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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法益取代权利作为全部立论的基础,将法益按其类型化程度不同区分为权、相对权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以此整合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民法理论体系;在大陆法系的大背景下以法益的区分保护理论来诠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通过三元规范理论解决成文法的稳定性与司法所追求的灵活性间的冲突;通过比较法和历史考察的方法明确请求权制度的功能与运作机理,剖解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二者概念的差别所导致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难点,在中国语境中借鉴物上请求权制度,在明确权利对象与客体之间区别的前提下界定知识产权对象的特征,配置相应的请求权,提出合乎中国实际、适于中国发展的请求权制度的规范设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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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孙山
1983年生,男,汉族,陕西靖边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通信学会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委员会委员,陕西省高校第二批“青年杰出人才”,陕西省2019年度“青年科技新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与民法基础理论。近年来在《法律科学》《当代法学》《法学杂志》《浙江学刊》《知识产权》《人文杂志》等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其中七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出版独著两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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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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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节知识产权请求权问题的研究目的
第二节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中的相关问题在本书中的章节安排
章利益还是法益:法益概念的探源与本土化
节法益概念在中国的本土化:立法的谬误与学术研究的自说自话
第二节法益概念探源
第三节法益概念之本土化界定
本章结论及启示
第二章法益的区分保护
节法益的分类——法益区分保护的逻辑前提
第二节法益区分保护的必要性与三元规范的分层保护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视野下法益区分保护的立法模式
本章结论及启示
第三章法益基础上知识财产法的体系建构
节财产与财产权之辨
第二节大陆法系框架下财产法体系的历史演进:“物”与“财产”的纠葛史
第三节知识产品受保护现象的本质解读:法益说对权利说的超越
第四节知识财产与网络虚拟财产冲击下财产法体系的当代命运
本章结论及启示
第四章民法上对象与客体的区分及其应用
节民法学中对象与客体的区分
第二节大陆法系对象与客体区分的历史考察
第三节对象与客体区分在民法中的应用:对象与客体区分的法技术价值
本章结论及启示
第五章请求权制度的运作机理
节请求权制度的历史考察:意思自治的逐步展开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称谓之争的普遍价值:请求权制度运作机理的例析
本章结论及启示
第六章请求权概念缺失背景下侵权法独立成编的逻辑困境及其突围
节名目繁乱的责任方式及其整理
第二节混乱的归责原则及其还原
第三节错综复杂的救济体系及其疏解
本章结论及启示
第七章请求权视野下“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规范设计
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条款的不足
第二节侵权责任编一般条款中的“过错”与“不法性”
第三节不法性与一般条款中基本原则的选择
本章结论及启示
第八章知识产权请求权的配置
节知识产权对象的基本特征对请求权配置的影响
第二节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具体配置
本章结论及启示
第九章知识产权请求权行使的限制
节知识产权请求权行使受限的原因与类型
第二节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限制
本章结论及启示
参考文献
后记:三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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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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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知识产权研究的理性方向
孙山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原论》即将出版,邀我作序。
孙山攻读博士期间,勤于阅读,涉猎广泛,潜心深究,长于思辨。他还自学德文,试图通过手资料,了解德国的历史以便于理解其民法理论,并运用哲学、经济学、法理学、民法学等知识和方法对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他从容不迫,正道向学,心无旁骛。他十余年不辍,不断思考,厚积薄发,逐渐有成。《知识产权请求权原论》一书是其成果之一。
本书在知识产权研究的领域中,察究基本概念,深入理论底层,沿着正确的方向,结出了丰满的果实。我认真阅读,受益匪浅。我认为,本书既是知识产权法学,也是民法学的研究成果。它既有知识积累,制度价值,更有概念阐释,观念掘进,具方法功能和理论意义,引人思想。
本书的“书眼”取名“请求权”,但遍览全书,却别有意蕴,“法益”才是贯穿首尾,反复论证的核心。“法益”和“请求权”,是近年来知识产权研究渐多出现的概念。限于制定法的局限,对于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而言,主要使用“权利”和“诉讼”术语。对“法益”“请求权”概念则相对生疏。专事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也较少使用这两个概念。我们惯用“权利”,但对它的本质、体系及其学说并不熟稔。天然的“唯权利论”,把“权利”当成钥匙,动辄用“权利”指代一切。研究者扎推在“权利”这块土地上挖掘资源,恨不得在“权利”这一头“牛”身上剥出七张皮来。就如梅迪库斯所言:“权利在司法中所占的主导性地位,长期以来遮住了传统学说考察其他思想的视线,人们将那些仅仅通过个别的命令得到的保护的法律状态,也视作了权利。”梅氏所言情况,中国从古至今,从未断绝,且于今为盛。除去上了法律典籍,以及“有名有姓”的权利和私权主体之间约定的权利之外,凡是有条件、有资格保护的利益,拥有者不顾法律的统一秩序,一律在其主张的利益后边缀以“权利”之名。在知识产权领域,“在先权利”“商品化权”“未注册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甚至像“传播者权”“公众使用权”的主张也侧身其间。这样一来,利益在法律上失去了层次。法律明文赋予的有名的权利,和当事人约定的相对权利,没有明文规定,但一旦拥有人请求,法律会出面保护的利益等原本呈现为立体的、有层次的、多元的利益保护结构,被一巴掌拍成一张单层“薄饼”,不分要略,不论轻重,统称为合法权利。《民法典》的设计者或许看到了这个问题,本意可能是试图设置一个开放式的兜底条款,却反其意,用了126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这个既不合逻辑,又脱离生活的闭锁的表述解决问题。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不言而喻,即但凡民事权利咸由法律规定。无论该权利出自宪法或其他法律,统称为民事权利。笔者认为,民事权利之外,并不存在一个“其他民事权利”。眼界的局限,思想的规矩,概念的缺失和理论的贫瘠,导致制度的供给不足,以致造成了这个局面。一方面,让“权利”概念硬生生地扛起它不能承受之重。另一方面,根据该条文的表述,应当理解为,只有那些经过拣选,并由法律规定的“利益”,才予以保护。如此一来,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技术进步迅速,新知层出不穷,“天下熙熙”“天下攘攘”,“利益”纷繁,接踵而至。“利益”的外观形态包罗万象,无所不在,寻求保护的对象之队伍会越来越长。如果不归纳、不抽象,沿袭类似“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模式,只要冒出个新对象就得立法,出现个新利益就命名权利,结果就是知识产权类的单行法律必将层出不穷,泛滥成灾,立法就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应付的窘境。法律的根本职能是调整利益关系,但又不可能对“利益”照单全收,都提供保护。因而需要从林林总总的表象中抽丝剥茧,找到利益的本体,并以“法益”划界,区分保护与排除。有“法益”在,大量的无命名、没有列举、语焉不详、无法律规定、无可计量的“未名”利益,尽管被深藏水下,也都有了被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按照《民法典》第126条,凡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均须由“法律规定”,则被固化,呈封闭系统。其如同刻舟求剑,跟与时俱进、生生不息的经济社会生活不相匹配。如果法律走进死胡同,难免造成法律概念和权利秩序的混乱,使私权主体对权利的理解,和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解释失去方寸。
知识是人类生活的主宰。知识产权法保护下的知识、技术,是企业、社会乃至国家获得并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资源。知识产权法是《民法典》的有机组成。作为私权工具,知识产权法肩负私权的组织、确认、运用和保护的根本任务。《民法典》作为人类历庞大、繁复的规则体系,并不是一个管理财产的被动的静态秩序的体系。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它的生命力。它所具有的综合、简便、高效的工具性,它的能动的品性,体现在它作为财富创新、财富流转,经济竞争的核心工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举足轻重的“扩张”功能。其优势在于,可以运用系统化思维,提炼、确认、整合与组织私权,构筑科学的私权体系。它以市场经济中的人类活动为镜像,把市场主体、权利性质、归属秩序和状态、法律行为、交易规则、违约后果、侵权责任、法律救济等规范与制度整合在一起,把私权的管理和运行纳入一个高效的系统,建立起高效的市场连接的技术,并降低这种连接的成本,旨在促进私权的化效用,提高将法律上的权利转化为财富的能力,为让社会保持持久的竞争力提供尽可能全面、精细、周全的服务。其中,私权体系的设计、规范和法律管理作为创新体系的基础,又是提高创新能力的关键。而对私权的确认、分类和整合是构建私权体系的前提。但是,和全球化下日益庞杂、高速变动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相比,《民法典》用“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利益”这种私权模式,难以构成科学与完善的私权体系,对民事生活的规范力不从心。
面对上述局面,“法益”的出现,为认定和保护那些没有上升为法定“权利”的“未名”权利,以及未落入“法律规定的利益”,创造了一个内涵科学、外延确切的概念。“法益”不但为完善私权体系作出重要贡献,并成为私权制度的基础要素。本书系统地梳理了“法益”概念的产生和运用历史,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法益”概念,不但有效地解决了利益的分层以及法律调整问题,而且还在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和不受保护的“利益”之间划分了明确的界限,为我们展示出一个层次分明、秩序井然的立体画面:,是“利益”的汪洋大海,属于公共空间。进入公共领域的知识、技术以及不入“法眼”的“小事情”,公众可以任意驰骋,天高海阔,自由利用,法律不予问津。第二,是隐于水下寻常不见的与液态海水截然不同的固体的巨大冰山。这属于需要保护的“法益”。第三,是高出水面的冰峰。它与水下的冰山,以及液态的汪洋大海界限分明,是法律赋权明文规定保护的权利。但那只是冰山之一角。“法益”,是法律权益的兜底概念。它把包括具有对世效力的权,私权主体通过约定构建的相对权利,以及既无法律赋权,又有保护价值的利益作为“法益”,悉数收入法律保护之“囊中”,从而实现了法律对私权领域正当利益的全面保护。“法益”,又如同一张丝线,把权利串在一起,既方便认定,又方便运用和保护。可见,本书中,“法益”才是事情的源头,是关系之实在,请求权不过是被法律保护的客体之法律表征。如若没有“法益”做基础,“请求权”理论和制度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与“请求权”相比,本书对“法益”的论述,更显价值。
人是观念的动物。有什么样的生活,就有什么样的观念。认识“法益”,有助于转变落后的财产观念。理解“法益”,对私权制度和财产理论建设意义重大。中国计划经济不到40年,但其影响却远远超过它的历史。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财产制度的基础。1956年建立的全盘公有制,消灭了商品生产,消灭了市场,消灭了私权制度,也消灭了财产。传统社会的财产体系、术语和观念也销声匿迹,城乡二元结构出现。在城市,基于居民待遇配以各种各样票证,如为保证日常生活按月配发的粮票(包括粗粮、细粮和精米、粗米票、)、油票、肉票、糖票、碱票、火柴票、粉条粉丝票、糕点票,以及布票、自行车票、缝纫机票、床票、衣柜票、工业券,在山西省甚至还有醋票等,加上根据“级别”的工资货币,共同构成了城市居民的“准财产”。之所以称其为“准财产”,是因为除了货币等财产外,其他“利益”并非“恒产”,如果受到侵害,很难找到救济途径。在农村,农民按其劳动力的等级、出勤次数、出力大小计算“工分”,且男女有别。再根据农副业的收成情况分配产品实物,通常没有货币分配。这种城乡二元“财产”制度具有强烈的身份色彩。改革开放恢复了久违的市场经济,重建了废弃的私权制度。消逝多年的与市场经济有关的财产制度,如法人、合伙、独资、企业、资本、投资、股权、公司、董事会、经理人、代理、广告、物权、专利、著作权、商标权、字号、债权、合同、信用、支付、侵权、违约、背书、提单、支票、汇票、证券、股票、债券、本金、汇率、基金、理财等固有概念,如似曾相识的归雁,成群结队,卷土重来。而计划经济时代的各种票证等“财产”形态退出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一批当年未及在中国消化的现代社会“财产”形态,如“名气”“性格”“教养”“风度”“气质”“品行”“身材”“手型”“相貌”“学识”“新闻”“时间”“采光”“资讯”“声音”“波段”“频道”等现代生活方式渐次进入中国人的生活。借助于观念的转变,大量的中国人迈入了现代社会。中国开始向现代社会转型,按照梅因关于现代社会的标准,社会开始“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变革令人愉快,个体人因此得到更大的自由。创造力总是和自由成正比的。自由解放了创造潜能,社会也因此获得空前的活力。“‘新的财产形式’会在‘社会的进程中突出涌现’。”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新技术、新产品、新的商业模式、新关系等新生事物呈几何数级,疯狂地增长。这些事物,借助互联网,一旦介入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的好处数之不尽。这些好处就是“利益”。“利益”一旦成为交易对象,就成为“财产”。上述情况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如交易机会、QQ号、商业外观、特色鲜明的广告语、创意独具的著作名称、游戏装备设计、网络游戏主播对游戏的设计、比特币、微博、微信、抖音、头条、打车寻呼讯号、打赏等。尽管这些“财产”中的很多东西都还来不及命名,但是,一旦它们受到侵害,只要拥有人道出真相,阐明道理,被法官认可,通常都会得到司法的救济,这些财产就是“法益”。可见,“法益”不是旁门左道,不是洪水猛兽,而是我们生活中始终和普遍存在的未名权利。“法益”反映着人类生机勃勃的未来。
可见,“法益”概念及其理论,可以帮助我们转变相对落后的财产意识,树立现代社会的财产观念。这些观念至少包括如下几点:,“财产是一种抽象概念。它指的不是物(things)、物质或其他东西,而是指人们之间关于‘物’的多种权利或关系”。第二,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好处,即“利益”。“利益”包罗万象,无处不在。其中的一些“利益”,无论它们来自何处,以何种手段获得,只要它能被人占有、支配,并成为可以交易的对象,该“利益”都可以成为“财产”,而一旦被法律认可,即成为正当权益。第三,创造是获得知识、技术的来源。知识、技术是获得财产的真正原始手段。财产不同于获得财产的手段。财产的质是同一的,但获得财产的手段是多元的。树立这个认识,并转化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内在标志。第四,财产的本体始终如一。财产形态是一个历史的概念。财产形态,生生息息,变动不居,你方唱罢我登场,呈现随着知识、技术积累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从爵位、什一税、官职、贵族头衔、皇家授予的经营特权、教会圣职推荐权、长子继承权、公职、父权、夫权、奴隶,到计划经济时代的票证,再到市场经济的更为复杂的财产形态,获得财产的手段不断变化。可见,财产并非目的,而是一个灵活的概念。正如有著作指出的:“财产不是不可改变的自然事实:‘尽管它与生命一样古老,但它全然是世俗约定的(conventional)--是一种手段、一种安排。’……财产权并非基建于自然法。它只是一种人类的创造,一种为激励经济活动而使用的手段,如果其他目的被认为更加重要,‘私有财产权就被加以调适,且将来还会做进一步地调适’。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法都仅仅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力关系的一种方法”。因此,“如果在1760年向一位美国法律人索要一份财产目录,列出他知道的所有财产类型,那么这份清单上的许多条目一个世纪以后已不再存在”。
“法益”概念及其理论,运用到知识产权制度中,有助于和传统民法财产体系的融合。私权所保护的利益,除了创造成果,就是劳动成果,或者经营管理成果等,他们全部来自个体人的智力及体力。依产业链论,创造与劳动在同一链条上,并在产业链中居于劳动的上游。可见所有财产形态同根同源。创造作为一切财富的源泉,既是财富的启蒙因素,又是开疆破土、不断拓展财富新界的力量。因此,在私有财产体系中,知识产权是全面、集中反映财产权利本质、构成、特征和本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可谓私权的标本。“权利云者,以法律之担保,得贯彻主张某利益之可能性也”,史尚宽这里所指的“权利”,应当包括有名的权利、相对权利和未名的“法益”。按照民法的原则,只要法律不禁止,民事主体得为任何民事行为。而根据该行为产生的民事关系,所生成的利益,均为合法,并受到法律保护。除了如上所列举过的交易机会、QQ号等之外,还包括大量的甚至永远无法获得确切的法律名分的利益,它们的持有人几乎无一例外都要求获得承认和保护。其中,那些值得法律“关照”并保护的正当利益,就是“法益”。按照科学赋予我们的眼界,知识作为人类对世界的认知成果是有限的。而未知的世界是无限的。“法益”概念正是这个世界观的反映,它表达了民事法律对未知世界的开放的精神理念。这是对事实的正视和对规律的尊重。“法益”是对法律赋权制度的补充,是对权利体系的重要完善。在进化思想的推动下,人类生活在变化中发展。所谓理性,就是尊重真相,顺从规律。理性转变为法律的原则表现为:哪里有权利,哪里就要给予救济。根据这一原则,《民法典》设立了第129条兜底条款:“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通过这一保障,为那些数不胜数,已知但未名,以及未来一定会发生的,不可预测的正当利益的保护,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所有民事法律,凡是违反这一开放原则的,必须作出修改。《著作权法》的修改,从作品条款,到权利条款,都贯彻了这一原则。本轮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3条第9款对作品的兜底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10条对著作权权利规定了4种人身权和12种财产权。两者都是名副其实的兜底的封闭体系。这种模式,不仅在制度上堵塞了作品和权利体系,重要的是如指挥棒,更像枷锁,给不少人构建了思想的牢笼。1990年版《著作权法》的实践,不断受到技术、经济的挑战。例如,互联网技术可以将图文压缩成数字,经互联网传输,还可以再现于电脑屏幕。读者或许记得,多年前媒体上激辩一时的王蒙小说“《坚硬的稀粥》案”,由于欠缺“法益”思维,更由于欠缺抽象思维,造成法官对照《著作权法》,无所适从。后来,有关部门“照方抓药”,仿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老套路,点灯熬油,弄出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才算放心。这种僵化落后的思维模式,深刻地影响了许多人对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导致《民法典》错失在其“初版”之际,在“形式”上位列其中的良机。2020年版《著作权法》对“作品条款”和“权利条款”,从封闭模式,改为开放模式。把第3条“作品条款”第(9)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把第10条“著作权权利体系”的兜底条款第(17)款修改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巧思,正视真相,尊重逻辑,也是让思想冲出牢笼的“觉醒”。如同一剂强心针,打开了作品和著作权权利体系的“闸门”,激活了《著作权法》的生命,同时为“法益”的适用开辟了空间。“法益”概念和制度,既是一个发现,也是一项发明。它反映了人类生生不息的创造力。“法益”既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公约数,解决某些基于知识、技术的财产权益长期以来苦于名不正、言不顺,不保护“斩不断”,保护“理还乱”的问题,又可以为这些保护提供经济学和法学上的合理性合法性根据,从而形成保护知识财产的理性秩序。例如,仰仗“法益”的解释力,对跨类的保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对域外既未注册又未使用商标的保护,以及对定牌加工,外贸产品内销的商标保护等形形色色的商标问题,都可以得到答案。从而使大量未名的知识财产和其他未名的民事财产一样,名正言顺地融入“法益”的同一蓄水池,取得同样的法律地位。“法益”作为纽带,还可以让人们认识到,知识产权和各类物权以及其他财产权,虽然长相不同,但其作为财产的基因,本质是相同的。不管是什么财产,身上都流淌着同样的利益、财产的血液。“法益”所反映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典》本体的深度融合。
“法益”概念和理论,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优势互补,提升法治水平。“法益”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中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借鉴和汲取英美判例法的精髓,大有裨益。通过该制度可以明显地提高司法水平。同时,该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我们正面临的局面是:受不断更新迭代的计算机、人工智能、互联网、量子等基础技术工具的催动,人类技术正在全方位、全天候、高速度、可持续地进步。科学发现和技术发展模式跃进到一个里程碑式的新时代。繁荣的副产品引发了大规模法律纠纷,也催生了新的规则。这在中国尤其突出。中国已经从落后的农业大国,成为世界上的工业国和贸易国。对中国人来说,这既是全面的挑战,也是得天独厚的机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所面对的纠纷,数量之大,涉及技术之前卫,引发的法律问题之复杂,远超过日本、英国、德国等老牌发达国家。尽管我们有了《民法典》,有了单行知识产权法律对有名权利作了详尽的列举式的赋权规定,例如,《著作权法》规定的16种权利。但是,法律条文再多,也无法满足变幻无穷的生活需求。朝气蓬勃的法官,面对新形态纠纷,既没有历史资料可以借鉴,也欠缺个体经验应对,或失之于常识,或语焉不详。例如,“体育赛事电视节目”法律纠纷案。事实是,节目的编导者以体育比赛的时间为线索,在体育场馆的空间中展开,在现场多个机位摄取的各种人物的活动和场面的不同的画面、声响中,追加上导播员的解说,经组合、配置,终制作出赏心悦目的电视节目。同一场比赛,一百个直播频道,除了比赛结果一样,会有一百个不同的比赛节目。其间,既反映编导者的不同审美取向、比赛结果偏好,也会考虑受众立场、爱好、情绪,乃至不同的观众群体对个别运动员的追捧等因素。该类节目的视听作品属性,既容易理解,也容易判断。但是,对这种简单事实的认定,却在法官、律师以及学界引发长期激辩。即便在司法裁决尘埃落定后,争论余波至今未平。处理此类事务,国际奥委会就高明得多,它索性声称,该组织所主办和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它的财产,并因此收获了巨大的财富。这种做法既有效保护了利益,又避免纠缠于法律争议。其底气以及背后的法律依据,就是“法益”。这方面的实际例证不可胜数,如20世纪80年代的借钱钟书作品之名而创作的小说《围城之后》,以及近年来出现的被称作“同人作品”的纠纷,游戏主播,甚至艺术“创意”、试验数据、设计步骤,以及一切有财产价值和法律意义的知识、技术,都可以用“法益”理论解决保护问题。
中国从2010年开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为“法益”概念和理论开辟了实践空间。其中,给知识产权法律司法适用“法益”理论,开辟了肥沃的土壤。制定法和判例法,都各有其先天的优势和缺陷。在漫长的历史中,两者互相交叉、取长补短,呈现以传统为主,但又相互融合的状态,因而实践中已经既没有纯粹的制定法,也没有纯粹的判例法国家。以中国为例,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就像“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形成了一个务实、开放式的法律体系。相信,在知识产权领域,如能设计有方,执行有力,矢志不渝,持之以恒,案例指导制度有可能大放异彩。
科学不是真理,而是一种思想体系,是追求真理,观察和认识世界的方法,是一种知识体系。衡量一部学术著作、一篇科学论文是否有价值,是何种价值,思想风貌优劣,学术品位高低,首先取决于作者的写作动机。通过写作和出版,他究竟想给读者带来什么,是资料、知识、学术综述,还是观念、理论、方法、思想?乍看起来见仁见智,没有统一的尺度,实则不然。在任何学科的共同体内,都有公认的价值判断标准。如果一本书的实质内容来自既有知识,著作者的贡献主要在于提供资料和学术归纳,其付出主要是检索、整理、综述,其行为就是多汗水、少创造。不可否认,一个检索全面、周详,综述系统的著作,贡献是独特的。但就学术而言,如果对现有研究成就欠缺突破,学术价值就很有限。学术是十分艰辛的思维创造活动,突破尤其艰难。资料记载,陈寅恪先生治学,独树一帜。他声言的授课原则是:书上有的,他不讲;别人讲过的,他不讲;他自己讲过的,也不讲。此话说起来轻松、漂亮,但做起来谈何容易!从中可以看出,做学问就是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为难自己。如果此说属实,陈寅恪被称为“教授的教授”,绝非浪得虚名。法学无疑属于科学。因此,读者评价法学著作的价值,是看能否给我们带来概念、思想、方法、法律观。读罢孙山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原论》,我认为它可以带来新思想、新观念,能给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制度建设和实践以重要的启示,有鲜明的学术和社会价值,值得一读。
本书主要讨论的“法益”“请求权”概念,是民法乃至法学学科的核心概念。和“法”“权利”“义务”“主体”“客体”“责任”等基本概念、范畴一样,都是法学的“大词”。法学实为概念之学。法学的正道和根本任务就是以义无反顾、登楼撤梯的态度,反反复复地研究这些基本概念,并发展出新的概念。笔者认为,以探究法学的“大词”为根基,深耕知识产权法学,是知识产权研究的理性方向,是问题意识的智慧选择。
借孙山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原论》出版,奉上如上文字,以为序。
刘春田
2021年3月于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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