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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齐鹏飞编著的《大国疆域——当代中国陆地边界问题述论》以大量第一手资料为基础,对新中国与周边邻国——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关于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史做了详细地梳理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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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齐鹏飞,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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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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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语 明确而清晰的陆地边界,是维护“陆地国土”安全的基础和前提
第一章
陆地边界问题的“暂时搁置”及其在解决之前的“维持现状”(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
第二章
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及其划定、勘定工作的“第一个高峰期”(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至20世纪60年代前半期)
第一节 印度、缅甸率先“探路”——陆地边界问题解决之前“维持现状”的平静被打破
第二节 中印两国之间关于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矛盾的“尖锐化”、“公开化”及其外交交涉
一、中印两国总理书信往来和外交部门照会往来的第一阶段“外交战”
二、中印两国总理的“新德里会晤”
三、中印两国政府官员的北京、新德里、仰光会晤
四、中印双边陆地边界地区紧张局势的加剧和武装冲突的全面爆发
五、中国方面对于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的和平“善后”
第三节 中缅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和双边陆地边界的划定、勘定
一、中缅双方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初步接触及其成果
二、中缅双方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直接的高层政治对话和外交谈判
三、中缅双方政治对话和外交谈判进程的重新启动和“中缅边界协定”的签订
四、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的划界工作和“中缅边界条约”的签订
五、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的勘界工作和“中缅边界议定书”的签订
第四节 中尼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和双边陆地边界的划定、勘定
一、中尼两国领导人的互访和“中尼边界协定”的签订
二、中尼边界联合委员会的划界工作和“中尼边界条约”的签订
三、中尼边界联合委员会的勘界工作和“中尼边界议定书”的签订
第五节 中巴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和双边陆地边界的划定、勘定
一、中巴边界谈判和“中巴边界协定”的签订
二、中巴联合标界委员会的勘界工作和“中巴边界议定书”的签订
三、关于中巴边界谈判中的“印度因素”
第六节 中阿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和双边陆地边界的划定、勘定
一、中阿边界谈判和“中阿边界条约”的签订
二、中阿联合勘界委员会的勘界工作和“中阿边界议定书”的签订
第七节 中朝两国之间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协议的达成
第八节 中蒙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和双边陆地边界的划定、勘定
一、中蒙边界谈判和“中蒙边界协定”的签订
二、中蒙联合勘界委员会的勘界工作和“中蒙边界议定书”的签订
三、中蒙边界联合检查和“中蒙边界制度条约”的签订
第九节 中苏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矛盾的“尖锐化”、“公开化”及其第一次外交谈判
一、中苏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矛盾的“尖锐化”、“公开化”
二、中苏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第一次副部长级外交谈判
第三章 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及其划定、勘定工作的“被迫停滞”(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
第一节 中苏两国之间关于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武装冲突及其“善后”
一、中苏两国之间关于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武装冲突
二、“珍宝岛事件”与中国国际战略和外交政策的战略性调整
三、中苏两国首脑“北京机场会晤”和中苏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第二次副部长级外交谈判
第二节 中越两国之间关于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武装冲突及其“善后”
一、中越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矛盾的“尖锐化”、“公开化”及其外交交涉
二、中越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第一次副部长级外交谈判和中越两国之间关于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武装冲突
三、中越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第二次副部长级外交谈判之第一轮外交谈判
四、中越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第二次副部长级外交谈判之第二轮外交谈判
第四章
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及其划定、勘定工作的“第二个高峰期”(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至21世纪初)
第一节 中苏(俄)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外交谈判和双边陆地边界的划定、勘定
一、中苏关系的全面改善和正常化: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圆满解决的历史性机遇
二、中苏(俄)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第三次副部长级外交谈判之第一阶段会谈和中苏(俄)两国双边陆地边界之东段的基本划定、勘定
三、中苏(俄)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第三次副部长级外交谈判之第二阶段会谈和中苏(俄)两国双边陆地边界之西段的划定、勘定
四、中苏(俄)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第四次副部长级外交谈判和中苏(俄)两国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最后“历史遗留问题”的圆满解决
第二节 中哈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和双边陆地边界的划定、勘定
一、中哈边界谈判和“中哈边界协定”的签订
二、中哈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剩余问题”的基本解决和“中哈边界协定”第一个“补充协定”的签订
三、中哈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全部“剩余问题”的圆满解决和“中哈边界协定”第二个“补充协定”的签订
四、中哈联合勘界委员会的勘界工作和“中哈边界议定书”的签订
第三节 中吉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和双边陆地边界的划定、勘定
一、中吉边界谈判和“中吉边界协定”的签订
二、中吉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剩余问题”的圆满解决和“中吉边界协定”之“补充协定”的签订
三、中吉联合勘界委员会的勘界工作和“中吉边界议定书”的签订
第四节 中塔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和双边陆地边界的划定、勘定
一、中塔边界谈判和“中塔边界协定”的签订
二、中塔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剩余问题”的圆满解决和“中塔边界协定”之“补充协定”的签订
三、中塔联合勘界委员会的勘界工作和“中塔边界议定书”的签订
第五节 中越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和双边陆地边界的划定、勘定
一、中越关系正常化与中越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的恢复
二、中越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专家级”外交谈判
三、中越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政府级”外交谈判
四、“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签订
五、中越联合勘界委员会的勘界工作和“中越陆地边界议定书”的签订
第六节 中老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和双边陆地边界的划定、勘定
一、中老边界谈判和“中老边界条约”的签订
二、中老边界联合委员会的勘界工作和“中老边界议定书”的签订
第七节 中印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政治对话和外交谈判的重要突破、重要进展
一、中印关系的初步改善和中印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的政治对话和外交谈判机制的重新启动
二、中印关系正常化与中印边界问题联合工作小组会谈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三、“中印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的签署与中印边界问题特别代表会晤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第八节 中不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的历史进程
一、中不印三角互动关系中的中不双边陆地边界问题
二、中不两国之间关于解决双边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的历史过程和最新进展
结语 陆地边界问题之外交谈判及其划定和勘定工作的基本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
主要参考资料
附录 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签订并公开发表的有关双边陆地边界协定、条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十四、《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
十五、《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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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陆地边界问题的“暂时搁置”及其在
解决之前的“维持现状”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
在中国古代“王朝国家”时期,无论是农业区和游牧区归于一体的“大统一”时期,还是“政出四方”的“大分裂”时期,无论是华夏——汉民族统一“中国”时期,还是“汉化”和“儒化”的少数民族政权统一“中国”时期,祖祖辈辈植根于亚洲东部中华大地这一方独立的地理单元西北至帕米尔高原,西南至喜马拉雅山,北面是蒙古大漠和蒙古大草原,东面和南面是太平洋的中华各民族,始终是以华夏——汉民族为主体和凝聚力的核心,始终是以华夏——汉文化、以儒文化为“正统”和主流意识形态,始终尊奉的是以中原和儒文化为文明元点的“天下”之“大一统”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惠此中国,以绥四方东夷、西戎、南蛮、北狄”,他们的“天下”,是传统意义的“惟我独尊”的“模糊性”政治统治疆域,而不是现代意义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体系中的“精确性”的主权国家、民族国家领土,所谓的边疆、边境,也始终是“有边无界”。在中国古代“中华朝贡体系”的大框架下,中央王朝与“外藩”之“朝贡关系”中一般并没有明确的边界线划分,而仅仅是传统习惯线或实际控制线之隔。一如周恩来所评价的那样:“中国在封建王朝统治时期,正像封建时代的许多国家一样,四至疆界是不十分明确的。中国历代的封建王朝同边沿地区各个民族的关系也有各种性质和程度的不同。因此,要确定中国封建帝国的疆界线,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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