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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2159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08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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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1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第四条【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2什么是房产税?如何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屋征收】
3如何理解公共利益?
4关于征收程序有哪些规定?
5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参与拆迁活动?
6行政机关如果因拆违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能够提供哪些司法保护与救济?
第七条【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7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基本特征?
8境外法人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
9土地使用权出让需符合哪些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10关于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法律有何规定?
11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吗?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2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1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中,挂牌出让公告的性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支付出让金】
1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
15当事人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十七条【提供出让土地】
第十八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16怎样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17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前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终止】
18土地灭失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19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出让方式取得有何不同?
20如果双方协议转让的土地系划拨的土地,那么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1符合什么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如何?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
第二十六条【开发土地期限】
23购买期房时遇到开发商迟迟不动工,该怎么办?
24在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中,如果争议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并且土地使用权取得后满两年未动工,人民法院是否应该通知人民政府将土地无偿收回?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2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作价】
26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一方以土地出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出土地方对按约定所分得的房屋有没有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27当事人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28房地产企业贷款投资有何规定?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29国家关于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有何政策规定?
30单位将房产分配给职工后,将该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价格管理】
31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如何管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
32房地产市场估价应遵循什么程序?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33隐报、瞒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有哪些危害?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的定义】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34购买商品房需要注意什么?
3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哪些条件?
36当事人可否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37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合同】
38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39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卖人一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其他手续齐全,是否可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行转让】
40预售商品房是否可以转让和设定抵押?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的定义】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物的范围】
第四十九条【抵押办理凭证】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4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需要什么条件?
42未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一并设定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问题】
第四节房 屋 租 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的定义】
43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44隔断间、厨房、阳台、卫生间地下室是否可以出租供人居住?
45已经出租的房屋可否抵押,抵押对出租有什么影响?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46如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7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有影响吗?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
第五十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十九条【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认证】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48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49发生哪些情形,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登记】
50怎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六十三条【房地产权属证书】
51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何为准?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四条【擅自出让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52行政机关在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审查责任,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参照本法适用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5年4月24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2012年6月25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1月1日
开发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7日
房地产交易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5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2016年5月17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5年12月30日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2月14日
房屋登记办法
2008年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5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
2004年10月25日
內容試閱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注解
我国法律对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采取不得分离的基本原则,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本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物权法》第146、147条亦有相似规定。因此,如用房屋所有权作价出资时,由于作价时应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该作价出资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移到出资公司的名下。
应用
29国家关于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有何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6日国办发〔2013〕17号,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主要有三个方面:一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二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三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30单位将房产分配给职工后,将该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职工住宅楼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购房职工所有,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亦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据此,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自己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的,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其后单位又将该住宅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虽然抵押登记只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视为当事人约定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然而地上建筑物中职工住宅楼的所有权已经移转给购房职工所有,单位并无权利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抵押合同未经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购房职工追认;且案渉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已经标明该宗土地上存有地上建筑物,并标明为单位的福利区,地上建筑物中职工住宅楼所有权已经登记移转至购房职工名下,而第三人却未查明地上建筑物实际权属即接受抵押,也存在过错,因此抵押合同无效,依据该合同设立的抵押权也相应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配套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46、1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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