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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陈婴虹所著的《网络舆论与司法》共分九章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诸多问题,其基本脉络是从基本理论出发,分析网络舆论与司法的矛盾、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原因和影响的过程,然后建构两者之间的理性关系。本书的目的是厘清对司法公正与网络舆论的诸多误解,使得实践中网络舆论能够推动司法民主化、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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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目前,网络舆论已成为重要的民意表达形式,其对司法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国内已出现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陈婴虹所著的《网络舆论与司法》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诸多问题,包括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矛盾,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原因和过程,如何建构两者之间的理性关系等。《网络舆论与司法》还对近年来涉及网络舆论的典型司法案件进行归类和剖析。本书的目的在于厘清对司法公正与网络舆论的诸多误解,使得实践中网络舆论能够推动司法民主化、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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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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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网络舆论与司法概述
第一节 网络舆论的形成、发展及特点
一、舆论的概念
二、网络舆论的形成与发展
三、网络舆论的特点
第二节 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内涵及其价值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与价值
二、作为司法公正制度保障的司法独立
三、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价值
第二章 网络舆论与司法相关的理论背景
第一节 网络舆论与民意
一、什么是民意
二、网络舆论与民意表达
第二节 网络舆论与表达自由
一、表达自由的阐释
二、网络舆论与网络表达自由
第三节 网络舆论与民主
一、表达自由与民主
二、网络舆论与民主
第四节 网络舆论与公共领域
第三章 网络舆论与司法的矛盾
第一节 国家意志与民间意志
一、司法代表的是国家意志
二、网络舆论代表的是民间意志
第二节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一、司法追求程序正义
二、网络舆论关注实体正义
第三节 司法的专业性与网络舆论的平民性
一、司法的专业性
二、网络舆论的平民性
第四章 网络舆论对司法的作用
第一节 网络舆论的多面性
一、网络舆论的理智与非理智
二、网络舆论的真实与虚拟
第二节 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积极影响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消极影响
第五章 网络舆论消极影响司法的原因
第一节 多元社会格局下社会结构的分化,多种利益诉求的存在
第二节 网络舆论已成为重要的民意表达平台
一、网络民意表达的规模、覆盖面不断扩大
二、网络销蚀着金字塔式的等级集权制的权力结构,促进分权化
第三节 受中国传统司法及政治文化中对民意重视的影响
一、传统法官审判中的道德至上
二、我国古代重民思想
三、传统法律体系中用来平衡刚性规范的柔性规范的存在
第四节 社会影响理论对法官受网络舆论影响的阐释
一、从众
二、说服
三、群体压力
第五节 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趋向的影响
一、政治话语下中国式的司法能动
二、我国司法界对于司法能动的认识与运用
第六章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过程
第一节 一般舆论的产生过程
一、信息的刺激
二、公共论坛的扩张
三、意见的整合
第二节 网络舆论的产生过程
一、网络舆论议题的产生
二、网络舆论的形成
三、网络舆论的发展
四、网络舆论的平息
五、网络舆论、传统媒体和专家意见的交互
第七章 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网络舆论的法律限度
一、网络表达自由限制的两种立场
二、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原则
三、网络舆论在司法活动中的限度
第二节 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一、劝服:引导网络舆论的基本方法
二、加强主流媒体和网络论坛的议程设置引导,引导网民“想什么”
三、意见领袖:影响受众“怎么想”
四、把关人
五、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信息
六、提高网民和网站的道德自律
第三节 司法部门对网络舆论的规制与引导
一、司法部门对网络舆论的规制
二、司法部门对于网络舆论的引导
第四节 网络时代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言论限制
一、法官言论的限制
二、侦查阶段检察官、警察的言论限制
三、律师言论的限制
第八章 司法与网络舆论的理性关系
第一节 实体判决的不确定性
一、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
二、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
三、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
第二节 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共识
一、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同
二、共识与司法的合理性
三、共识的途径:通过程序来吸收网络舆论
第三节 网络舆论与司法达成共识的主要程序性途径
一、审判公开
二、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三、陪审制度
四、法庭之友
五、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九章 近年来涉及网络舆论的典型司法案件
第一节 涉及网络舆论的司法案件类型
一、官民冲突案件
二、贫富冲突案件
三、社会民生案件
四、情与法冲突案件
五、奇异案件
六、特殊身份案件
第二节 近年来涉及网络舆论的典型司法案件
一、孙志刚案
二、刘涌案
三、邓玉娇案
四、李思怡案
五、黄静案
六、许霆案
七、杭州“5·7”飙车案
八、躲猫猫事件
九、山西黑砖窑事件
十、罗彩霞案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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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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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律规定对网络舆论的规制
我国法律规定对网络舆论的规制是持相对主义。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刑法》第103条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9条、第250条规定了禁止散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和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九节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宪法》第246条和《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了对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惩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了与网络表达自由相关的禁止的行为包括: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2009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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