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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的名篇,西方政治思想*重要的经典之一。
·知名政法学者,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顾肃翻译并作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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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本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目的等,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也较全面地阐述了个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强调政治分权的思想,以防止权力的无限制膨胀和滥用。同时指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高于政府,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应该被解散。这些思想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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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一起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否则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被广泛视为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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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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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第四章论奴役
第五章论财产权
第六章论家长权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第八章论政治社会之起源
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第十章论共同体的形式
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
第十二章论共同体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论共同体诸权力的归属
第十四章论特权
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章论征服
第十七章论篡夺
第十八章论暴政
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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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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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论政治社会之起源
§95.如上所述,人按照本性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将任何人置于这种社会地位之外并受另一人政治权力的限制。同意的情况是通过与其他人协商,联合并组成一个社群,为的是他们相互之间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有保障地享受其财产,并且拥有防御社群之外任何人侵害的更大安全保障。任何数量的人们都可以做到这一点,因为这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这些人仍像从前一样拥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任何数量的人们如此同意建立起一个社群或政府时,他们就立刻联合起来并组成一个政治体,在那里,多数人拥有为其余的人采取行动和做出决定的权利。
§96.因为当任何数量的人通过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社群时,他们就使这个社群成为一个整体,拥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只能经由多数人的意愿和决定才能做到。任何社群由于只能根据它的每个个人的同意才能行动,作为一个整体,它必须步调一致地行动,这就需要这个整体应当以这样的方式来行动,即由较强的力量来做决定,这就是多数人的同意,否则,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社群而行动或继续存在,而使它联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每个人的同意,要求它应该这样来行动;因而每个人都受这种有待多数人决定的同意所约束。所以,我们看到,在一些由实在法授权的议会,这些对其授权的实在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数,多数人的行为作为全体人的行为得以通过,并且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当然也决定其拥有全体人的权力。
§97.因此,当每个人经由与其他人的同意而建立一个政府统治下的政治体时,就使他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个成员承担起服从多数人的决定并由多数人来议决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联合组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原初契约就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他若仍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自由,并且除了受在此状态下的束缚以外没有其他的束缚,那就不成其为契约了。因为,若是如此,那任何契约会是什么样子的呢?假如除了他自己认为合适的并且曾真实表示同意的法令之外,他不受该社会任何法令的束缚,那还有什么新的契约呢?这样他拥有的自由就会仍然像他自己在契约之前或自然状态中的任何其他人享有的自由一样大,因为他可以在他觉得合适时服从并同意社会的任何行为。
§98.如果多数人的同意并未在理性上被接纳为全体人的行为并为每个人做决定,那么,唯有每个人的同意才能构成全体的行为;而考虑到相当数量(尽管要比全体人数少得多)的人身体有恙和耽于事务必然使许多人不能出席公共会议,以及意见的多样性和利益冲突在所有人群中都难免会发生,这就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如果以这样的条件来进入社会,那就只能如同加图走进剧院一样,刚入场就退场。这样的体制会使得强大的利维坦的持续时间比最弱小的生物还要短,在诞生的当天就夭折;这是不可想象的,除非我们能设想理性的动物需要并组成社会只是为了让其解体。因为当多数人不能为其余的人做决定时,他们就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所以将立刻再度解体。
§99.因此,所有脱离了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一个社群的人,都必须被理解为将他们联合组成社会的目的所必需的所有权力都交给这个社群的多数人,除非他们公开商定了任何一个比这种多数更多的人数。这是通过公开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来实现的,而这是进入或组成一个社群的个人之间的契约所是或需要成为的样子。因此,开始创建并实际地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就是任何数量能够组成多数、联合并组建成为这样一个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而正是这样并且只有这样,才曾经或能够创建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100.对于这一点,我发现有两点反对意见:第一,历史上未找到这样的例子,即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一群人相聚在一起,以这种方法开始并组建一个政府。第二,人们这样做在正当性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所有人生来就在政府之下,就必须服从该政府,不能自由地创建一个新政府。
§101.对第一个反对意见的回答是:历史只给我们有关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一起生活的极少叙述,这完全不足为奇。由于那种状态下的各种不便,对社会的热爱和欲求,一旦任何数量的人们结合在一起,只要他们愿意继续一起生活,就会立即联合起来并组成社会。如果我们因为不大听到人们处在自然状态,就不推测他们曾经处于这种状态之中,那我们也可以推测萨尔曼那塞尔或薛西斯的军队从来没有经历过孩童时期,因为很少听到他们在成年和编入军队之前的情况。在任何地方,政府都是在记载之前就存在了,而在一个族群中长时间延续的公民社会通过其他更必要的技巧为他们提供安全、合适和丰饶的生活之前,文字很少出现。直到那时,他们才开始搜寻其创立者的历史,当超出他们的历史记忆之外时,才追溯其本源。因为国家就像特定的个人一样,通常都不知道自己出生和婴儿期的情况;如果他们知道关于这方面的任何情况,那也是靠参照他人保存的偶然记录而得知的。而且我们知道世界上任何政体的起源情况的,除了上帝亲自干预的犹太民族(该民族完全不赞同父权统治)以外,都要么是我所提到的如此起源的例子,要么至少显示出它的迹象。
§102.谁要是不承认下述情况,那他肯定表现出古怪的倾向,在事实与他的假设不一致时否认明显的事实,即不承认罗马和威尼斯的创立是由一些相互自由和独立的人(在他们之间不存在自然的优越性或臣服关系)联合在一起的结果。如果我们可以引用阿科斯塔的话,那他告诉我们,以前在美洲的许多地方全然没有政府。他说:“有许多强烈而明显的猜测,这些人[指的是秘鲁的原住民]在长时间内没有国王,也没有国家,而是过着军队般的生活,像今日在佛罗里达,切里夸纳人,巴西那些人和许多其他民族那样,都没有国王,但在和平或战争的机会来临时,他们才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定他们的领导者。”(第1卷,第25章)如果说,那里的每个人生来就受制于他的父亲或家长,那么,孩子对父亲应有的服从,并没有剥夺他联合成为一个他认为恰当的政治社会的自由,这在前面已经证明了;但无论如何,这些人显然实际上是自由的。不论一些政治人物现在会将他们中间的任何人置于怎样的优越地位,但他们自己却并不提出这种要求;而是根据同意,他们都是平等的,直到他们根据同样的同意设立了他们上面的统治者。这样,他们的政治社会都源于自愿的联合,以及人们在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时自由行动的相互协议。
§103.我希望,查士丁所提到的与巴兰杜斯一起离开斯巴达的那些人将被承认是相互独立的自由人,并根据他们自己的同意而建立了一个他们之上的政府。因此,我已从自由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民的历史中列举了一些例子,他们相聚在一起,联合起来并开创了一个国家。如果说,缺少这样的例子就是用来证明政府不是或不能如此开创的证据,那么我觉得,主张父权帝国的人最好还是别管此论,而不是以此来反对自然的自由;因为,假如他们能从历史中列举如此多关于政府起源于父权的例子,那我认为(尽管从曾经是的事实论证应当是正当的东西,这种推论至少是没有多大力量的),在这件事上对他们让步大概不会有多大危险。然而,我也许可以在此问题上给他们提出建议,他们如不过多地深入他们在事实上已经着手进行的对政府起源的寻求,那会更好,以免他们发现在大部分政府的基础上,有些东西对他们所力促的方案和所争取的这样一个权力很不利。
§104.但结论是:我们论证的理由是朴实清楚的,即人是天然地自由的;历史的例子表明,世界上凡在和平中开创的政府,都是从上述基础开始的,是经过人民的同意而创建的;因此,关于最初树立的政府,其权利在何处,或者人类的意见或实践是什么,对此能够怀疑的余地是极小的。
§105.我将不否认,如果我们遵循历史的指点回顾共同体的起源,一般会发觉这些共同体是在一人统治和管理之下。我也倾向于认为,当一个家族成员多到足够养活自身,并在不与其他家族混居的条件下延续整个家族的共处时(像许多地广人稀的地方经常发生的那样),政府一般起始于父亲。因为按照自然法,父亲与其他每个人一样拥有在他认为恰当时处罚任何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因而也可以处罚他犯过错的子女,即便他们已是成人,不再处于受监护状态;他们一般也很情愿接受他的处罚,并且反过来都会同他一起对付违法者,从而赋予他执行对任何违法行为惩罚的权力,这样就在事实上使他成为所有仍与他的家族联合在一起的人之上的立法者和统治者。他是最适合得到信任的;父亲的情感使得他们的财产和利益在他的照料下获得保障;在孩提时代服从他的习惯使他们更容易服从他,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因此,如果生活在一起的人们中间不可避免地要有政府,他们必须有一个人来统治他们,那么,还有谁能像他们共同的父亲那样适合成为这个人(除非疏忽、残忍或任何其他心理或身体的缺陷使他不适合担当此任)呢?然而,当父亲去世时,如果留下的继承人在年龄、智慧、勇气或任何其他品质上都不足以胜任统治,或者几个家族聚集在一起,同意继续共同生活,这时毋庸置疑的是,他们行使其自然的自由权,拥立他们判定为最能干和最可能统治好他们的人担此重任。与此情况相合,我们发现,还没有受到秘鲁和墨西哥两大帝国的武力征服和扩张领土影响的美洲人,依然享有他们自然的自由,尽管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他们一般拥戴已故君王的继承人;但他们若发现他软弱无力或不能胜任,就会弃之不用,拥立最坚强和勇敢的人担当他们的统治者。
§106.因此,尽管回顾尽可能久远的记录向我们提供的聚居人群的任何说明和各民族的历史,我们一般发现政府是在一人的统治之下,但这仍不能推翻我所肯定的观点,即政治社会的创立取决于那些联合起来并创建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他们在这样联合时,可以确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可是,既然这给了人们产生误解并认为政府按其本性是君主制的、属于父亲的机会,那我们在此可以并无不当地考虑一下,起初人们为何一般采取这种政府形式;某些国家在最初创建时,虽然父亲的突显地位可能起初造成了并促使权力置于某人之手,但显而易见的是,继续这种权力集中于一人的政府形式,并不是出于对父亲权威的任何敬重或尊崇,因为所有小君主国,即几乎所有君主国,在接近其开创的时期,往往(至少不时地)是选任的。
§107.因此,首先,在开始时,父亲对其所生子女在孩提时期的统治,由于已经使他们习惯于受一人统治,并教导他们这是在关爱和技巧下以情感和慈爱对他们行使的统治权,那就足以获得并维护人们在社会中寻求的所有政治上的幸福,无怪乎他们要选定并自然地采纳那样一种政府形式,这是他们从小就已经习惯了的,而且根据经验,发觉它是方便而安全的。对此或许我们可再加上一句,君主制对于人们是最简单、最显见的,经验并没有在政府形式上启发他们,帝国的野心或傲慢也没有教导他们提防特权的侵蚀或专制权力的烦扰,而这些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前后相继的君主政体容易提出要求并施加于他们的;毫不奇怪,他们并不花很多心思想出办法来限制他们授予统治自己权力的那些人的任何滥权,以及通过把政府权力的几个部分置于不同人的手中来平衡政府的权力。他们既未感受过暴虐统治的压迫,时代的风尚和他们的财产及生活方式(这些都不足以助长其贪婪或野心),也没有让他们有任何理由去担忧或预防这种暴虐;这就难怪他们要把自己置于这样一种政府组织中,如我说过的,它不仅是最简单、最显见的,也是最适合他们当时的状态和条件的,当时他们的处境是更需要防御外部侵略和损害,而不是法律的多样性。简单的贫穷生活方式下的平等把他们的欲望限制在每个人少量财产的狭隘范围内,这就造成极少的纠纷,因而不需要许多法律来裁决;加以违法行为和犯罪者很少,也就不需要法官。他们是如此地彼此喜欢,以致联合加入到社会中,这就只能认为他们相互间颇有交情和友谊,也相互信任,他们自己人之间的相互猜忌肯定不如对外人那么大:因而只能认为他们首先关注和考虑的,是如何使自己防备外部势力以保卫自身。理所当然的是,他们使自己置身于这样一个可以最好地服务于其目的的政府组织之下,选择最明智和最勇敢的人指挥他们进行战争,领导他们出击去抵抗敌人,主要是在这方面成为他们的统治者。
§108.因此,我们看到,美洲的印第安国王(美洲仍是亚洲和欧洲原初时代的一个模式,那里的居民对于广大的领土来说显得太少,人力和财力的缺乏让人们没有扩大土地占有或争夺更广大土地范围的诱惑)只是统帅他们军队的将军;他们虽然在战争中拥有绝对的指挥权,但在境内和平时期行使很小的统治权,只拥有很有限的主权,通常和平与战争的决定权要么属于人民,要么属于一个理事会。当然,战争本身不允许多样的统治者,自然就把指挥权交给国王一人之手。
§109.这样,就以色列本身而言,他们的士师和开创时期国王的主要任务看起来是担任战争时的领导人和他们军队的统帅(除了显见于“出入在人前”,即作为军队头目在战争出征和归来时走在队伍的前面以外),这清楚地表现在耶弗他的故事中。亚扪人对以色列发动战争,基列人惧怕之,遣人请耶弗他回来。耶弗他本是被基列人逐出去的族中私生子,此时他们跟他订约称,他若愿意帮助抵抗亚扪人,就拥立他担任其统治者;对此,《圣经》是这样记载的:“百姓就立耶弗他作领袖、作元帅”(《旧约·士师记》,第11章第11节),这看起来就是立他为士师。“他作以色列的士师”(《旧约·士师记》,第12章第7节),也就是他担任其统帅达六年之久。因此,约坦在责备示剑人背弃了对曾是他们的士师和统治者的基甸的义务时说:“从前我父冒死为你们争战,救了你们脱离米甸人的手。”(《旧约·士师记》,第9章第17节)这里只提到他曾充当统帅,别的都没提,这确实就是在他的历史或任何其他士师的历史中所能看到的一切。特别是把亚比米勒称为国王,当然他至多是示剑人的统帅。以色列的子民们在厌烦撒母耳的几个儿子的恶行时,需要拥立一个国王,“像列国一样,有王治理他们,统领他们,为他们争战”(《旧约·撒母耳记上》,第8章第20节)。上帝答应了他们的请求,对撒母耳说:“我必使一个人到你这里来,你要膏他作我民以色列的君,他必救我民脱离非利士人的手。”(同前引书,第9章第16节)似乎国王的唯一事务就是统帅他们的军队,为保卫他们而战斗;因而扫罗即位时,撒母耳拿瓶膏油倒在他的头上,向他宣布:“耶和华膏他作他产业的君。”(同前引书,第10章第1节)因此,当以色列各部落在米斯巴庄严推举并欢庆扫罗为国王之后,不愿意拥立他为王的人提不出别的反对意见,只是说:“这人怎能救我们呢?”(同前引书,第10章第27节)似乎他们本意要说:“此人不适合做我们的王,在战争中没有足够的策略和指挥才能使他能够保卫我们。”当上帝决意把统治权转给大卫时,出现了这样的话:“现在你的王位必不长久,耶和华已经寻着一个合他心意的人,立他作百姓的君。”(同前引书,第13章第14节)似乎国王的全部威权只不过是担任他们的统帅:所以,以前仍忠于扫罗家族并反对大卫即位的那些以色列部落,带着服从他的各种条件来到希伯伦时告诉他,他们必须像服从他们的国王一样服从他,因为除了别的理由以外,他在扫罗的时代事实上已经是他们的国王,所以现在他们没有理由不接受他为国王。他们还说:“从前扫罗作我们王的时候,率领以色列人出入的是你,耶和华也曾应许你说,你必牧养我的民以色列,作以色列的君。”(《旧约·撒母耳记下》,第5章第2节)
§110.这样,要么是一个家族渐次成长为一个共同体,父亲的权威由长子继承,在这个权威下长大的每个人默认地服从这个权威,它的容易和平等并不冒犯任何人,每个人都予以默认,直到时间看起来对此予以肯定,并以法律规范确定了继承权;要么是几个家族或几个家族的后裔出于偶然的机会、相邻近或事务的联系而集聚在一起,联合组成了社会。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需要在战时有一位有能力指挥他们防御敌人的将军,而且在这贫穷但有德行的时代,天真无邪和正直诚实使人们相互间怀着深深的信赖(世界上能生存下来的政府在开创时几乎都是如此),从而使得国家最初的开创者们通常都把统治权置于一人之手,除了事情的本性和所要求的政府的目的以外,不施加其他任何公开的限制或束缚。无论是上面的哪一种情况,在一开始都使统治权置于一人之手,确定无误的是,如果不是为了公共的福祉和安全,那是不可能把统治权交给任何人的;在国家的童年时期,正是为了这些目的,拥有统治权的人通常才运用此权。而且他们如不这样做,年轻的社会就不可能生存下去;没有这种保姆式的父亲的关爱和对公共福利的仔细安排,所有政府都会因为其童年时期的弱小无力而沉沦,君主和民众很快就会消失殆尽。
§111.或许此黄金时代(在虚荣的野心、万恶的占有欲和邪恶的色欲腐蚀人们的心灵,扭曲真正的权力和荣誉之前)拥有较多的美德,因而有较好的统治者和不太坏的臣民;一方面,当时并无不断扩张的特权来压迫民众,结果在另一方面,也没有关于权利的任何争执来削弱或限制长官的权力;因而在统治者和民众之间不发生围绕统治者或政府的纷争。然而,到后来的时代,野心和奢侈要维护并扩大权力,不做民众起初授权他做的事情,再加上阿谀谄媚使君主觉得自己拥有不同于民众的单独的利益,人们于是发现有必要更仔细地核查政府的起源和权利;并找到一些办法来限制无法无天的状况,防止该权力的滥用。他们原本将此权力托付给另一个人,目的只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现在发现此权却被用来损害他们自己了。
……
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
§211.若要清晰地谈论政府的解体问题,首先应当把社会的解体与政府的解体区别开来。造就社群、使人们走出散漫的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的,正是每个人与其余的人订立的协议,联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因而成为一个单独的共同体。使这种联合解体的经常的、几乎是唯一的途径,是征服他们的来自外国的武装入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整体来维护并支持他们自己),属于他们组成的整体的这一结合必然会终止,因而每个人都回到他以前所处的状态,可以自由地转移到其他社会,按他的意愿为自己谋取安全。社会一旦解体,该社会的政府肯定不复继续存在。这样一来,征服者的刀剑经常从根基上摧毁政府,把社会击得粉碎,使被征服或击碎的众生脱离那个本应使他们免受暴力侵害的社会的保护和依托。世人太了解、太能预见到这种使政府解体的方式,因而决难容忍,这里无需再作更多的说明。也不需要很多的论证来证明,社会一旦解体,政府就不能继续存在;这就像当构成一座房屋的材料被旋风吹散而散落各处,或者被地震震塌成一堆瓦砾时,房屋的构架便不可能存在一样。
§212.除了这种来自外部的颠覆以外,政府也可能从内部解体。
第一,立法机关发生改变之时。既然公民社会是其成员之间的一种和平状态,他们的立法机关担当仲裁者来结束可能发生在他们任何人之间的所有争端,因而就排除了战争状态。正是通过其立法机关,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团结并结合成为和谐一致的有机体。这是赋予共同体以形式、生命和联合的灵魂:由此,各处的成员相互之间产生了影响、同情和联系。因此,当立法机关遭致毁坏或解散时,接下来就是解体和灭亡。因为,社会的本质和联合在于有一个意志,立法机关一旦系多数人所建立,便表达了这个意志,并且可以说是维护着该意志。立法机关的宪法是社会首要和基本的行动,由此为他们联合的延续作出了规定,这是在一些人的指导和法律的约束下的联合,而这些法律是由人民同意和指派的一些接受授权的人所制定的,没有这种同意和指派,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都不能拥有制定对其他人有约束力的法律之权。当任何一个人或更多的人未得到人民的委托去立法而擅自行动时,他们制定的法律就是无权威的,因而人民并无服从的义务;由此意味着他们又开始不处于臣服状态,可以按照他们认为最恰当的方式为自己组建一个新的立法机关,有充分的自由权来抵抗那些不具权威却把束缚强加于他们的人所采用的强制力。当那些受社会的委任来表达公共意志的人们被排除在这种表达之外,而其他一些并无此权威或委托表达的人却篡夺了他们的地位时,每个人就都可以按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事。
§213.这种情况通常是由共同体内部滥用他们拥有的权力的人所造成:若不知道发生此情况的政府采取什么形式,那就很难对它作正确的思考并知道谁该承担责任。因此,就让我们假设立法权同时属于三类不同的人。
(1)世袭的某个人,拥有长年的、最高的执行权,并兼有在某些时间内召集和解散其他两者的权力。
(2)一个世袭贵族的会议。
(3)一个由人民选出的、有确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会议。假设是这样一个政府形式,那下述几点就显而易见了。
§214.第一,当这样一个人或君主以他自己的专横意志取代立法机关所宣布的作为社会意志的法律时,立法机关就变更了。因为作为事实上的立法机关,其规则和法律就要付诸实施,并要求得到遵守;如果订立了其他的法律,伪称了其他的规则并且予以执行,而它们并不是由社会组成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则立法机关显然就变更了。任何人未经社会的基本委派所授权而提出新法律或推翻旧法律,那就是推翻或颠覆制定这些法律的权力,因而就是建起了一个新的立法机关。
§215.第二,当君主阻止立法机关在其规定的时间召集会议,或阻止其自由地行使职权以实现当初组建时设立的目标时,立法机关就被改变了。因为不是有一些人或者开一些会,而是还有辩论的自由和完成为社会谋福祉的空闲时间,才构成立法机关的实质:当这些被剥夺或变更,以致阻止社会恰当地行使他们的权力时,立法机关就真的被改变了。因为构成政府的,不是政府之名义,而是设计来伴随这些名义的权力之运用和行使;这样一来,凡剥夺立法机关的自由或阻止它在规定的会期内采取行动的人,都在事实上取消立法机关并终止政府。
§216.第三,当借助君主的专横权力,未经人民的同意并违背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改变选举人或选举的方式时,立法机关也就被改变了。因为,如果由非经社会授权的人或者不以社会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选举,则当选的人也不是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机关。
§217.第四,如果君主或立法机关使人民服从外国的权力,那也肯定是立法机关的变更,因而也是政府的解体。因为人民加入社会的目的是维持一个完整、自由、独立的社会,受它自己的法律所支配,无论何时当他们被遗弃给他国的权力主导时,这个目的就丧失了。
§218.在这样一种组织体制下,政府在这些情况下的解体为何应归咎于君主,原因显而易见:因为他握有国家的武力、财富和职位供其使用,并且往往自以为或被他人奉承为理所当然的是,他作为最高行政长官是不能被控制的;所以唯有他才有这样的条件以合法的权威在这样的改革中取得很大的进展,并且在他的手中掌握着把反对者当作闹分裂的、煽动型的和政府的敌人进行恐吓或压迫的手段。而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或人民,若不发动足以引起关注的公开的、可见的反叛,则无法自己作出努力来改变立法机关;这种反叛一旦占据优势,所产生的效果与外来征服并无二致。此外,君王在这样一种政府形式下有权解散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从而使他们成为私人,他们决不能反对他或未经他同意即通过一项法律来改变立法机关,因为他的同意是他们发出的法令得到批准的必要条件。但是,只要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以任何方式贡献于针对政府的任何图谋,并且要么鼓励这些图谋,要么不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阻止这些图谋,那他们就是有罪的,而且参与了这桩罪行,这是人们相互之间所能犯的最大罪行。
§219.还有另外一个可使这样一个政府解体的方式,那就是,当拥有最高执行权的人忽视并放弃其职守时,就会让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得到执行。这显然是把一切都变成无政府状态,因而在实效上使政府解体。因为法律不是为了其自身而制定的,而是通过其执行来成为社会的约束条件,使该政治体的每个部分获得正当的地位和职能;当这整个地停止时,政府显而易见也停顿了,人民变成了没有秩序或联系的混乱的芸芸众生。哪里不再有对正义的管理用以保障人们的权利,在社会内部也没有其他尚存的权力来控制强制力,或者为公众提供必需品,哪里就肯定不再有政府存在了。如果法律不能得到执行,那就无异于没有法律。我认为,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是政治上的谜,是人的能力所无法想象的,也与仁慈的社会不协调。
§220.在诸如此类的情形中,当政府解体时,人民可以自由地按照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福祉的方式为自己建起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因其人员的变动或形式变化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而不同于先前的立法机关。因为社会决不能因为另一人的过错而失去它拥有的用以保护自身的固有的、原始的权利,而保护社会的实现唯有依靠一个既定的立法机关,以及公正地、不偏不倚地执行该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人类的状态并不是如此地悲惨,以致直到时机已太晚而找不到任何办法时才能运用这一补救措施。当旧立法机关由于压迫、阴谋诡计或被交给外国权力而解体时,才告诉人们说他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新立法机关而自寻出路,这只不过是在为时太晚、疾病已经无可救药时才对他们说可以指望得到救治。这事实上无异于让他们先做奴隶,然后才关照他们的自由;当他们戴上锁链时才告知说,他们可以像自由人一样行动。如果公然如此做,那就是愚弄而不是救助;如果人们在完全受暴政压迫之前毫无逃避暴政的办法,那他们就根本不能得到免除暴政的安全。因而确实是,他们不仅有摆脱暴政的权利,还有防止暴政的权利。
§221.因此,政府解体其次还有另一种方式,即在立法机关和君主的任何一方违背对他们的托付而行动之时。
第一,当立法机关竭力侵犯臣民的财产,使他们自己或社群的任何部分成为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主人或随意处置者时,他们就背弃了自己所受的托付。
§222.人们加入社会的理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向其授权的目的是可以制定法律、确立规则,作为社会所有成员的财产之保障和防护,以限制社会各部分和成员的权力,并节制其统治权。因为决不能设想社会的意志是这样的,即立法机关有权毁坏每个人意图通过加入社会而获得的、人民为之而受制于自己选出的立法者的东西;无论何时,当立法者们试图夺走并毁坏人民的财产或者把人民贬低到专横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他们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而就免除了任何进一步服从的责任,并且剩下寻求上帝为所有人抵制强制和暴力而提供的共同庇护一途。因此,无论何时,只要立法机关侵犯了这个社会基本准则,并由于野心、恐惧、愚蠢或腐败而竭力掌握对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绝对权力,或者将此交给任何其他人;则由于这种对托付的背叛,该机关便丧失了人民曾出于与此相反的目的授予其的权力。这项权力复归于人民,他们有权利恢复他们原初的自由权,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的立法机关来为他们谋取安全和保障,这正是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一般而言,我在这里所说的有关立法机关的话对于最高执行官也同样适用,因为他接受人民的双重托付,既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又担任法律的最高执行者,当他把自己专横的意志确立为社会的法律时,他的行为就背弃了这两种托付。他如果运用社会的强制力、财富和官职来腐蚀代表,让他们服务于他自己的目的;或公开地事先交代选民们,规定他们选举那些被他以诱惑、威胁、承诺或其他方法争取来服务于他目的的人;并利用他们来选出那些事先已答应投什么票和制定什么法律的人,那么,他的行为也背弃了对他的托付。如此操控候选人和选民,重新塑造选举方式的行为,如果不是从根基上击垮政府并毒化公共安全的根源,那又是什么呢?因为人民为自己保留了对其代表的选择权,作为他们财产的保障,这样做的目的无外乎他们总是可以自由地选举代表,而且这样选出的代表根据在审查和充分辩论后判断的共同体和公共福祉之必要性,可以自由地行动并提出建议。而在聆听辩论并权衡各方理由之前即进行投票的人们,则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准备这样的议会,竭力以他自己意志不加掩饰的附和者来取代人民真正的代表和该社会的立法者,如此做法肯定是有可能遇到的对信任的重大背叛和颠覆政府意图的宣示。对此,如果再加上把奖赏和惩罚公然运用于同一目的,并使尽滥用法律的所有伎俩,来摆脱和毁害所有妨碍这个图谋、不会顺从和同意背弃其国家权利的人们,那它究竟在做什么,就是毋庸置疑的了。这些人在权力的运用中违背了起初建立社会时对他们的托付,则他们在社会中应当拥有什么权力,就不难确定了。人们不能不看到,凡曾经尝试任何此类做法的人,都不再可能得到信任。
§223.对此,也许有人会说,人民是无知的,总是愤懑不平,由此而把政府的基础建立在人民不确定的意见和无常的性情之上,则将使政府遭受某种方式的毁坏;如果人民每当恼怒于旧立法机关时,就可以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则任何一个政府都不能够长久维持。对此我的回答是:正好相反。人民并不像一些人倾向于认为的那样很容易摆脱其旧形式。很难说服他们纠正在已经习惯了的组织构架中公认的缺陷。如果存在一些最初的缺陷或随着时间推移或因腐败而生的后天的缺点,则即便世人都看到了存在变更的机会,实际地改变它们也不容易。人民当中的这种久拖不决的、不情愿放弃其旧体制的态度,在本王国发生的许多次革命中,在现时代和过去诸时代,仍然让我们保留着,或者在几次无果的努力之后仍然把我们带回旧时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的立法机关。无论哪些挑衅使得我们的一些君王失去王位,但它们从未使人民走得足够远,以致用另一种体制取而代之。
§224.然而,有人会说,这个假设会给频繁的叛乱加入发酵剂。对此我的回答如下。
第一,这个假设并不比任何其他假设更容易激起叛乱。因为当人民被搞得处境悲惨,发觉自己遭受专横权力的恶劣运用时,即使像歌颂朱庇特的儿子一样赞颂他们的统治者,称他们为神圣的、天赐的,起源于或受命于上天,或者把他们吹捧成随你心愿的什么人或什么样子,还会发生同样的事情。人民在普遍遭受恶劣对待、权利受到侵害时,就会抓住任何机会摆脱沉重地压在他们身上的负担。他们将期待并寻找机会,在人事的变化、薄弱环节和偶然事故中,这样的机会很少是姗姗来迟的。谁在一生中若从未见过这样的例子,那他一定是涉世太浅;谁若不能从世界各种政府中举出这样的例子,那他一定阅读极少。
§225.第二,我的回答是,这样的革命不是在公共事务每次管理失当时都会发生的。统治者方面的重大失误、许多错误的和不当的法律以及人类弱点造成的所有过错,都将得到人民的容忍而不致叛乱或牢骚满腹。但是,如果一系列滥用权力、搪塞欺骗和密谋伎俩都倾向于同样的方式,使人民可以看到其意图,他们不能不感受到自己处在怎样的待遇之下,并看到自己正在走向何方,那么,不足为奇的是,他们会觉醒奋起,竭力将统治权交给能保障实现他们起初创建政府的目的之人。没有这些目的,古老的名称和似是而非的形式决不会比自然状态或纯粹无政府状态更好,只会糟糕得多;各种艰难困苦会非常严重且迫在眉睫,而补救之途却更加遥远,难以寻觅。
§226.第三,我的回答是,当立法者因侵害人民的财产而背弃对他们的托付时,人民有权以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的安全提供保障,这种权力是对叛乱的最佳防范和阻止叛乱最可能的手段。因为叛乱反对的不是那些个人,而是唯独建立在政府的宪法和法律基础上的权威;无论是谁,只要以暴力违背法律并以暴力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就真正并且确实是叛乱者。因为人们在加入社会并组成公民政府时已经排除了暴力,并为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平和他们之间的团结而接受法律,凡采用暴力来违反法律的人,就是实施谋反(rebellare,即再度恢复战争状态),从而成为真正的叛乱者。掌握权力的人,以他们拥有权威的幌子、他们手中所握有的强制力之诱惑以及围绕在他们四周的人们之阿谀奉承,最容易做出这样的事情,因而防止这种祸害的恰当方式,就是向那些最容易受到诱惑而跌入此陷阱的人表明其危险性和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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