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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2年第3集)(总第53集)

書城自編碼: 203832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行政法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3403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02/229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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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2年第3集·总第53集)》主要内容包括:最新法律法规、最新司法解释、本刊特稿、行政审判实务、探索与争鸣、调查与研究、域外撷英等。
目錄
[最新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附: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请示

[本刊特稿]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宏观思考

[行政诉讼理论]
显性的依法行政与隐性的信赖保护——个案中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消解

[行政审判实务]
再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和取得完善行政诉讼功能 有效化解社会纠纷——对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反思与完善
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几个行刑交叉典型案例审理思路之思考
物业管理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行政强制拆违案件司法审查若干问题探析——兼论行政强制法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

房屋腾空非诉执行中权利保护的实际过程及其对执行方式的影响——宁波地区房屋征收非诉执行模式向《规定》靠拢时的思考兼论行政非诉司法审查的要点
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方式的案例化改造是必然选择
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之路径分析——以赣州中院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为分析样本

[探索与争鸣]
“民行关联”案件审理模式新思考

[调查与研究]
浙江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试点的调研报告

[疑难案例评析]

委托购买社会保险协议效力、社会保险费缴纳主体和工伤认定职权——深圳市骏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俊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协议拆迁”的司法评价与制度改良
公务员考察录用人事决定的司法审查
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要点

[行政审判动态]
广西高院与广西林业厅签署加强司法审判与林业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备忘录
海南省一中院引入“公共报告人”优化庭审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建立健全五项机制维护行政审判权威

[域外撷英]
全民投票授权立法司法审查研究——写在法国“c anal,Robin et Godot案”五十周年之际
內容試閱
 一、确保权利救济的有效性

1.合理建构行政审判体制。修改行政诉讼法首当其冲必须解决的是合理建构行政审判体制的问题。这个问题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具有鲜明的行政诉讼特色。在所有的行政案件中,申诉上访的案件的绝大多数是相对人上诉或者申诉,说明现行司法体制下裁判整体偏向被告。偏向被告的主要原因固然有法官裁判不公或者腐败因素,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非法干预,导致法院不敢判决被告机关败诉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从基层法院的调查发现,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集中在县政府甚至乡政府作被告的案件中。例如,县法院一旦判决乡政府败诉,直接后果是在人大评议法院时,失去一个代表团的票源。过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等措施,但这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行政区划与审判体制高度一致、高度切合,必然导致行政案件受到干预太多。行政审判体制必须改变,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合理建构行政审判体制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中之重。有很多学者建议仿照设立海事法院的成例,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也有学者从逐步完善的角度:主张根据行政区划和司法审判区相分离的原则,在中级法院以下实行基层法院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改革。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何种体制完善方式,都应当以破除地方干预、维护司法公正为第一要义。

2.弱化人民法院维护行政机关职权的功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过分强化。由于《行政诉讼法》中第一条“维护”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党政领导据此认为不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法院都要判决维持,负面效应极为明显。事实上,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不基于法院的裁判,而有其固有效力,不需要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维护。行政诉讼法当时规定维持判决主要是为了获得行政机关一方的可接受性,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行政机关法治意识的提高,取消行政诉讼法关于“维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时机已经成熟。但是,行政诉讼法取消“维持”功能,并不意味着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予支持,对于符合维持条件的行政行为还是要予以维持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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