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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主要运用历史、比较、实证以及价值分析的方法,立足于学界对判例、指导性案例、行政判例等的现有研究成果,突出研究的“本土性”、“实证性”和“部门法”特色,以基本理论、域外考察、历史发展、现实考证与问题反思为内容框架,基本遵循从“理论”、“制度”到“实践”、再到“理论”的逻辑进路。本书作者认为,在我国法制背景达至根本改观的条件下,继续实行案例指导,逐步实现司法解释的判例化则是较为合乎国情的理性选择。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通过判例实现对制定法的有克制的补充。具体到行政法治建设领域,前述逻辑同样成立。平等权所指的在法律适用以及立法层面上的平等,通过指导性行政案例和行政判例都可以得到充分彰显。事实表明指导性行政案例兼具了旨在实现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功效。行政法律实现和法律发展中“皱折”的熨平,无疑对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政府法治水平和提高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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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瑰华,陕西省法治政府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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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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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兼论研究对象的确立
一、向司法时代转变的趋势
二、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
三、行政法的自身困境
四、比较法视域下的理论发问
第二节 研究方法
一、比较分析的方法
二、历史分析的方法
三、实证分析的方法
四、价值分析的方法
第三节 研究现状
一、指导性行政案例研究现状
二、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研究现状
三、判例、行政判例研究现状
第四节 研究架构
第一章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概念、范围及价值
第一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概念
一、指导性案例的概念
二、指导性案例与判例
三、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概念
四、指导性行政案例与行政判例
第二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范围
一、指导性案例的范围
二、与判例范围的比较
三、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范围
第三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价值
一、指导性案例的价值
二、与判例价值的比较
三、指导性行政案例的价值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与效力
第一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
一、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
二、与判例创制的比较
第二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效力
一、学界有关指导性案例效力的争论
二、对学界争论的评析
三、重新认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四、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效力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大陆法系行政判例考察
第一节 法国
一、判例保障了法典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二、作为行政法主要渊源的行政判例
第二节 德国
一、判例成为法官释法的基本形式
二、确立习惯、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效力的行政判例
第三节 日本
一、混合道路下的判例和裁判例
二、成文法中心主义与行政判例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
一、判例制度与司法裁判参考
二、不同拘束力的行政判例与行政裁判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指导性行政案例运行机制的历史追溯
第一节 1932—1950年
一、革命根据地时期
二、陕甘宁边区时期
第二节 1950—1978年
一、国民党法统的废除
二、批复的大量出现
三、案例的系统总结
第三节 1978年至今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践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实践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指导性行政案例法律地位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与指导性行政案例
一、法律适用和法官素质
二、旨在指导法律适用的指导性行政案例
第二节 准法律解释与指导性行政案例
一、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
二、旨在准法律解释的指导性行政案例
第三节 准法律创制与指导性行政案例
一、法律创制与规则创制
二、旨在准法律刨制的指导性行政案例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问题与出路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一、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范围不清
二、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说服力有限
三、准法律解释和准法律创制的功能实现缺乏制度保障
四、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发展相对不足
第二节 问题根由分析
一、混同了一般案例、指导性案例、判例的概念与功能
二、多元化案例创制格局影响了案例指导实效的发挥
三、现行司法解释体制无法满足转型社会需求
四、对所要指导的主要对象缺乏定位
五、行政法治建设水平相对较低
第三节 相关因素考量
一、成文法体系与质量日益完备和提升
二、法官专业素质有所改善
三、现行案件管辖和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
四、有关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五、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及其弊端
第四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出路
一、案例指导单轨制向案例指导与判例援用双轨制转变
二、实行“二元案例指导”和“一元判例援用”模式
三、逐步实现司法解释的判例化
四、建立制定法依赖型、强制性判例为主导的判例制度
五、重视行政判例和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
本章小结
全书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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