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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笔记

書城自編碼: 214225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考研
作者: 三公律博法学教育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62049845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全5册/198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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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
內容簡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笔记(1-5)(套装共5册)》主要内容包括:法的内容与形式、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等。
關於作者:
北京三公律搏法学教育中心,专门从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专业课辅导工作,是业内唯一全部聘用中国政法大学名师授课的教育培训机构。
秉承中国政法大学的优良传统和科学的教育方式,不仅开设有基础班、提高班、冲刺班这样的阶段性基础辅导班次,还针对学生需求分时开设有全程脱产高辅班、精品脱产班、初试精品高辅班、复试高辅班等三公律博特色高端辅导班次。
多年来三公律博人秉承“诚信、严谨、执着、开拓、创新”的精神,领先于现在,领航于未来。凭借“以考助学”的特色管理,中国政法大学名师教授亲临授课,辅导老师贴身一对一辅导等高端教学配置,不但在学员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更在教育培训业内创立了独树一帜的办学风格,体现了我们追求专业化、人性化的办学思想。
自成立以来,通过我们科学完善专业的辅导方式,数以万计的学员顺利成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的一员。很多优秀毕业生更以积极自信的人生态度步入了理想的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我们与你相约在中国政法大学的神圣殿堂!我们一起在考研的路上经历酸甜,见证成长!一切已蓄势待发,扬帆起航!你,准备好了吗?
目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笔记(1)》
法理学
考试说明
引论
第一章法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四章法的效力
第五章法律规范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第八章法律关系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章立法
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第十五章法的产生与演进
第十六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十七章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第十八章法制与法治
宪法学
考试说明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第三章宪法的历史
第四章国家性质
第五章国家形式
第六章选举制度
第七章政党制度
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国家机构(上)
第十一章国家机构(下)
第十二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附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笔记(2)》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笔记(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笔记(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笔记(5)》
內容試閱
第二,《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四,《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②特定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一,《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二,《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③规定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和法规冲突解决机制。
第一,《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四,《立法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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