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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诉讼法适用重点难点问题详解

書城自編碼: 220438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蒋勇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5801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708/849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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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对适用问题做有针对性的解释。在解答问题的同时也将新法与旧法的许多差异性问题进行了比较性阐释。本书的最大特点:适用性强、依据翔实,解释明晰,容易理解,且大多用通俗易懂的诉讼法理论来对适用的问题进行解释。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办案人员尽可能准确地执行新的法律,方便办案人员适用时进行查找。
關於作者:
刘方,199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学术部副主任,对刑事法学和检察理论颇有研究。
目錄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怎样理解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
二、怎样理解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
三、怎样理解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
四、怎样理解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
五、怎样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
六、怎样理解和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七、怎样正确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八、公安、司法机关与纪检部门互涉案件移送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九、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如何配合与协作
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办理保密案件应当如何配合与协作
十一、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怎样与其他部门协作
十二、侦查机关查处外国人犯罪案件如何确定其身份
十三、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
十四、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十五、涉外刑事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十六、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怎样送达法律文书
十七、人民检察院怎样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十八、人民检察院怎样向国外要求司法协助
十九、公安机关怎样开展警务合作
二十、哪些人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第二章管辖
一、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四、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五、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六、办理军地互涉案件的基本规则
七、现役军人涉及地方作案的案件怎样管辖
八、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作案的案件怎样管辖
九、军地互涉案件的刑罚执行问题
十、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管辖
十一、海关侦查机构对案件有哪些管辖权限和范围
十二、海上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十三、《刑事诉讼法》中有哪几种特殊类型的审判管辖原则
十四、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级别管辖采取变通处理
十五、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的办案范围
十六、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范围
十七、人民法院的特别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十八、怎样对重婚案件进行管辖
十九、公安机关对流窜犯罪案件怎样确定立案管辖
二十、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管辖问题
二十一、香港驻军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二十二、发生在旅客列车上的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二十三、怎样理解共同犯罪案件各犯罪嫌疑人的管辖问题
二十四、怎样认定刑事犯罪案件管辖中的犯罪地
二十五、怎样认定刑事犯罪案件管辖中的被告人居住地
二十六、什么是检察机关的分级立案侦查制度
二十七、怎样理解“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二十八、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一审刑事案件管辖的争议问题
二十九、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合并管辖问题
三十、哪些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章回避
一、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
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
四、法院审判人员的回避
五、审判人员离任后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六、审判人员的近亲属可否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七、怎样正确理解和掌握回避事由
八、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近亲属是否应当回避
九、怎样理解回避申请由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出
十、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当场提出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回避如何处理
十一、侦查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所进行的侦查活动是否有效
十二、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是朋友、同学、同事、战友等关系是否应当自行回避
十三、要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后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一、刑事辩护的概念和意义
二、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内容和特征
三、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和代理制度做了哪些修改
四、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诉讼做了哪些修改
五、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六、刑事诉讼中的委托辩护权为什么经历了不断提前的演变过程
七、其他人能否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八、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九、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针对哪些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
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以外的人充当辩护人要受到哪些情形的限制
十一、哪些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充当辩护人
十二、哪些人在审判阶段不能充当辩护人
十三、怎样理解“缓刑考验期限内”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十四、辩护律师怎样正确行使会见权
十五、辩护律师应当怎样为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保密
十六、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怎样履行辩护告知义务
十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
十八、指派辩护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十九、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限制时间和次数
二十、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完全恢复的人能否为其近亲属充当辩护人
二十一、人大常委会主要成员能否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十二、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律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十三、哪些属于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二十四、怎样认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二十五、哪些人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十六、辩护律师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调查取证权
二十七、辩护人是否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关于无罪或罪轻的证明材料
二十八、辩护人收集的哪些罪证材料应当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
二十九、追究辩护律师的伪证责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三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怎么办
三十一、委托辩护与委托代理诉讼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三十二、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律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三十三、《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做了哪些扩展性规定
三十四、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第五章证据
一、怎样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概念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做了哪些修改
三、怎样对物证和书证进行区分
四、证人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要件
六、怎样准确审查和认定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
七、公、检、法机关调查取证应当掌握哪些原则
八、程序法定原则及其运用
九、举证责任原则及其应用
十、法庭质证原则及其运用
十一、证据裁判原则及其应用
十二、怎样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据的证明标准
十三、如何区分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差异性
十四、怎样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十五、怎样理解《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不足”
十六、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其他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存在哪些区别
十七、怎样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
十八、怎样确定见证人的范围
十九、怎样采信缺乏作证行为能力人提供的证明
二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作为证人
二十一、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问题
二十二、怎样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十三、怎样理解刑事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所收集证据的采用
二十四、当事人自行提供的鉴定书或者“医疗证明”能否作为鉴定意见使用
二十五、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出庭作证
內容試閱
前言
任何一部完备的法律都难以概括社会实践中的所有问题。这是因为,法律只能是对已然问题的规范,不可能超前地预料未然的事情。有关刑事方面的法律更是这样。纵观当代法治社会,无论是采用成文法的国家还是依从判例法的国家,每一条法律和每一个判例都是针对社会实践中已经遇到的某一类特定刑事问题的定性或处理,没有依靠主观想象和推测来事先制定法律的。预先设定的法律不可能超前概括未来社会可能出现的一切违法犯罪问题,于是,法律的制定会永远落后于法治实践,这是法律滞后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律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规范的模式,在刑事法律的规范条件下,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法律只能规范和处理条文所涉内容的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规范所应当制裁的范围,这是法律的特定性特征。刑事法律虽然是对某一具体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的根据,但法律不可能对某一犯罪(罪名)所涉及的无穷变化的犯罪事实和具体行为作出一一细微的规定。即使是像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的刑事法律那样规定得相对雍长细致,但法官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仍然需要借用诸如“自由心证”这样的原则来发挥人的主观作用处理案件。这说明,遵循于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法律规定无法完全填充法律与具体案件之间的规范空白,无论什么样的法律在这样的背景下仍然具有概括性。法律的上述几个特点说明,刑事制定法需要进行解释,其中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等多种形式。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如果我们的守护者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守护者的话,他们就必须具备有关法律的本质的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他们必须口齿伶俐,能够解释好事与坏事之间的真正区别,并能在实践中坚持这种区分。”\[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孙增霖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页。在法律与事实之间作出合法与合理的解释,是保证法律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的前提。如果认为在成文法国家里司法,法官只能像鹦鹉学舌那样一字不漏、一成不变地依从法律照本宣科,司法的人就如同留声器或复印机,如是而已,否则,就会被人扣上超越法律规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帽子,那么这部法律所能发挥的作用和解决的问题就是微乎其微的了。按照法律的本来含义去解释它所应当覆盖的内容,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也是立法者授权的初衷。对法律的解释不能脱离立法的原意,不能背离社会实践的一般常识,不能与通行的法律和政治原则相悖,只能像增加电能那样增加灯光的辐射力使它照得更远更多;通过充分地解释来使法律适应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这理当是法律解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中国人追求完美的司法精神与相对刻板的执法理念的结合,使司法实践中办理具体案件时如同生产同一产品的生产线一样,每个人都力图按照同一模式、同一标准去处理案件。人口众多而产生的庞大犯罪数量,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之间应接不暇,用疲于奔命来比喻中国审判人员的劳动情景是最适合不过了。试问,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能够保持司法的效率和公正?办法主要有两个:一是择其可省略的部分诉讼程序予以简化,而这一办法是有限度的;二是通过提高办案能力来增强工作效率,这是具有很大潜力可挖的办法。但遇到一个陌生案件时,如果我们刻舟求剑或者缘木求鱼似的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亦无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所以,我们一直在努力为司法实践准确并迅速解决问题寻找可行的途径,不断地收集和整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和重点问题,并依照方便性的原则汇编成册,供办案人员在处理问题时参考,是作者孜孜以求的努力方向。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是继1996年《刑事诉讼法》之后的又一次大修,尽管基本框架没有很大的改观,但其间的内容却变化不少。例如,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引入诉讼程序,规定了类似于西方保安处分的特别诉讼程序,加强人权保障和对辩护权的保护,巩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同时还反省了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所存在的不足。所以,继续坐在过去司法知识和经验的椅子上踌躇满志肯定是不行了。本书注意到旧法律条文与新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的区别,对其进行了比较性解释。本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囊括了法律所涉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要和疑难问题,共收集各类问题600多条。这些问题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编、章、节及条文的先后顺序排列,目的是便于司法实践中来查找和运用。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作者悉以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但其中也掺夹着学理方面的阐释。由于功利主义思想作祟,难免会在写作中出现错误,欢迎读者予以批评指正。为使这本名目甚为庞杂的应用书籍得以问世,法律出版社的编校人员付出了很大心血,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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