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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影视法规汇编(2013年版)》全书收录了现行有效的广播影视行政法规、广播影视相关司法解释、广播影视部门规章,以及与广播影视相关的法律法规,共51件。为方便读者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影视法规汇编(2013年版)》采用了中英文对照的方式。其中法律、行政法规的英文文本为国家公布的英文正式译本,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委托专家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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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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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广播影视行政法规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1981年10月13日国务院批准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09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6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部分广播影视司法解释
第三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
第四部分与广播影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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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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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批准。
第三条国家鼓励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和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
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的要求。
第四条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广电总局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经广电总局批准可以举办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
第五条地方性涉外电影节(展)由地方政府或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举办,须报广电总局批准。拟展映的境外影片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须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第六条国际性广播影视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可由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广播影视科研、教学、研究机构举办,须报广电总局批准。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第七条在综合性文化活动中举办境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举办单位须持文化行政部门对该综合性文化活动的批准文件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第八条国家鼓励我国驻外使、领馆举办非商业性的中国电影展映活动。驻外使、领馆如代表中国选送影片参加在所在国举办的电影节,应商广电总局同意。
第九条赴境外举办中国广播影视节(展),可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须符合国家外交和对我国港、澳、台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事先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条申请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二)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
(三)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四)举办综合性国际电影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电影节(展)的,还应具备专业标准的放映设备、设施;
(五)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电影节(展),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举办方案,举办方案应包括节(展)名称、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活动组织机构等内容;
(二)如设评奖项目,还应提供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
(三)在境内举办的,须提交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情况;赴境外举办的,须提交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文件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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