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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著作权及其他裁判规则

書城自編碼: 355196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钟鸣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4670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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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套书按专题分为体量大致相当的3本书:《专利裁判规则》《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和《著作权及其他裁判规则》。本套书的目的在于归纳、整理由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典型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及相应的裁判文书摘要,对现有知识产权成文法规范予以解释、细化或者补充,便于读者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本套书重点关注相对于成文法规范而言体现新的法律规则或者裁判规则的案例,即主要是那些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解释、细化成文法规范的案例和通过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实现法律续造的案例。
關於作者:
钟鸣,男,1975年9月生,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知识产权法学博士。2002年~2016年供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长等。目前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鉴定中心咨询专家。
目錄
第一部分著作权裁判规则
第一章作品
第一节独创性、思想与表达
1.智力成果需借助特定形式为他人知晓和确定,表达唯一或有限的不符合独创性要求
2.体操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不是表达而是思想,因此不构成作品
3.表格形式系一般性的表格分类方式,而表格内容通用或常见的表达方式不构成作品
4.自定义答题卡样式的设计并非创作图形作品,答题卡系通用数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合同文本中的表达仅有实用功能且表达方式有限不能构成作品,不应该享有著作权
6.新闻报道所配发的照片是对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摄影作品
7.设计思路及工艺方法非著作权保护对象,他人可采同样思路方法但不得抄袭独创表达
8.根据对古籍原本的理解进行点校的成果视为点校者特殊独创性表达,点校本为作品
9.对作品中的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及唯一或有限的表达不予保护
10.历史题材主线和整体线索脉络系思想范畴的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利用进行创作
11.作品是否实质相似应比较表达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而非其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
第二节美术作品
12.含字型代码与数据的计算机中文字库应以计算机程序而非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13.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产生单个汉字有独创性的为美术作品但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14.提供免费字库下载未限制使用方式的,他人利用其中汉字不构成侵害该汉字著作权
15.权利人应明确主张保护作品的类型,即满足作品一般要件和该类型作品的特殊要件
16.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应适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而非二十五年的保护期
17.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应达到美术作品创作高度以免影响外观设计制度
18.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增加其他具体作品类型时,法院不能在司法裁判中创设其他作品
19.对于非典型表达应先认定是否符合作品一般构成要件再分析能否纳入法定作品类型
20.法规未明确排除的具有审美意义且可复制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
21.为制作动画片而创作的静态人物造型属于美术作品,如无特别约定著作权归创作者
22.取得动画片著作权人许可但未经人物造型著作权人许可的续作可不停播但提高赔偿
23.手稿兼具不同表达的可被认定为不同的作品,既可构成文字作品也可构成美术作品
24.拍卖机构未审查手稿美术作品著作权状态而通过互联网公开的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
25.手稿原件所有人拍卖其财产不当然对拍卖机构侵害手稿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担责
26.拼装积木玩具整体造型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平面设计图等仅为作品表现形式
27.拼装积木玩具中拼装颗粒构成作品的,有无外观设计专利对其整体造型著作权无影响
28.拼装颗粒成套出售后拼装的立体造型与他人作品一致的,其生产销售构成复制发行
第三节造型艺术作品
29.依他人美术作品创作雕塑但未标明来源的,合理使用雕塑的社会公众无须追溯来源
30.雕塑作品陈列区管理者对作品来源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为雕塑来源作品的作者署名
31.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雕塑作品进行临摹摄影等的,应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32.《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保护的应当是其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包含的独创成分
33.在其他商品上复制建筑作品所体现的艺术美感并销售的,侵害建筑作品的复制发行权
34.仅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模型作品要求尚不能认定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
第四节实用艺术作品与民间艺术作品
35.通过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需满足其中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
36.作者美学上独特个性和创造力决定既有欣赏价值又有实用价值的客体可为美术作品
37.民间艺术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保护独创性等要件的可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38.将立体三维作品作为平面二维图片进行使用系复制行为,侵害三维立体作品著作权
3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衍生作品有独创性的,衍生作品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有著作权
40.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著作权不能涵盖原属公有部分,以免阻碍传承及再创作
第五节计算机软件
41.购买服务器空间无法控制服务器复制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不是侵害软件著作权主体
42.将软件运行输出数据设为限制竞争者读取的特定文件格式不是《著作权法》的技术措施
43.嵌入式软件源程序无法直接对比但芯片中二进制代码实质相同,推定源程序实质相同
44.无法读出侵权目标程序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因设计缺陷相同等判定侵权
45.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未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不得将软件再利用修改源代码重新开发
第六节视听作品
46.对于连续画面要构成类电作品应满足固定且具有相对于录像制品较高独创性的要件
47.纪实类类电作品独创性应从素材选择范围、拍摄角度手法以及画面选择编排上判断
48.体育赛事直播信号连续画面受素材拍摄画面编排限制的达不到类电作品独创性高度
49.竞技类或策略类游戏操作过程并非创作作品的行为,相应的游戏画面不能构成作品
50.网络直播平台对其主播的游戏解说音视频主张著作权的应提供有独创性的解说内容
51.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静态游戏画面符合美术作品要件的其开发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52.运行网络游戏产生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类电作品构成的其开发商受《著作权法》保护
53.网络游戏整体可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通常推定游戏开发商为著作权人
第七节地图、旅游图与工程设计图
54.行政区划图中行政区整体形状位置等系客观存在的有限表达在认定侵权时不予考虑
55.旅游示意图的实质性相似应从整体效果、地理要素、安排信息、表达个性标识四方面判断
56.工程设计图作品独创性仅体现为由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构成具有科学美感的表达
57.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体现其实用功能而非图形的科学美感因此不属于复制
58.从委托建设单位处获得之前原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图另行完成实质相同设计的构成侵权
第二章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认定
第一节著作权归属
59.如无相反证据专业图片公司在官方网站图片的权利声明和水印初步证明著作权归属
60.专业图片网站发表图片的水印系署名,结合网站版权声明如无相反证据的,署名人即作者
61.对发表在网络上署笔名作品,拥有登录该网络地址密码且能删改文件者为著作权人
62.出版社与其编辑未约定编写图书著作权归属但支付编辑奖励报酬的推定为职务行为
63.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于《著作权法》施行前的作品署名权归作者,单位享有其他权利
64.美术作品并非完全或主要体现法人意志也不需要以法人名义使用的不属于法人作品
65.下级企业员工在特殊历史时期为统一品牌管理的上级设计商标非下级企业职务作品
66.除有反证外,编委会等临时创作组织署名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创作组织成员共同享有
67.地方戏曲音乐由表演者曲作者琴师等共同创作,其中一人主张全部著作权的不支持
68.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机构不具有证明境外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资格
第二节侵害著作权认定
69.判断侵害著作权的标准是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接触可推定,实质性相似需综合判断
70.判断实质性相似应比较表达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包括场景人物细节乃至可能的错误
71.侵害改编权与侵害复制品的区别在于改编行为产生了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复制行为则无
72.著作权人诉他人商品销售宣传使用的注册商标含有其作品侵权的属民事争议应受理
73.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以其作品发行在我国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74.利用公有领域元素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不宜给予过宽保护,否则违背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75.作品登记一般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不宜仅由登记推定被诉侵权人接触了作品
76.侵害著作权案件中不以是否足以导致来源混淆作为判断构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77.复制权所控制的复制是单纯再现原作品或保留原作品的表达又未增加新创作的行为
78.临摹品未体现临摹者个性判断选择的系复制,在原作基础上有创造性劳动的系改编
79.被诉侵权电子地图与请求保护地图中大量雷同信息明显超越常理的应推定构成复制
80.将固定在平面载体上的作品再现于立体载体上也属于著作权中复制权所涵盖的范围
81.出版社卖书号给书商且未经作者许可将书稿给书商复制发行系对复制发行权的侵害
82.以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不受广播权控制,可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
83.权利人以表演者和剧本著作权人身份参与类电作品拍摄即以行为默示授权摄制改编
84.未经许可使用摄影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画面形象绘制油画的属于侵害摄影作品改编权
85.利用作品中主要人物名称关系性格特征等独创性表达开发游戏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
86.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87.未经原作者许可改编的剧本及据此摄制的视听作品可认定构成侵害原作者的改编权
88.摄制未经原作许可改编的剧本或虽经许可改编但未许可摄制的侵害原作者的摄制权
89.侵害改编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暗含对原作品著作人身权的侵害
90.《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文义并未排除对侵害改编权摄制权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
91.侵权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是基于利益衡量之后政策选择的例外情形应当从严把握
92.作品已公开或发表而被诉侵权人依社会通常情况有获知的机会和可能的推定有接触
93.文学作品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构成表达
94.文学作品中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表达
95.应在人物与情节的结合互动及情节推进进而构成表达层面比对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
96.受众对两作品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仅为判定两者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参考因素
97.酌定赔偿系裁判者基于一定事实和证据依案件情况和自由心证酌情裁量赔偿的方法
98.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对共有著作权作转让质押等重大处分的,构成侵害共有著作权
第三章信息网络传播权
99.网络视频搜索服务提供者为确保搜索结果合法进行的筛选行为不宜推定为定向搜索
100.被诉视频搜索发生时链接来源主体未被认定非法即使此后认定非法,搜索亦无过错
101.仅搜索、链接被合法置于服务器上的作品并可直接播放的并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102.采用搜索链接等技术获取被置于服务器的作品可构成帮助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103.视频聚合平台破坏技术措施的盗链行为属于提供作品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104.互联网机顶盒连接播放平台的点播回看服务有交互性特点,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
105.明知第三方网站侵害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设链分类推荐并伪装的构成帮助侵权
106.以登录账号等方式证明互联网上发表作品的署名与之有真实对应关系的推定为作者
107.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时间短社交互动性强如能体现制作者个性化表达即可认有独创性
108.通过短视频水印显示作为制作者的用户ID和传播者信息系权利管理信息非技术措施
109.对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10.合格通知要使网络服务者准确识别权利人快速定位侵权内容易对侵权行为作出判断
111.接到合格通知后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向承租人进行转通知的属可免责必要措施
112.IPTV播放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合作经营的内容平台和媒体传输平台为共同侵权
113.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证明仅对被诉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否则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114.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将侵权网页纳入其网站栏目下却未尽审核义务的属于直接侵权
115.网络服务提供者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教唆侵权
116.平台运营商对第三方应用程序审核后才发布的,对后者侵权行为应负较高注意义务
117.应用程序平台运营商明显感知应用程序内容侵权但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
118.未经许可将文字作品制成有声读物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属侵害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19.作者授权文字作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在互联网上传播并不意味着也同意制成有声读物
120.将文字作品制作成有声读物属于对作品的复制,制作中的朗读行为系对作品的表演
121.网络服务商对明显侵权嫌疑用户上传内容未尽适当注意致侵权的应负间接侵权责任
122.网络直播平台享有主播的直播成果知识产权,主播使用他人作品侵权应由平台担责
123.网络媒体经营者主张仅对文字作品提供链接服务的仅当并非明知或应知时方可免责
124.网络服务商了解侵权状况但因通知不符合条件未采取措施的应对侵权扩大损失担责
125.将学位论文收录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涉及侵害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126.学位论文作者授权学位授予单位发表其论文且未作限定的,学位授予单位可转授权
第四章著作权的限制
127.构成合理使用应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但需满足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
128.使用已发表作品未影响其正常使用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可构成合理使用
129.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合理使用应从严认定并由使用人对其事实举证
130.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系专门为后续合理使用而作属合理使用的一部分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及其他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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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邻接权
131.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版式设计一般具有较大设计和创作空间
132.主张版式设计专用权保护的一方应就其独创性进行举证和说明,对方可反驳并举证
133.版式设计的简单复杂或创造性的高低并不是判断出版者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的标准
134.被诉侵权光盘上有表演者姓名和照片且表演者认可其表演其中曲目的推定为表演者
135.从光盘生产源识别码复制委托书和盗用版号行为推定复制商复制发行被诉侵权光盘
136.可根据正版出版物信息及音乐作品表演者证明确定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归属
137.侵权录像制品曲目名称与表演者同正版曲目与表演者致格式不同,推定音源一致
138.如无相反证据推翻被诉侵权录像制品上载明的出版商和光盘识别码拥有者为侵权人
139.演出单位承担整台戏剧的演出筹备组织排练投入等并在其中体现其意志的为表演者
140.录像制作者对录像内容有独家出版发行权的他人就该内容的制作出版发行也属侵权
141.音像复制单位验证复制委托书及授权书有疏漏致侵权的与制作者出版者等共同担责
142.著作权法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规定亦适用于使用该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发行的行为
143.另行制作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符合法定许可的,复制发行无须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144.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的可向改编者支付报酬
第六章侵害著作权责任
145.已认定侵权并给予充分赔偿的侵权图书在判决生效后仍然在流通中的非新侵权行为
146.网络交易平台对商户的售假行为并无事先审查义务和能力,与商户不构成共同侵权
147.权利人之前已诉数字图书馆运营商及其他用户获得足以弥补损失的赔偿的可不再赔
148.传记文学作品中使用传主作品应经其同意,侵权赔偿可考虑传主社会知名度等因素
149.侵害图书类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可按照图书定价侵权印数版税率和赔偿倍数乘积确定
150.使用他人作品作为商标侵害著作权应主要考虑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确定侵权损害赔偿
151.被诉侵权人委托他人设计商标侵害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费计算可以参考商标设计费
第二部分其他裁判规则
第七章垄断
15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判断市场地位及市场影响的工具而非目的
153.免费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相关市场界定应采质量下降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154.界定网络即时通信相关市场应考虑选择商品地、法规、竞争者现状及进入及时性等
155.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指标
156.特定区域唯一合法经营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均占优即占市场支配地位
157.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捆绑收费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158.界定相关服务市场应用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需求替代分析,例外的应考虑供给替代
159.构成拒绝交易需判断是否不当拒绝且限制或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无合理理由
160.平台经营者为合理规制使用者行为等依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拒绝交易系有正当理由
161.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围绕被诉具体行为出发对其指向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162.基础服务平台用户数量不能当然成为衡量增值服务平台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
163.通过固定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构成垄断
第八章植物新品种权
164.基于价值衡量可判决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当事人相互授权并互免许可费
165.玉米品种DNA指纹鉴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为近似品种,大于等于2为不同品种
166.有两个以下差异位点的可用扩大检测位点加测、提交审定样品测定等判断品种差异
167.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的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方承担
168.DNA指纹鉴定认为相同或相近似,但DUS测试证明被诉侵权品种有特异性的不侵权
169.主张与权利人进行合作共享技术成果的应证明其对技术成果的形成做出创造性贡献
170.除非有相反情形,否则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应视为得到法人授权
171.生产繁育玉米杂交种必须使用亲本玉米自交系种的须取得亲本自交系种权利人同意
172.虽未取得亲本自交种权人许可但向杂交种权人付费生产繁育可不停止使用,但应加大赔偿
173.可参考未被反证否定的权利人有关授权品种销售利润的证据酌情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174.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即使未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也可在赔偿数额外另行计算合理开支
175.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田间取样的规定系指导性条款,并非证据保全必经程序
176.植物新品种的树木系无性繁殖植物,植物全体皆为繁殖材料,种植属生产繁殖材料
177.政府园林绿化单位为城市绿化未经许可种植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树木的属侵权行为
178.生产销售作为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和以其为亲本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均属侵权
179.植物新品种权在保护期内处间歇性终止状态的应据此调整停止侵害及赔偿数额责任
180.品种权人追偿植物新品种自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间使用权的可根据许可费酌定
181.依国际法与国内法解释一致性原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的销售包括许诺销售
182.无性繁殖品种无扦插嫁接等扩繁行为的使用非生产繁殖行为,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183.行政法规规定品种权转让须经登记公告的,品种权转让行为应当在登记公告后生效
184.如无相反约定和规定植物品种自然突变株的发现和共同育种者应为植物新品种权人
185.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品种同一性可申请委托鉴定,检材取样时当事人未到场并非当然违法
第九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186.已使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内容以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为准,样品作为参考
187.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以授权文件的三维配置为准,复制件或图样文字可予解释
18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新空间有限,判定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
189.受保护布图设计中任何有独创性部分均受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设计中的大小或作用
190.布图设计独创性与功能无关可由常规设计实现新功能也可由独创设计实现已有功能
191.独创性部分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与整个布图设计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不同
192.被诉侵权行为系复制布图设计全部的才要判断整个芯片布图设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193.法律不禁止对他人布图设计进行反向工程分析电路原理但不允许直接复制布图设计
19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告不公示设计内容,合法获得芯片且不知含非法设计的可抗辩
第十章知识产权合同
第一节合同性质
195.应根据合同用语及其有关条款以及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合同性质
196.技术合同涉及的产品服务依法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或行政许可的不影响技术合同效力
197.是否属特许经营合同应根据其是否有特许经营内涵与法律特征而非仅以其名称判断
198.明知著作权合同特定用语含义不明仍未对合同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199.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非一般商标许可合同而是依托演艺影响力进行销售的合作开发
第二节合同效力与权利义务
200.两店一年的条件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具备该条件的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201.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02.出版社对投稿不予采用应退还手写书稿的规定因普遍采电子书稿而不具有适用意义
203.药品临床批件申请项下的技术转让后,技术出让方仍须保证申报资料数据真实可靠
204.产出符合约定产品与产品商业化无关除非明确约定否则产品商业化非技术合同目的
205.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出让方的技术指导属法定协助义务违反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
206.转让技术未完成实施前以技术资料已交付转让款付清请求确认合同终止的不应支持
第三节合同解除
207.影视剧创作中最终剪辑权的归属应根据合同确定,合同约定不明时以行业惯例确定
208.导演聘用合同不能由单方任意解除否则将导致合同履行的极度不稳定损害双方利益
209.演出经纪合同中对艺人单方解除权应予合理限制以避免使经纪公司处于不对等地位
210.演艺合同中演出安排条款非代理也非行纪不能依合同法相关规定适用单方解除规则
211.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及其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仍可单方解约
212.解约期限合理性要考虑被特许人是否利用经营资源转移商业风险并损害特许人权益
213.通过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应诉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均可视为一种解除合同的通知
214.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通知致使对方产生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构成违约
第四节违约责任
215.依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时已知事实和受托方合理预知判断是否有虚假告知或隐瞒事实
216.是否有虚报项目产品的欺诈应考虑技术开发中产品所处的研发阶段及对应具体工序
217.是否有虚报技术开发成本的欺诈应依据开发成本客观构成和合同定价基本规律认定
218.技术开发合同受托方已尽合理告知义务而委托方未完成自己商业判断的不构成欺诈
219.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就商标必须注册有明确约定法律亦不禁止的许可方不构成欺诈
220.一方根本违约在先政府政策变更在后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节合同诉讼程序
221.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确定原则的规定确定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地
222.涉外合同诉讼可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管辖规定属授权性规范
223.涉外合同诉讼当事人应通过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否则选择协议无效
第十一章确认不侵权与恶意诉讼
第一节确认不侵权
224.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系商标注册人的任意诉讼担当人,两者在主体上同一
225.仅针对产品使用者提出侵权行政处理请求,被警告的产品生产商可起诉确认不侵权
226.向主管产品审批行政部门反映产品侵害专利权致生产者利益不确定的构成侵权警告
227.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后又撤回但仍保留诉权的,被警告人可直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228.商标侵权行政查处不妨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法院应当对确认不侵权案全面审查
229.有举证能力一方拒绝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不影响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受理
230.确认不侵权和侵权案件应管辖合并审理,地域管辖按立案先后,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
第二节恶意诉讼
231.恶意诉讼须满足基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或以之威胁并因此导致他人的实际损害
232.构成恶意诉讼须满足提起诉讼无实质正当性、认识及目的上的恶意并因此导致损害
233.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应结合起诉目的以及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是否违反诚信等综合判断
234.明知不享有知识产权仍获得权利外观并起诉获得赔偿金签订和解协议的为恶意诉讼
235.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章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第一节当事人
236.专利权人将侵权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构成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
237.控制他人的制造行为并在最终产品上标注自己企业名称和专属型号的推定为制造商
238.能够查明侵权产品的实际制造商而商标注册人仅许可商标的,无须推定其为制造商
239.产品委托加工中确定产品型号、提供外包装并标注为生产商的系侵权产品的制造商
240.受委托加工的侵权产品体现委托方意志且使用其信息销售的,委托方为共同制造商
241.不能因查明侵权产品制造商即推定销售商有合法来源而仍应当对来源证据从严审查
242.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制造能力且无相反证据的可推定其为制造商
243.如无相反证据,可由公开市场上获得的被诉侵权商品上信息推定制造商并令其担责
第二节管辖与受理
244.涉外知识产权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45.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管辖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不包括购货方可随意选择的网购收货地
246.侵害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网络购物的收货地不宜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247.管辖权异议案件涉及实体争议的只审理初步证据能否证成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
248.当确定诉讼主体资格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当首先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
249.专利权人可以在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对其制造商的全部制造及销售行为主张权利
250.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件的管辖在未有特别规定前可参照侵害专利权案管辖
251.通常使用商业秘密与制造侵权产品同时发生,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重合
252.单独销售侵权产品并非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销售行为地并非侵权结果发生地
253.侵权结果地应当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确定
254.涉商标侵权案件管辖的侵权商品查封扣押地不包括消费者使用被诉侵权商品扣押地
255.以船上交货、成本保险加运费出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装船交货地为销售地
256.高级人民法院可将受理的无重大影响的案件指令由曾多次受理同样诉讼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57.产生原因与本诉有牵连且明显与本诉有针对性、对抗性和关联性的可作为反诉受理
258.当事人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因申请权权属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59.是否重复诉讼要看是否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提出同一诉讼请求
260.为在先生效裁判所羁束行为的继续实施仍属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范围,不构成新诉讼
261.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认定,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262.不得受理与民事诉讼当事人交叉、请求重叠、结果关联且冲突的侵权行政处理申请
263.认定侵权成立的裁判生效后被诉侵权人变更其技术方案的不属于原执行标的可另诉
264.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继续原侵权行为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裁判的责任也可另诉
第三节行为保全
265.申请人商业秘密存在被披露使用或外泄的危险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属情况紧急
266.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场合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可采取行为保全
267.被申请人行为致侵害申请人商誉损失无法挽回或损害显著增加的属难以弥补的损害
268.被申请行为将导致侵权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系对申请人难以弥补的损害
269.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侵害申请人发表权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的,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270.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导致其相关市场份额不当快速增长的,对申请人系难以弥补的损害
271.产品价格被侵蚀和市场份额的丧失共同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
272.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的,属于申请有错误
273.情况紧急或可能造成其他损害二审无法在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及时作保全裁定
274.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正常开展,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其处罚
第四节证据
275.市场调查应从客观科学适法等方面评价可信性,异地公证不影响客观真实的可采信
276.严重违反诚实信用提交伪证进行虚假陈述扰乱司法秩序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277.故意毁损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的,推定该证据所证明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
278.举证期限届满后因争议焦点变化而补交的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性证据属于新的证据
279.法院为审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而收集必要的证据属于依法行使职权不违反法定程序
280.法院可参考各方当事人认可的技术调查官现场勘验所确定的重点技术事实查明结果
281.当事人质疑外国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的应按中国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并判断是否采信
282.当事人放弃证据鉴定申请的仍应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判断该证据真实性而非直接否定
283.被诉侵权产品由侵权人控制客观上难以取得的可予以保全,但有备案的可不予支持
284.在公证机关外的场所或未使用公证机关设备的,公证前未进行清洁性检查非合法公证
285.如无其他反证,可认定以公证书固定的网页发布时间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286.无效程序中外文证据内容短小中文含义无争议,行政机关认为没必要的无须提交译文
第五节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
287.行政诉讼起诉起算点为知道或应知行政行为内容及作出之日,而非知道其违法之日
288.变更专利行政处理合议组成员仍署名且无正式公文异地调配执法人员的属程序违法
289.诉争商标申请时提及优先权而行政机关未审查,再审重新提的应查清事实纠正错误
290.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瑕疵但结果正确的,再审法院可以在纠正瑕疵后驳回再审申请
291.如不采纳相对人诉讼中新提交证据将导致其丧失救济的可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后重作
292.无论是中间性还是成熟性行政行为,只要给相对人带来不利法律影响即可请求救济
293.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同日申请指同一自然日,商标局视为同一日的规范应确认违法
294.法院主动审查行政程序未涉及且无明显不当的问题又未给出全面指引的属程序失当
295.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或宣告无效事由不复存在的,可撤销行政行为并判重作
296.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型应依据申请人在商标档案中的记载确定,不得变更类型进行审查
297.颜色组合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核准时应公告其商标类型和具体使用方式,以免引起误解
298.国际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其诉争商标类型划分的声明应予尊重不应变更类型进行审查
299.国际注册的三维立体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手续基本齐备的应准予补正
300.商标法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只能在代理服务上申请商标的规定文义清楚不得扩大解释
301.驳回复审为单方程序商标知名度无法考虑,商标近似集中于标志本身近似性的判断
302.驳回复审程序中对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冲突的判断不影响异议复审程序的判断
303.旧法下已提争议并经实质审理被终局驳回的,不得在新法下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提
304.依信赖保护原则新法对其施行前已受终局行政裁定拘束的商标争议案不具有追溯力
305.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评审申请须有新的事实或理由,新的事实为新证据证明的事实
306.新证据应为裁决后新发现证据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不能提供的证据
307.不服异议裁定能申请复审而怠于申请,法律修改后不能再以相同事实理由请求无效
內容試閱
编写说明
  本套书按专题分为体量大致相当的3本书:《专利裁判规则》《商标与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和《著作权及其他裁判规则》。本套书的目的在于归纳、整理由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典型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借此对现有知识产权成文法规范予以解释、细化或者补充,便于读者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
  本套书重点关注相对于成文法规范而言体现“新”的法律规则或者裁判规则的案例,即主要是那些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解释、细化成文法规范的案例和通过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实现“法律续造”的案例。由于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快速变动的法律领域,一个具有“新意”的案例做出后,其所“创造”的规则往往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或者因纳入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因法律修改,或者因新的案例出现而不再显得那么重要,所以本书尽量选择尚未被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成文法规范所取代或者有指导实践价值的典型案例进行编纂。目前收录的是截至2019年12月底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其他官方途径公开的或者出版的各级法院裁判的典型案例。
  本套书所选择的案例绝大多数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再次评价,即该案例不管是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作出,其在作出后又被人民法院或其内部机构评选为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一般在当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前后公开前一年度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所裁判案件构成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和人民法院评选的前一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五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中国应用法学》《知识产权审判指导》等定期公开出版物也会刊载各级法院所做出的典型案例及其评析;下级法院也会定期编辑、出版、公开当地的“公报”“参考性案例”“十大案例”等。当各级法院所评选的典型案例均无法体现某些法律规则的适用情形时,编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自行查找相关案例并收录本书。
  本套书按知识产权法各部门的法律逻辑顺序分章节编排,章节以下的标题体现的是典型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1个或者多个)及相应案例摘要,其结构如下:
  1. “裁判规则”,即以阿拉伯数字排序的标题。每条裁判规则都来自所引用案例中法院的观点,并通过尽可能简洁的语言表述该规则的内容,尤其是其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如果同一个案例能够归纳出的裁判规则有多个且相互关联,则把它们并排列出,案例摘要统一显示在这些裁判规则之后。
  2. 【裁判要旨】是对法院裁判观点的归纳和概括,如果裁判文书中已经有归纳概括的,则直接使用原文。
  3. 【关键词】3~5个,方便快速定位和检索相关内容。
  4. 【基本案情】主要包括权利基础、争议事实、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等内容。
  5. 【裁判理由】基本上是裁判文书中的核心内容,除非必要不作概括和改写。
  6. 【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案由”、“法院名称”、“案号”、“结案日期”、“合议庭成员”(如果合议庭有人民陪审员则不列出,如果没有列出“法院名称”、“案号”、“结案日期”或者“合议庭成员”,则说明在现有数据库中无法找到相应文书)、“案件来源”(人民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公开出版物名称或其他公开信息来源)。
  为便于读者快速了解裁判规则及其适用情况,上述1~6部分的内容总体尽量不超过2000字,均围绕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则展开,如无必要不过多引入事实,如果一个案例能总结归纳出多个裁判规则,则案例摘要的篇幅也会相应增加。有些程序性的裁决和人民法院针对个案的答复文件,由于不包含上述2~6中的部分内容,因此视情况予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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