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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二十世纪影响中国司法的20大案》作者蔡斐倡导的通过个案实现正义,所指的个案不仅不限于关键性个案,而且更应当关注大量的、普通的、琐碎的个案。这些案件,发生于中国日常的司法运作中,并且呼吁要能够以个案为基础进行反思与提升,因为个案正义代替不了制度正义,要使个案正义具有普遍正义,就必须构建制度正义。综观中西古今法治的衍化史,都是从个别调整发展到规范调整,进而实现二者有机结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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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什么强调个案?
为什么注重叙事?
这恐怕是读者在阅读本书之前最疑惑的两个问题。事实上,这也是我为什么多年来持续专注个案研究的原因。
个案,貌似有点微不足道,实际上是正义的实现途径,管窥社会变迁的窗口。我在博士论文《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时曾提出一个观点——“个案推动论”。该观点强调,中国法治进程,无论清末,还是当下,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案推动前进的。这种论说摆脱了从宏观层面讨论司法转型动因的纠缠不清,而落实到具体个案上,从微观层面入手,因为无论是变化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还是需要变革的法律和转型的司法,其落脚点都是实践中的个案。
个案恰如一个个节点,勾连着历史的脉络,展现着历史的变迁,同时又承前启后,把旧的需要摒弃的和新的需要吸纳的都包含在内。我们不否认中国的司法转型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完成的,但实质上,包括法制在内的公共政策更迭,个案是个有力的推手。从此角度,法律制度的变革或许更像催化剂,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也许,因为个案可以直接确定法律效力,“个案推动说”在英美法系判例法中的表现更加直观。在中国,也许只有通过某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个案来论说才能更具说服力,因为多数个案的作用是隐性的,或者细微的,即任意个案往往不具备显著的解释张力,只有在引入关键个案、系列个案、众多个案的时候,“个案推动说”的解释模式才能更具说服力。
基于个案的意义,我常常想:如若能够通过每一个个案实现正义,让个案成为正义实现的载体和途径,那么法治不但会成为信仰,还会成为社会最有力的制度。这种个案正义的价值,可以用培根在《论司法》中那句耳熟能详的法谚来总结,“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叙事,貌似毫无学术含量,实际上是传播的基础,弘扬法治理念的主流。在中国百姓的传统认知中,“历史”通常等同于“故事”。对于“故事”,首要的就是讲清楚,这就是叙事的力量。当这种叙事用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后,往往形成一种跨越文本与结构的张力,字里行间的故事、跌宕起伏的情节、跃然纸上的人物……会直面向你扑来,让你感受到历史的厚重与有趣,感受到司法的积极与无奈。
一段时间以来,法学界的话语落入了一种机械性的表达中。学者们言语的,不是百姓能够听懂的,自然也不是他们能够理解的。于是,学界每年层出不穷热热闹闹的研讨会往往不敌一档普法类情景剧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效果。因此,将个案用“讲故事”的形式展现出来,稍加点评,摒弃纯粹的学术说教,我相信这种力量是巨大的。大量“以案说法”类电视法制节目的高收视率就是佐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法治传播的过程中,通俗的叙事形式往往更能够深入人心。
实际上,在司法制度史研究领域,并不排斥叙事。相反,随着西方“新史学”的崛起,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以来,《蒙塔尤——1297~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山村》、《马丁?盖尔的回归》、《奶酪与蛆虫:一个16世纪磨坊主的精神世界》、《夜间的战斗——16~17世纪的巫术和农业崇拜》等一批成果的诞生,历史叙事得以复兴,历史的书写形式也从“分析”向“叙述”积极转变。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1)本书所撷选的个案,并不否认预先挑选的成分,从清末的苏报案,到民初的姚荣泽案,到新中国反腐第一案,再到世纪末的綦江虹桥案,这些案件可谓“关键性个案”。引入关键性个案来展开对二十世纪中国司法制度史的考察,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方面可以诠释更为广泛的社会结构和历史问题,将宏观结构和微观分析有机结合,使学理与历史得到解释;另一方面关键性个案能为破解研究命题提供特殊的焦点,可以以关键性个案为原点,将其信息和理论最大限度地推广到其他个案和类型。(2)本文倡导的通过个案实现正义,所指的个案不仅不限于关键性个案,而且更应当关注大量的、普通的、琐碎的个案。这些案件,发生于中国日常的司法运作中,并且呼吁要能够以个案为基础进行反思与提升,因为个案正义代替不了制度正义,要使个案正义具有普遍正义,就必须构建制度正义。综观中西古今法治的衍化史,都是从个别调整发展到规范调整,进而实现二者有机结合的过程。
借此,我相信个案的力量,相信叙事的力量,相信通过个案实现正义对于司法进步和民主法治的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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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蔡斐,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西南大学历史学博士后。主要研究媒体与法律交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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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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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案:中国近代司法转型的牵引(1903年)
晚清末年,因“造言毁辱皇室,妨碍国家安宁”,清政府将章炳麟、邹容二人推上了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等待他们的将会是什么?
姚荣泽案:民国司法独立审判第一案(1912年)
民国初年,原江苏山阳县令姚荣泽杀害周实、阮式两位革命志士,时任司法总长伍廷芳欲以此案来建立民国新的司法规范。然而,他的努力能否抵挡住革命同志的报仇冲动?
撒克森案:收回领事裁判权过程中的插曲(1922年)
一起简单的抢劫案,因为发生在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过程中,成为了时代关注的焦点,也成为管窥领事裁判权在华历史的窗口。
陈独秀案:国民党“清共”第一巨案(1932年)
陈独秀的被捕,被国民党政府称为“清共以来第一巨案”,如何处理这位中共的前领导人,司法在这起案件中充当什么角色,都值得拭目以待。
施剑翘案:法律与情理的激辩(1935年)
一个弱小女子,卧薪尝胆十年终于杀了大军阀孙传芳为父报仇。现代法律规定的正义和传统伦理认定的正义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最终法庭偏向哪方,是法理权威,还是道德伦理?
诽谤日本天皇案:民国司法的尴尬与屈辱(1935年)
近代中国百年多来的司法沧桑史上,一个绕不开的节点就是民国期间多起涉外案件的判决。这些判决中的相当一部分,由于列强胁迫等因素,往往有失偏颇,不得不屈从于外人的压力,流露出民国司法的尴尬与无奈。
封捧儿案: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彩一页(1943年)
在陕北的山沟里,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马锡五形成了独特的审判方式,为解放区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也对其后人民民主政权包括新中国司法建设产生了深长的影响。
周作人案:“文化汉奸”的审与判(1945年)
背上“文化汉奸”枷锁的周作人,在法庭上俨然见招拆招的高手,对检方的指控一一否认,那么,等待他的最终判决是什么?
高秉坊案:战时司法背景下的“贪污案”(1945年)
中国直接税创办人被推上了法庭,在被告的背后,闪现着国民党派系之间杂乱的政治纷争。在一个巨大的政治漩涡中,司法何去何从?
闻一多案:民国司法的丧钟(1946年)
闻一多案后,政治彻底左右了司法,也敲响了民国司法的丧钟。更大的影响则是,失去知识分子支持的国民党政权加速土崩瓦解。
上海舞女案:民国女性的集体暴力事件(1948年)
一群手无寸铁的舞女,面对国民政府的“禁舞令”,几度忍让后,冲击捣毁了上海社会局,爆发了一场震惊全国的群体性事件。
刘青山、张子善案:新中国反腐第一案(1952年)
曾经的功臣,因为目无法纪,走向了断头台,其中的蜕变过程,值得今天每一个党政官员警醒。
特赦日本战犯案:人道审判.宽恕之花(1956年)
双手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刽子手,在共和国的战犯管理所,经历了怎样的改造过程,又将如何被审判,从“鬼”变成了“人”呢?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正义路1号的审判(1980年)
对罪大恶极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伸张了法律的正义,是中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重要步骤。
包郑照案:新时期“民告官”的开端(1987年)
1987年年底,温州老农包郑照状告县政府,成为“中国第一起民告官案”。国外有杂志撰文称:“农民可以告县长,中国法制进程又前进了一步。”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案:审判监督权的新启动(1991年)
1991年,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就东台市东台镇水产养殖场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申诉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全国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以来首例提出抗诉的不服行政裁定的案件。
刘秋海案:正义的背叛?(1995 年)
到底是救人者,还是肇事者?刘秋海案引发了对道德的反思,更让事实性证据的重要性和司法独立性再次被司法界所重视。
孙万刚案:从死刑到无罪释放(1996 年)
孙万刚,当年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因为女友的惨死,被法院判处死刑。八年后,这一冤案被纠正过来,他最终无罪释放,并得到了国家赔偿。但,这是幸运,还是不幸呢?
张金柱案:当司法遭遇传媒(1997 年)
在“诛杀公安败类”的强烈声讨下,张金柱到底是在醉酒状态下伤人还是故意伤害的事实变得不再重要,“司法应如何应对媒体”成为张案后司法界人士反思的主题。
綦江虹桥案:司法公开的时代样本(1999 年)
1999年綦江虹桥垮塌案后,媒体迅速介入,中央电视台进行了空前规模的“庭审直播”。作为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参量之一,司法公开在此案中得到较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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