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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际证券托管结算体系研究

書城自編碼: 208806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管理金融/投资
作者: 梅世云
國際書號(ISBN): 9787504968302
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8/264000
書度/開本: 大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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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国际证券托管结算体系研究》作者梅世云同志,根据自己十多年的专业工作经验,认真学习、综合分析国际证券托管机构的现状、发展历程、历史背景、经验教训等,同时结合中国的实践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全面准确地归纳整理,总结揭示一些普遍性的特征,深刻地探索其发生的经济、管理学原理和形成机制,分析充分、坚实而精湛,论证严谨、有力。可以说,这本书给我们展示了一个新的金融视窗,阐释了一个新的金融行业,揭示了一些新的金融规律,指明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方向,也为我们描绘了中国金融登记托管行业未来美好的愿景。2013年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决定:一是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机构承担;二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这充分说明了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科学性,也用事实证明了金融集中登记托管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我们必须毫不含糊地坚持、一以贯之地推广、科学合理地完善,使之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石和特色。
作者在总结各国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独立思考,学以致用,文以载道,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从宏观层面看,“建设集中统一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体系”,“建立托管结算集团公司,建立集中的金融信息、产权登记体系”,“建立证券托管结算银行,探索市场条件下的专业银行发展之路”,“建立金融登记托管法律体系”等等,这些新颖、鲜明、可行的意见,是一个立足实践、实事求是、敢于创新的研究人员的基本素质的体现;从微观层面讲,作者对清算(Clear)、结算等概念的全面分析、多方比较,显示出作者一丝不苟、认真严谨的研究态度,其所提出的“完善二级托管制度”、“科学安排中央对手净额结算制度”、“发展公司事务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具体详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把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总之,这本书材料翔实,逻辑严谨,行文流畅,是一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外与国内相结合、证券业与银行业相结合、远景目标和行动路径相结合的用心之作。
關於作者:
梅世云,男,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哲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被国家人事部、科技部、发改委、教育部等七部委评选为全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6年被国际人力资源协会授予“中国杰出HR经理人”称号。现为某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兼任中国金融工会常委、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委员会副主任等职;主要从事银行、债券、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实际工作,出版《论金融道德风险》、《债券赢家》、《监管华尔街》等专(译)著,主编债券从业人员培训教材(3本)、《债券托管与结算业务》、人力资源管理等著作,多项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和部级奖励。
目錄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研究背景
第二节研究的意义
第三节研究方法
第四节文献综述
第二章证券登记
第一节登记
第二节证券登记
第三节国际证券登记模式
第三章证券托管
第一节托管
第二节证券托管
第三节证券托管模式
第四节证券托管业务范围
第五节国际证券托管体系
第六节托管风险案例分析
第四章证券清算与结算
第一节清算和结算
第二节清算所的产生和作用
第三节结算目标和任务
第四节结算类型和模式
第五节国际证券结算业
第五章证券结算风险管理
第一节结算风险概述
第二节结算风险管理
第三节主要机构风险管理经验
第四节结算风险案例分析
第六章全球证券托管结算体系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组织架构:统一托管、集中结算
第二节组织制度:公司制、股份制
第三节业务职能:经营范围广、服务功能多
第四节经营环境:法律完善、监管严格
第五节结算制度:形式多样、市场有别
第七章全球证券托管结算体系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集中化趋势
第二节公司化趋势
第三节银行化趋势
第四节国际化趋势
第五节业务多元化趋势
第八章启示与建议
第一节坚持中央统一登记、集中托管结算制度
第二节建设科学的证券托管结算组织体系
第三节完善我国证券登记托管制度体系
第四节加快托管结算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第五节建立健全结算制度体系
第六节加快托管结算的法规建设
附录
附录一支付清算委员会(CPSS)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颁布《证券结算系统推荐标准》(2001年版)
附录二全球主要国家(地区)证券托管结算机构基本情况
附录三全球主要国家(地区)证券托管和清算结算业务运作模式
附录四部分国家证券托管结算机构非证券业务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三、证券登记的法律调整
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一方面,体现为对证券权利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即通过证券登记可以确认证券合法所有权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也可以标明该证券上的权利限制状况。另一方面,体现为对证券行为状态的记载和确认,以判断证券行为结果是否确定(过户登记)和/或合规(要约收购登记)。
传统商事法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是对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是导致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和能力发生变化的结果,其结果在于导致商事主体资格的变化。证券登记制度的范围远不止对商事主体的资格确认,其对证券权利状态的确认和记载中,未受限制的权利状态与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是一致的,即证券所有权人名册登记是对所有权人资格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但其他类型的证券登记如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行为状态的登记等内容则远非传统商事登记制度所能涵盖的,是对传统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而不是否定。
簿记行为是对投资人所持有证券数额进行记录的一种记载性登记行为,证明投资人与托管商之间的契约关系。而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登记机构将有关申请人的物权的事项记载于物权登记簿的事实。换言之,物权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财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在专门的登记机构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记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而簿记只是投资人与托管机构之间存在托管关系的凭证。与簿记相比较,物权登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界定和保护物权的功能。登记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中,一旦记载在登记簿上,即向社会公布了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人或者某项权利是否已经移转给了新的权利人。这样就界定了产权,进而就产生了定分止争、明晰产权、防止发生纠纷的功能和作用。
第二,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物权不同于债权,具有绝对性、支配性和对世性的特点。物权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关系到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权的设定一定要公开才能维护交易的安全。比如说抵押权是一种物权,抵押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在债权不能实现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受偿享有优先的权利。此外,抵押权人还可以对抗其他除抵押权人以外的债权人享有对世权,在某一财产上是否设立了抵押,一定要公开公示,否则交易不透明、不安全。
第三,提高物的利用效率的功能。因为登记越完备就越能促使权利人充分地、有效率地利用物权财产。现代物权总的发展趋势是促进对资源有效率的利用,在一个物上设立越来越多的物权,权利的分割越来越细,原因是只有将权利设定得越来越细化和复杂,对物的使用才能更有效率。比如说在一块土地上,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分割出使用权,可以设定地役权、地上权、空间权等等。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按照期限进行分割。在此种情况下,只有通过登记制度予以公示才能避免不发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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