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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总则(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書城自編碼: 303765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王利明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45980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69
書度/開本: 128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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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对民法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时效和期间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体系、法律行为的建构、代理权的性质、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等进行了探讨。
本次修订根据新通过的民法总则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订。体现了*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關於作者: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內容試閱
民法总则是通过提取公因式Von die klammer zu ziehen的方式所确立的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它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 它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民法典总则编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它始于18世纪普通法对优士丁尼编纂的《学说汇编》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于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后为德国民法所采用,充分展现了德意志民族抽象、概念、体系的思考方法。 因此,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
民法总则不仅统领民法典、普遍适用于民法各个部分,也统辖各个民事单行法律,尤其是基于民商合一原则,民法总则也要统领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事法律。2017年3月15日,我国立法机关正式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正式开启并实质性地推进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协调好与《民法总则》的关系,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民法总则》分为十一章,具体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以及附则。本书的结构也主要是按照上述《民法总则》的体系来构建的。
民法总则是民法中的一般性规则,体现了民法学知识的精髓,是民事具体法律制度展开的基础。研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助于深刻领悟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例如,总则关于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本身就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尤其应当看到,总则可以借助抽象的一般原则而为民事主体提供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只有通过对民法总则的研究,才能对民法各编中具体制度的设计及运用有更深切的掌握和领会,才不至于停留在表面,或者错误地理解以至运用这些制度。二是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总则的设置使得民法典的体系性更强,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各项制度和规范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是历经无数民法学者分析研究后提取公因式的产物,而民法的其他各编则是总则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展开,因此,通过研究总则能够有效地掌握民法的体系,从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全貌。三是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总则的体系构成本身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的能力。 同时它也便于运用演绎式教学方法,从一般到具体,循序渐进地传授民法知识。四是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民法的发展。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的时候,必须通过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加以弥补,从而产生出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新制度。总则的规定是较为抽象的、一般的,这就为法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五是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如人、物、请求权以及法律行为。在成文法的民法传统中,依据民法概念抽象程度的不同,出现了概念之间的分层,如民事行为可进一步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和共同行为,这种概念的分层性是民法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只有借助民法体系,才能比较准确地把握民法中抽象的范畴。由此,就需要构建完整的民法总则。
应当看到,总则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抽象化的规定如果脱离了实际的社会生活,可能会成为游离于社会生活的空中楼阁,非具有高度的智识与法律素养不能理解。 诚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所言,无论先一般后特殊的规范原则多么简单明了,民法典对该原则的复杂贯彻增加了其在适用上的困难。这样一部在结构安排上颇具匠心的法典,难以适用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所以,学习总则,必须要结合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认真研习,才能准确地把握民法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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