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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伦理学、法学和实践三个层面对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主要理论及其法律实践作出了梳理和批判,认为环境伦理学作为特定文化背景下的特定环境想象,并非普世真理,不符法治精神,社会实效不佳,不应成为中国环境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中国环境法学总体存在“法律观偏失”的不足,须树立清醒的学科意识,以“现代法”为前提预设进行制度研究,实现从“启蒙思想”向“法治理论”的历史转型,为环境法治实践作出“法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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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巩固,1980年生,山东新泰人,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资源能源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之江青年社科学者。长期从事环境法教学与科研,在《法学研究》《文史哲》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主持课题多项,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浙江省2010—2014法学研究十佳优秀成果奖、励青环境法学奖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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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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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环境时代的环境法学研究
第一章 环境时代的法与伦理
第一节 法与伦理一般关系
一、概念梳理与关系流变
二、本质联系与相互关联
第二节 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
一、环境法治呼唤环境伦理
二、环境伦理学对环境法的冲击
第二章 环境伦理学概述
第一节 环境伦理学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环境伦理学发展简史
第三节 环境伦理学的主要流派及代表性观点
一、个体主义环境伦理学
(一)动物中心论
(二)生物中心论
二、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
(一)大地伦理学
(二)自然价值论
(三)深生态学
第三章 环境伦理学“真理化”批判
第一节 环境伦理学核心理论批判
一、非人类中心主义批判
(一)环境危机的“人类中心主义”批判及其反批判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无法成立
(三)发扬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保护的必由之路
二、自然价值论批判
(一)自然价值论的基本主张
(二)自然内在价值论难以成立
(三)自然价值论的论证缺陷
(四)自然价值论的危害
三、自然权利论批判
一自然权利论的基本主张
(二)权利及其构成要素
(三)“人”之否定——自然权利与权利精神之冲突
(四)“自由”之剥离——自然权利与权利形式之冲突
(五)自然权利的现实意义与危害
四、环境伦理学总体评价
第二节 环境伦理学研究方法批判
一、扩展主义的虚妄
二、自然主义的谬误
三、概念的混淆与偷换
四、逻辑推导的以偏概全
五、情感征服的片面
第三节 环境伦理学本质探析
一、环境伦理学的学科背景与理论实质
(一)思想根源——浪漫主义
(二)理论外衣——生态科学
(三)理论实质——科学外衣下的信仰
二、环境伦理学的文化特色与利益本质
(一)文化特色——西方中心主义
(二)利益本质——中产阶级视角
(三)环境理解的特定性
第四章 “环境伦理法学”批判
第一节 “环境伦理法学”概念界定及其表现
一、非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
二、自然权利论
三、调整论
四、总体评价
第二节 “环境伦理法学”批判
一、“立论前提虚无性”批判
二、“价值问题信仰化”批判
三、“地方性知识普适化”批判
四、“理论基础脆弱性”批判
五、“伦理学说法律化”批判
六、“本质不可法律化”批判
(一)义务性公德
(二)实践可能性
(三)可以规则化表达
(四)立法必要性
(五)社会基础
七、“环境问题抽象化”批判
八、“工具主义法律观”批判
第三节 “环境伦理法学”与法治的冲突
第五章 环境伦理学法治实践批判
第一节 美国环境法治历程
一、1890年之前,“公共健康与卫生运动”与环境法治的萌芽
二、1890年至1941年,环境法治的大发展
(一)资源保护运动
(二)“罗斯福新政”
三、1960年至1980年,“现代环境运动”与现代环境法治
四、1980年至今,“反环保”运动与环境法的摇摆
五、启示与思考
第二节 环境伦理学与西方环境法治关系考辩
一、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立法
(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及相关法律
(二)《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
二、环境伦理学与环境司法
(一)“塞拉俱乐部诉内政部长莫顿案”与自然的权利
(二)“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与濒危物种保护
三、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社会运动
(一)绿党与环境伦理学
(二)“环境正义”运动与环境伦理学
(三)大型环保组织与环境伦理学
(四)激进环保组织与环境伦理学
(五)环境伦理学与法治的内在冲突
第六章 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反思与展望
第一节 “环境伦理法学”引发的思考:中国环境法学研究
路径检讨
一、泛道德化:法与道德的模糊
二、自然主义谬误:法与规律的混淆
三、主体性缺失:普适性与地方性的失衡
四、孤立立法:法与社会的疏离
五、过度创新:环境法与传统法的失调
第二节 环境法治理论暗礁
一、环境权热的冷思考
(一)环境权的重要性是否充分?
(二)如何理解与评价环境权在西方国家的由热趋冷?
(三)如何理解与评价发展中国家当前的环境权热?
(四)如何看待环境权的本质及其对于我国的意义?
二、可持续发展法制化的困境
三、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学迷思
第三节 从启蒙思想到法治理论: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展望
一、科学认识与合理定位
二、本土化
三、法律化
四、面向大众
五、注重改良
六、现实主义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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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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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常被解释为围绕一定中心事物的周围情况,它不是一个难以理解的词汇。环境法是与环境有关的法,环境法学是关于环境和环境法的一门学问,环境法和环境法学中的环境似乎也很容易掌握。然而,作为客观对象的环境却不像词书中所写的环境一词那样简单。以太阳为中心事物,把太阳的环境理解为水星围绕太阳旋转并不全面,因为在水星之外还有离太阳距离更远的其它行星也在围绕太阳转。把太阳的环境解释为“九大行星”以不同旋转半径围绕太阳转也不全面,因为“九大行星”与太阳不仅距离不同,而且它们的轨道倾角、轨道偏心律、倾斜度等也各不相同。那么,说太阳的环境由按照不同旋转半径、不同轨道倾角、不同轨道偏心率等围绕太阳旋转的九大行星组成是不是就准确无误了呢?当然也不是。仅以我们最熟悉的星体为例。地球围绕太阳转,是太阳的环境的组成成分,而地球有月亮围绕其旋转,所以月亮也构成太阳的环境的一部分。那么,我们把太阳的环境解释为由上述那样的由各自的卫星围绕其旋转的行星组成是不是就不会犯错误了?也未必。因为太阳系是银河系中的一个星系,银河系中的其他星系也构成太阳系的环境。即使在做了这样的扩展之后,我们仍然不敢说已经完全把握了太阳的环境,因为,很明显,以上所谈的环境还都只是表现为星体或星系这种物体形态的“情况”,而太阳的环境显然不是仅仅由物体形态的“情况”组成。比如,光、磁等都是太阳的环境中的要素。
虽然环境法没有力量照顾超出人类社会影响范围的太阳环境、宇宙环境等,环境法学也没有必要讨论500亿光年外的星球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但我们仍然可以根据前述例子得出这样的结论:不了解人类的环境就难以制定有效处理人类与其环境之间关系的环境法,搞不清环境中的“距离”、“轨道倾角”、“轨道偏心律”、“倾斜度”、“行星的卫星”等“情况”,就很难创造出能够指导人们正确处理环境与环境法的关系、环境与人类的关系、人类与环境法的关系等的环境法学。因此,为了环境法学的发展,我们必须努力发现人类环境中的“距离”、“轨道倾角”、“轨道偏心律”、“倾斜度”、“行星的卫星”等“情况”。
在太空飞翔的宇航员看到的地球是一个直观的、晶莹剔透的蓝色球体。我们站在地球上无法饱这个眼福,即使登上三百层楼高的梯子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要观赏地球这个蓝色球体就得乘坐航天飞机。航天飞机并不是自然地具备升入太空的能力,它要真正达到可以观赏飘浮在宇宙中的蓝色地球的高度需要借助于助推火箭的推动,需要一级助推火箭、二级助推火箭、三级助推火箭等的连续不断的推动。环境法学者希望环境法学达到坐航天飞机看地球的高度,而要达到那样的高度也需要启动“助推火箭”,需要助推火箭一级一级连续不断地往高处推动。
太阳和水星、金星等行星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对人类来说,要了解太阳的环境只需要发现这种客观存在的关系。人类本来是无法看到地球的本来面目的,现在之所以可以看到了,是因为人类采取手段改变了宇航员与地球之间的距离关系。人类和大自然之间本来只有天然的关系,后来,由于人类采取手段,主要是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手段,在人类和自然之间才形成了宇航员与地球之间的那种关系。不幸的是,这种关系现在已经不再是只向人类提供非天然的便利,就像航天飞机使人类便于欣赏地球美景那样,而是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麻烦,也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环境退化等人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法学界学人关注不多的开发空间耗竭这个具有“无法扩展的瓶颈”特征的问题。现在,人类试图改变这种状况。环境法就是用来实现这种改变的。改变人类与自然之间出现的问题的努力不仅无法脱离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必然地引起另一种关系,即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中的主体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一种与以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关系大不相同的人与人关系。这也就是说,环境法实际上面对着三重关系:大自然内部的关系,就像太阳与水星之间的关系那样;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就像从太空看地球的宇航员与地球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在众多的人中宇航员和不当宇航员的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发现客观存在的关系,不管是太阳与水星之间的关系,还是宇航员与地球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容易,而改变一种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关系,一种其内容久已被社会赋予了正当性的关系,即表现在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活动中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则比较难,那么,用处理一种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办法去改变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并通过这种改变使大自然内容的关系恢复正常,则是难上加难。环境法学就是这样一门难上加难的学问。
为了发现人类环境中的“距离”、“轨道倾角”、“轨道偏心律”、“倾斜度”、“行星的卫星”等“情况”,制造推动环境法学一级一级提高的助推火箭,促进“深陷”多重关系扭结之中的难上加难的环境法学的发展,中国海洋大学和山东省新成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共同组织推出了这套不预定卷册的环境法学文库。
无论面对多么艰难的任务,人们总是倾向于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去应对。面对环境问题,环境法学者也是寄希望于环境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来化险为夷。即使在用环境法防治环境问题的努力屡屡受挫之后,学者们也倾向于把尝试的失败解释为武器不完备。这样的辩解难以回答以下的诘问,即环境法这个武器怎样打造才算完备。尽管我们的研究者都可以提出完善环境法的种种方案,但似乎还没有哪位大家敢于为他设计的环境法必将马到成功打包票。我曾提出法律必将被“绿化”的猜想。我不认为这个猜想是因为我本人性格“软弱”,或低估了环境法的功能,但我确实认为应对环境问题,一个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已经达到或逼近不可调和程度的问题,不是一个环境法律部门所能胜任的。当时代已经发出了人类需要进入“生态文明”时代的要求的时候,由环境问题引发的应当不只是环境法这个部门的诞生与不断成熟,而是整个法制的变革。我的猜想并不排除环境法依然是应对环境问题的主要法律武器,但是,无论是从法学学术的角度看问题,还是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问题,结论都会是:环境问题的有效处理,环境危机的最终摆脱,仅靠环境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无法实现的,即使我们在学理上对环境法这个法律部门做扩张的解释。环境法学者的任务不应只是实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为独立环境法律部门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学理支持,更要回答怎样才能利用法律武装帮助人类渡过环境危机。因而,环境法学必须关注其它法律部门的建设,必须与其它法学学科保持呼应。也正是为了回答“怎样才能利用法律武装帮助人类渡过环境危机”这个命题,我们的这个文库取名“生态文明与法制变革”。希望它能成为所有关心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学家的论坛,成为所有法律部门展示其为应对环境危机而为的变革设计及理论说明的平台,成为在环境危机大背景下探究法律秩序之变革的各种法律思想交锋的阵地。
环境法学是“深陷”多重关系扭结之中的难上加难的一门学问。知其难不易,解其难自然会更加艰难。这是因为,环境法学面临的环境危机实际上不是环境法学一个学科所可以解决的难题,即使环境法学者勤勉地向其他法学学科“呼”,其他法学学科也积极地“应”。如果说“法制变革”在法律体系内部表现为环境法与环境法诞生之前就已十分发达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那么,这场注定要发生的变革的实现已被注定以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的协同为条件。法制从来都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制度,法学从来都不是一个封闭的学科体系。生态文明必然给法律制度注入新的原则、精神,必然给已经定型化的法学理论带来冲击。而生态文明对环境法和环境法学提出的变革要求的实现无疑需要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的新观点、新思路的催化,也包括提供更宽厚的理论基础的支持。为满足生态文明时代的法制变革所提出的理论需求,“文库”希望得到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的学者的支持,希望汇聚那些得益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的滋养而创立的学说、提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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