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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迹园文录(萧公权文集)

書城自編碼: 247499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萧公权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188737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2/29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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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迹园文录》为“萧公权文集”系列之一,收录了萧公权先生生前所撰散篇文字,分为“论文”、“书评、“序文”及“杂文”。末附“萧公权先生全集未收英文论著目录”。其中既有阐发自己政治思想的文章,也有与拉斯基等西方学者展开的学术辩论。萧先生的时论文章在今天看来仍振聋发聩。
關於作者:
萧公权(1897—1981),20世纪享誉海内外的著名政治学家、历史学家,曾执教于中美各大学。1926年在获康奈尔大学博士后回国,先后在南开大学、东北大学、燕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名校任教。1949年底赴美出任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教授直至退休,讲授“中国政治思想”、“中国社会制度”以及“中国政治思想与制度”等课程。萧公权毕生从事政治学、历史学和哲学研究,其学以政治思想为主,兼及文、史、哲、艺术、诗词等方面,学贯中西,卓然有成,其学术思想之博厚与精深,行文之细密与笃实,对史料的钩沉及其鞭辟入里的分析,在中国近现代学术思想史上是罕见的,因而被誉为“融合中西两大学统菁华之学人”。
 
目錄
萧公权(1897—1981),20世纪享誉海内外的著名政治学家、历史学家,曾执教于中美各大学。1926年在获康奈尔大学博士后回国,先后在南开大学、东北大学、燕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名校任教。1949年底赴美出任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教授直至退休,讲授“中国政治思想”、“中国社会制度”以及“中国政治思想与制度”等课程。萧公权毕生从事政治学、历史学和哲学研究,其学以政治思想为主,兼及文、史、哲、艺术、诗词等方面,学贯中西,卓然有成,其学术思想之博厚与精深,行文之细密与笃实,对史料的钩沉及其鞭辟入里的分析,在中国近现代学术思想史上是罕见的,因而被誉为“融合中西两大学统菁华之学人”。
 
內容試閱
拉斯基政治思想之背景

任何政治思想家必有其时代之背景,亦必有其思想上之背景。拉斯基(HJLaski)为当代新派政治思想家领袖之一。其立论颇致力于破除陈说,阐发新旨;自《政治典范》(Grammar of Politics,1925)一书问世后。拉氏之学说殆已粲然大备,成一家言。虽然,拉氏岂数典忘祖而求尽脱前人思想之羁绊?据拉氏之自承与吾人之分析,拉氏至少曾受近代三派思想之重大影响。兹分别简论于次,或可以供国内讨论拉氏学说者之一种参考。至于对拉氏全部之思想作系统之介绍与评骘,则有待于博雅之君子。

拉氏于《政治典范》中曾详论社会组织之目的,自谓其所持之论,实际上系修改边沁学说而成之一种新功利主义。拉氏此言,不啻自承为边沁之私淑弟子矣。按边沁之功利主义乃以其分量之快感论为基础。边沁之意以为求乐避苦,乃人生行为之惟一标准,亦即社会组织之最后鹄的。
此“为最多数人谋最大的幸福”一语所以为功利派政治思想之中心原则也。拉氏于此原则,大体接受。故谓社会之效用不外以众人合作之智能,图大众公善之实现;而所谓公善者又不外“苦痛之避免与乎幸乐之获得”《政治典范》,页二四以下。而已。盖人类生而有欲;欲则不能无求;求而不得则苦痛随之。社会之设正所以使众人得利用之以共谋满足各人欲望之方法也;且众人共处,其所欲所求,未免有时互相冲突,社会组织之功用正在根据人类之理性,取一切欲望而评量权衡之,按其贡献于全体幸福之程度而定其轻重高下取舍,以制止其冲突。欲望之能利全体于永久者则以公共之力保障之;欲望之利少数于暂时而害多人于永久者则裁制而遏抑之。政府又根据此评量权衡而以法律明定个人之一切权利。故权利之所以为权利,亦以其有利于全社会之人众《政治典范》,页八九、九二。;而国家者又不过为保障及维持权利,“使多数人能获得最大量公利之一组织”同上,页二五。耳。
拉氏之新功利主义虽师法边沁,而二人之说又有其重要之不同处。边沁之言“利”偏重个人片断之快感,而拉氏则注意于调和个人之欲望;边沁以个人之自利心为其思想之起点,而拉氏则持人己利害相合之论。拉氏之言曰:“个人之利,不能与社会中其他个人之利长久划分;强划分之,亦未见其有益。且人类智理之作用,正在能调和现在与将来之一切欲望;否则吾人心中之欲望交争适足以阻碍人己利益之实现。然则所谓社会之利者,其关键正在修养人格,使个人能努力以服务于社会耳。”同上,页二五。拉氏此言颇足以表明其修改边沁功利主义之最重点;拉氏所谓取边沁之学说为适合现今趋势之应用者,意殆指此。虽然,有一问题为吾人所应注意者,则功利主义经此修改后是否尚能保存自身之真面目,不失其中心之意义耳。按边沁之学说中,有二基本原则:(一)边沁以为主观之快感,为一切行为之动机及准绳。快感仅有分量上多寡浓淡久暂之差,无性质上高下优劣之别。多量之快感与少量之苦感两两相抵,快多而苦少,此即边沁所谓利也。(二)个人皆求利己,而利又基于主观之快感。故一人之所利,有时或为他人之害。政府之立法既不能使人人各得其完全之利,则惟有从多数人最大之利着想而已。此二原则既为功利主义之精髓,是修改此二者不啻根本放弃功利主义矣。昔者约翰穆勒病边沁快乐论之未惬意,乃于其分量之标准外另设性质之标准。《功利主义》,第二章。穆勒以为快感虽为尽人所追求,而本身上实有高下等第之判别。与其蠢如豚彘,得下等之快感而乐,毋宁智如苏格拉底求上等之快感而苦。说者谓穆勒之修改边沁,立论虽较为近理,而实已根本摒弃师傅。盖快感既有高下等第之区分,则吾人必须另有评量快感之标准,而快感之本身不复能为绝对之标准矣。拉氏虽未明白否认边沁之第一原则,而于其第二原则则极意抨击:边沁认人我之利相殊,拉氏以群己之利为一。二说之不相容,岂待智者而后辨?拉氏虽自命继边沁之薪传,实亦得功利主义之面目而弃其精神。此虽不足为拉氏诟病,而其为边沁之叛徒则与穆勒等也。
拉氏之思想与穆勒有关系乎?此又不可不论。穆勒虽以其父之故,隶属于功利派之门墙而实则曾深受英国传统自由思想之影响与德人洪博德(Wvon Humboldt)之暗示。其《自由论》中之论调,每足以证明此点。盖穆勒以个人之发展为社会及政治之最终鹄的,而以国家之威权为根本上与个人之自由相妨碍。何则?国家之动作,本无积极补助个人生活发展之可能。即或有之矣,而国家过量之干涉个人生活,适足以破坏个人自任自动自创之精神。《自由论》,第三章。根据此原则而论,则保障自由与限制威权乃政治组织之基本目的。盖优秀之国,专赖有优秀之人。苟全国之人能于自由空气中各自为其人格之进展,则国家亦自然随之而光荣进步。苟全国之人甘于俯首帖耳依赖政府,奴隶之性既成,则虽有干练之政府,而“小人不足以成大事”,国家终必沦于毫无生气之绝境矣。同上,第五章。吾人读拉氏之书觉其于保障个人自由之一事,反复申言,致意之殷正不减于穆勒。而其重视自由之理由,大致亦与穆勒相同。拉氏有言曰:“自由为发展人格不可少之机会,历史上之事迹,固已昭示吾人矣。”又曰:“自由者,使个人得机会以实现其最高生活之一种环境也……国家欲使其人民完全发展其本能,必以自由之权利赋与人民。盖自由足以启发人之个性,使人能各以其由己身体会而得之特殊经验公之大众……而免使人类特具之创造力受阻挠之害也。”《政治典范》,页一四二。拉氏此言,倘使穆勒闻之当亦为之首肯。二人著书前后相距约七十年,其论自由之相近如此;然则与其谓拉氏学说为边沁功利主义之新解,毋宁谓其为穆勒《自由论》之嗣响,似尤较为近是也。

拉氏之论自由虽因曾受穆勒之影响而带有浓厚之个人主义色彩,然拉氏之个人主义与英国传统之个人主义在精神上有大不同处。洛克(Locke)拉氏亦有得力于洛克处。如拉氏反对以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而主张二者之界限亟当划清,且谓国家之范围小于社会。此说虽与柯尔(GDHCole)及麦克以佛(RMMcIver)相合,而或亦受洛克之影响。派之个人主义注意于个人自由与政府威权之对立,以为二者此伸彼缩,互为消长。故个人主义者斤斤于政府职权之限制与个人权利之维持。即穆勒之《自由论》亦未脱此种眼光之窠臼。拉氏乃大唱“职司之权利说”,以个人之权利与社会之福利为相联属而不可分割。盖合群组社,本为人类天性之必然趋势。拉氏曾谓:“人类生今之世,自少至老皆居于政府管辖之下。其服从政府之义务实根源于本来之人性。人类受遗传本能之驱策而与同类者同居,足见其为一种富有社会性之动物也。”“且人之生也何尝自由。个人既不能离弃已往之制度而独自生存,则亦无往而不在铐镣桎梏之中矣。”《政治典范》,页一七至一八。不仅此也,人生而有欲:饥则思食,渴则思饮,寒暑则思衣室之蔽,孤独则思同类之合。此数者皆人类最基本之欲望;社会与一切之制度组织不过满足此等欲望之直接或间接工具耳。据此以论,则社会之成立,一基于人类天性之必然趋势,二基于人类欲望之需求;个人与社会之间岂有划界分疆之可能哉。
人类不仅有欲望,而亦有智理。智理足以指导人之行动,使其欲望能得更充分之满足。由欲望之冲动而生社会之事实,由智理之运用而生社会之思想。人类于是乎始恍然知社会中有公利之存在,凡事之不利于全体者亦不能终利一己。“盖人既与同类者合群共处于一社会之中,则利己者亦必利人。”同上,页二至二四。以此眼光论平等,则平等之意义亦不过“实现一己之最善生活同时必使他人亦能实现其最善之生活”同上,页一五三。而已。以此眼光论自由,则自由者所以使人人能发展其天才,而以其特长公之社会,使利己亦能利人也。以此眼光论权利,则权利之设,非仅为个人之私利着想,而实亦为社会之公益。拉氏以为:“享有权利,非为个人之享用计也。实现权利,亦非为吾一身以内之小天地计也。吾人有欲利,实因个人生活中一行一动在与社会有相互之关系……依职司派之说,权利者人所受之权力,使得有所行动,以为社会遗产之继长增高计。所贵乎有权利者,非为其有所受也,为其有所为也。”同上,页四○至四一。拉氏此论固足以突破传统个人主义之范围,与现代思想之潮流相合;然谓其毫未受往昔学者之启示,则又未必尽确。伊里约Elliott,“The Pragmatic Politics of MrHJLaski,”American Pol.Sc. Rev.18:268.教授谓拉氏政治哲学中有康德派伦理个人主义之背景,固属非诬。然吾人苟更取拉氏权利之说与英人顾林(THGreen)相较,则又不得不承认《政治典范》之得力于政治义务之原则者,固较法理学形上之原则THGreen,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Lectures Land 8;Kant,Metaphysische Anfansgrun de Rechtslehre.为尤直接而明著也。
顾林之论曰:国家存在之目的在乎使个人于社会之共同生活中实现其自由之伦理生活。伦理生活之基本意义及内容既属凡人皆同,则每人之独善与社会之公善名虽异而实同为一物;个人苟承认此公善之存在,同时亦即承认其服从社会之义;此国家威权最后之根据也。虽然,伦理生活之实现必待于有实际之行动,而实际之行动又有赖于实际之能力。所谓“天然之权利”者即个人于实现其伦理生活时所必需之能力也。个人既为社会之分子,自不得不根据公善之观念,凭借法律之威权,互相承认此种必需之能力。“政治之权利”者即天然权利已得法律上之认可者也。依据上述之原理,顾林又得三项重要之结论:(一)个人之权利乃个人本身所应有,国家对之仅负承认与保障之责,而不能创造与消灭任何权利。(二)权利既根据人类共同之伦理生活而生,由人群之互认而立,则个人之权利不能离社会而存在。(三)权利之目的纯在使个人能实现人己共同之伦理生活,故权利非为个人私己之享受而设,乃为保障个人服务于公善之能力而设也。拉氏之职司权利论在原则上实与顾林此说相符。拉氏有言曰:“吾人以个人之人格为权利者,实因社会幸福之基础必建于个人幸福之上耳。”《政治典范》,页九五。又曰:“吾人有种种之权利,所以保障吾人之人格,亦所以表现吾人之人格。且社会势力之压迫个人者甚大,吾人必有权利而后可以抵抗此势力,保存吾人之特性。虽然,个人之权利又非可以离社会而自存。盖吾人所以能有权利者,正以吾人乃国家之分子;且在实际上吾人非藉此国家组织之权力不能发展吾人各具之特性也。故权利附著于社会之中,而不能独存于社会之外。吾人有权利以保障社会,亦所以保障吾人之自身;以发展最高人格之条件与我,即使我不得不努力以实现此人格;以不受他人侵害之保障与我,即使我不得不避免侵害他人;以教育之利益与我,即使我不得不利用所受之利益以谋公利之增进。我固不独为国家而生,国家亦不独为我而存;我之所以能有权利,正以我能参加于众人合力企图之公共鹄的而已。然则权利者,使我得与他人共图实现此鹄的之能力……故曰:权利者与职司相关。我有权利,所以使我能尽促进社会公善之职司也。”同上,页九三至九四。拉氏之言若此,实令吾人不得不疑其深有得于顾林之学说也。拉氏书中亦数引顾林之言。
虽然,拉氏之说二端与顾林相异。顾林虽承认权利可存在于国家范围之外《政治义务之原则》,第一四一节。,然大体仍以国家与社会相混。拉氏则于二者之间划一极分明之界限,以国家为社会中之一部分。此其不同者一。顾林重视个人之自由,同时亦承认“公意”之存在《政治义务之原则》,第六讲。,拉氏则根本否认公意之理论,此其不同者二。
拉氏论社会与国家之相异曰:“国家与社会有不同之处:国家虽为社会之枢纽,而国家非即社会。吾人欲了解国家之性质,不可不先认清此区分也。”《政治典范》,页二六。拉氏之意盖以为社会乃人群共同生活之全部,其内容与范围当然较国家为复杂广大。吾人苟就事实观之,则“国家者不过在某一时间执掌(社会中)实际权力之一群人耳”同上,页六九。。国家可以用此权力以满足社会中人众之合理需求,亦可以滥用此权力以压迫或侵害人众之福利。故人民必随时依据社会福利之眼光以批评及监督国家之行动,此言论之自由所以为“国家之元气”也。拉氏此处明明以个人之意志限制政府之威权,其主张似又已放弃顾林之伦理国家观而与洛克派之个人主义重新携手矣。
“公意”(General Will)之说,创自卢梭,为近代“唯心论者”政治思想之中心观念,顾林虽于卢梭之说多所评骘纠正,然根本上实采用其公意之理。《政治义务之原则》,第九十三至九十四节。拉氏以“唯实论”之眼光观察国家,不特否认国家足以代表公意,且根本否认公意之存在。拉氏之意以为人心之不同亦如其面,在一社会中人各有其不同之经验,亦有其不同之意志,故在社会中吾人仅见有万千不同之意志互相争竞,而决无统一意志之存在。至于所谓国家之意志在表面上虽似为一统一之意志,而实际上亦并非唯心论者所说之公意。盖所谓国家在事实上非全数人民之整体而为少数执政之人;所谓国家之意志非全体人民共有之意志,而为此少数执政者之片面意志。在普通情形之下人民或屈于政府之威力,或徇己身之惰性,固能服从此意志而无异言,然此意志之决非“公意”则可断言。且以拉氏观之,唯心论者公意之说尚有一大谬误处:彼等以为全国虽有万千不同之人而公意则仅能有一,公意之在我者无殊公意之在彼也。殊不知人之意志既各相殊异,则多人之意志或可以相合而决不能相同。盖在同一之环境中多数之个人意志固可取同一之目的,作一致之表示,而此多数之意志仍各有其自身之分殊存在,非因其目的之相同而遂混为一体也。
拉氏不特斥公意之说,且更进一步而斥近代公意说所根据之“真意”(Real Will)说《政治典范》,页一九至三五。。此说虽创自英之波桑克(B.Bosanquet)而其所含之宗旨实为卢梭康德以来唯心论者所公认。以唯心论者之眼光观之,国家之中必有一理想之真善存在,而此全体共有之真善同时亦为每个人之真善。所谓公意者,即以此真善为目的之意志也。苟合乎真善,虽一人之意志亦足以称为公意。苟不合乎真善,则虽多数人或全体人之意志亦不免为私意。参阅波桑克Philosophical Theory of the State,第五章。卢梭General Will & Will of All之区分,用意略同。盖个人虽皆有认识真善之可能,然或以理智之未开启,或以恶势力之诱惑,有时见真善而不能知,舍利人利己之真善而经营暂时之私利,于是乎此个人之意志乃背离公意而成为私意矣。故唯心论者以为理想之政治不仅在乎使人人得发表其自己之意志,而在乎使人人之意志能以真善为目的而成为真意志也。拉氏于此种议论咸加摒斥。拉氏以为个人之意志并不能有真伪之分。吾人苟对某事物发生欲望,则自觉有以此事物为目的之意志。此意志即吾人之真意志,盖除此而外更无所谓意志也。且自由之真谛,在乎个人之自决。凡受外力之强制者,无论其人所得之利益如何,实已失去其自由矣。譬如戒除烟酒固为有利于我之事;然根据己意而自动戒除者为自由,受他人意志之强迫而戒除者非自由;卢梭“被迫而自由”之说,诚为荒谬之尤而不可信者也。虽然,拉氏又非同情于无治主义而谓强力毫不可用也。拉氏以为“每人任性而各行其所是,则任何有组织之社会生活必不可能。假使社会中之公共意向认某种行动为正当,则亦可以用强力以制个人。不过在特殊情形之下,个人同时亦可以违抗国法而甘受其惩罚耳。”《政治典范》,页三三。服从国家固为人民之义务,然本个人之良心以批评或反抗国家又为人民更高尚更基本之义务。人民于国家之命令苟一味盲从,则自由之人格将久而沦亡,而团体生活中之高尚目的亦将为暴力所长侵害摧毁。故吾人对于国家之义务乃吾人对于理想国家之义务,吾人反抗现在之国家正所以使之能合于理想也。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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