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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经济法

書城自編碼: 264883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施新华
國際書號(ISBN): 9787030454690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28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88/63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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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适合财会、管理、国际贸易和市场营销等专业的学生,也适用于非法律专业学生和法律爱好者使用。
內容簡介:
《经济法》是作者在多年教学经验和实践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经济法》有13章,包括经济法绪论、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税法、金融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和劳动法。《经济法》注重较强的实用性和内容的时代性,吸收和借鉴了大量国内外经济法前沿的理论和研究,反应**的法律动态。
目錄
目录
**章经济法绪论1
**节经济法概述1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6
第三节经济法的实施13
第二章企业法29
**节企业法概述29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33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41
第三章公司法56
**节公司法概述56
第二节公司登记管理64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70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80
第五节公司股票与公司**90
第六节公司合并与分立95
第七节公司解散与清算98
第八节法律责任100
第四章破产法104
**节破产法概述104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07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111
第四节债权人会议116
第五节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118
第六节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124
第七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126
第八节法律责任129
第五章合同法131
**节合同法概述131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135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41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145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150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153
第七节违约责任155
第六章证券法159
**节证券法概述159
第二节证券机构164
第三节证券发行176
第四节证券交易183
第五节证券上市187
第六节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192
第七节法律责任194
第七章税法198
**节税法概述198
第二节我国主要的税种205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法216
第四节税收法律责任224
第八章金融法226
**节金融法概述226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228
第三节商业银行法234
第四节保险法241
第五节信托法254
第六节外汇管理法259
第九章票据法265
**节票据法概述265
第二节汇票277
第三节本票和支票285
第四节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288
第十章产品质量法290
**节产品质量法概述290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91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294
第四节产品责任296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01
**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301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303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306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312
**节反垄断法概述312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316
第三节反垄断法的实施328
第十三章劳动法332
**节劳动法概述332
第二节劳动合同334
第三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50
第四节工资制度355
第五节劳动保护360
第六节劳动争议363
第七节法律责任371
参考文献375
內容試閱
**章经济法绪论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了解经济法的渊源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了解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源于20世纪早期的德国,其主要缔造者是德国的Hedmann先生。早在1908年,Hedmann先生就在其论文集中对经济法做出过说明。随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全球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德国为了确保其政治目的和军事目的,利用国家力量采取了各种特殊措施,以管制国家经济,如1915年的《关于限制契约**价格的通知》、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等(张民安,2007)。这些法律突破了长久以来在市场条件下被奉为金科玉律的经济是私人的事、由私人自治的原则,突破了公法与私法分立的原则,被称为“经济法”。1920年前后,一批经济法著作问世, 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就产生了,由此德国也被认为是经济法的发源地。
但是,若单从客观方面追溯,典型的私人垄断及对其加以规制的法律,是19世纪在美国*早出现的。19世纪60年代,美国铁路垄断的弊端初显,铁路公司在价格上对农场主进行勒索,引起了广大中小农场主的不满和对抗。为平息反铁路垄断的“农会运动”,伊利诺伊州于1869年通过了一个反铁路垄断法令。不久,明尼苏达、俄亥俄、威斯康星等州都相继通过了类似法令。其后,出现了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实行股权式联合的托拉斯(Trust),形成垄断经营。这种典型的私人垄断在美国的出现,引发了社会矛盾,并危及作为美国立国之本的私人自由企业理念及政经体制。有鉴于此,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有关铁路管理的《州际商务法》(Interstate Commerce Act),成立了世界上*早的垄断管制机构——州际商务委员会(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ICC),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院约翰 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该法被作为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载入经济法制史册(史际春,2010)。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虽说美国有经济法律规范,但并没有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国,经济法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经济法学相伴而生。此时,国家的经济生活仍然受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束缚,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严格受计划法的调整,因此,学者认为,此时经济法的核心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废除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传统的经济法的地位已经日薄西山(张民安,2007),出现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新命题,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立法积极性空前提高。经过30年,基本上建立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例如,在公共管理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等;在企业和投资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等;在经济活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等,都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史际春,2010)。
(二)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初在德国诞生的经济法是为了适应战争需要而产生的。德国在1914年颁布了《有关对经济措施授权联邦参议院和有关在战争时期延长汇票和支票权利期限的法律》(简称《一般授权法》),1915年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价格的通知》等一系列战时法规。**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又制定了以“经济法”为名的《钾盐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除德国战时经济法外,日本作为后进帝国主义国家,也在战时颁布了种种经济统制法令,较之德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史际春,邓峰,2008)。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此时的经济法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很不成熟的,从某种程度上说甚至是野蛮的,与客观经济规律不甚吻合,这与现代经济法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此时的经济法又被称为“战时经济法”(潘静成,刘文华,2008)这是经济法发展的初级阶段。
经济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危机应付经济法”。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不期而至的危机而被动形成的经济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国家迷信市场规则,认为政府不应该对自由经济做过多干涉,所以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是迫于经济危机或者社会矛盾激化时不得已、不自觉的产物。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美国为了重振经济,制定了一系列贯彻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法律,以及70年代西方国家针对石油危机出台的应急性法律,如《国家产业复兴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一系列银行法等(潘静成,刘文华,2008),这是“危机应付经济法”的典型表现。
经济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潘静成,刘文华,2008)。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形成。其主要标志是经济法据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已由干预、管理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如各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变迁表现十分明显(史际春,邓峰,2008)。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各国出现生产社会化,市场机制不再足以有效调解社会经济,出现国家调节的情况下产生的。国家调节需要法律授权,需要法律法制,也需要法律保障,这种法律就是经济法。我国对经济法的研究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争论并没有停止过。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经济法,就是一切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的经济活动既包括纵向经济活动,又包括横向经济活动。所谓纵向经济活动就是带有自上而下的管理性质的经济活动,包括国家的经济调控乃至企业的经济管理。所谓横向经济活动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这种广义的经济法论沿袭了人们对经济法的一般理解,其法域几乎覆盖了现有部门法体系之下的所有部门,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广义的经济法论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中期,经济法在我国刚产生时比较流行的观点。
狭义的经济法,仅指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时,它与狭义的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并列。狭义的经济法仅将经济法限制在纵向的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关系方面,摒除了横向的经济关系调整规范,其调整范围单纯地局限在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两方面,带有强烈的公法色彩。狭义的经济法概念指出了经济法较具体的研究对象,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中解决了经济法独立性的问题。目前纯法学领域的经济法学科,多采用狭义经济法观念。本书采用广义的经济法概念。
三、经济法的特征
(一)综合性
经济法融合了以往传统法律部门的诸多因素,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
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 规范构成要件具有多样性
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等史际春,2005)。
3 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
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史际春,2005)。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者,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它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这种特殊意志性的客观要求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政府或行政主导特征,日本学者又将它称为政治性。而且,经济法需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因而具有政策性,它与行政主导性是一体两面。这使得经济法相对于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来说更具有灵活性和模糊性。因此,就其政策性特征而言,称经济法为经济政策法亦不为过史际春,2005)。
四、经济法的渊源
所谓“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张文显,1997),大致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和司法解释、习惯、政策和学理等。我国法的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法的渊源,具备不同的层次和规范。经济法的渊源也就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和其他法律规范相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表1-1)。
表1-1经济法的渊源法律渊源制定机关示例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司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全国人大及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定解释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行政解释行政机关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际条约、协定我国参加或签订的国际公约或协定等中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任何法律、法规等都不能和它相违背。我国宪法由**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制定,由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主要是从中汲取有关精神,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六条**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等(参见《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制定的,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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