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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经济法》是在精晶课程建设思想的指引下,为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编写的。《经济法》的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在结构安排上将经济审判与经济仲裁单列一章,以弥补非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不设程序法课程的缺陷。
二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内容上既注重对最新学术成果的阐述,更注重对最新及典型案例的介绍,以利于学生更深刻地把握所学内容,满足其继续深造或从事具体工作的需要。
三是为满足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及课程设置的需要,采用经济法教材体系而不是部门法教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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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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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1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2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第3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4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2章 公司法
第1节 公司法总则
第2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3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4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第5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第6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7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3章 合伙企业法
第1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2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3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4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1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2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3节 外资企业法
第5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1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第2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第1节 破产制度概述
第2节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3节 破产中的实体规范
第4节 破产中的程序规范
第7章 合同法
第1节 合同法概述
第2节 合同的订立
第3节 合同的效力
第4节 合同履行
第5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6节 违约责任
第8章 担保法
第1节 担保法概述
第2节 保证
第3节 抵押权
第4节 质权
第5节 留置权与定金
第9章 工业产权法
第1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2节 商标法
第3节 专利法
第10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2节 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类型及其规制
第11章 反垄断法
第1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2节 垄断的主要类型及其规制
第12章 产品质量法
第1节 产品质量及其法律保障
第2节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13章 广告法
第1节 广告及广告法概述
第2节 广告准则与广告活动
第14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1节 房地产概述
第2节 房地产开发
第3节 房地产交易
第15章 财政税收法
第1节 预算法
第2节 税收法律制度
第3节 政府采购法
第16章 金融法
第1节 中央银行法
第2节 商业银行法
第3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4节 票据法
第17章 证券法
第1节 证券法概述
第2节 证券的发行
第3节 证券的交易
第4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5节 相关的证券机构
第18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第1节 会计法
第2节 审计法
第19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
第1节 经济仲裁
第2节 经济审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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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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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1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一立法意义上经济法的沿革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自人类社会有了阶级和国家就已出现。在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国家的立法中,已经存在相当多的有关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的立法。与当时简单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相适应,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共存于“诸法合一”的法律大全之中,不存在民法、刑法、经济法以及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区分。最早的调整简单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的法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l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在这部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中,有很多调整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体现国家对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管理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农业管理、商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就我国而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中也有关于财政税收、土地管理、农业管理、对外贸易、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应该说,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出现的诸多调整国家管理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主要反映了奴隶主、封建主阶级的意志,旨在维护等级特权,但是客观上对简单商品经济起到了引导与规范秩序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平衡发展。
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在政治上提出“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经济上确认市场在整个经济生活中资源配置的核心地位,奉行自由竞争主义。强调市场主体追逐私利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国家的职能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认为对经济生活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对经济生活应该无为而治。与此相适应,在这个历史阶段,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较大的发展;二是采用经济的而不是法律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成为这一领域的最大改变;三是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重心。因此,就总体而言,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特征的民法和商法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公共利益的价值被个体利益的价值所掩盖,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即便是因需要而被提出,也是仅依靠民商法内部制度的调整来满足。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经济危机的出现以及为满足扩张资本的需要而进行的战争,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的动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迫切地显现出来。资产阶级从反省市场缺陷人手论证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出现了以德国的《战时法》和美国的《反危机对策法》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之法。这些立法作为对策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应急性,但是经过反思后得出的结论却具有普遍的、较为长久的意义,对于市场而言,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尽管“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世纪就已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名著《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但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并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却是20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家开始进行的。1919年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现代经济法的标志。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起点,在法学界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认识:一种主张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工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经济法”的存在;第三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就已经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经济法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这些观点并不能用来确定经济法产生的时间。经济法产生时间的确定应以明确“什么是经济法”为前提,否则会造成问题讨论上的混乱。如果把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生活之法,就应该产生于奴隶社会;如果把经济法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之法,就应该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但是经济法概念本身需要主观确定,并在学界取得共识,因此关于经济法产生时间的确定有赖于经济法概念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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