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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用版)

書城自編碼: 172792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2729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1-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03/96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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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法通则》共9章,156条,主要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只有156条,且都是对民事关系的原则性、系统性的规定,但其条文内容足以涵盖全部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因此说,《民法通则》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和指导性,是民商事法律的基础。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公民]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户籍]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 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 件】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 件】 ’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l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理解与适用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条文参见
《合同法》第3条[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婚姻法》第2条[婚姻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理解与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即善意、诚实、信用。善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态,要以应有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要求行为人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弄虚作假;信用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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