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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著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唯一考量。
——梁慧星
本书以法国合同法改革进程中的三部草案为观察对象,进行比较研究,整合共性、比对差异、分析缘由,找寻制度的特色,发现改革的方向。
三部草案表明,法国合同法改革系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之上,强化“善意原则”与“安全原则”,寻求三者之间的平衡,这体现在诸多具体制度(如要约、承诺、约因、告知义务、无效、解除、返还等)的改革举措上。
在所谓“欧洲私法一体化”的舆论中,三部草案坚持捍卫和优化法国传统民法体系与基本制度。尽管有些草案试图在形式上和语言上 “亲欧洲”,但其实质规则仍是对法国既有判例、学理的再现与完善。
關於作者:
李世刚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长期从事比较私法的研究工作,积极参与私法制度的国际交流活动,持续关注《法国民法典》的修订以及法国私法的现代化进程,曾在2011年出版了《法国担保法改革》一书,并在《比较法国际杂志(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Comparé)》《中国社会科学》《比较法研究》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
目錄 :
序言一 1序言二 1序言三 1致谢 1
引言
第一章三部草案的由来与立法体例之争
第一节法国合同法改革进程:多套方案,无尽的
争议
第二节《法国民法典》第III卷体例修订之争
第二章对合同订立过程规则的完善
第一节谈判阶段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基本范式:要约与承诺
第三节规范合同订立的特别合同:单边允诺与优先协议
第三章对合同有效要件规则的完善
第一节同意
第二节合同之债的客体
第三节约因
第四节形式
第四章对磋商成果的否定性评价:无效及其他
第一节不存在
第二节无效
第三节否定性评价的其他类型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变动
第一节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第二节合同在第三人方面的效力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债务不履行及其救济
第一节关于债务不履行的不同立法体例
第二节不可抗力与债务不履行
第三节债务不履行的救济方式
第七章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合同法改革的特点
第一节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法国合同法改革的特点
附录一《卡特拉草案》体例大纲与条文(节选) 附录二《泰雷草案》体例大纲与条文(节选) 附录三《司法部草案》体例大纲与条文 附录四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
自21世纪初,法国学术界开始探讨修订(法国)民法典中与合同相关的编章。其原因如今已为众人所知。首先,在这个特定领域内,复兴我们的法典是重要的,法国民法典生效至今已经经过两个世纪,如今无法作为反映现实生活的“活法”。实际上,近几十年以来,我们的合同法所经历的重要修订是在民法典外展开的,也就是说,是由一些特殊领域内的法典推进的,例如,(法国)消费法典、(法国)商法典;或者是通过司法判例实现——这主要归功于法国最高法院的巨大成就。我们现今的民法典是不完备的、陈旧的和不适时的,我们的合同法是规则分散的、难懂的和相对不可预见的,因此有必要更新我们的民法典,使之现代化、将那些借宿在其他法典中或者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公告中的合同法根本规则融入其中。如果人们一方面希望民法典包含现实的合同法规则,另一方面认为合同法应是易懂的和可以预见的,那么合同法的再法典化则是必需的。其次,除了复兴民法典,更新我们合同法规则本身也是重要的,原因来自不同的方面。一方面,由于近几十年来,我们的合同法,无论是其精神还是其文字,已经发生了深刻的调整,这些调整是相当无序和不完整的,它们经常是不具备能力运用一般或抽象规则之形式进行修法的当局的作品。因此将其理顺是必要的,这只能是立法者的工作。同样地,判例带来了某些创新,而它们的准确含义以及范围尚不能完全地被确定下来。将其准确定位也是必要的,这就需要法律的介入。
法国自21世纪初开启了合同法改革的进程,至今出台了三部改革草案,成为日后修订我们民法典时的基石。按照时间顺序,第一部草案是“债法与时效制度改革草案初稿”,即所谓的“卡特拉草案”,人们用主持这个(立法)草案起草的教授来命名的;该草案是在“亨利·卡皮唐法兰西法律文化友人协会”(Association Henri Capitant des Amis de la Culture juridique franaise)的支持下,几乎全部由教授们起草完成的。无论是从历史的还是从文化的延续性角度看,这部草案都秉承了法国合同法的传统而并没有主张极端的改革。第二部草案是由法国司法部的公职人员完成的。通过对我们的合同法的欧洲化以及依托着比较法,其条文吸纳了那些使得我们合同法现代化的部分,因此是一部开放的草案。第三部草案,即所谓的“泰雷草案”,以发起这项工作的泰雷教授命名,是一部由大学教授们所创作的全新作品,这部仅涉及一部分内容的草案,(却)给合同法领域带来了一些小小的革命。
说实话,没有人知道这三部具有竞争关系的草案的未来如何,也就是说,在今天,人们也仍然不知道它们中的哪一个将被用作未来修订《法国民法典》的模板。虽是如此,这本由李世刚先生撰写的非常优秀的新书以鲜明的方式表明了这种未来,这三项研究工作今后将成为所有对法国合同法感兴趣的人们的不竭的思考源泉。这部专著可使得人们对法国合同法的创新之处(这已成为近几十年来法国合同法发展的目标)给出评价;也可使得人们发掘出那些灌溉文字与精神的想法的不同学派。对法国合同法感兴趣的同仁们,将从阅读这部令人兴奋的作品中获得巨大的益处。
丹尼斯·马佐
圣贤祠阿萨斯大学(巴黎第二大学)教授
亨利·卡皮唐法兰西法律文化友人协会主席
(杨彩霞译)序言二法国合同法的传统与现代化
序言二法国合同法的传统
与现代化
法国民法制定于1804年,系一部兼采罗马法与法国习惯法,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理念的伟大法典,影响19世纪各国民法的发展,形成了法国法系(罗马法系),适用迄今已超过两个世纪。在长达两百余年的历史变迁中,法国民法曾有多次修正,近年来更分阶段逐步就身份法、担保物权法作全面的革新。目前正在从事债法修订,以合同法总则为重点,提出了三个草案,一是2005年的《卡特拉草案》,二是2008年的《泰雷草案》,三是2008年的《司法部草案》,在法国法学界引起空前热烈的讨论、批评、反驳及辩护,其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调和法国民法的传统与现代化的发展,在欧洲法律市场与德国民法所采的潘德克吞体系竞争,再现法国民法的光芒与荣耀。
李世刚博士在其最新著作《法国合同法改革:三部草案的比较研究》,就法国合同法修正的基本问题,作深入精致的研究,内容丰富,值得特别提出的有四点:
1.本书阐述法国合同法修正目的系在尊重维护传统的基础上对既有规则体系加以完善与强化,一方面得与欧洲司法的发展接轨,他方面亦可增进外人对法国民法的了解,而积极参与欧洲私法的整合。
2.本书根据其对合同法中具体领域内规则的分析整理,提出了法国合同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强制力(合同安全原则)与善意原则;并对其所含蕴的价值及其在三个草案的实践作深入的阐释。
3.在结构体系上,本书针对法国合同法的基本规则(合同订立过程、合同生效要件、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尤其是合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债务不履行及其效力),细致地就三个草案从事比较研究,发现异同,并就其异同加以分析说明。其所从事的,不是三个草案条文的对比性排列组合,而是观察诠释学说的变迁,立法政策的检讨,参照国际合同法文件(CISG、PECL、PCCL及DCFR),就不同的规范模式,作深具洞察力的比较研究。
4.值得强调的是,本书对若干具有法国特色的合同法规则作了极为精辟的解析,诸如要约的撤销性、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尤其是约因理论及解除合同制度。约因(cause),是法国法上特有的概念,相当于英国合同法上的对价理论(consideration),壮丽而孤立。法国解除合同制度采司法解除方式,并认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争论甚多,被认为是法国法上最大的问题和合同法改革及完善的对象。本书关于“约因”及“解除合同”的专题性论述,对大陆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效果的争论,具高度的参考价值。
李世刚教授继《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之后,再以三个法国合同法草案的比较研究,深刻论述法国合同法的既有规则及修正重点,是一部具高度学术价值,体现比较法方法论的著作。本书有助于了解法国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增进认识欧洲法整合中的不同法律文化,亦可增进了解大陆合同法的风格及解释适用的问题。希望李世刚教授能持续不断地努力,从事法国法的教学研究,对合同比较法的进步与繁荣作出贡献。
王泽鉴2013.5.12序言三
序言三
《法国合同法改革——三部草案的比较研究》是李世刚博士的第二部专著。2011年2月我曾为李博士的第一部专著《法国担保法改革》写过一篇序言。
这两本专著有共性:作者均以单纯的某一域外法律制度的改革为研究对象,其体例遵循的更多是法国学者研究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路,其资料以第一手法文文献为主。可以看出作者希望这两部作品能成为原汁原味的、阐释某一域外法发展阶段的素材,供比较法研究使用。两部专著因此体现了一定的一致性与连贯性。
但是,《法国合同法改革》一书有一个重大的变化或曰特点:其内容是三部草案的比较研究,而非对某一生效的法律文本的诠释。这恰恰是该书在方法上最引人注意的地方。将改革中的多部草案进行比对研究,更易突出法国合同法改革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更能凸显起草者在制度选择与设计中的各种考量,更可显现不同方案所可能带来的问题与冲突,更具有比较法学研究方面的价值。
当然,对某一国家同一时期的三部草案进行全面比较研究,这种研究方法在我国的比较法学研究领域内并不常见。它可遇而不可求。这是由法国民法改革所处的阶段决定的。但这也说明李世刚博士在对比较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上具有相当的敏感度,体现了他对相关领域持续的关注和不懈的努力。
此外,这种研究方法的落实并非易事。全面比较三部草案的条文,是一个宏大的工作。作者不仅将三部草案条文全部翻译成中文,其更为重要的研究工作是比对三部草案的异同,把握重点,进行说理分析。这需要做大量而细致的资料收集、分析、选取、比较等工作。其中的辛劳恐只有作者本人最有感触。据我所知,这本书从构思到写作完成跨度长达约四年。
正是通过对三部草案的比较研究,《法国合同法改革》一书向我们展示了丰富的内容。我把值得我们注意的情况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情况是,三部草案步调一致所选取的那些改革方案,这基本表明了法国合同法发展的动向。例如,明晰缔约阶段民事责任的性质及赔偿范围的认定规则,合同成立采“到达主义”,明确缔约告知义务的构成及违反的法律效果,明晰对“经济上的强迫”的认定,引入情事变更规则,合同对第三人效力的体系化,强制实际履行规则的一般化,改造合同解除条件体系,坚持催告在合同违约体系中的重要角色,重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地位等。
第二类情况是,三部草案出现较大分歧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通常代表不同的利益衡量,因此对理论与实践都具有研究价值。例如,约因的存废、直接诉权制度规定与否、合同解除效力等。
第三类情况是,因与主旨不直接相关,《法国合同法改革》一书没有全面展开,但值得后续跟进研究的内容。例如,未来对最终出台的改革方案的关注;单方允诺、优先协议等有关安排合同订立的特殊契约的特殊性;不可抗力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与合同法领域内的不同表现;合同溯及既往灭失以后返还问题的具体经验整理等。
可以说,《法国合同法改革》一书无论在研究方法还是研究内容上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学研究之成果。期待着李世刚博士再接再厉,发挥其对法国民法和比较法持续关注的优势,继续研究,再出硕果。
是为序。
崔建远
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2013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