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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税法实训教程(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财经系列精品教材》作为实训类教材,将税收理论与税收实务融为一体,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纳税业务模拟演练,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达到对所学专业知识的进一步掌握。全书包括税收基本概念、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种及税收征管法的实训。《税法实训教程(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财经系列精品教材》注重实际操作,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每部分实训均有明确的目的,通过知识链接、相关提示详尽介绍了法律依据、业务办理流程。同时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了大量的操作练习素材,通过学生实训操作、总结和体会、教师评价,更有利于学生实务操作技能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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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戴正华,男,1964年出生,副教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主要讲授课程有《国家税收》、《国际税收》、《税法》、《税务会计》等。主编出版的教材有《国家税收》。《国际税收》、《财政与金融》等。在《商业时代》、《财会通讯》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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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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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概述
第二章增值税纳税实训
第三章消费税纳税实训
第四章营业税纳税实训
第五章资源税类纳税实训
第一节资源税纳税实训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纳税实训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纳税实训
第七章个人所得税纳税实训
第八章其他税种的纳税实训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实训
第二节房产税纳税实训
第三节土地使用税纳税实训
第四节车船税纳税实训
第五节契税纳税实训
第六节印花税纳税实训
第七节车辆购置税纳税实训
第八节烟叶税纳税实训
第九章税务征收管理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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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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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有以下形式:
(1)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3)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八)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1)欠税及其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代征人不缴或者少缴已代征税款,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扣缴、代征税款及其处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征收税款的,由代征人缴纳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税款。受托代征人已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情况或者其因故不能代征税款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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