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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实践行动的理由规范性研究

書城自編碼: 389857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哲學/宗教哲學
作者: 文贤庆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52040722
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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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在分析规范性、行动理由、合理性、规范性判断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日常生活的规范性现象做了本质性探讨,从元伦理学层面表明了道德规范性的本质在于人性心理机制的展现。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本书进一步系统分析了康德主义、休谟主义和后果主义等道德理论在规范性问题上的争论,清晰展示了这些争论的实质在于对人类不同心理图式的展示。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对规范性现象采取一种整体性的人类社会学视角,就可以有效避免有关规范性现象的各种表面互竞,从而在客观辩护性层面和实践性动机层面把规范性规约到有关人性的自然主义立场。
關於作者:
文贤庆,清华大学哲学博士,英国圣安德鲁斯大学联培生,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现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暨哲学系教授,道德文化研究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道德规范性、伦理思想史、康德道德哲学、美德伦理学和科技伦理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十余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和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多项;入选“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人才计划”、湖南师范大学“世承人才计划”项目;荣获湖南省第十二届、十三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在《哲学动态》《世界哲学》《伦理学研究》《道德与文明》等刊物发表论文30多篇;兼职《伦理学研究》编辑、《哲学中国》副主编,兼任中国知识论学会、中国青年伦理学会理事;担任《哲学研究》《哲学动态》等刊物审稿专家、学位论文评审专家等。
目錄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导言
一、一个元伦理的规范性问题
二、研究现状
三、问题的提出
四、问题的解决及本书的结构
五、研究的方法及预期成果
第二章 行动的理由规范性的一般特征
一、意向性行动的规范性分析
(一)行动的意向性结构
(二)意向性行动的结构规范性
(三)意向性的规范性本质
(四)行动理由的辩护式规范性
(五)有关意向性行动的规范性争论
二、道德生活中的规范性现象: 有关合理性的解释
(一)规范性与合理性
(二)合理性的本质:能力合理性
(三)理论合理性:推理能力作为一种核心
(四)实践合理性的规范性
(五)理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的本质
(一)有关规范性的几点说明
(二)规范性的实践性:动机的本质
(三)规范性的客观性:基于价值的论证
(四)规范性的客观性:基于欲求的论证
(五)规范性的双重本质
第三章 康德主义对理由规范性的证明
一、康德论道德的规范性
(一)有关自由意志的挑战
(二)绝对命令的规范性
(三)来自道德法则的动机
(四)基于自由意志的道德规范性
二、康德论意志行动的道德动机
(一)意志与任意
(二)两种实践原则: 法则与准则
(三)作为实践理性之意志的动机
三、科斯嘉德对道德规范性问题的证明
(一)绝对命令的规范性
(二)实践同一性
(三)道德同一性
(四)基于反思心灵对道德规范性辩护的失败
第四章 休谟主义对理由规范性的证明
一、休谟论行动动机
(一)欲求的本质
(二)信念的本质
(三)动机: 欲求—信念机制
二、工具主义的规范性及其批判
(一)休谟的工具主义思想
(二)有关休谟式的工具主义的批判
(三)实践理性的不同运用
三、对休谟规范性思想的辩护
(一)要求的规范性和理由的规范性
(二)布鲁姆的“应当操作者”观点
(三)休谟有关道德规范性的一般思想
四、休谟式的结构规范性
第五章 内在理由概念的规范性
一、真值条件表述:从动机内在主义到认知内在主义
(一)内在理由的概念说明
(二)准休谟式解读
(三)认知内在主义解读
二、健全慎思路径
(一)健全慎思路径与主观动机集合的关系
(二)健全慎思路径的作用
(三)一种广义的实践合理性
三、有关内在理由的批评与辩护
(一)对主观动机集合的质疑及其辩护
(二)对健全慎思路径的质疑及其辩护
(三)对实践合理性的质疑及其辩护
四、内在理由概念达到的规范性意义
第六章 基于三种人称立场论道德规范性
一、第一人称立场
(一)科斯嘉德的反思
(二)德拉蒙德的人格主义
二、第二人称立场
(一)达沃尔的第二人称立场
(二)列维纳斯的第二人称立场
三、第三人称立场
(一)基于目的论视角的分析
(二)基于实在论的分析
四、批判性立场
五、人称问题中的道德规范性本质
第七章 道德规范性的本质
一、规范性判断的本质
(一)有关规范性判断的客观标准的争论
(二)规范性判断与欲求的关系
(三)规范性判断的客观标准
(四)规范性判断体现客观性的两种方式
二、道德规范性理论的本质特征
(一)目的论结构
(二)不偏不倚性
三、普遍化的反思
(一)康德式的理性主义
(二)休谟式的情感主义
(三)后果主义
第八章 从道德心理学迈向道德社会学
一、方法论与两个关键性概念
二、心灵的自我认知
三、实践承诺和责任
四、指向语言交往的心灵说话
第九章 结语
內容試閱
序 言
文贤庆博士的新书即将出版,嘱我作序,我未加思索即予应允。后来细想了一番,却有点犹豫了。2019年是我人生的最大转折点。较长时间我既研究伦理学,也研究科技哲学。长期浸润于名利场,不觉中已私德大亏。2019年受一顿痛击而幡然梦醒。自此,觉得自己已不配讲伦理学。余生唯当尽除恶习,恢复本性。文贤庆博士论文的论题是伦理学方面的,按说我已没有资格为之作序,但既已应允,就不好推脱了。权且谈谈自己的读后感吧。
文贤庆博士新书名为《实践行动的理由规范性研究》(以下简称《规范性研究》),该书着力论证:人类社会基本道德规范是具有客观性或合理性的。这一思想努力至关重要。如果像某些思想家认为的那样,道德话语是纯粹的情感表达,无任何客观性可言,那么人间就无正义、公理可言,进而即可宣称: 强权(甚或暴力)就是正义和公理。
我们肯定不能接受这种“丛林逻辑”。《规范性研究》一书的思想努力就是拒斥这种“丛林逻辑”的努力。该书的论证思路如下:
对规范性问题的回答本质上既有赖于对客观性标准的辩护,又有赖于对行动动机的说明。理性和感性都是人性的特质。我们并不需要死守基于理性的客观性辩护和基于欲求的动机性说明。理性并不像休谟主义者们所反对的,只能够为规范性的客观性结构辩护,就理性属于人类心理而言,它能够内在地引起感性的情感,进而能为规范性提供价值的辩护和动机的说明,只是在有关动机的说明中,理性的作用并不那么直接;与之相对,感性并不像康德主义者们所反对的,只能够为我们提供有关行动动机的说明,就感性属于人类心理而言,其实在性也能够为规范性提供客观性来源,只是在这种辩护中,感性还需要与实践理性共同作用。
反思性是人类独有的本质,反思性在根本上也就是理性的反思性。理性能力作为人的本质特征之一,体现为人类面对自己生活世界的规范性特征时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在生活世界就直接表现为具有规范性特征的合理性。
关于行动之价值的探讨也就是关于行动之道德性的探讨。关涉他人的行动理由就是一个道德判断。基于个体的规范性判断如何能够对每一个行动者都具有规范性权威呢?规范性在道德评价上的客观性归根到底存在于行动者个人与共同体中的他人的关系之中。规范性在这种意义上尽管只具有较弱的客观性,却是我们道德生活最本质的特征。
从道德心理学向道德社会学的跨越表明,有关人类道德的规范性现象最终需要在实践经验中得到解决,但人类的实践经验会因为不同的物质基础和历史文化而呈现出种种差异。就此而言,对道德规范性的探讨不可缺少人类社会学的考察。
理性作为一种能力是自身的规范,这也就意味着,对于纯粹理性,唯一的规范就是自身作为一种能力在应用时始终保持自身作为一种能力的特质,我们可以把这种特质称为理性的不矛盾性、一致性和融贯性。
我们很难在实存论意义上说一种能力单独就能成为一种形而上的实体,能力的表现总是关涉某种关系。基于此,理性能力的不矛盾性、一致性和融贯性就被表述为主体与某个主体之外的东西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表述可以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理论合理性指我们通过概念、命题、判断等构成一个有关知识的真假判断;实践合理性指我们通过主观心理形成的信念和命题态度而构成一个有关主体行动的判断。总而言之,有关理性的规范性思考也就是有关理性的不矛盾性、一致性和融贯性的思考,它具体表现为有关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规范性思考。
任何行动总是基于认知的前提才可被称为理性的,所以有关理论理性的真假探讨就构成了实践理性的基础。信念合理性是使得一切其他合理性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通过信念合理性,我们才有可能把客观世界表象为针对我们而言的一种规范性或理由。然而因为这种合理性针对的是一般意义上对于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者而言所具有的形式合理性,我们只能说这种合理性在一种必要条件的意义上表示出了一种结构性要求的规范性。但是对于作为一种自由的理性存在者的人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在一种充要条件的意义上为我们的行动合理性给出一种辩护性的规范性解释。
从根本上来说,合理性就是有关我们认知的合理性,我们通过各种具体的功能化而表现的合理性都是基于认知合理性之上的二阶合理性。尽管就合理性探讨而言,正是这种二阶合理性才充分展现出合理性的实质内容,但是在探讨二阶合理性之前,必须首先探讨更具根本性的认知合理性。
既然人的理性能力也属于一种客观存在,那么理性作为一种能力首先必须遵守不矛盾性、一致性和融贯性,事实上,我们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理性自身是规范性的。
尽管我们只有通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能力的理性才能认识到合理性问题,但是就合理性的表现形式而言,它实际上展现的却是理性作为一种能力的本质。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合理性概念表现的是我们在慎思和推理的理论认识以及我们通过理性认识做出的各种实践回应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实践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理性作为一种能力表现为对主体行动的控制力,它是一种最根本的合理性,可被称为“能力合理性”(CapacityRationality)。能力合理性使得人区别于动物,或者说,能力合理性使得人具有了人格特征。只有在一个人拥有能力合理性的前提之下,我们才可以评价其行动是否合理。在理论认识上,能力合理性表现为我们能够对信念或命题的真假做出合理性的推论和判断;在经验实践的意义上,能力合理性表现为我们能够通过使用理性来决定我们的合适行动。总而言之,正是通过合理性能力,我们才把自身所具有的各种能力表现为一种合理与否的判断,在把客观世界变成我们的认识的过程中,我们通过概念化的思考、一以贯之的推理等具有规范性的方式使得世界的很多方面构成对我们而言具有规范性意义的各种理由。合理性能力作为一个统一的概念,超越了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的划分。
正是通过推理的一致性,我们才能在一种关系网中把各自独立的各种认知串联起来,形成整体的认知。当然,这也是我们继而形成行动的根据。客观合理性是这样一种观念: 认知主体形成的各种信念和命题态度必须与经验世界一致、融贯、不矛盾。
一种心理状态,要么通过能力合理性表现为信念上的一致性和融贯性,要么表现为推理中的一致性和融贯性。对推理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的探讨也就构成了对理性的规范性本质的探讨。我们的理论推理对形式逻辑的遵守是我们的规范性要素之一。
以上是对《规范性研究》一书之论证思路的概述。按照这一论证思路,我们会认为,实践理性(或实践合理性)的客观性归根结底奠基于理论理性(或理论合理性)的逻辑一致性或不矛盾性。据此,面对现实生活世界中不同国家、民族、阶级、阶层、性别乃至个人之间出现的争端或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便是对话、协商、论辩。在对话、协商、论辩中,冲突双方都讲理而不耍横,才便于冲突的平息。就此而言,民主法治才是维持社会正义和公序良俗的最佳制度。在民主法治社会内部,一个讲理的人若与一个不讲理的人发生严重冲突,就可以通过具有强制力的第三方——法院——加以裁决以平息冲突。民主法治国家较好地废除了上述提及的“丛林逻辑”。但在当今国际社会,虽然民主法治是多数国家所认同的政治制度,但仍存在顽强的反民主法治势力。虽然也存在国际法和各种国际公约,但大国、强国罔顾国际法和国际公约而侵略弱国的事时有发生。国际法庭和联合国都没有实质性的权威,无力对不讲理的国家实行强制。不讲理的国家也不难装出讲理的样子。恰在这种情况下,暴露了逻辑学的“不矛盾律”的弱点: 实际上不讲理且滥用暴力的人们(或国家)不难讲出一套具有一致性、融贯性的道理,甚至提出一套具有一致性、融贯性的漂亮理论,为其集团私利或国家私利辩护。一套具有逻辑一致性的精致、漂亮说辞,既不一定真实,也不一定正当(伦理学意义上的)。可见,仅用逻辑学上的“不矛盾律”并不足以为规范的客观性奠基。道德规范的客观性还源自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尊重每一个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应是人类的底线道德规范。这种底线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也是道德规范之客观性的基础。
该书广征博引,思路缜密。作者立于学术前沿,有十分开阔的学术视野,表达了深刻的哲学思想。读完该书,我们会确信: 人间自有公道在,讲理而不耍横是民主法治社会对每一个人的底线要求,做一个讲理而不耍横的人,须保持自己言说的一致性、融贯性和不矛盾性。

卢风
2022年10月21日于清华园荷清苑


前 言
人类的实践生活弥漫着规范性,而道德哲学即是试图为人类生活给出规范性指导的学说。在这个意义上,一切道德哲学给出的理论都应该是规范的。然而,甚至在具体的规范伦理学被给出之前,我们就遭遇到了有关道德哲学的元伦理学问题。当我们提问“一个人应该怎么生活?”时,我们首先就遭遇到了有关“应该”的理由问题:“应该”指涉一个人什么样的行动理由?它指涉的是某些事情或事实吗?我们如何才能证明这些行动理由的事实?如果我们不能首先在元伦理学上弄清楚行动理由的规范性本质,我们也就不能给出任何有益的规范伦理学。因此,元伦理学和道德心理学的考虑在道德哲学的探讨中优先于规范伦理学。
既然一种规范性是我们人类自己认识到的生活现象,那么规范性在根本上就关联于我们的人性本质。一般而言,我们的人性本质体现在理性和感性两个方面,因此规范性也就通过我们的理性和感性而关联于我们的生活和行动。如果我们把理性和感性都看作是我们人类的心理图式,那么我们的探讨也就是关于人类生活的规范性现象是如何通过我们的心理图式展现出来的。
规范性作为一种标准总是具有客观性,关联于人类心理,我们需要考察规范性的客观性是如何通过人类心理图式显示出来的。从几种主流思想的考察入手,我们可以看到人类行动的规范性所具有的客观性和实践性特征。康德主义和休谟主义分别被认为通过强调理性和感性而为人类的规范性现象做出了代表性的解释,然而康德主义的解释因为对实践性解释的无力而遭人诟病,休谟主义则被认为无法为规范性提供一种积极的客观性辩护。与康德主义和休谟主义不同,威廉姆斯通过关联于个人完整性的内在理由概念为人类生活的规范性给出了一个有关规范性的独特说明。不过,对于人类规范性现象而言,一种相关于他人的道德规范性具有独特的意义。这种规范性在根本上关联于人类生活彼此之间的关系,其客观性并不像客观世界那样强硬,尽管如此,它却是我们人类生活中最独特的规范性现象。
通过全方位地探讨人类心理图式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我们探究了人类行动的理由规范性现象。这种现象在本质上就是一个自由理性的人思考如何在一个容纳了许多和自己具有同样属性的他人的实践共同体中相互负责的问题。然而,我们尽管可以基于不同的人称立场揭示人类的道德心理是如何负责的,但我们彼此之间到底该如何负责则要求我们从道德心理学迈向道德社会学,而道德社会学因为经验条件的差异则对该问题的回答保持一种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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