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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西欧的国家传统:观念与制度的研究

書城自編碼: 273450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英]肯尼斯·戴森[Kenneth Dyson] 著,康子兴
國際書號(ISBN): 9787544758819
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297/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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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肯尼斯戴森在这部著作中展示了一幅宏大的、跨越时间与空间的思想图画,突显了作者的问题意识。作者力图破除西欧政治研究中的一种偏见,即“忽视国家观念,把它看成民主政治意识发展的历史包袱,或某些特殊主义者对特定国家的包袱”。然而,作为政治制度的国家观念无论是否得到认可,它都位于与权威相关的欧陆政治思想传统的核心,它的含义与重要性值得深刻反思,并在公共事务的诠释中,被有意识地提升至领导地位。
內容簡介:
本书通过对不同文化传统中国家观念与制度的分析,考察了以国家传统为代表的有关公共权力的思想。作者不仅提供了清晰的国家概念,而且探讨了诸如知识界的作用、国家理论的社会功能、包容性国家和民主的困难等有关国家的关键议题,并着力阐释了西欧国家传统的复杂性及其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肯尼斯·戴森教授特别强调了“观念”的重要性,并认为观念是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既是观念的操作者,也是观念的囚徒,并用能够被其他人接受的语言来解释行为并使之合法化。因此,国家观念是政治现实与经验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政治现实具有实际的影响力。
關於作者:
肯尼斯·戴森(KennethDyson):英国卡迪夫大学政治学与国家关系学系教授,德国政治学研究学会的创始会员,曾因其研究的广泛影响而被授予德国联邦服务十字奖章。于1997年当选不列颠学院会员,同时还是社会科学学会会员和英国皇家历史学会会员。《西欧的国家传统》(TheStateTraditioninWesternEurope)被选入欧洲政治学研究共同体(ECPR)经典系列,其另一部著作《通往马斯特里赫特之路》(TheRoadtoMaastricht)被欧洲议会选入关于欧洲一体化“100本必读著作”。
目錄
前言

导论作为观念与制度的国家

第一部分国家的历史传统

第一章国家的起源

第二章作为社会文化现象的国家

第二部分国家的智识传统

第三章国家与知识分子:一些总体的思考

第四章国家的三个概念:能力、法律与合法性

第五章国家理论的历史发展

第六章法德国家理论之比较

第七章英国智识传统中的“国家”

第三部分作为理念类型和“问题界定”概念的国家

第八章作为分析工具的国家

第九章国家与民主的观念

后记:国家观念的终结

参考文献

人名索引

主题索引

译后记
內容試閱
导论作为观念与制度的国家

当我们在政治理论中研究民族多样性之时,我们被引向一种微妙的语义学考虑……

——路易斯·哈茨(1955,p.59)

……要知道平衡并不能完全止息,无论它看起来怎样,面具都是奇怪的。

——华莱士·史蒂文斯



当我们用国家这个术语来指一种政治社团时,它甚至也许在同一个人中都能激起复杂多样的反应,有希望、恐惧,以及困惑。在某些社会中,它是政治论述的核心词汇,本书所要关注的正是它的含义。为什么要研究国家的观念?在法国,国家是政治话语的核心词汇,政治行为松散、零乱的特征似乎与国家观念承诺的行动一致性没有清晰可见的联系(Machin,1977)。然而,国家并不是这样的概念,其相关性只依赖于为所有或某些社会的政治安排提供一幅准确的图画。语言是人类行为的一部分。它们属于心理范畴,既代表了世界,也是世界的一部分,它们将意图和一致性加诸世界之上。概念和语境是不可分离的。语言是社会和政治结构的一部分,它揭示了一个社会中的政治。所以,通过展现语言如何在变化的语境中获得新的意义,对政治话语的分析将会表明政治世界是如何得到认识的,对概念的历时性分析也有助于揭示长期的结构变化。人们可能期待为国家这个术语找到多种用法。所以,语言并非牢固地贴附于人们想要去研究或描述之物的可靠或不会变化的标签。的确,国家作为政治术语的有用性源自其“开放语境”的特征(Waismann,1945),源自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不同的语言和社会语境下,它意味着许多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事物。其德性是其不确定性,因为它为某些不确定之物留下了空间。其智识问题—这是本书所要反思而非解决的问题—是,它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总体观念。西欧对国家的态度迥然有别,跨越了一个巨大的光谱。所以,国家不是一个具有确定边界能够产生完整描述的概念;围绕国家的含混和模糊性将表明,要找到这个术语统一的特殊含义是不可能的。

国家观念分散了对政治行为现实的关注,这个观点提出了什么可被算作现实的问题。现实不只是感觉资料的功能,也是人们发展起来的概念机制,通过人们看待、理解世界的方式所提供的范畴,概念塑造了经验。世界经验,以及关于它的理性和想象反思过程,在语言中找到了它们的表达。所以,关于国家概念的研究,并非简单地关注一个与政治实践无关的、模糊且抽象的自治自存的思想领域。国家观念也不会作为一个装饰的幻象、提升的语言烟幕而被简单地忽视,人们借之为他们实践性的政治生活提供令人怀疑的事后理性化。当然,观念被用作政治中的工具或武器,它们也的确反映了政治行为。然而,它们不仅仅是政治实践的权宜之计或反应。人们如同是观念的操作者一样,也是观念的囚徒,他们试图借此用能够被其他人接受的语言来解释行为并使之合法化。后一要求有助于观念成为政治现实的一个重要方面。观念与一系列可见的事情相连,在具体问题的语境中得以形成,被审慎地用来立法,甚至施行政策(Church,1972;Skinner,1979)。于是,它能够发展出 自己作为工作假设或行为要求的要素。国家观念既非对政治行为的被动反映,亦非决定性因素。国家观念部分构成了政治行为和国家自身,它以一种亲密、复杂、内在的方式与行为相联系,由其塑造也塑造着它,由政治行动者操作,也囚禁着政治行动者,因为他们的政治世界是由其术语定义的。当政治行动者必须通过联系国家观念来对其加以描述和评价时,至少有些人在某些时候可能被他促动。国家概念可能不能解释政治行为,但它的确有助于使行为变得清晰。

相反,对国家传统的关注,必须避免将国家与国家观念混同的范畴错误(在此研究中,前者由“国家机构”或“国家自身”来指代)。尽管它们至今仍然不可分割,因为国家部分的是由人们所持有的相关信念构成的,它们明显是不一样的。例如,如果无政府状态明天爆发,那将不再存在国家机构,但仍将有国家观念。不能作出这一区分的危险是一种“超理想主义”,国家观念的变化借此可以等同于国家自身的变化,从而消除与观念的因果有效性有关的问题。然而,因为这一范畴错误弥漫在关于国家的文献中,理论家们在使用这个术语的时候又如此含混,我们就难以避免在复杂的调查中对其加以复制。

我们并不是在处理伟大思想家头脑中创造的概念巨石,能够在时空中随意转换,享受完全自主的解释力量。国家是一个理论术语,与政治话语的伟大主体相连,与政治行为交织在一起,同时也是充分论证的智识结构与政治行动的研究假设的一部分。它是思想的范畴,是特定社会中政治现实经验的特定部分,代表并形成了这些社会的经验。例如在权威的国家传统中,其价值、信念和期待特征影响了群体的利益视角,并在它们之中培植了一种用抽象术语来解释其位置的倾向,使其特殊关注适用于一个更大框架的倾向。当群体需要决定他们的利益所在,以及何种行为将会吸引决策者和公众之时,国家观念形成了其考虑的一部分。

正像内特尔(Nettl,1968)强调的那样,国家观念在英语国家受到忽视。从传统的英国经验主义和美国实用主义观点来看,有用的概念必须以经验为基础。然而,在英国或美国经验中,国家概念却根基不稳。在这种哲学视野语境中,国家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历史和社会文化现象的观念的缺失,不会鼓励它作为智识传统中的核心概念出现。易言之,一方面是历史经验,国家在那里不被认为是一个合法的制度或一个有生命的实体,另一方面是经验主义或实用主义的思想观点;它们之间复杂的相互强化的互动不利于一种“国家”意识的发展。通过经验的方法,将世界看成是相互分离的、直接观察到的事实或事件,就像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一样,开始于破坏这个统一体,使之成为一个错觉;它们被证明难以发掘国家作为理性实体的特性和统一性。尤其是,对西欧政治的理解遭遇到来自许多比较政治学学者的冲击,他们掀起一股潮流,不加反思地将他们自己限制在盎格鲁—美利坚文化和智识传统的思想框架内。许多学者致力于解释西欧政治体系之间的相似性和区别,他们热衷于强调偶然性的经验视野,提倡一种“细节的方法”,通过将整体分解为部分,在解决问题之前将每一个问题分解为片断的方式来对待整体。他们也沉迷于自然科学的方法。两种视角都承诺用经济的方式来处理经验,都对比较政治学的“现实主义”和“祛魅”倾向作出了贡献。结果就是,比较政治学对抽象的政治观念或法律概念缺乏耐心,尤其是那些在外在的即刻“感觉”经验含义上并不熟悉的观念和概念。在欧陆政治语境中,制度意识得到发展,与国家的观念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显得合情合理的是,发掘观念和制度之间的联系能够赋予人们一种对政治行为的理解。对包含在欧陆政治内的特征和多样性的“感觉”,对“鲜活的”政治的感觉只有在考虑到国家的历史、法律和智识传统的时候才是可能的。更有甚者,与权威传统而非美国(英国与之共同享有“国家”品质)的比较,有助于展示某些政治安排的独特特点,以及在英国的行为。如厄恩斯特·巴克(1930,p.173)提到的:



这种国家在英国未有所表现;众多官员个人各自分头行动……那里还有许多个人官员,每个人都在法庭的认识之下实践着权威的法度,但他们没有一个人,甚至总理也没有行使国家权威。



本书是一个实验性冒险,其目的是要为思想和实践传统丰富的复杂性提供“地图和指南针”式的指导。由于历史和语言的原因,这种思想和实践部分证明了不能被英语世界所接受c。所以,在他们的语言和社会语境中,它没有为国家独特的法律、政治和哲学理论提供一个严格的技术分析。本书也没有发展出一种精致的理论论述。因为它包含了大量关于一个传统的细节信息,这个传统显得模糊,包含了一个广泛的态度光谱;也因为要查找的许多细节性参考文献属于不熟悉的领域,它类似于(换个比喻)马赛克,许多片断都散布在各处。我们有许多方法来组织如此复杂的材料,以及其他人所作出的许多联系(我希望是受本书的鼓励)。本书关注的是权威传统的特点,既不为那种传统提供辩解,也不对其加以指责,而仅仅是评价它的优点和缺点。像任何传统一样,它包容并且团结了一种内在的多样性,显示了改变的能力,却不失其身份。所以,在魏玛共和国、第三帝国和国际、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语境下,通过发掘与政治法则有关的观念传统之暗示的过程,波恩共和国的政体由此形成(Dyson,1979)。就像任何传统一样,它的遗产是模糊的,尤其是在它与民主的关系上。国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与某些形式问题联系在一起。例如,就像魏玛德国揭示的那样,它强调“公共权力”的重要性能够导致权力的诱惑,再度陷入政治的不负责任和残忍。国家传统为恐惧、悲观主义、侵略和对冲突的渴望套上轭具,并可能制造出鲁莽的政策(Craig,1978)。在德国历史上,一段相同的时期揭示了对待国家概念的危险,即脱离或替代了对政体政治特征的考虑。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1930,p.289)是魏玛共和国的国家理论家和社会民主正义部部长,他认为“不偏不倚”是“极权国家”观念的“生命线”,这种观点认为专制国家高于政治生活之上,并在第二帝国时期产生了影响。某些法国评论家(Crozier,1970;Peyrefitte,1976)以及德国第二帝国时期的马克斯·韦伯强调了与国家历史传统相伴的官僚无效率。在其最好的时候,这一传统的特征是赋予目的以崇高感,超越自我利益的理想主义,关注对公共生活中观念与行为、形式与实践之关系的批判性反思。“国家”社会展现了对制度要求,以及其文化生存标准国际化之重要性的特殊感觉。这种制度意识预示了成员的视野,以及研究公共权力的学术路径。制度提出了规范问题,而且不能通过描述它们的形式结构或内部互动模式来透彻理解。对法则要求的高度道德化关注也可以伴随着对物质利益政治的轻视态度,以及不能洞见包含在协调相互竞争利益中的复杂问题。辩证的领导风格、对国家观念所承诺的道德统一的关注,难以接受一个富有活力的政治社会中的多重内涵。单一政治法则理论产生了一种关于公民需求的严苛观点,政治领导人会在寻求其权威内涵中陷入圈套。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反犹主义就是此现象的部分例证(Pulzer,1964)。

对国家传统复杂性的认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能获得对这个术语更为清晰的概念化形式,认识给予其文化重要性的独特伦理。要获得一个可能形成西欧政治体系结构比较之基础的定义,就必须与这样一种视野联系在一起:国家观念如何植根于一个更加总体性的形而上学假设和历史传统中,如何意识到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在本书的第一、二部分,我将国家观念置入其历史和思想语境之中,这样就有可能认识到力量与利益、物质与观念,国家观念正是从它们的互动中得以浮现;我们也可以认识到意识形态、社会学和组织化特征随时间发生的重要变化。阐释与之一同浮现的政治理论的发展,表明其含义如何在不同的群组间相互竞争,它怎样服务于一种意识形态功能,怎样从特殊的社会境况中发展出来并帮助转变这些境况都颇有助益。对历史和政治理论的关注,对国家理论的社会功能而非内在逻辑的关注,突出了国家成为一个有趣且重要概念之背景,以及它所获得的相互竞争的广泛含义与因此产生的不确切性。在“拆包”概念过程中,在通过一个辨别的程序认知没有联系的“观念单元”或其简单构成元素的过程中,对用途的关注会有所帮助。所以,我们可能在第八章对其形式特征提供一个理想类型的概念,因为正是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中对秩序的理性追求(在其最宽泛的意义上)赋予这些元素一致性。在这些社会中,我们能够找到作为一种统治机制的国家的历史和思想传统的充分绽放,并在一个特定的时期,秩序的问题得到最生动的体验,对此问题的充分反应,要求一个对公共权威本质的理性主义反思,成为了洞察力的基础。政治权威不能获得认可,对它的维护依赖于一个细致的制度焦点。

在对西欧政治的研究中有一股潮流,即忽视国家观念,把它看成是对民主政治意识发展的历史包袱(Bracher,1968,引自C.J.Friedrich:“在严格意义上,国家不存在于民主之中”),或是某些特殊主义者对特定国家的包袱,使之难以参照其政治系统经验有选择地加以处理。如果本书能够反转这一趋势,它就获得了成功。然而,在处理这一并不存在于人们自己社会的政治传统中的主题时,我们还面临着语言和文化的问题。例如,在盎格鲁—美利坚的思想传统中,人们倾向于将整体拆分成片断、相互分离的部分。这一倾向不同于包含在国家概念中对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强调。后者提升了一种整体的意识,以及对其操作术语的关注。作为一个在哲学、文化上饱满的概念,国家不能对阐释“操作性指标”加以指导,它包含在自然科学范式提倡者和系统构筑者所要求的严格定义之中。其重要性依赖于它的整体论,它对将要使用的公共权威和术语之本性的标准关注,它对诸制度的创造性角色的理性主义关注;还有赖于关注给予委托人观念制度性表达,使之作为一种在公共生活中“确定”确切含义的方式。国家传统反映了一系列思想成见,它们不像在盎格鲁—美利坚传统中那样强烈。国家概念的情感和开放的本质需要得到强调。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能够根据人类在社会中的行为和关系的总体信念,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加以解释。当国家传达不同的含义与目的时,其特征是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为它们找到一致的特殊含义。这种模糊性部分源自于一个它所依赖的“有序”社会的模糊观念。它也是其在一个复杂的多元理论框架中与其他概念相融合,对其目的不同等级的制度许诺,对它进行重新界定以使之适应环境变化的努力的产物。国家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它为个人提供了特定范畴的意识、知识,以及特定的评价标准,我们能够依照它们形成期望和目标,并采取有目的性的行动。在国家社会中,它已经成为政治论述的核心参考点。在政治辩论中,国家这个术语得到了赞许性的使用(尽管它并非因此就是一个赞许性或谴责性的术语)。特殊的政策立场源自于国家观念,或依据国家观念得到理性化:在20世纪70年代,法国关于地方分权主义或欧洲议会直接选举的辩论中,人们见证了对“国家统一”的关注。国家这一术语的使用也受到蔑视。比如,在欧陆无政府主义和激进自由主义思想中(比盎格鲁—美利坚的思想中更多),“压抑”国家的民族精神受到公开指责。相反,其他人诽谤那些力量和利益,它们看上去会腐蚀其自主性与公共服务价值。如果魏玛共和国能够被看成一个“政党国家危机”的例子,那么在某些批评家眼里,协会国家或联盟国家(利益集团或工会国家)就是对波恩共和国政府的威胁。

国家观念既是一个高度普遍化的哲学概念,又是政治论争的武器,它被认为是令人困惑的模糊性之源泉,逗弄着神秘和开发。所以,在19世纪早期,德国浪漫主义者亚当·穆勒在一个扩展的和诗意的国家概念中赞美道,它是“一个包含了更小个人的大人……人们不能外在于国家加以想象……国家是所有人类关注的总体”(Aris,1929)。如果一个像黑格尔这样的唯心主义者专注着要渗透进它最内在的秘密核心,那么一个历史唯物主义者(如马克思)、实证主义者(如狄骥)或法律实证主义者(如凯尔森)就会努力揭开其神秘面纱。所以,汉斯·凯尔森创造了一个高度限制的国家观念,以表达法律规范体系的逻辑完整性和内在一致性。由此,他希望避免可能随一种完全不同于法律秩序的国家人格化而来的政治滥用。然而,人们可以更为准确地谈论这三种富有影响的危机,使之作为对国家传统的纠正,而非破坏。

关于国家本质和功能的丰富的理论多样性表明了,在任何特殊社会中假定或寻求唯一一种可接受或整体理论的危险。佛朗哥的西班牙依赖于人格化国家、社团主义国家,以及行政国家诸概念的流动性结合,它们的共同关注是统一和公开的秩序。甚至更多的理论竞争,在较少权威的社会中也是可以期待的。差异性存在于国家赋予的理想的优先性之上,存在于共同原则的解释之上,以及给予国家观念最优表达的机制之上。人们会想到,在许诺技术国家概念与其他概念的团体之间法国公共官僚制内部的冲突,传统保守的福利国家与对西德社会国家概念激进的参与性解释之间不同意见的冲突。关于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国家理论之间的冲突,国家委员会的司法权与法国市政联盟提出来的批评之间的差异提供了一个例证,前者与法律国家理论相关,后者则经常依赖于一种国家特征的压迫性观点。现实主义国家理论吸引了许多人,他们对理想和现实加以比较,以便于展现理想的空洞(从而对自由主义资产阶级国家提出批评);其他人则应用这种观察,来强调使理想获得安全的更具决断性努力的紧迫性。这种模糊的、左翼现实主义理论的特点,在处理“国家”社会中的分歧时制造了一些难题。如何区分结构性批评和国家的敌人,这个问题在1972年后一直困扰着所谓“激进”法律的应用,它致力于将“自由民主基础秩序”从西德公共服务中排除掉(Dyson,1975)。尽管国家观念承诺了行为的统一和情感的融合,但它还伴随着许多理论和行动冲突。

欧陆关于国家观念的反思,受到了一些根本差异的困扰。首先,作为理解政治行为的一个因素,还存在它有多重要的问题。在其《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1807—1808)中,哲学家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勾勒出了人民国家,在那里,民族是“尘世永恒的持有者和保证”,并且“在这个词的日常含义中远远超越了国家—超越了社会秩序”。马克思主义者以及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某些右派强调“资产阶级”国家的存在,它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相反,法国“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者普兰查斯(1973)则关注“资本主义”国家f。这个国家被看作是拥有经济结构的“相对自主性”,并且通过平衡内在的各种社会力量,使之达到和谐来保持着整体“社会形式”的统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保守主义理论家,比如社会学家赫尔穆特·舍尔斯基(1965)强调了技术国家的发展,它对行为或功能有效性的关注反映在决策科学方法领域。

国家观念吸引了大部分具有理想主义视野的人,比如莫里斯·奥里乌的法国学生。这种理想主义视野将人看作是通过国家来行动的历史主体。奥里乌的论述认为国家是一种制度,它抵消了个人的易错性,除了这种理性主义和理念主义者的新托马斯主义外,德国黑格尔主义者在对精神生活的关注10中尤其关心国家作为共同体和利他行为基础的重要性。瑞士的国家理论从中获得许多启发,并且从布克哈特关于历史的哲学和文化概念中获得了他们的许多特征,而布克哈特则受益于19世纪40年代德国的自由主义。布克哈特认为,国家是由人制造的,并且要根据“总体的世界概念”得到理解,由此,人们才能在特殊语境中有所发现(Schindler,1932;Kagi,1945)。

布克哈特沉思性的历史视野由一种作为微妙精确事物的文明视野激发,由对人类历史代价的意识和对无形的历史力量之创造重要性的认识激发。一个贵族悲观主义者就像他自己的国家一样,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孤立且独立的人,他提供了一个广泛禁欲性的国家概念,视之为社会道德生活的防护盾,一种隐士的制度。它是文明史的一部分,的确是文明的监护人。一个理想主义和新黑格尔主义的国家概念,以及像布克哈特那样对文化变迁敏感的国家概念,也是贝内德托·克罗齐意大利历史哲学的遗产(Chabod,1958;d’Entreves,1967)。新康德主义抽象的理性主义对欧陆哲学、法律理论和社会科学具有一种尤为强大的影响。它对理性真理的纯粹观念的追求也能传导给国家观念;要么传导给文化国家,或是作为某种绝对、超越伦理价值的法权国家的物质概念(Radbruch,1950),要么是作为逻辑客观主义具体化的法权国家的形式概念,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形式上的认识论,在客观上确保有效知识,而且它从经验世界的短暂性中转移开(Kelsen,1925)。

有些理论家曾努力地将理想主义和经济物质主义带到思想体系中来。比如,德国社会学家洛伦茨·冯·斯坦因(1850)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就考虑到,为个人发展而相互冲突、竞争的社会,被表达人民团结观念的国家所“克服”。社会是一个非人格和自然的共同体,也是国家行为的目标。相反,国家被认为是每个个人意志的共同体,作为通过意志和行动的人格来表达自我,并在宪政或社会君主国中找到最高表达。就像斯坦因认识到的那样,每一个都有自己的逻辑,他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斗争。一旦国家行为撤出,表达个人特性和阶级利益(一种以财产为核心的利益)的社会逻辑就要重新申明自己的地位。

第二个困难产生于国家概念是否有客观的含义,它是否代表了一种外在于观察者的意识或概念构成的真实现象。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国家概念只不过是被社会行动者所理解的特定含义的呈现,它随着这些含义的变化而变化。“对社会学目的而言,并不存在一个行动着的集体人格……[国家]的含义……只不过是个人真实或可能的社会行为的某种发展。”(Weber,1964,p.102)韦伯是德国杰出的社会学家,他关心使国家作为“解围之物”得到具体化,甚至赋予其神秘力量和品质,将之奉若神明的倾向。这一倾向由在德国经常使用以描述国家特性的形而上学、象征性语言得到强化,尤其是通过对“集体力量”的有机分析和相关的语言。

国家概念对心灵具有一种令人激动的效果,一种有碍于缜密分析的效果。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者,如丹麦法学家阿尔夫·罗斯(1969)就认为,国家是一个思想工具,法律主体的名字,个人可将某些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赋予它。在对这个术语的不同使用中,我们可能认识到一个共同的内核:当它们表达了涉及与私人权威相反的公共权威的资格权力时,就把法律行为归于国家;当它们显示了行使物质力量行为的优先性时,就把事实行为归于国家。然而,作为行为主体,国家这个术语象征什么?在罗斯看来,这不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

富有影响的法国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力求避免韦伯展示的那种相对主义。他认识到两个世界—每个意识中的主观世界和社会现实的客观世界—这两个世界相反且相互平衡。他认为国家概念属于主观世界;它是对政治体之个性和有机统一的呈现。类似地,雅克·多纳迪厄·德·瓦布雷(1954,p.14)也像乔治·雷纳德一样,将国家视为由人构成的法律主体和道德人格。它具有一种虚构的特征,所以,与之相关的大部分问题是物理性的。制度理论法国学派另一个杰出成员,乔治·比尔多(1949—1957,vol.2,p.230)则认为:“国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就是思想。”

然而,像国家自身这样的制度是通过它们的结构和程序对某些观念给予客观表达(Hauriou,1923;Renard,1930)。所以,国家概念被认为既内在于也外在(即内化)于任何给定的个人。韦伯和后来的法律“现实主义者”努力避免国家概念具体化的错误(包括将抽象看成是真实现象的错误),反而致使他们在产生和维持根据目的界定的权威含义中,无意间强调了制度的作用。奥里乌尤其注重强调,国家的主观世界能够比“社会运动”的客观世界实现更大程度的一致性与连贯性。而韦伯则沉迷于同样的制度对不同的人意味着不同的事务,更重要的是,它能随时间改变含义。他认为法律规范和倾向于这些规范的人类行为之间的区别非常重要,并强调说前者绝不会决定后者。制度被看成是人类行为的载体。当韦伯认识到,他们能够使人的行为适应某些期待,他们的结构也提供了一致性与永恒性,他并没有使这一观察适合于一种总体的制度理论(Lachmann,1970)。

德国社会学家费迪南德·滕尼斯(1887)与韦伯是同时代人,但是,像奥里乌一样,他与法国人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的社会学观念更为接近。他准备接受,国家概念部分地被认为是一个经验事实。然而,他甚至与奥托·冯·吉尔克这样的自由主义者一起拒绝国家“是”一个有机体的德国观点和仅作为经验事实的国家概念。滕尼斯认为,国家是一个人为的文化单位,一个虚拟的道德人格,某些个人依其名义来行动。它拥有一种得到理想认知的特征,由人创造或制造,但能够获得对个人的外在的客观力量。如我们随后将会看到的那样,滕尼斯声称,所有制度、社会关系和价值都是由那些对象的意志所创造并强化的,正如是为了它们的对象才存在一样。这一心理条件构成了它们的本质,通过这种方式,它们“从内部”被看见。

有些理论家甚至更为有力地论证说,国家概念具有一个客观的含义。对法国新实证主义者而言,如与韦伯大为不同的埃米尔·涂尔干和莱昂·狄骥,国家概念只不过是一个社会事实,一个客观的社会现实或力量,它外在于也限制着个人。其含义源自社会的组织化。在乔治·耶利内克(1900)和雷蒙·卡雷·德·马尔贝格(1920)这些杰出的法学家们看来,国家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法律主体,而是由一个面对心灵的目标代表,其器官就是要用于可描述、可定义的“行动”(因为法律秩序授权它来做这些)。对德国哲学家格奥尔格·黑格尔以及近年的于尔根·哈贝马斯来说,国家概念不是自成一格的现实。它是更为复杂的“总体性”的一部分,并分享了更大发展的历史整体的品质,其含义从中衍生出来。如果韦伯建议一种作为解决不可化归的价值冲突之方案的相对国家观,那么这些理论家便归附于一个启蒙人类的观念,他们能够认同一套决定性的价值和需要(甚至如果这种解放的前提是不同的:比如对马克思来说,就是从国家中“撤离出来”)。他们试图在国家论述中获得完整性的雄心,承诺了一个对政治行为的规范性批评。它也包含了危险。对社会学或哲学不同寻常的要求,伴随着重要政治细节问题的模糊性,对特定的令人振奋之观念的热情,将致使我们丧失掉政治争论中的平衡感。最重要的是,那些不能书写的关系将“被迫”成为政治现实。

一个困扰着法律国家概念的令人难缠的问题是集体人格的观念。试图为国家提供社会学论述的法学家们,要么在没有与之相应的可观察现实的基础上拒绝这一观念,要么声称国家是一个真实的集体人格,是一个社会现实。狄骥(1911)代表前一种观点,冯·吉尔克(1915)则代表后一种。与之相反,耶利内克在关于国家的社会学和法学论述之间作出了清晰的区分,并且坚持认为,集体人格的现实性只是一个司法现象。他反对两种国家概念:作为一种经验现实、社会事实或观察对象的国家,以及作为法律现象、权利主体的国家,其集体人格是纯粹抽象的,却并非虚幻的法学概念。这个法律概念是经验因素的理想综合体,它对将社会解释成一个团结的法律机构是必要的。与此同时,集体人格是法律现实的一部分。然而,耶利内克对国家的社会、法律概念的严格区分,以及他作为法学家的特殊技艺,都使他忽视了对国家社会因素的考虑。他支持一个正式的理性主义国家观念,将其当作标准和规范的源泉(通过其固有的意志超越性)。

耶利内克没有表明,抽象性如何与现实捆绑在一起,作为法律人格的国家的形式特征如何与社会事实(它是真实的内容)的特征捆绑在一起(Hallis,1930)。奥里乌提供了一个更具有社会学特色的路径,表明作为制度的国家人格具有一个“现实底层”,因此是一种社会力量,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形式。我们已经见到,他试图在其关于社会的论述中综合连续性的客观因素与行为或创造的主观因素。相应地,制度由两种因素构成。当机制建立在行为的主观因素之上时,它不仅仅是一个区别于个人的客观现实。制度包括观念、组织化权力、指导机构,以及程序规范。它既包括思想认同、观念上的共享,也包括行动意志、行动上的共享。集体人格在这一社会学分析中成为了某种真实的东西,一个自然、自发的社会生活现象。国家的人格化是共同利益主观化的真实产物,它是联合体成员的联结纽带。法国杰出的法学家雷蒙德·萨莱耶(1922)追随奥里乌对制度的分析。然而,他分析了国家作为权利主体的法律人格,而非作为社会现实的自身。法律人格通过归因于一个活的存在、自身中的实体,避免仅仅成为一个抽象的形式,它因此要求一种法律能力。换句话说,法律人格依赖于组织化权力,依赖一个推动力量。

国家的法律概念受到此因素影响:特定理论家在多大程度上准备将国家视为社会现实(Hallis,1930)。耶利内克坚持在国家与法律之间作出区分,并将优越性给予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作为外在于法律的意志行为之历史结果的国家。作为法人的国家观念,暗示了国家对其所创造的法律之从属。在此自主限制过程中,国家获得了意志的内在权力,通过服从法律规范来限制自己。汉斯·凯尔森试图避免或克服随之而来的问题,即国家为什么必须通过拒绝视其为外在于法律的社会组织,遵守自己的法律。“就像交响乐很少为生理学家存在一样,国家作为社会事实也很少是为法学家而存在的。”(Kelsen,1922,p.116)他提供了一个作为法律规范组织的纯粹法律和形式的国家概念。国家和法律同一,是相同的。法学、社会学国家概念之间的区分依然很重要:一个关注的是国家的必要的形式特征,另一个关心的是产生规范背离的事实本质和力量。然而,凯尔森并不准备去认识:它们是相互补充的,它们相互阐明了对方。

很清楚,在欧陆,关于国家概念相互矛盾或不相匹配的观点具有很大的多样性。既存的意识形态并没有深切关注国家这一理论术语。在“国家”社会里,它不是激发行为的单一理念。尽管如此,对反国家社会主义者来说,它是一个思想参照物的核心点。国家概念弥漫在欧陆思想之中。另一方面,国家理论家通过历史术语呈现出一种无序的、临时性的图画,反映了他们所依赖之假说的相互竞争特征。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关注超越“共识”经验主义,对与分立关系相关的细节问题的着迷,对生活偶然复杂性之事实记录的着迷而团结起来。国家理论家试图联结特殊性与普遍性,联结关注财产、人性可能性,以及人与外在世界之关系的哲学问题。对这些更大问题的回答提供了框架,在那里能找到更为细致的解决方案。无论具有多大的竞争性,假说都准备得到清晰的解释,它们的内涵也根据理论框架加以试验。其结果通常是,通过对特定前提提供理性防御(而非含蓄地诉诸社会习俗),对变迁模式提供一个理性而综合的论述来准备挑战现状(Hawthorn,1976)。与英国分析哲学的“原子”路径相反,人们试图在时间中,在社会结构、历史背景的语境里,以及在更宽泛的观念体系语境里来理解特殊概念,这些概念至少依据体系观念获得了部分含义(Kagi,1945)。道德概念被认为在社会和政治生活形式中具体化了,并部分地由其构成。

在欧陆的历史和思想传统中,国家观念的重要性由它为制度和行为提供依据的方式得以加强—大部分学者、管理者和政治领袖们都专门参与到这些制度和行为中。不必感到惊讶,他们的国家理论倾向于反映他们各自的专门利益:哲学家的文化国家、法学家的法权国家、公共官员的官僚国家,以及政党成员的政党国家。总体而言,英美的政治思想与实践展示了显著的内省性,即对机制认同的偏好,而非以理论的方式加以开发的偏好。在对英国制度安排加以怀疑的时期,某些思想家转向欧陆思想传统,并重新发现国家这一术语。例如,政府功能和权力的范围从1870年起就激发了对根本原则的反思,以及对合宜的“国家”行为之限定性的关注。一个像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Spencer,1884)这样的自由主义者将国家视作“双方确信的合资护卫公司”,“对妨害的妨碍”,然而像约翰·霍布森(1909)这样新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们则能够谈论国家的“核心组织思想”。在阿斯奎斯、劳合·乔治和丘吉尔治下,朝爱德华福利政策的转向,在李奥纳多·霍布豪斯与霍布森这些道德改革者对共同体道德改良中国家功能之强调中找到了合法性(Freeden,1978)。类似地,新左派对渐进主义和政府的明显改良不抱幻想,在20世纪60年代转向关于国家的持久讨论(比如阿尔都塞与葛兰西的著作)。这些“欧洲心灵”思想家可能影响政治争论的气候,但他们的思想影响是有限的。国家不是一个可被普遍认为是作为政治反思的相关目标而存在或指挥关注的法律制度。此外,精英训练也不如欧陆形式化和系统化,它在那里帮助置入了国家利益和需求的观念。相应地,国家观念没有多少文化依据。英国维持了一个独特却并不孤立的思想传统(Barker,1978)。

欧陆国家传统的智识“陌生性”,通过结合阐释国家的法律观念、律师在17国家的理论化及其管理中的主导作用而得到调和。所以,这一传统的学生必须准备好沉迷于法律范畴,并在强调公共生活之法律维度的背后看到独特的文化表达:包含了关于自然法的态度、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既是作为对特定政治价值的规范委任,也是作为制度的规制者),以及关于法律应当如何制定、应用和研究。就对欧陆政府的理解而言,对法律的理解是根本性的。

对作为一种思想和法律分析工具的国家之重要性的强调,不能分散此概念在政治辩论中的作用,因为其规范进入人的实践理性和引导行为。它不仅代表了一种安排政治、管理事务、调控权威关系的特殊方式,也代表了一种文化现象,将人们依据解释世界的共同模式团结在一起。就像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我们能够在制度安排、精英态度,以及政治对抗的特征中找到其效果,并在从法国公权力的绝对主义运作到奥地利和西德“社会伙伴”的利益协调模式中找到其效果。国家观与对义务的有效应用和感知结合在一起,后者使道德观念、对物质目标和利益的捐赠与一种对独特道德、物质生活无意识的道德重要性相伴,与对政治“机制”中立性语言的拒绝相伴;与法律秩序的规范特征相伴;与人类共同体的非理性特征相伴(Kuhn,1967)。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有许多重要的变化,产生于社会结构、态度、历史经验和政党体系及组织化集团之演化中的变革。然而,这些变革没有通过制度框架来加以梳导,其动机观念回到了过去,并使形成政治行为、限制了以“国家”社会所不熟悉的方式进行选择的内在程序规则具体化了。权威的国家传统关注于,通过价值中的秩序观念对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导,避免“无目的”的行为。它强调社会中等级和规范因素的重要性,作为秩序之基础的品位、舆论共同公共原则设置(而非“私人”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对净化规范秩序之思想贡献的重要18性。但它看上去是一个内在复杂多样的传统。在一个层面,国家观念在特殊的政策辩论中浮现;在另一层面,它在通过反思普遍原则来获得一致性的努力中浮现。这两个论述水平间的关系远非直截了当或是单向的。关于国家的争论反映了变化的政治实践,并且无论多么冗长、多么间接,它还塑造了在19政治中进行思考和行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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