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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7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案例全文

書城自編碼: 255053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279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90/49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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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7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案例全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独家权威发布,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最新发布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全文和该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书。该报告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最新动态和新型疑难问题,全面展现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竞争领域新型疑难案件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系列》每年一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全文和该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书。该报告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社会公众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动态的重要渠道。

本书第一部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权威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全文。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5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上述案件涵盖了已经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全部案件。共归纳出50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第二部分全面收录年度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书全文,全面准确展现案件裁判全貌。
關於作者:
主编: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副主编: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目錄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

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五、垄断案件审判

六、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结语

审判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选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区别解释的条件

——再审申请人自由位移整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英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健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2权利要求中自行创设技术术语的解释规则

——再审申请人上海摩的露可锁具制造厂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3实施包含专利技术的推荐性标准需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再审申请人张晶廷因与被申请人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华泽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4专利权人向他人提供专利图纸的行为是否构成默示许可

——再审申请人范俊杰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亿辰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5保护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影响

——再审申请人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纯彬、一审被告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6并非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中予以考虑

——再审申请人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7专利复审及无效阶段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范围

——再审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赢创德固赛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8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王伟耀,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9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应当以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为基础

——再审申请人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山东华洋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10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贡献不能作为要求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基础

——再审申请人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山东华洋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存目

……
內容試閱
2.权利要求中自行创设技术术语的解释规则

【裁判要旨】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对于申请人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一般可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的定义或解释来确定其含义。如果缺乏该种解释或定义的,则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有关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内容,查明该技术术语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确定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

【关键词】

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 自创术语 解释规则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3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上海摩的露可锁具制造厂以下简称摩的露可厂与被申请人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固坚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空转锁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本案专利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空转锁的装置:包含钥匙1、锁芯4、锁体8,其特征是,所述锁芯4的一端供钥匙1插入,另一端设有旋转推进器5,伸缩联动器6一端与旋转推进器5相邻,另一端设有伸缩杆,锁体8一端或锁体8外圆设有供伸缩联动器6向外伸出的通道11……。”固坚公司以摩的露可厂侵害本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空转锁,其中存在与旋转推进器配合的部件,且这一部件也有其伸缩的运行空间,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摩的露可厂已经实际制造、销售了相同车锁,故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车锁。据此判决驳回固坚公司的诉讼请求。固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摩的露可厂享有先用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摩的露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固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摩的露可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4年1月26日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固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前提,在于正确理解权利要求1中“伸缩联动器”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伸缩联动器”并非申请日前本领域已有技术术语,而是由专利申请人自行创设。为满足描述新专利技术方案的客观需要,应当允许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使用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但是,由于该类技术术语的含义并不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悉,申请人在使用这种技术术语时,有义务在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术语进行清楚、准确的定义、解释或者说明,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其在技术方案中的含义。在确定这类技术术语的含义时,如果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已经对其进行了清楚、明确的定义或者解释的,一般可依据该定义或者解释来确定其含义。如果缺乏该种定义或解释的,即应结合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相关内容,在查明该技术术语工作方式、功能、效果的基础上,确定其在本案专利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本案中,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没有对“伸缩联动器”进行定义或者解释,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背景技术、技术效果等内容,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空转防盗锁装置。利用该装置,可以直接将各种类型的锁芯改造成空转锁,使普通锁具备空转防盗功能。根据本案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伸缩联动器是设置在旋转推进器与锁舌或者锁栓之间,用以推动锁舌或者锁栓运动的中间部件,其与锁舌或者锁栓各自独立,并非同一部件。本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没有记载以伸缩联动器直接替代锁舌或者锁栓,由伸缩联动器本身直接起闭锁作用的技术内容,即伸缩联动器并非“锁舌”而实质上属于“锁舌拨动件”,其与锁舌或者锁栓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方能实现本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直接起闭锁作用,锁舌由旋转推进器直接推动,二者之间没有设置伸缩联动器或其他中间部件。在空转防盗时,被诉侵权产品由于锁舌通道随锁体转动,使得锁舌无法通过通道回复到锁体中,从而实现空转防盗功能。而本案专利则是由于旋转推进器无法推动伸缩联动器,继而无法推动锁舌或者锁栓,从而实现空转防盗的功能。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与本案专利中伸缩联动器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均不相同,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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