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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在西方多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如何实现的,走过哪些弯路?在我国公共服务外包是怎样发展的?合同外包中政府责任如何实现?如何避免“责任陷阱”?这本书让你找到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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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作为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路径,是西方国家民营化发展到第二阶段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在这一阶段,政府的角色被定义为“掌舵者”而不是“划桨者”。然而传统的政府责任是以“政府行为”为中心构建,“政府行为”不仅包括“掌舵”,也包括“划桨”。政府履行性职能的被“外包”,不可避免地会动摇传统公法规制下的政府责任及其实现方式。在美国、德国等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已引发了多起关于政府责任方面的公法诉讼。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已在地方政府层次进行,西方国家已然遭遇的问题亦可能成为我们的现实问题。如何实现公共服务外包中的政府责任,避免政府“责任陷阱”,是公共行政变革背景下当代公法必须面对的前沿课题之一。本书以大量的原始文献为基础,研究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西方国家的流变及在我国的发展、分析了效率标准等经济性指标对传统政府责任体系的冲击,以及公法从程序到实体的可能应对,是公法领域的探索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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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主要从事行政法与公共行政改革领域的研究,在相关领域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研究——基于合同治理的视角”,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政府责任研究”,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等多项课题的研究,著有《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在《行政法学研究》、《法律适用》、《中国行政管理》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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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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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的意义
二、既有研究综述
三、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四、 基本概念廓清
第二章 国家.社会.市场——政府职能转移的框架
一、理论工具的提出
二、政府职能转移的必要性
三、公共任务体系中政府、社会、市场特性分析
四、基于政府、社会、市场特性的职能配置
五、政府职能转移的路径分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流变
一、真实世界里的合同外包——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动因探析
二、国外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流变
三、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对传统政府责任的挑战
一、传统政府责任体系
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对传统政府责任体系的挑战
三、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对政府责任实现路径的挑战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政府责任实现机制之一:过程中的合同治理
一、选择合作者
二、缔约程序中的法律规制
三、对合同外包的监督与评价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政府责任实现机制之二:公法的实体规制
一、外包范围、法律保留与政府治理能力
二、合同内容中的公法责任要求
三、政府在合同外包中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通过合同外包引导较高劳动标准——美国生活工资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七章 对合同外包的司法审查
一、对外包争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意义
二、政府与公民之间争议的司法审查
三、公民与承包商之间争议的司法审查
四、竞标人与政府之间争议的司法审查
五、对外包合同履行争议的司法审查
本章小结
附件1:纽约市儿童福利外包的责任样本
附件2:英国1994年放松管制与外包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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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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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末,“新自由主义”在西方世界以浩然之势卷土重来,“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基点,对政府干预、政府管制进行全面反思,建构于“大萧条”之后的以凯恩斯主义为支撑的西方政治与行政模式遭遇了全面检讨。检讨的重要结果之一就是“回归市场”。这种回归在英国表现为散切尔夫人大刀阔斧的“私有化”,在美国表现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共服务外包”,在德国表现为多类型的“民营化”与“公私协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改革激情的渐渐平复,随着“私有化”的硝烟渐渐散尽,学界与民众开始客观审视政府的作用与政府职能,在“回归市场”的多重路径中,“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这种相对平和的改革措施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亲睐,在不改变政府财政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提高效率的假设被多国政府所接受,可以说,在新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中,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持继时间最久与影响度最高的一浪。目前,在美国公共合同服务外包已成为公共服务提供的主要形式之一,是非营利性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澳大利亚包括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在内的众多公共服务已被外包。在英国,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外包已成为常态。可以说,在西方世界,无论右翼还是左翼政府都选择通过刺激形成市场提供大部分社会服务的方式将公共服务市场化,覆盖的范围包括教育、保健、福利、老年人的家庭护理以及垃圾收集,甚至监狱管理等。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类型上被认为是功能民营化,它不改变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改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这种改变将传统国家与公民的二元关系转换为夹杂着私人承包商在内的三方关系。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公共机构认为它们外包的只是政策的执行而同时保留着政策的制定权,但是这一区分至少是非常微弱的。”
执行主体的改变,对于传统以“行政行为”或“政府行为”为中心构筑的行政法责任理论产生了颠覆性冲击。因为行政法主要是围绕旨在确保责任性与合法性的需要进行组织的,而这一点是通过约束行政机关行为的各种机制间接地实现的,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场景下,私人主体愈来愈多地履行传统的公共职能却又摆脱了通常与公权力的运用相伴的严格审查,在这种情况下,私人的参与确实会引起对责任性的关注,使不受制约的行政机关裁量权相形见拙。此外,私人还会威胁到其它公法价值,就运作良好且正当的行政国家而言,这些价值可以说与责任与合法性同样重要。这些规范可能包括公开、公平、参与、一贯性、理性、不偏私和司法审查的可得性。
如此,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对传统行政法的责任理论构成了多重挑战:首先,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是私人承包商,私人承包商提供公共服务依赖的是契约而不是传统的政府行为,契约虽然具有明确、具体的优点,但也存有缺陷,由于公共服务的对象是公民,然而在契约机制下,公民并没有参与权,也没有请求强制执行权。对于原属公法范畴的公共服务,契约还可能影响公民的正当程序权利。由于将公共服务外包可能对公民的公法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是否可以把所有类型的公共服务外包,还是必须保留必要种类,如何确定选择的标准?会构成公共服务外包下政府责任的第一重挑战,第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建立在效率假设基础之上,然而,即使是新自由主义学派也承认,外包并不会自动带来效率,政府要学会为公众做笔好交易,然而,这对于传统的政府责任来说,是个全新课题。传统的政府职责体系由法律规定,政府的职责是执行法律,对其不执行或不当执行法律的行为,承担政治、行政、司法责任。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由传统的执法者身份转换为合同缔约者、监督者、评价者身份。如何实现政府在公共行政新背景下的责任体系,促进公共服务的效率目标?将是政府责任面临的第二重挑战。最后,在西方国家的公法理论,特别是美国的宪法理论中,“国家行为”(state
action)学说确定某一行为何时应受宪法约束。在公共服务外包中,私人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会履行原由政府履行的公共职能,如低保核查,确认福利给付者资格等,在一些案件中,美国和英联邦法院已经给私人主体规定了程序性的要求,推定私人主体实际上是以公共主体的形式发挥作用。诸如权力来源或公共职能标准等学说机制,使得法院能够将传统上的私人主体定位为公共主体,只要行使的是足够重要的传统公共管制职能。不过,这种学说革新依然严重依赖于活动到底是“公”还是“私”这种概念上模糊不清的形式主义描述。基于多种原因,法院似乎不愿意更广泛地运用权力来源或公共职能的标准。因此,在外包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私人承包商的行为性质,如何保障原国家提供下的公民权益?将成为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责任面临的第三重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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