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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军事法学导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書城自編碼: 219626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孙君,龚耘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60993836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02/369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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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军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为教授和学习此部门法的老师们和学生们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与参考。随着我国军事法律制度建设的迅速发展,这一方面专业知识的介绍目前存在着空缺。因此,此书的出版有利于弥补这一缺失,同时为促进我国军事法律制度的建设贡献了一己之力。
內容簡介:
全书分三编、十八章:
第一编基础理论,包括军事法的概念界定、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体系构成、创制实施等五章。
第二编我国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包括军事组织法律制度、兵役法律制度、国防教育法律制度、国防经济法律制度、国防科技法律制度、国防动员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律制度、武装警察法律制度、军人权益法律制度、军事刑事法律制度、军队内部法规制度等十一章。
第三编为国际军事法律制度,包括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法律制度、武装冲突法等两章。
關於作者:
孙君,湖北监利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技术上校。先后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和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军事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军事法制基础理论、海洋法海战法。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海军军事理论研究等课题4项;在军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被C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索引。
龚耘,湖南益阳人,哲学博士。海军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主任、教授,专业技术大校。全军优秀教师,获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先后就读于海军工程大学、武汉大学。主要研究领域为军事科技哲学、党的军事指导理论。
目錄
第一编 军事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军事法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 军事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防建设领域的军事关系
二、武装力量内部的军事关系
三、武装力量与外部的军事关系
四、国家对外军事关系
第二节 军事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军事法的本质
二、军事法的特征
三、我国社会主义军事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三节 军事法的功能和作用
一、军事法的规范功能
二、军事法的社会功能
三、我国社会主义军事法的作用
第二章 军事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军事法
一、中国古代军事法
二、其它地区古代军事法
三、古代军事法的特点
第二节 近代军事法
一、近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法
二、巴黎公社与俄国十月革命时期的无产阶级军事法
三、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军事法
四、近代军事法的特点
第三节 现代军事法
一、现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法
二、前苏联的军事法
三、我国社会主义军事法
四、现代军事法的特点
第三章 军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社会主义原则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二、坚持党对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领导
三、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
第二节 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原则
一、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高度集中统一
二、科学指导国防和军队建设活动
三、从严规范国防和军事行为
第三节 军事法治原则
一、把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协调军事法与其他领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平衡国防和军事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军事法的体系结构
第一节 军事法体系的纵向构成
一、宪法军事条款
二、军事法律
三、军事法规
四、军事规章
第二节 军事法体系的横向构成
一、国内军事法与国际军事法
二、国防法律制度与武装力量法律制度
三、军事组织法、军事行为法与军事责任法
四、平时军事法与战时军事法
五、我国军事法体系横向构成的综合考量
第五章 军事法的创制实施
第一节 军事法的创制
一、军事法的创制体制
二、军事法的创制程序
第二节 军事法的实施
一、军事法的遵守
二、军事法的适用
三、军事法的监督
第二编 我国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
第六章 军事组织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军事组织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军事组织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军事组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防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一、国防领导体制
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第三节 武装力量体制和编制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编制
二、中国人民武装察部队的体制编制
三、我国民兵的体制编制
第七章 兵役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兵役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兵役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我国基本兵役制度及兵役工作机构
一、我国基本兵役制度
二、我国兵役工作机构
第三节 我国的现役制度和预备役制度
一、现役制度
二、预备役制度
第四节 我国的平时兵员征募和战时兵员动员制度
一、平时征集
二、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
三、战时兵员动员
第八章 国防教育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防教育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国防教育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国防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
一、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领导机构
二、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节 国防教育的内容
一、国防教育内容的确定
二、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
三、不同对象国防教育的重点内容
第四节 国防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学校国防教育
二、社会国防教育
第五节 国防教育的保障
一、经费和物资保障
二、场所和设施保障
三、师资和教材保障
四、检查和考评措施
第九章 国防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防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国防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国防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防经费制度
一、国防经费的来源及拨款制度
二、国防经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节 军事采购与军品贸易出口管理制度
一、军事采购制度
二、军品贸易出口管理制度
第四节 国防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防资产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
二、军事设施保护制度
三、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四、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章 国防科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防科技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国防科技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国防科技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防科技领导体制和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一、我国国防科技领导体制
二、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第三节 国防科研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防科研计划与经费管理制度
二、国防科研过程管理制度
三、国防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四、国防科研技术监督制度
第四节 国防工业生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防工业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三、驻厂军事代表制度
第十一章 国防动员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防动员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国防动员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国防动员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
一、国防动员决策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二、国防动员协调机构及其职权
三、国防执行机构及其职权
第三节 国防动员的准备和实施
一、国防动员的准备
二、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四节 各领域国防动员制度
一、经济动员
二、交通动员
三、民防动员
四、科技动员
第五节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制度
一、民用资源征用
二、被征用民用资源的补偿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关于驻军领导关系和部队组成的基本规定
一、驻军的名称和领导关系
二、驻军部队的组成及员额
三、驻军人员轮换制度
四、驻军费用
第三节 驻军的职责和权限
一、驻军的防务职责
二、驻军在特殊情况下的职责
三、驻军的权利
第四节 驻军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一、对驻军的基本要求
二、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要求
三、驻军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军事活动中的关系
四、军事设施保护和军事用地的调整
五、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程序及权力
六、驻军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联系机制
第五节 驻军人员的义务、纪律及司法管辖
一、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二、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十三章 武装警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武装警察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武装警察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武装警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武装警察部队的性质和领导指挥体制
一、武装警察部队的性质和宗旨
二、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
第三节 武装警察部队的组织构成和任务职责
一、武装警察部队的组织构成
二、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职责
第四节 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的保障制度
一、武装警察的义务和权利
二、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章 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军人荣典褒扬及人身权利特殊保护制度
一、军人荣典褒扬制度
二、军人人身权利特殊保护制度
第三节 军人抚恤优待制度
一、军人抚恤制度
二、军人优待制度
第四节 军人保险制度
一、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二、军人保险基金
三、各项军人保险的基金筹集管理、保险给付及与社会保险的衔接
第十五章 军队工作法规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军队工作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军队工作法规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军队工作法规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军队军事工作法规制度
一、军队军事工作基本法规
二、作战、战备法规制度
三、军事教育训练法规制度
四、军队管理法规制度
五、军事工作领域的其他法规制度
第三节 军队政治工作法规制度
一、军队政治工作基本法规
二、组织建设法规制度
三、干部人事法规制度
四、宣传教育法规制度
五、政法保卫法规制度
六、政治工作领域的其他法规制度
第四节 军队后勤工作法规制度
一、军队后勤工作基本法规
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
三、军需物资方面的法规制度
四、军事交通方面的法规制度
五、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制度
六、后勤工作领域的其他法规制度
第五节 军队装备工作法规制度
一、军队装备工作基本法规
二、装备科研方面的法规制度
三、装备采购方面的法规制度
四、装备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
五、装备工作领域的其他法规制度
第十六章 军事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军事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军事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军事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军事犯罪与军事刑罚
一、军事犯罪
二、军事刑罚
第三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及其刑罚处罚
一、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的犯罪
二、危害国防建设的犯罪
三、危害国防管理秩序的犯罪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犯罪
第四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及其刑罚处罚
一、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二、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三、损害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的犯罪
四、危害平民、战俘的犯罪
第三编 国际军事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国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国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三、国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系
第二节 《联合国宪章》确立的集体安全保障体制
一、《联合国宪章》关于集体安全保障的组织建构
二、《联合国宪章》关于集体安全保障的机制安排
三、《联合国宪章》集体安全保障体制的局限性
第三节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制度
一、维和行动的创立和发展
二、维和行动的类型
三、维和行动的法律依据
四、维持和平行动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四节 国际军控与裁军法律制度
一、国际军控与裁军的概念
二、军控、裁军与国家安全
三、国际军控与裁军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历史发展
四、当代裁军与军控所面临的问题
第十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历史发展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简评
三、现代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体系
第二节 关于武力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二、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
第三节 关于作战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规则
二、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保护规则
第四节 关于战时中立的法律规定
一、中立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二、战时中立主要法规
三、中立国、交战国的的义务
第五节 关于惩处战争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战争罪的概念和种类
二、战争犯罪的惩处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第一节 军事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以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都以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自身独特的调整对象。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国国防和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可统称为军事社会关系或军事关系。我国军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国家与公民、组织、武装力量之间在国防建设领域的军事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军事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军事关系,以及国家对外军事关系等。
一、国防建设领域的军事关系
国防,即国家的防务,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为实现国防目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组织、执行国防建设活动,或保障、促进国防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以提高本国防卫能力。在这一活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形成国家与公民、组织之间关于国防建设的军事关系,这类社会关系是军事法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是其他军事关系产生形成的基础。
国防建设领域的军事关系,具体包括国家与公民、组织、武装力量之间在服役、动员、武装力量建设、民防、国防教育、国防经济、国防科研生产与军事订货及军人权益保护等国防建设活动中产生形成的军事关系。军事法对这类军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国防基本法律制度,确定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建立国防领导体制和武装力量体制,规定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来实现的。
例如,我国宪法军事条款明确了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和军事职权。我国国防法依据宪法军事条款,规定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规定武装力量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战斗力;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分别承担相应的边防、海防、空防管理和防卫职责;规定国家及相关机构在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管理、国防教育工作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完成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保证武器装备的质量,公民和组织不得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还直接规定了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以及军人的义务和权益。这些规范内容,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武装力量、公民和组织的国防职权、权利和义务。
此外,我国兵役法、国防动员法、人民防空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军事法律,还分别对国防建设相关领域中国家、公民和组织的国防职权、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武装力量内部的军事关系
武装力量建设是国防建设的核心内容,武装力量是国防建设的重要主体。军事法除以宪法军事条款、基本军事法律和军事法律的形式调整国家与武装力量之间关于武装力量建设的军事关系之外,还以大量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调整武装力量内部的各种军事关系。
武装力量内部之间的军事关系,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武装力量组成部分之间遂行各项军事任务的协调配合关系,武装力量组成部分内部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关系,武装力量组成部分内部的上下级关系、管辖和隶属关系、友邻关系、官兵关系,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军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
我国军事法通过确定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民兵组织的职能、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通过明确武装力量内部军人相互关系、官兵关系、机关相互关系、部(分)队相互关系,通过建立武装力量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制度,通过对军队纪律与违纪责任、军人违法及法律责任、军人犯罪及刑事责任等内容的规定,对武装力量内部关系进行调整。
三、武装力量与外部的军事关系
武装力量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武装力量成员是我国公民的一部分,武装力量及其成员不可避免地要参加社会活动,与武装力量外部发生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中与军事活动相关的内容,即武装力量与外部的军事关系,也是军事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武装力量与外部的军事关系比较复杂,主要包括军政、军民之间的军事关系两类,又可区分为和平时期和非常状态两种情形。和平时期,军政、军民之间的军事关系包括我国军事法所规定和调整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关系,武装力量与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之间因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事项发生的协作关系,武装力量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中与地方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及其他部门之间发生的协作关系,武装力量与特定公民、组织之间因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事项发生的军事经济关系等;在国家宣布和实施紧急状态或采取戒严措施,或战争时期采取军事管制措施等非常状态时,武装力量在履行其职责时,还与特定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发生直接的军事管制关系等。
应当看到,除因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而发生的武装力量与特定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军事经济关系之外,军民之间发生的一些经济关系或民事关系,尽管也可能涉及到武装力量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但这些社会关系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军事关系,一般应由经济法、民法予以调整。
四、国家对外军事关系
国家对外军事关系,主要表现在抗击武装侵犯、对外军事援助、边界划定与边防管理、军事交流与合作、军品贸易、参加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军事活动中形成的我国与他国间军事关系。
我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这为我国依法开展对外军事关系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此外,一旦我国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或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而采取必要措施时,这种战争与武装冲突关系也由军事法调整。
第二节 军事法的本质和特征
军事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法律现象,既具有法律本身所体现的本质属性和一般特征,也具有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独特特征。
一、军事法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的发展的根本属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一论断充分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即它所体现的阶级性。军事法毫不例外,也具有阶级性这一本质属性,而且,军事法的这种本质属性表现得更加突出、更加鲜明。
(一)军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军事领域内的集中体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统治者“通过法律形式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只有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有必要并有可能将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军事法正是掌握了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军事领域内的集中体现。军事法突出地反映了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及其统治地位,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以军事手段达到政治目的,进行战争并夺取胜利的强烈愿望和要求。这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
应当看到,军事法所集中体现的统治阶级在军事领域内的意志,只能是其共同意志,而不是这个阶级中少数人的意志或个别人的意志;这种“共同意志”也并不是这个阶级所有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或混合,而是它们的整体意志。
还应看到,军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军事领域内的集中体现,也并不是指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对军事法的产生形成不具有任何影响。事实上,一国军事法往往也有一些规范内容符合被统治阶级某种愿望和要求(如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和平安宁等)。但是,由于这些规范内容同样也是符合统治阶级根本愿望和共同利益的,因此它并不改变军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军事领域内的集中体现这一整体性质。
(二)军事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军事意志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列宁多次指出,“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来的机关都等于零。”“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己。”
所谓国家意志,是指通过国家的政权机关所表现出来的反映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意志。军事法就是由国家政权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调整国防和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军事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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