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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私权”为研究对象,以百年来中国传统与现代的转型为历史背景,以私权的“话语”与“制度”的演变为脉落,通过研究传统社会的私权境遇,晚清至民初的私权变革,建国后私权的政治语境及其影响,追溯中国当下私权状况之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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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欧家路,1983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富布莱特研究学者,现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要从事法学交叉学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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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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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缘起:私权的忧郁
二、问题:传统抑或现代
三、时段选择
四、关于贡献
第一章现代性、政治与私权
一、现代性的抽象历史塑造
二、中国现代进程中的新历史观及其审思
三、现代性的政治隐喻
(一)古典政治史与现代政治史:循环与
目的
(二)现代政治的反思:差异、断裂与
延续
四、现代性、政治与私权
(一)国外私法与政治的关联研究
(二)评析与拓展
(三)逻辑结构与关联
第二章传统社会的私权境遇
一、传统政治话语中私权的缺失
(一)儒家思想与传统政治话语的表达
(二)如何看待《大清律例》中的“民事规定”
二、实践政治下的私权状况
(一)官方制度的现实修正——“别籍异财”之考察
(二)司法裁判与私权保护——兼评黄宗智“表达与实践之
背离”
(三)传统私权真的忧郁吗——以习惯法为分析对象
三、小结:话语与实践差异下的私权空间
第三章变法晚清:私权的进步与保守
一、传统框架下的历史话语重构
(一)新政治话语产生的背景
(二)新政治话语的表现
二、“私权”话语及其制度的转变
(一)清末出洋考察大臣的私权认识
(二)具体修法中的私权意识
(三)《大清民律草案》中的私权表达
三、小结:传统情理与现代法律
第四章民初司法: 裁判中的私权
一、民国前后政治话语的形式
(一)种族革命与现代性话语的结合
(二)民族主义与私权话语
二、民初私权裁判与法律适用
(一)前清与民事相涉法律之效力
(二)前清民事法律之适用
(三)习惯法之适用
(四)条理的功能
三、个体与国家——新政治结构下的私权保护
(一)私法救济的解释性扩张
(二)民刑相分
(三)法律行为的效力与行政权力
(四)宗教组织与国家权力——关于庙产之案件
(五)家财与私产
(六)家族功能的保存与限制
四、小结:旧社会与新国家
第五章权力反思:大政治与小私权
一、文化与制度争论下的私权分析
(一)文化与制度论争的逻辑
(二)传统还是现代:再谈私权忧郁的根源
二、大政治下的私权破立:方式与路径
(一)传统的发明与私权认知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私权辗转
三、小结:私权的观念注塑
结语:忧郁中前行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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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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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目的与工具并存的民法(代总序)
民法以其自身独立的价值体系及其制度建构成为一种目的性存在;同时又以其个体化目标定位与治理功能及其程式化适用而成为一种工具性存在。西方近代以来文明昌盛,科技发达,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继受罗马私法传统,以民法典为标识,界定了人与人之间、私权与公权之间的权利(力)边界,各明其位,各尽其责。而民法理论的系统化、抽象化无疑为民法典的历史诞生提供了内生价值体系与外在适用规范,不仅在俗界冲破了人作为神之奴仆的藩篱,亦毁弃了人之作为人之奴仆的桎梏,每一个人获得了作为个体化自在自为存在的主体人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讲,近代民法哲学的繁盛不仅推动了民法内部的价值生成与制度建构,同时也使之成为改造社会、缔造人类新生的现实性力量!
近十年来,中国部门法哲学日新月异,繁花炫目,争奇斗彩,但究其根本,无一不是以民法之基本价值理念及其制度范式弘扬私权价值层面上的平等之地位、自由之意志、独立之人格,并藉此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和思想观念之解放。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肇始于1953年成立的民法研究室,复办后隶属于法律系,后单列为法学一系,2003年,该系建院,成为中国第一个纯粹以民商法命名的法学院(系)。建院以来,秉承道术并重、知行合一的西政学术传统,各位同仁在致力于社会实践基础上,多能关注民法之基础理论研究,融汇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宗教学学科之先进方法论,全面透析近代以来民法之生成、发展脉络及其规律,力求为中国民法典的诞生奠定坚实的人文基石。2004年以来,我院先后启动了“西南民商博士文库”、“西南知识产权博士文库”、“西南民商学人文库”、“西南民商教授讲演录”、“民商法学讲演录”、“民法哲学”(集刊)、“西南民商法学阶梯”等工程,出版专著、论文集近四十部,在学界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民法哲学丛书的主题或阐析、推演民法之基本命题,或探究、辨析民法之基本价值,或发掘、考释传统本土伦理与西方民法理念制度之契合,或探寻、论证民法之解释方法及逻辑路径。其共同的旨趣在于通过对民法之原初命题、价值体系、权利构建、法条解释等宏观性问题进行抽象分析,以期从本体论、本质论、本位论、方法论等领域全方位、深层次地对现代民法进行解析。
数年来,我们之所以对民法学基础研究孜孜矻矻,追求不懈,原因无非有三:
其一,毋庸讳言,我国民商法学科起步晚,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对民法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民法哲学与民法的关系是宏观和微观、根基和枝叶的关系。只有全面研究民法哲学所体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才能深入领会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才能学好民法。
其二,秉持优良的学术传统,薪火相传,再续伟业。本学科创始人金平教授与杨怀英教授及其后继者李开国教授、张玉敏教授等不仅深切关注民法各类问题的现实样态及其功能缺陷,更能从理论上独出机杼,諟正偏失,创新旧说,开一代民法研究新气象。典型者如被誉为“当代民法史的活化石”的金平先生,于1985年与其他学人一道率先提出民法调整对象“平等说”,冲破学术研究禁区,最终被《民法通则》所采纳,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前辈平理若衡之学术理念及许国除弊之鸿风懿采惠泽西政数代学人。
其三,人才培养。我们一直强调,不仅要注重对学生知识的传授,而且要更加注重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把学生的人格塑造和专业知识传授结合起来。将对“法律人”的培养具化为对学生“民法人”人格的塑造。我们在日常教学中深入挖掘民法文化中蕴含的丰富资源,结合当今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心智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塑造他们的健康人格,使学生时刻认识到自己作为“民法人”所应肩负的特殊历史使命。这样不但加深了学生对市民社会道德规范的理解和遵守,而且也有利于培养出与市场经济接轨同时与国际接轨的高端人才。
诚如前述,我们一直主张:民法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信念,是一种能够构筑和开创现代民主社会的信仰和理念;同时它还是一种力量,是一种足以改变我们自身和现实社会并能引领美好未来的力量。惟愿本套文库能对中国民法典之颁行与民法学理论研究水平之提升有涓滴之功,即或多所错谬,亦欢迎各位方家硕学赐教为幸!
是为序。
赵万一刘云生
2011年11月26日于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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