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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字学习版

書城自編碼: 379103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2822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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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大字醒目 大字号、宽行距,版式疏朗,阅读顺畅,体验更佳
◎双色标注 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多种形式标注,方便读者迅速把握法条脉络
◎关联注释 注释 案例 相关法条 小测试,多维度帮助读者学懂弄通会用
◎实用图表 以图表形式总结提炼,法条重点,一目了然
◎案例指引 精心选取相关案例,贴近生活,通俗易懂
◎学法测试 判断 选择 填空,三种题型,及时检验学习效果
內容簡介:
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为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22年推出的法律法规系列图书,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本丛书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广大读者记忆、学习。
本分册为反垄断法分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反垄断法》的出台能够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反垄断工作的原则要求】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六条【经营者集中的原则规定】
第七条【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原则要求】
第八条【特定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进行垄断】
第十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加强反垄断法实施】
第十二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第十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相关市场定义】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垄断协议定义】
第十七条【横向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九条【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
第二十条【垄断协议豁免】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三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界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二十七条【豁免申报】
第二十八条【申报文件】
第二十九条【申报文件补交】
第三十条【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审查期限中止】
第三十三条【审查考虑因素】
第三十四条【审查决定】
第三十五条【附加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六条【审查决定公布】
第三十七条【审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禁止指定交易】
第四十条【禁止违规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
第四十一条【禁止妨碍商品自由流通】
第四十二条【禁止限制招投标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禁止不当限制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禁止以抽象行政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四十七条【调查措施】
第四十八条【调查程序】
第四十九条【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被调查对象的配合调查义务】
第五十一条【被调查对象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和公布】
第五十三条【承诺制度】
第五十四条【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五十五条【约谈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确定罚款数额时考虑的因素】
第六十条【民事责任和民事公益诉讼】
第六十一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拒绝、阻碍审查和调查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信用惩戒】
第六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六十六条【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十九条【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附录一 相关规定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二 实用图表
內容試閱
编辑说明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方便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全新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丛书。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体例新颖,内容翔实,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真正让法律走到读者身边、走进读者心里。
本丛书的特点如下:
1. 大字醒目。正文法条内容通过双色印刷、大字号、宽行距等精心设计,版式疏朗,阅读顺畅,致力于为读者带来更佳的阅读体验。
2. 双色标注。对法条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形式标注,既能有效消除读者对复杂、烦琐法条的畏难心理,又能帮助读者迅速把握法律法规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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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用图表。立足读者实际需求,以图表形式对所收录的法律法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提炼,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帮助读者更加直观地理解核心条款。
5. 电子增补。为了帮助读者随时掌握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本丛书将适时进行电子增补,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出版服务”中的“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关注我社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注释
本条列举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七项立法目的,即:(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3)鼓励创新;(4)提高经济运行效率;(5)维护消费者利益;(6)维护社会公共利益;(7)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中,“鼓励创新”是2022年《反垄断法》修正时新增的表述。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注释
本条明确规定了本法的空间效力,即:本法不仅调整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还调整在我国境外发生但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
典型案例
B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1]
A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A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A深圳分公司)是全球性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共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B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B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拥有无线通信领域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协商中违反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实施了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就相同专利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给 A公司、A深圳分公司的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B公司已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英国法院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B公司已在其他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对A公司等参与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的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涉及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管辖问题。案件既涉及双方主体在全球不同司法辖区平行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对我国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影响,又涉及垄断纠纷的相关案件事实发生在国外应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本案裁定以《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的域外适用原则为依据,对垄断纠纷的域外管辖问题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对人民法院依法积极行使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典型意义和促进作用。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9条
《民诉解释》第24条
《垄断民事纠纷规定》第4条
第三条 【垄断行为的类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注释
本条规定了垄断行为的三大种类。
(1)根据本法第1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根据本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根据本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2449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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