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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書城自編碼: 174771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赵秉志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2771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1-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33/387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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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全面阐释《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背景,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邀约下,北师大刑科院专门组织人员编写了《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一书,由赵秉志主编。全书参考《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立法资料,并及时地结合有关《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司法解释、司法性文件,全面而深刻地解读了《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全面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也有利于我们全面了解刑法修正案的发展历程、立法内容以及司法适用可能遇到的问题。
本书含最新出台的四个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
內容簡介:
本书共由三十六个专题及附录组成,分别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宏观问题、罪名问题、相关条文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解读。其中,每个专题分“修法背景”或“立法背景”、“内涵解读”和“司法适用”三个方面展开,主要根据我国立法机关对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说明,对《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阐释。《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最新出台的四个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意义,有助于读者深入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的内涵和司法适用。
關於作者:
高铭暄(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和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担任学术顾问,赵秉志(北师大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担任主编
目錄
第一专题 《刑法修正案(八)》的宏观问题
第二专题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暨免死的立法
第三专题 管制执行的完善
第四专题 死缓犯减刑的完善
第五专题 减轻处罚的完善
第六专题 累犯制度的完善
第七专题 坦白从宽的立法
第八专题 立法从宽的完善
第九专题 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
第十专题 缓刑制度的完善
第十一专题 减刑制度的完善
第十二专题 假释制度的完善
第十三专题 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免除制度的立法
第十四专题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完善
第十五专题 叛逃罪的完善
第十六专题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
第十七专题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完善
第十八专题 食品安全犯罪的完善
第十九专题 走私罪的完善
第二十专题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立法
第二十一专题 金融诈骗罪的刑罚完善
第二十二专题 发票犯罪的完善
第二十三专题 强迫交易罪的完善
第二十四专题 有关人体器官犯罪的立法
第二十五专题 强迫劳动罪的完善
第二十六专题 盗窃罪的完善
第二十七专题 敲诈勒索罪的完善
第二十八专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
第二十九专题 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第三十专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完善
第三十一专题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刑罚完善
第三十二专题 盗掘文物犯罪的刑罚完善
第三十三专题 污染环境罪的完善
第三十四专题 非法采矿罪的完善
第三十五专题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完善
第三十六专题 刑罚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附录
內容試閱
第十六专题危险驾驶罪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立法背景

(一)修法原因
……
(三)立法意义
……



二、内涵解读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该罪,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限定为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这里存在两个有争议的问题:一是本罪的主体除直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外,是否还包含其他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二是行为人是否需要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方面:
1.行为人必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一方面,行为人驾驶的地点必须要是在道路上,而不能是工厂里等特殊的场所,也不能是在铁路上、水中或者空中等其他空间地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本罪所针对的事发场所,打击当下最需整治的危害行为。当然,并不是说行为人在这些场所实施了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只不过是不能以本罪论处,仍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犯罪。另一方面,行为人驾驶的对象必须是机动车。尽管在交通肇事罪能否驾驶非机动车构成还有争议,但是本条文规定得很清楚,严格解释而言,本罪主体所驾驶的对象只能是机动车。换言之,行为人若在道路上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或驾驶非机动车追逐竞驶,都不在本罪的约束范围,造成危害后果或公共危险的,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但不构成本罪。
2.就酒驾而言,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达到醉酒的标准。一般而言,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醉酒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主要参照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目前,以2004年5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该国家标准进行认定,……
3.就追逐竞驶而言,行为人必须驾驶机动车实施了追逐竞驶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四)犯罪客体
本罪的所侵犯的客体,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从《刑法修正案(八)》的法条来看,这里不包括水上以及空中交通运输安全。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从属于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概念比公共安全、甚至比交通运输安全都要具体得多,换言之,就是范围更加狭窄。一般来说,一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也同样是相应的刑法条款所要保护的法益。如此狭小且具体的客体,说明了本条修法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同时也表明了修法时对于打击范围的权衡与考虑。



三、司法适用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尽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条文的规定,本罪是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刑法典第133条为交通肇事罪),但是本罪与交通肇事罪无论是从构成还是从刑罚上,都有显著的区别。具体而言,二罪的区别包括以下方面:
……
(三)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相对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更为显著,具体也表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
……
总之,危险驾驶罪在很大程度上被包含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信危险驾驶罪在订立时,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要补充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空白。近几年,危险驾驶行为,尤其是酒驾、追逐竞驶造成了多起特大交通事故。虽然这些肇事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以前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法律却是很难防范于未然。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行为,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畸重,而其他行政处罚则过轻,达不到惩戒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所制定的危险驾驶罪可谓为这一问题找到了目前较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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