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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河流当前面临的具大威胁问题,《河流健康的法制化管理》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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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者认为,河流当前面临的具大威胁问题,其中包括导致河流生态出现暂时性灾难的污染;填埋河流以及各类河流工程等,尤其是填河之类的填河工程,更对河流健康产生了不可逆转的伤害。
作者呼吁,在河流开发中,应尽可能尊重环境初始生态,将对相关环境要素的影响降到低;不能只盯着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而应该着眼长远、全面统筹,对整个生态系统负责,应制定总体规划,尤其是河流工程的选择、建设和运营都要真正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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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聂武钢,土家族,1976年生,湖北长阳人,先后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博士,拥有国家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一级证券业从业资格等,现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法务人员。长期担任《西部法制报》特邀案件点评人,在《法制日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人民法院报》、《三联生活周刊》等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和各类作品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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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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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前言
引言1
第1章河流与健康
1.1河流新论
1.1.1河流的含义与特点
1.1.2国内河流概况
1.1.3每条河都是唯一的
1.1.4河流价值的再认识
1.1.5河流与人权关系密切
1.1.6人河关系总结与设想
1.2河流健康
1.2.1河流健康概念
1.2.2河流健康衡量标准
1.2.3损害河流健康的原因
1.2.4保障河流健康相关因素
1.2.5河流健康的保持与恢复
1.2.6“善待江河”
1.3国内河流健康现状
1.3.1河流今昔
1.3.2有水多污
1.3.3不止是污染
1.3.4河流工程及影响
1.3.5水电:“积极”到“有序”
1.3.6理性看水电
1.3.7调水热
1.3.8治河热
1.3.9湿地之忧
1.3.10河流三角洲告急
1.3.11气候环境困局
1.4跨国河流开发方兴未艾
1.4.1我国跨国河流概述
1.4.2河流开发形式多样
1.4.3易导致国际纷争
1.5辩证地看待河流工程
1.5.1客观上是必需的
1.5.2努力去弊兴利
1.5.3雾霾催速水电
第2章我国河流健康保护的法制现况
2.1河流保护立法的沿革
2.1.1新中国成立前的立法
2.1.2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
2.2我国河流健康立法现状
2.2.1宪法中与河流健康相关的规定
2.2.2法律中关于河流健康保护的规定
2.2.3行政法规中关于河流健康的规定
2.2.4行政规章中关于河流健康的规定
2.2.5地方法规规章中的河流健康保护
2.3河流健康立法缺陷分析
2.3.1立法体系不健全
2.3.2缺乏河流健康立法理念
2.3.3缺乏针对性的河流健康保护法规和措施
2.3.4缺乏对危害河流健康行为法律责任追究
2.3.5缺乏河流健康管理体制规定
2.3.6主要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分析
2.4河流健康立法缺位的延伸分析——以长江鱼类保护为例
2.4.1滥捕导致长江渔业资源严重萎缩
2.4.2滥捕新手段层出不穷
2.4.3长江渔业生态保护现有法规分析
第3章我国河流健康管理体制、政策问题
3.1概述
3.2管理主体:多头之局
3.3主管部门:权轻并利混
3.4河流规划:滞后与缺位
3.4.1规划权现况
3.4.2严重滞后
3.4.3规划缺位
3.4.4规划评价缺位
3.5河流政策:开发压倒生态
3.5.1国家政策
3.5.2各省政策
第4章他国河流健康法制化管理及借鉴
4.1综述:保护河流健康成共识
4.2美国河流健康立法
4.2.1概述
4.2.2相关法规和实践
4.2.3美国水电开发模式
4.2.4他山之玉:美国河流协会
4.3加拿大
4.3.1概述
4.3.2相关法规分析
4.4日本
4.4.1概述
4.4.2相关法规分析
4.4.3主要措施和手段
4.5其他国家、地区河流保护实践
4.5.1南非
4.5.2澳大利亚
4.5.3韩国
4.5.4欧盟
4.6特色与借鉴
4.6.1管理体制
4.6.2水文监测
4.6.3措施与制度
4.6.4可借鉴之处
第5章河流健康保障法制化管理体系构建
5.1法律保障的基础理念与标准
5.1.1立法中引入河流健康理念
5.1.2正确看待防洪
5.1.3河流恢复到何种程度
5.1.4生态流量
5.1.5建立健康河流评价体系
5.2河流应分类分段保护
5.2.1基本思路
5.2.2如何分类
5.3建立河流健康法律保障的制度体系
5.4评估现有河流工程与政策
5.4.1评估现有河流工程选择性拆除
5.4.2各地土政策:及时废止
5.4.3大型调水工程:适时禁止
5.5建立水文监测等科技支撑体系
5.5.1建立的意义
5.5.2国内现况分析
5.6强化渔业资源保护
第6章河流工程建设法制化管理的健全与完善
6.1规划要审慎与独立
6.1.1规范河流工程的立法缺陷——以规划为例
6.1.2流域与河流工程规划应审慎
6.1.3规划权应具有独立性
6.1.4规划应贯彻公众参与制度
6.2环评要强调规范性
6.2.1河流工程环评不应突破法律
6.2.2应结合公众参与制度
6.3建设类型与方式
6.3.1限制建设类型与规划
6.3.2尽量避免硬化渠化河床
6.4水利节水的环保规划法规
6.4.1鼓励兴建水利工程的法规众多
6.4.2节水性规划法规大多空洞
6.4.3水利工程节水的法律管理空白
6.4.4相关规划仅看重水资源可“开发”属性
6.5开发权有偿制与年限制
6.5.1开发权应有偿取得
6.5.2设定开发年限
第7章河流工程运营法制化管理的健全与完善
7.1生态运营原则
7.2生态调度规则
7.3动态调整机制
7.4中期评估、后评估制度
第8章河流工程管理法制化管理的健全与完善
8.1健全管理体制
8.2完善管理立法
8.3严格管理执法
第9章河流工程节水法制化管理构建
9.1环保部门应为节水规划制定、监督主体
9.2水利领域规划权应独立
9.3水利工程修建应适度
9.4设计阶段建立节水审查机制
9.5汲取经济方式
第10章河流杂记
10.1消失的桥
10.2江猪子
10.3长江渔记
10.4寻找能游泳的溪河
结论
维持河流和保障生计
索引
后记(一)
后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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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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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是最重要、最优美的自然环境要素,也是一种极为宝贵的水资源存在形式——遗憾的是,目前的中国,它一直被忽略、被虐待。
河流健康,是指河流自身以及与周边环境处于自然和谐的状态。一条河流历经亿万年时间与自然界的“博弈”后,才能相对稳定,处于诸多环境要素与生态元素平衡的健康状态。
无论是自然还是人文角度,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命脉,每一条河流在地球上都是唯一的。它们是地球的“原住居民”,是人类生命、文明、风景的摇篮,人类是后来者。人类出现以后,在与人类的关系上,河流和其他自然界元素一样,则基本处于被改造的地位。
人类的需求可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这些需求或多或少都能从健康河流中得到满足,因此,根据人类需求层次,河流对人类的价值也体现为五个方面。
人类可以根据自身的生存、安全、舒适等需要适当改造河流。但改造中也要尊重,开发中也应保护。平衡好人类与河流的利益,尊重河流的基本规律,才能长久相依、相得益彰。
绝大多数人却至今没能真正地认识河流,比如洪水往往被定性为可恶可怕,却没认识到洪水亘古有之,对河流健康、生态有着重要意义,是河流的自身的生命与延续规律,洪水、枯水的变换、交替正是众多河流得以维持健康的重要生命迹象。
河流当前面临的最大威胁问题,不是河流污染——它只是导致河流生态出现暂时性灾难;填埋河流以及各类河流工程,对河流健康的影响才更为长远。各类擅自开工、野蛮运营的河流工程,尤其是填河之类的工程,更对河流健康产生了永久、不可逆转的伤害。
在河流开发中,应尽可能尊重环境初始生态,将对相关环境要素的影响降到最低;不能只盯着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而应该着眼长远、全面统筹,对整个生态系统负责,应制定总体规划——尤其是河流工程的选择、建设和运营都要真正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
参照我国《水法》第79条对水工程的定义,河流工程可定义为在河流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河流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埋填、筑坝、引水、修堤、硬化、渠化、裁弯取直等影响河流生态的各种行为,它们导致河流的流速、水量、水温、滨岸、河床、生态系统被改变,河道、滩涂、水量、长度不断萎缩,由此产生一系列或轻或重的生态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江河环绕,在水一方,本为天赐之福,无奈不少河流却因为填埋、污染以及各类河流工程等,陷入河污、水枯的惨况。边境上跨国河流的随意规则、开发和建设,也使我国和部分周边国家关系紧张,并呈现不断恶化趋势。
以上种种,缘于对河流健康的法律管理理念不健全,对河流健康、河流生态、河流要素、河流价值等问题认识不足,使得河流健康领域基本成了法制的盲区。
国内仅有的一些与河流健康相关的法律条款,主要针对河流污染问题,对河流健康这一更深广、更重要的领域几无涉及,如对河水的流动性、河床的完整性、河滩生态性、河流生态流量等要素的保护均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河水被污染了,会有人来收排污费或罚款,可如果河床被填,或河水被截走,可能没人管,也没法管,实在令人担忧,应引起重视与反思。
本来就少的对河流生态进行保护和挽救的法律规定也被证明是基本无效的。如《渔业法》第32条规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方面在反向强调“有严重影响”的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等补救措施;另一方面“鱼道”等“过鱼设施”又已被业界证明在挽救河流渔业资源方面基本是失败的,此外,什么叫“严重影响”,没有细化规定,法规由是成空文。
再从国家与地方层面的规划与政策来看,“兴修水利”“引水工程”“小流域治理”等都是时兴的提法。许多鼓励发展小水电的诸多文件,都盯着河流的资源性,意图将其进行效益最大化开发,基本不顾河流的环境属性,经引水式开发后,下游完全成了枯河,造成了广泛置疑,也影响了河流工程的整体评价,导致或许必需的一些项目也无法动工。
总之,国内保障河流健康的法制化工作还处于“婴幼儿”阶段,产生大量问题的同时,也导致河流工程遭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导致一些必要或利大于弊的河流开发建设成为难题,以致河流工程许可难、开工难,成了劣币驱逐良币。
放眼世界,国际社会对河流健康与生态保护已相当成熟,不少国家推进河流健康保护的法制化方兴未艾,有较多的成功典型和经验,对河流已走过了只在重视污染防治、重视开发建设的阶段,越来越看重河流的观光、休闲、愉悦身心的价值,并在立法与管理制度上及时跟进与修订,以切实起到保护、管理效果。
我国若要强化健康河流的法制化管理,要提高河流健康与河流价值的认识;要对现有河流工程与法规、政策、管理措施要进行梳理和评估,有选择的废止与修订;建立河流健康法律保障的基础理念与标准;建立河流水文综合监测体系;以河流分类分段管理为基础,构建河流法制保障的基础模式等。
比如在河流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上,在确定建与不建时,河流工程规划要审慎保守;环评要依法进行,不能因为政府文件分级分步实施;公众参与要真正建立,让形式能决定结果;逐步对河流工程要建立许可证制、有偿制与年限制。
在河流工程如何建的问题上,要对工程类型与规模进行限制;规划权与设计权应严格分离;要尽量避免硬化渠化河道河堤;河流工程的开发权应建立有偿取得与流转制度;在不宜进行河流工程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划定保护河段和保护流域区。
河流工程运营期间的法律规范上,要明确建立生态运营原则;设立保证河流健康的调度规则;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河流工程管理主体与制度上,要妥善设置谁来管、用什么办法管的问题;建立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机制。
只有对河流价值、河流健康、河流生态、河流要素等有了更理性、更清晰的认识,通过科学的法制化管理,确立健康河流理念,建立健康河流的保障机制,规范河流工程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我国河流保护工作摆脱污染防治的低层次阶段,使人河关系从开发与被开发、主体与客体的模式中走出来,才能进入人河和谐、良性循环的生态轨道。
流水不腐,唯河不朽;小桥流水,唯河芬芳。
每个人的生命中都需要一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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