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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第一章首先界定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从而填补在描述、理论与对策方面存在的漏洞。它指出了把这些不同的实体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法律特征,指出集中考察像联合国与WTO那样具有如此不同宗旨的组织之法律影响有何意义。第一章也提出了某些标准,以便讨论那些旨在使其成员方遍布全球的组织是如何造法的,并且考察了学者用来评估这些组织的影响的某些理论框架。
关于国际组织法的第一部分选择性地讨论了所谓国际组织的“内部”法问题,比如调整财政问题的规则,以及制定标准,或者做出决定的方法——它们看起来对于一般国际法具有更多的“外部”影响。通过具体例子,作者在本部分包含的三章中证明了这些组织对于原先只适用于民族国家的基本观念——比如调整条约解释的规则,或者旨在保护“主权”的规则,比如“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国家“内部”事务——造成的挑战。在第二章中,作者考察了组织宪章的解释,以及“宪法解释”方法如何影响国际法学者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通常的条约解释方法。在该章中,作者指出了对组织宪章的解释是如何一般性地有助于扩大组织的权力,以及许多此类组织的行动范围。在第三章中,作者讨论了国际组织宪章中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向国际组织授予造法的权力,进而重新考察了罗莎琳·希金斯(
Rosalyn
Higgins)最先讨论的问题,即联合国政治性机构如何运用它们被授予的权威。在第四章中,作者再次考察了联合国安理会的造法权力,把它作为一种案例研究,据此描述安理会特殊的造法功能,以及区别政治权力与法律之间的界线。进而,作者描述了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制定标准的方法,这些方法从阅读它们各自的宪章中是不容易看得出的。
關於作者:
作者:美国何塞·E.阿尔瓦雷斯 译者:蔡从燕 等
何塞.E.阿尔瓦雷斯,是美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现为纽约大学法学院Herbertand Rose
Rubin国际法教授,兼任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特别顾问,曾任美国国际法学会主席2006~2008年。在1989年进入学术界之前,阿尔瓦雷斯曾经在美国国务院从事涉及伊-美求偿庭争端解决、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以及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法律事务工作。阿尔瓦雷斯的研究领域主要涉及国际公法特别是国际组织法、国际刑法以及联合国法和国际投资法。阿尔瓦雷斯出版了《作为造法者的国际组织》2005、《调整外国直接投资的新的国际公法》2011、《演进中的国际投资体制:现实、前景与选择》2011等著作,在《美国国际法杂志》、《欧洲国际法杂志》等刊物上发表了超过70篇的学术论文,其中多数拥有极高的引用率。蔡从燕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2011-2012年度纽约大学法学院中美富布赖特学者暨“全球研究人员”Global
Research
Fellow,目前主要研究兴趣包括风险社会与国际法律过程变革、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以及国际投资条约的结构性变革。
目錄 :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关注“国际组织”的原因/
第二节 界定国际组织/
第三节 学术史
一、功能主义理论
二、现实主义
三、分解主义者
四、批判理论
五、建构主义
第四节 学者与相互对立的思想流派
第一部分 国际组织法
第二章 “宪法的”解释
第一节 国内类比
第二节 谁来解释国际组织的宪章
第三节 如何解释国际组织的宪章/
一、关于条约解释的维也纳规则
二、组织实践
三、默示权力
四、意图
五、为什么要解释国际组织的宪章
第三章 (重新)介绍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国际组织造法:对《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考察
第二节 “内部”法的“外部”扩散效果
一、联合国大会的财政权
二、法律人格及其后果
三、《联合国宪章》项下权力的所谓条约依据
四、所列举权力的限度
五、制定外部规则与制定内部规则之间的区别
第三节 对通过联合国政治机构发展国际法的重新考察
一、国家地位与参与
二、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
三、国内管辖概念的式微与人权
四、安理会与《联合同宪章》第条第款
第四章 国际组织法的各种形式
第一节 作为造法者的安理会
第二节 安理会:在权力与法律之间
第三节 其他国际组织中的标准制定:一种
有选择的考察
一、《食品法典》
二、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与建议措施》
三、国际组织的“咨询性”资料
四、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
第二部分 多边条约的缔造
第三部分 组织化的争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