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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国社会学》(第八卷)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编,选录的是近几年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社会》等社会学领域核心期刊上的相关论文,论文作者皆为此领域的研究者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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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社会学》(第八卷)是社会学研究前沿论文集,收录了最近几年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内有关“制度变迁与社会的生产”、“权利运行的制度机制”、“群体资格和认同”的优秀研究论文和报告,对中国的社会传统和制度变迁、权利机制、群体认同等进行了历时分析和片段式的个案分析,展现了当今学术界对以上诸领域的最新认识,是不可多得的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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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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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与社会的生产
户口还起作用吗?
——户籍制度与社会分层和流动
陆益龙
新制度是如何落实的?
——作为制度变迁新机制的“通变” 刘玉照 田青
调控失灵与社会的生产:以房地产业为个案及个案拓展 王 星
权力运行的制度机制
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
——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
周雪光
中国民间社会的理:对地方政府的非正式约束
曹正汉 史晋川
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实践逻辑
王汉生 王一鸽
社区选举:在高投票率与政治冷漠之间
熊易寒
群体资格和认同
部分群体资格:以高校学生入党经历为例
刘 爽
转型心理学:以群体资格为中心
方 文
打工妹的话语策略与城市适应
朱 虹
被动城市化群体城市适应性与现代性获得中的自我认同
——基于南京市561位失地农民的实证研究 张海波 童星
市场转型时期国企工人的群体认同和阶级意识
吴清军
学术述评
非常规行动与社会变迁:一个社会学的新概念与新论题 张兆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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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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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
周雪光
斯坦福大学
提要:中国一些基层上下级政府行为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在执行来自上级部门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各种指令政策时,常常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这些政策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检查,导致了实际执行过程偏离政策初衷的结果。本文从组织学角度,对这类现象提出一个理论解释。本文的中心命题是:在中国行政体制中,基层政府间的共谋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制度化了的非正式行为;这种共谋行为是其所处制度环境的产物,有着广泛深厚的合法性基础。本文讨论组织制度的三个悖论,对这一现象提出理论解释:1政策一统性与执行灵活性的悖论;2激励强度与目标替代的悖论;3科层制度非人格化与行政关系人缘化的悖论。本研究强调,共谋行为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政府官员或执行人员的素质或能力,其稳定存在和重复再生是政府组织结构和制度环境的产物,是现行组织制度中决策过程与执行过程分离所导致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近年来政府制度设计特别是集权决策过程和激励机制强化所导致的非预期结果。而欲改变这一状况,首先需要对政府组织现象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有力的理论解释。
关键词:基层政府 共谋现象 制度环境 集权决策过程
一、现象与问题
作为中央政策执行过程的最终环节,基层政府在中国政府组织制度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战略位置。已有许多研究关注分析基层政府的状况和行为参见赵树凯,2005,2006b;在社会学领域,参见周飞舟,2006;张静,2000;吴毅,2007。在中国政府组织制度中,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各项政策指令是基层政府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上级决策者和政策研究者经常用“上传下达、令行禁止”这样的词汇来形容基层政府工作的理想状态。但实际生活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在执行来自上级部门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各种政策指令时,一些基层上下级政府常常共谋策划、暗渡陈仓,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手段予以应付,导致了实际执行过程偏离政策初衷的结果。例如,一位镇政府主管计生工作的官员这样描述有关的检查工作:
省市县都组织检查。当省里来检查时,市、县、镇联合起来对付省的检查团;当市里来检查时,县镇就联合起来对付市里的检查团。省里到县里检查时,事先不通知去哪个镇或村。但是,实际上各地政府都联合起来对付检查团。省里来的时候,市里县里就提前来打招呼:“你们那里的问题处理好??”检查团到了县里,各个镇都得到通知,严阵以待。一旦领队的得到通知去哪个村,在去那个村的路上就有电话通知到那个村,连车号、时间、地点的消息都十分详尽。检查团一般都是早晨8点以前就到达。所以,一大早,村里妇女小组长就在各个路口把守,一旦发现情况就立即通知村里,把有问题的孩子转移出去??我工作6年来,除了有一个乡被省检查团查出来外,只有两次两个镇是县里检查出计划外的问题,做了一票否决的处理,镇书记和镇长都调换工作,没有重用。县里也没有向上报告。访谈记录H2346
这种上下级政府间联手应对上级政府的现象普遍地存在。例如媒介屡次披露,煤窑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基层政府间层层包庇,封锁消息,隐瞒不报。再如,媒介时有报道,某些基层官员滥用权力,压迫民众;一旦事发,自上而下调查时,当地基层政府上下级也经常互相掩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参见陈桂棣、春桃,2004;高王凌,2006。这些行为有着各种表现形式,或者是基层政府出现问题而游说直接上级部门为之掩盖保护;或者是直接上级部门要求下级部门掩盖问题,以应付来自更上级政府的要求和检查。更多的情形下,这类行为体现在上下级基层政府持续双向的互动过程中。因为这些应对策略和行为常常与上级政策指令不符甚至相悖,所以它们大多是通过非正式方式加以实施例如“,打招呼”,私下安排等。本文用基层政府间“共谋行为”这一概念来概括描述这类非正式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本文所关注的基层政府“共谋行为”是在中性意义上使用的一个分析概念。如下文所讨论的,这些“共谋现象”在很多情况下是基层政府执行政策时所表现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源泉。而那些负面意义上的基层政府间共谋行为虽然是中央政府所不愿意看到并且是力图克服的,但这类行为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表现之公开、运作之坚韧却是少见的。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政府制度职能的演变和改革,这一问题也日益突出,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重复再现的组织现象是建筑在稳定持续的组织制度基础之上和相应的组织环境之中的。本文对这一现象从组织学的角度尝试提出一个理论解释。
我们的中心命题是:在中国行政体制中,一些基层政府间的共谋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制度化了的非正式行为。即,这种共谋行为是基层政府所处制度环境的产物,因此有着广泛深厚的合法性基础和特定的制度逻辑。这里使用的“制度化”概念来自组织社会学中的新制度学派MeyerRowan,1977,参见周雪光,2003。“制度化”的意义是,某个特定的组织行为或组织结构被社会或组织环境中有关各方所广泛接受,因此具有合法性或合理性;而组织环境中的制度化机制促就这类现象的稳定存在、重复再生。从这个角度来看,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恰具这些制度化特点:一方面,这些共谋行为大多与正式政策法令的明文规定不一致甚至相悖,旨在应付、欺骗、蒙蔽上级政府,因此多以非正式形式出现;但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并不是个别官员或个别部门的私人活动,在许多情形下,它们在正式组织权力结构下公开运作,以政府部门的组织权威辅以实施,甚至是大张旗鼓地加以部署安排。这些做法已经成为上下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的“共有常识”commonknowledge。
二、“共谋行为”的组织基础和制度环境
在经济学研究中“,共谋行为”collusion,亦译“合谋行为”,这一概念指在非充分竞争的寡头市场oligopoly条件下,几家大公司秘密协商定价、瓜分市场等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行为。这些行为通常与社会利益相悖,例如违反政府法令、有碍市场竞争,因此是隐蔽的、非正式的共谋行为Tirole,1988。共谋行为的激励在于这些私下协议有利于参与者之间通过非竞争手段获取超过竞争价格的利润。近来的相关研究注意到了共谋行为与科层制组织之间的关系。例如,导致共谋行为的一个原因是组织内部各方的信息分布。不对称信息使得公司所有者委托方无法有效控制经理监督方和员工代理方之间的共谋现象。梯若Tirole,1986,1992提出了新的博弈模型来描述分析在委托-监督-代理三方之间的组织结构中,监督方与代理方“共谋”应对委托方的博弈过程。
我们借用梯若Tirole,1992使用的上述概念,对本文的研究对象给出一个更为准确的界定:本文讨论的共谋行为是指基层政府与它的直接上级政府相互配合,采取各种策略应对来自更上级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检查监督。我们的关注点是基层政府代理方、其直接上级政府监督方和更上级政府委托方三者之间关系,特别是指基层上下级政府针对其更上一级政府的共谋行为。在这里,基层政府、直接上级政府、更上级政府三方的位置是相对的。例如,在落实中央政策时,省、市、地、县等各级政府都属于相对的基层政府;在执行省级政府指令时,地、市、县政府属于相对的基层政府;而面对县政府部门的检查,镇政府和村委会则属于相对的基层政府。为了叙述的方便,下面我们以“基层政府”作为监督方和代理方的基层上下级政府应对来自“中央政府”委托方的共谋行为加以讨论。但是,我们的基本观点适用于其他层次的针对上级政府的共谋行为。
本文讨论的政府间共谋行为与经济学中关注的企业间共谋现象有一些类似之处。第一,这些行为涉及到政府部门或官员之间的互动,是一种非市场性活动。第二,这些行为通常是非正式的行为。第三,无论在厂商间还是政府间的共谋行为,其中委托-监督-代理三者关系的信息结构、利益分配等都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因此,产生这些行为有着相似的机制和环境条件。然而,这两者又有一些重要的区别。首先,厂商组织间的共谋行为通常是平行正式组织间的非正式合作;但基层政府间的共谋行为则是科层组织内部特别是直接上下级政府间的互动,是建立在科层组织等级制度上的稳定关系。其次,前者面对政府管制这一强大的制度环境,因此通常是秘密的;而后者多是政府组织正式结构内部的运作,常常是公开的秘密。这两个特点导致了基层政府间共谋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诸方面的独特性。
从组织学角度来看,基层政府共谋行为不是中国组织制度所特有的现象。随着现代组织如政府组织、公司、学校、非赢利组织规模的扩大,一个困扰科层组织的现象也日益凸显出来,即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环节之间的松散连接、分离偏差,甚至相互对立。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在:组织上层的决策意图在实施过程中被具体执行者注入不同的解释、使用不同的执行方式,因此被曲解、转嫁,其结果常常与决策的初衷大相径庭,甚至适得其反。执行过程的差异偏离在很大程度上是规模的代价。组织规模的扩大意味着,行政命令得以贯彻执行的链条相应地拉长,因此更多的中间机构和人员参与执行的过程。组织成员并不是机械执行上级命令的抽象“组织人”,而是带有各自想法、情感、利益的社会人,他们必然要把自己的认知、思想、利益带入执行过程。基于这一认识,组织学家马奇March,1988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即执行过程是组织决策过程的延续。这一思路将政策制定过程与执行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讨论,在理论上对基层组织的执行参与人员和机制给予特别的关注。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没有考虑执行过程的决策是一个不完整的决策;同样地,一个没有将执行过程考虑在内的决策研究是一个不完整的决策研究。
传统的组织学理论将正式组织看作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在这一思路中,组织是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标而设计的理性工具,例如,为追求共同政治目标而组成政党组织,因为某个领域的管理协调而建立政府管理部门,为实现某种发明、生产或盈利而组建公司,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建立学校,等等。为了有效地达到组织目标,人们在正式组织框架内提出了各种有关工艺流程、分工合作、信息加工、激励机制等组织设计。然而,大量组织研究发现,正式组织在演化变动的过程中,并不总是按照人们的理性设计运行,而常常受制于制度环境中的其他机制和条件。第一,一个组织的生存必须与所处环境交换资源而得以生存发展。因此,组织的各种行为举措受到所处环境的制约和塑造。组织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对所处环境的应对策略。第二,组织机制设计的有效运行是有条件、有范围的。如果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这些条件范围而盲目地应用,就会适得其反。例如,严格的科层制度对于上传下达、执行指令是有效的组织结构,但是它对该组织有效地应对具体环境却有着很大的约束性。我们的组织分析起点是:组织是一个在有限理性制约下不断演化变动的生命体。组织行为的有限理性、组织对环境的依赖性和组织设计的条件性这些基本认识是本文组织分析的出发点。
政策执行过程中非正式行为的重要性并不是我们首先注意到的,社会学家对此已经做了深入的研究工作,并提出了“变通”这一概念来描述解释非正式关系在执行中央政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例如,孙立平、郭于华2000发现,在征收农业税时,村干部不是使用正式制度的语言而是用非正式关系来说服农民。应星2001发现,基层干部通过“变通”国家政策和上级指示来处理解决或缓和基层问题和冲突。这些研究强调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非正式行为的重要性,对本文的研究工作有着重要的启发。本研究在此基础上尝试做新的推进:第一,从组织分析角度进行理论解释和分析,提出一个与以往研究不同的理论角度和解释逻辑。第二,以前研究关注点是国家政权与社会百姓的交接点,而本文关注的是政府内部的共谋。第三,以往研究大多讨论“变通”策略对完成自上而下的政策指令的积极作用,而本文关注的是更为普遍的政府间共谋行为。其中,既包括正面的变通,也包括负面的“歪曲执行”;既包括基层政府与百姓之间的互动,也包括基层政府间的互动。在我们的分析框架里,上述“变通”行为是共谋现象的一个特例,即在共谋行为中采取了不同场景定义和情景逻辑的具体做法来“灵活”执行自上而下的政策。这类变通做法与我们讨论的共谋行为在实际执行运行中都属于同一类行为,即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的分离偏差,两者可以从本文分析的组织基础和制度环境中找到同样的稳定存在的渊源。
共谋行为反映了中国政府组织制度环境、组织决策过程、激励机制诸方面的不兼容性及其矛盾,而且常常是近年来政府改革中各种“理性”制度设计所导致的未预期的后果unintendedconsequences。从这个分析角度出发,我们提出组织现象的三个悖论来概括描述这些问题:一政策一统性与执行灵活性之间的悖论;二激励强度与目标替代的悖论;三科层制度非人格化与行政关系人缘化的悖论。下面我们围绕这三个方面来分析和讨论导致共谋现象的制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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