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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总则案例释解

書城自編碼: 300674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苏泽林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519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19/36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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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法律专家"以案释法",详解新旧法律衔接适用。
◎体例清晰,结构分明:(1)带有条旨的《民法总则》法律原文;(2)案例释解,也就是本案例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诠释的概括性结论;(3)案情简介;(4)争议焦点,也就是案例各当事方的争议集中点;(5)司法判解,基于基本法学理论、本案例事实与争议焦点,对照《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析论述,着重阐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范变化和适用中的要点问题;(6)裁判指引,将该案例中对相关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规则总结提炼;(7)配套规则适用指引,列出与本法律规范和案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內容簡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为主线,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精心挑选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200余个真实案例,将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范相对照,着重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后,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调整,并进行了法理上的阐述,帮助读者理解新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供实务人士、普通读者参考和使用。
關於作者:
苏泽林,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资阳人。2004年0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2013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目錄
第一章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案例释解1】存在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实为承揽合同的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例释解2】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致他人财产损失应否赔偿
第四条【平等原则】
【案例释解3】用人单位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留任或离职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案例释解4】当事人原因致调解书与事实不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
【案例释解5】出质人隐瞒真相与质权人签订的民事调解书是否违背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案例释解6】学生参加足球比赛受伤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案例释解7】见义勇为者遭受人身损害,受益人应否给予补偿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释解8】行使抗辩权损害公众利益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释解9】催收款项未给予合理期限并于到期日拒收款项是否有违诚信原则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释解10】父母为子女自创姓氏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释解11】医疗纠纷解决后强行留置患者遗体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案例释解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植被遭到破坏的应否恢复原状
【案例释解13】无处理资质处理危险废物致水体污染,委托的生产企业应否担责
第十条【法律适用】
【案例释解14】民间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存在歧义可否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案例释解15】缺陷产品致买受人损害是否适用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案例释解16】未经行政审批的退股协议是否适用特别法规定认定其生效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
【案例释解17】在我国领域内销售涉嫌侵犯我国商标权的产品是否适用我国法律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释解18】交通事故致婴儿早产死亡的肇事者应否向其父母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与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案例释解19】胎儿因他人侵权致出生后身体残疾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释解20】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死亡,雇主应否支付胎儿的抚养费
第十七条【成年标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释解21】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下河游泳溺亡,应否自行担责
【案例释解22】健康已成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释解2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母亲是否有权监管其财产
第二十一条【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释解2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否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十二条【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释解2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父亲确认下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案例释解26】单位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其员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释解27】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其职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案例释解28】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亲子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案例释解29】父母离婚后子女遭到继母殴打的应否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释解30】父母无劳动能力时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用应否支持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例释解31】未成年人点燃废物致他人伤残,其监护人应否担责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例释解32】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是否系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
【案例释解33】非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可否共同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特殊监护】
【案例释解34】父母均不抚养未成年人致其流浪的,民政部门可否担任监护人
【案例释解35】未成年人亲属均无监护能力时,法院可否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预先协商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案例释解36】双方监护人均存在监护不到位的过失,应如何担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案例释解37】私分被监护人财产达成的协议,应否确认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案例释解38】父亲捅死母亲并捅伤未成年人时应否撤销其监护资格
【案例释解39】父亲性侵被监护人,应否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案例释解40】满足监护关系终止情形应否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情形】
【案例释解4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否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案例释解42】离家出走的日期是否为下落不明的时间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案例释解43】未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失踪人,应否指定代管人管理其财产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撤销失踪宣告】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情形】
【案例释解44】行政机关认定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是否有效
【案例释解45】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时,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否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优先适用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案例释解46】职工乘坐轮船溺水后下落不明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
【案例释解47】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之日是否为其死亡日期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撤销死亡宣告】
【案例释解48】被宣告死亡后返回家中,可否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案例释解49】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婚姻关系是否自动恢复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的承担】
【案例释解50】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否由家庭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
【案例释解51】未经工商批准登记且无教育资质的学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第五十九条【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案例释解52】由他人开办但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应否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案例释解53】登记为企业法人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案例释解5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实施行为应否由法人承担责任
【案例释解55】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案例释解56】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变动后与登记不一致时,应否进行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事项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分立的法律后果】
【案例释解57】物业公司合并后业主应否向合并后的公司交纳物业费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
【案例释解58】未经多数表决权股东同意公司解散的,可否解散
【案例释解59】公司未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时,股东能否依据章程解散公司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案例释解60】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无法清算的,应否连带清偿债务
【案例释解61】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股东可否申请成立清算组
第七十一条【清算的法律适用】
【案例释解62】清算组仅在本省报纸刊登解散公告,应否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案例释解63】因合资方违约请求清算中外合资企业,应否经前置程序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后果】
【案例释解64】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其法人人格是否消灭
【案例释解65】企业注销后的清算义务人可否对外主张债权
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
【案例释解66】分公司私刻印章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总公司应否担责
【案例释解67】无施工资质且未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释解68】设立人应否承担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违约责任
【案例释解69】公司设立未成功的,设立人是否有权分配设立中的经营利润
第二节营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案例释解70】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前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发生转移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案例释解71】公司章程对退休股东应当退股的规定是否有效
第八十条【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案例释解72】股东会是否有权罢免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一条【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案例释解73】按照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分配方案审批发放奖金是否侵害公司利益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
【案例释解74】公司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释解75】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承担何种责任
第八十四条【关联交易】
【案例释解76】控股股东通过委派的董事长私自买卖公司域名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的撤销】
【案例释解77】未通知股东而召开股东会是否属于召集程序违法
第八十六条【经营活动的要求】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
【案例释解78】借款人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案例释解79】事业单位成立后依授权可否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程序】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设立程序】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案例释解80】募捐人将为受捐赠人募集到的款项支付给其他患者的,应否返还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的法律后果】
【案例释解81】目的已不存在的捐赠财产应否转给其他公益事业机构
第四节特 别 法 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案例释解82】外国公民未经批准受让内地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案例释解83】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是否连带担责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案例释解84】未经清算程序的合伙人可否要求退还合伙投资款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 事 权 利
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案例释解85】违规将正常人强行收治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释解86】在微博上针对革命先烈发表不当评价是否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案例释解87】未经同意使用载有他人姓名的证书,是否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案例释解88】擅自在网站中突出使用其他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
【案例释解89】物业公司公开业主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释解90】在董事会上公开董事配偶的资金往来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
【案例释解91】夫妻离婚后因经济困难未尽抚养义务,能否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案例释解92】夫妻之间非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
【案例释解93】非法养殖人购买的海产品苗种是否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
【案例释解94】第三人与承包人订约后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的转包是否有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案例释解95】为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释解96】未办理股票质权登记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案例释解97】开发商保留高层住宅楼内电梯所有权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案例释解98】公路投资修建者能否主张收费权以外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与征用】
【案例释解99】未足额支付但按进度分批补足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是否为公平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
【案例释解100】优先租赁权是否具有对抗出租人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案例释解101】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游戏账号买卖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释解102】样品买卖合同中买方迟延支付货款时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
【案例释解103】损害后果尚未明确出现时,噪声制造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释解104】擅自挖除他人在权属不明土地上种植的植物,应否赔偿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案例释解105】受益人法定代表人代其还款,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释解106】施工人员自行维修宿舍受损时,受益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案例释解107】无法证明没有合法根据时,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释解108】不能证明得利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
【案例释解109】以私自复制的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释解110】未经许可展销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近似的同类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案例释解111】夫妻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
【案例释解112】被继承人生前的股金分红能否作为合法遗产予以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收益权】
【案例释解113】公司无合理根据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权益】
【案例释解114】承兑汇票被冻结的,持票人是否仍享有票据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
【案例释解115】网游用户泄露密码致虚拟财产被盗,经营者应否担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民事权利特别保护】
【案例释解116】仅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案例释解117】未让消费者鉴别和挑选而向其推荐农药,是否侵犯自主选择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取得】
【案例释解118】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能否因家庭矛盾不允许对方探望孩子
【案例释解119】承租人交付取暖费后可否主张以该费用抵销房屋租金
第一百三十条【依法行使权利】
【案例释解120】非按照自己意愿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案例释解121】涉嫌犯罪但被决定不起诉的股东是否有权行使查阅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案例释解122】行使物权请求权致损大于获益的,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案例释解123】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的未盖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释解124】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解除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案例释解125】收养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案例释解126】决议程序瑕疵但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作出的,该决议是否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案例释解127】收据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双方主张均不同的,口头合同是否成立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案例释解128】高管基于股权激励作出的限制股权承诺行为是否自成立时生效
【案例释解129】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可否依法律规定进行变更
第二节意 思 表 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案例释解130】非对话方式且无承诺期限的要约经过合理期限后未承诺的,合同是否成立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意思表示的生效】
【案例释解131】以悬赏广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广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案例释解132】未约定默示条款且无默示惯例的,默示能否视为各方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案例释解133】继承人应否按照被继承人未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案例释解134】解除同居关系后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赔偿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释解135】股东会决议涉及的股东权利处分非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是否有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案例释解136】预售方未告知房屋空间结构,购房者可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案例释解137】误解伤势轻重致赔偿额少于实际损失的调解协议可否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单方欺诈】
【案例释解138】明知目标公司资产披露不实仍受让股权的,能否请求撤销合同
【案例释解139】伪造执照隐瞒控制两家公司情况签订的买卖合同可否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方欺诈】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案例释解140】被刑事拘留期间委托他人转让股权是否构成胁迫
【案例释解141】一方受胁迫而签订给付对方业务费的协议可否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案例释解142】因人身损害达成的赔偿数额明显少于实际损失的协议可否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行使期间】
【案例释解143】协议签订多年后才知晓协议显失公平的,是否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间
【案例释解144】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又撤回的,撤销权是否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后果】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行为的效力】
【案例释解145】未取得股权的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串通损害转让人利益的可能性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案例释解146】因胁迫订立的协议被撤销后,该协议是否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案例释解147】约定仲裁管辖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案例释解14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条款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案例释解149】一方因错误指定开采区域导致公司被撤销的,是否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释解150】因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管理费应否返还承包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释解151】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违背自愿的,是否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条件
【案例释解152】附条件发放奖学金,在条件未成就时,学校可否拒发奖学金
第一百五十九条【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
【案例释解153】股权受让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时,可否视为条件已成就
【案例释解154】贷款人违约阻止条件成就的,可否视为条件已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释解155】以房屋使用权为标的的合同是否自房屋成为危房时终止
【案例释解156】在约定期限内转让股权受让人未拒绝的,转让协议是否成立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及不得代理】
【案例释解157】被继承人输入电脑的身后事项安排是否属于自书遗嘱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法律效力】
【案例释解158】在代理权限内变更合同条款的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理人承担
【案例释解159】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宣传被控侵权产品,被代理人是否担责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种类】
【案例释解160】履行职务行为签订的地役权协议对被代理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释解161】向挪用关联公司财产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出具收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案例释解162】销售方违反协议跨地域低价销售,应否赔偿代理商损失
第二节委 托 代 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的应载事项】
【案例释解163】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后果】
【案例释解164】明知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券而受托发行的,应否连带担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的行为限制】
【案例释解165】在关联交易中代理关联双方为民事行为的,是否构成双方代理
【案例释解166】执行遗嘱的律师与继承人就遗嘱执行签订协议,是否属于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案例释解167】总行分支机构的下属机构从事民事行为的后果是否由总行承担
【案例释解168】代理人基于个人意志实施的转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
【案例释解169】总经理代表公司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代理
【案例释解170】公司办事处负责人从事代理行为构成犯罪时,公司是否担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案例释解171】社长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释解172】夫妻一方未经授权以对方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案例释解173】员工离职后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出具赔偿函,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释解174】无授权的驾驶员出示公司证件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 理 终 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案例释解175】授权期限届满后就被代理人股权签订转让协议,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案例释解176】代理权终止后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后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民 事 责 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案例释解177】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采购合同后,未履行一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释解178】地铁施工影响相邻方房屋租赁及使用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案例释解179】肇事行为与受害人父母监护不力共同致损,应否平均担责
【案例释解180】多方原因致受害人在浴池跌倒受损,应否按过错大小担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案例释解181】把玩枪支时致人死亡,非法持有人和使用人是否连带担责
【案例释解182】肇事者应否对无共同故意的全部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案例释解183】受托催款时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应否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
【案例释解184】患者因体内医疗产品断裂受伤,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案例释解185】因岩土塌落导致工程延期能否免责
【案例释解186】购房人因房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案例释解187】追回被抢财物过程中致不法侵害人受伤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释解188】针对不法侵害超限度防卫致人损害,应否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案例释解189】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引发第三人死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
【案例释解190】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受益时,应否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案例释解191】帮工活动结束后帮工人酒驾回家途中死亡,被帮工人应否给予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愿救助免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人格权的后果】
【案例释解192】发表文章质疑历史事实、污蔑英雄形象,是否侵害了英烈的名誉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事责任竞合】
【案例释解193】定作人违约侵犯承揽人财产权益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释解194】旅客在旅途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能否选择诉讼类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案例释解195】因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受行政处罚后能否免除侵权责任
【案例释解196】民事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是否免除民事责任承担
第九章诉 讼 时 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
【案例释解197】联营合同期满两年半后主张设备所有权的,应否得到支持
【案例释解198】改制时未获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诉讼时效应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
【案例释解199】分期付款诉讼时效应否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案例释解200】分期支付商标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是否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性侵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案例释解201】无中止、中断情形,自知道被侵权之日起三年后起诉是否丧失胜诉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不得主动适用】
【案例释解202】债务人未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院应否主动提示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案例释解203】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可否作为民事案件诉讼中止的事由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释解204】父母在残疾婴儿出生后一年内起诉又撤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案例释解20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双方协商债务处理问题,是否导致时效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案例释解206】业主委员会要求房产公司返还私自出售的物业用房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案例释解207】当事人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的约定是否有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案例释解208】未订立书面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支付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案例释解209】超过约定仲裁时效限制提起仲裁的,应否予以支持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案例释解210】受高压环境所迫签订合同,是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撤销权行使期间
【案例释解211】因保证合同约定不明而确定的保证期间是否为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 间 计 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计算的起日】
【案例释解212】约定按年计算保证期间的,应否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计算的终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末日的计算】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依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有关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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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阐释"通则"到"总则"的发展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历史作用
我国在废止旧"六法全书"后,立法机关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进行民法典起草工作,但均未能完成。前两次由于当时国家工作重心和指导方针方面的原因而停止,1979年第三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由于当时改革开放刚开始,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在民法典草案的基础上,"成熟一条制定一条",先行制定《民法通则》。从1985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部分民法专家、教授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成立了《民法通则》起草小组。1986年《民法通则》最终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法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构建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列举了各项民事权利,科学区分了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又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还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等具体内容。在当时不具备制定民法典条件的情况下,《民法通则》起到了民法典大纲的作用。它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有效调整民事关系,统一进行民事审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奠定了未来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体系结构。
二、《民法总则》的出台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初次审议。由于各方面意见不一致,最后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律的立法路线。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一大批民事单行法律。
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和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250余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是民商事法律。在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各个法律之间对相关事项不统一、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故在民法典出台前制定一部能够统领民事法律各个领域的总原则的需求就显得愈发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总则》的制定被列入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自2016年6月起,《民法总则》三次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后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法总则》的制定确立了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民法总则》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对民事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民法总则》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定了制度基础。《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迈出了民法典制定的步伐,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有力地助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总则》颁行后,民法典各分则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
三、《民法通则》基本被《民法总则》覆盖
《民法通则》颁布施行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其条文多数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在《民法通则》全部九章156个条文中,具有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价值的条文约140个,这些条文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基本都被新的单行法律替代。《民法通则》中一些未被替代的规范,又基本上直接失效,如联营法律制度,因不符合当前社会的市场规律早已不再适用。
《民法总则》比《民法通则》多出50个条目,其包含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十一章共206条,基本上实现了新法对旧法的全面覆盖。
四、从"通则"到"总则"的变化与进步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2017年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蕴含的是我国民事立法理念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民法总则》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法典化进程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基本原则,消除了各个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使得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更富有内在的一致性。
(二)《民法总则》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
《民法总则》宣告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行使和保护的规则,禁止滥用权利,为人们的交往活动提供了基本的准则。《民法总则》在法源上保持了开放性,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习惯,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事法律规则。
(三)《民法总则》确立了"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律中确立了"绿色原则",使资源与环境保护成为整个社会民事法律行为的指导原则。
(四)《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价值理念
《民法总则》充分彰显了时代的特征。《民法总则》"自然人"一章的许多条文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等。为了强化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
(五)《民法总则》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集中确认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建立了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
(六)《民法总则》强化了民事权利保护机制
《民法总则》规定,无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民法总则》首次正式确认了隐私权,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民法总则》首次使用了"平等"保护民事权利的表述,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对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
(七)《民法总则》完善了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确认了自愿原则,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和法治秩序。《民法总则》确立了主体平等的原则,有助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明确了法人的分类标准,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责任。《民法总则》强化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注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对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进行保护。
(八)《民法总则》对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民法总则》整合了司法解释中的大量规范,将比较成熟的司法解释的规则吸纳到《民法总则》的条文中,如诉讼时效的效力、起算、中止、中断等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之间不协调的问题,消除了二者之间的矛盾。
五、以案例诠释《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与发展
民法是私法,市民生活丰富多彩,静态的法条难以涵盖或者解读市民生活中所有的法律纠纷。而案例是活的法律,最能够切入生活细节,也最能让民法的最广泛的适用对象--社会公众来学习、理解《民法总则》。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为满足司法系统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衔接适用的需求,组织部分参与《民法总则》制定研讨的专家、学者,精心挑选原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200余个真实案例,将其与《民法总则》的相关规范相对照,着重指出在《民法总则》生效后,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调整,并进行了法理上的阐述,由此而编成本书。
本书的基本体例为:(1)带有条旨的《民法总则》法律原文;(2)案例释解,也就是本案例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诠释的概括性结论;(3)案情简介;(4)争议焦点,也就是案例各当事方的争议集中点;(5)司法判解,基于基本法学理论、本案例事实与争议焦点,对照《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析论述,着重阐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范变化和适用中的要点问题;(6)裁判指引,将该案例中对相关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规则总结提炼;(7)配套规则适用指引,列出与本法律规范和案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本书可以作为《民法总则》学习、培训的辅助教材,供司法专业人员、社会公众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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