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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研究

書城自編碼: 246049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李洪祥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4985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00/279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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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的成果。以我国民法典立法为契机,以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和亲属法的使命为研究路径,以亲属法体系研究为主线,以亲属法具体制度的取舍、设计为点面展开研究。试图解决亲属法是否编入民法典,编入民法典后亲属法的位置,亲属法体系如何构建,具体法律制度体系结构如何安排等必须研究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內容簡介:
本书对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的源与流,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路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的结构,并对亲属通则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制度、离婚制度、亲子制度、监护制度、扶养制度进行立法构建。从而实现了构建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亲属法的目标的有益尝试。
關於作者:
李洪祥,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职律师。主持完成教育部规划基金一般项目、省政府资助项目各一项;参与完成人事部项目两项。在《社会科学战线》、《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学》、《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研究成果多次获得省部级奖励。
目錄
目录

第一章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源与流

第一节亲属法不同立法模式分析

一、 诸法合体的亲属法模式分析

二、 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亲属法模式分析

三、构成民法典组成部分的亲属法模式分析

第二节我国亲属法回归民法典的应然选择及其地位

一、我国亲属法回归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二、我国亲属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节我国亲属法在民法典中立法名称的变化与选择

一、亲属法立法名称的变化

二、我国民法典亲属法构建的立法名称的选择

第二章我国民法典立法亲属法体系构建的路径、价值

取向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路径

一、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是亲属法立法构建的逻辑起点

二、亲属法功能反映亲属法立法构建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节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价值取向

一、 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价值取向总说

二、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价值取向选择

第三节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一、亲属法构建的基本原则与民法典基本原则相互协调

二、亲属法构建的基本原则的填补与删改

第三章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的不足与立法构建

第一节体系化视角下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的缺陷

分析

一、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不足

二、 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不足的主要表现

第二节体系化视角下我国民法典亲属法体系结构的立法

构建

一、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体系结构构建思路

二、我国民法典亲属法体系结构的立法设计

第四章我国民法典亲属法亲属通则的立法构建

第一节我国现行法亲属规定的不足及解决思路

一、我国现行法亲属规定的不足

二、我国民法典亲属法中应构建亲属通则

第二节我国民法典亲属法中亲属通则的定位、功能和

意义

一、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中亲属通则的定位

二、我国民法典亲属法中亲属通则的功能

三、我国民法典亲属法中亲属通则的意义

第五章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结婚制度的立法构建

第一节婚约及婚约财产彩礼返还

一、婚约的含义及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批复

二、婚约的性质及彩礼返还的依据

三、《婚姻法解释二》返还彩礼之规定的社会性别

分析

四、彩礼返还的立法例及启示

五、关于婚约及彩礼返还的立法建议

第二节结婚条件的立法构建

一、结婚必备条件的立法构建

二、结婚禁止条件的立法构建

第三节结婚程序的立法思考

一、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意义

二、婚姻登记条例的特点

三、婚姻登记条例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其协调

第四节婚姻无效的立法构建

一、婚姻无效的性质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三、无效婚姻的形式

四、无效婚姻的效力

第五节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一、事实婚姻的立法思考

二、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第六章我国民法典亲属法夫妻配偶制度的立法构建

第一节夫妻人身权制度的立法发展及其构建

一、夫妻的性质、立法发展

二、配偶权及其立法构建

第二节夫妻财产权制度的内容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建

一、夫妻财产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变革

二、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和判断标准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越性和缺陷分析

四、我国亲属法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建

第七章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离婚制度的立法构建

第一节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构建

一、关于协议离婚的形式和理论基础

二、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先进性及不足

三、我国亲属法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构建

第二节判决离婚制度的法定理由与立法模式思考

一、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义与立法模式选择

二、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义和立法模式的

变化

第三节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构建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构建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构建

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构建

第四节我国离婚法律效力体系的立法构建

一、离婚法律效力体系概说

二、离婚对婚姻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三、离婚对子女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我国民法典亲属法亲子父母子女制度的立法

构建

第一节亲子法律关系的种类和亲子的法律地位

一、亲子法律关系的种类

二、亲子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亲子法律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及认领制度的构建

一、亲子法律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的立法构建

二、亲子法律关系认领制度的立法构建

第三节亲权或称父母照顾的立法构建

一 、亲权的概念及其变化

二、亲权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第九章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监护制度的立法构建

第一节监护的概念和性质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的性质

第二节对若干国家监护制度立法模式评述

一、对苏俄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评述

二、对德日法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评述

三、对英美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评述

第三节我国监护制度历史沿革、现行立法模式及立法

不足

一、我国监护制度历史沿革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模式

三、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模式不足

第四节我国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位置及缺漏填补

一、监护制度应置于我国民法典亲属法体系

二、监护制度应与亲权制度相分离

三、监护制度缺漏之填补

第十章我国民法典亲属法扶养制度的立法构建

第一节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一、扶养的概念

二、扶养的特征

第二节国外扶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扶养的立法体系

二、国外扶养法的基本内容

三、国外扶养制度对我国亲属法立法的启示

第三节我国扶养立法的现状及立法构建

一、我国扶养立法的现状

二、我国扶养制度的立法缺陷及立法构建

附论本项目研究期间发表的部分论文

论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价值取向

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亲属法体系的完善为视角

中国内地与香港互相认可离婚判决的困境与解决模式选择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性质及效力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第一章

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源与流

第一节亲属法不同立法模式分析

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在不同的社会里其地位是不同的。从亲属法的历史发展看,大体形成过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即诸法合体的亲属法模式,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亲属法模式,构成民法典组成部分的亲属法模式。表明在人类不同的历史时期,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亲属法编的编制体例是有所不同的。

一、 诸法合体的亲属法模式分析

在整个古代,不论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立法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即:没有民事和刑事之分、也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别,一切法律规定统括于一典之中。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如此。例如,唐律就是把犯罪、刑罚、行政制度、司法制度、财产关系、亲属关系、户籍、土地、税收等诸多关系,规定于一体的法律,婚姻家庭关系与户籍、土地、税收等内容编制在《户婚律》之中;国外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古希伯来奴隶制王国的《古希伯来法》等,也是把包括有关亲属关系方面在内的一切法规合于一体的法律。可见,亲属法与其他法律并存于统一的法律规范之中是当时立法特点之一。其二,有关亲属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均与刑罚联系在一起。诸如中国古代的《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妄与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3页。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投之于河。”“倘她不贞洁而常他往,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之于水。”其三,在法律之外,其他社会规范对亲属关系也有规范作用。诸如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中国古代对亲属关系的调整实行“以礼辅法,礼法并用”方式。因古代法律规范的不全面,所以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从广义上说是亲属法的组成部分。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

二、 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亲属法模式分析

亲属法形成一个与民法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从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开始的。苏联1918年和1926年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已经摆脱了对民法的依附而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包括我国在内的欧洲、亚洲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也都按苏联模式先后将亲属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并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建国后两部《婚姻法》,虽然内容简要,条文不多,但都是独立的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尽管英美法系国家亲属法是由单行法构成的,但一般不把它们看成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把它们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三、构成民法典组成部分的亲属法模式分析

资产阶级法制的形成与确立,在法制史上结束了诸法合体的时代。在这个时期,亲属法仍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包括在民法之中,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编“亲族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第四篇“亲属法”等,这个“亲族法”或“亲属法”,就是调整婚姻家庭等亲属关系的法律。资产阶级之所以把亲属法作为构成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是因为在他们看来亲属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契约关系。英国法学家亨萨梅因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从身份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2页。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因此,亲属关系当然该由民法调整并成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编制体例上,资本主义国家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或者称为海洋法系之分,两大法系在亲属法的编制体例上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的编制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均有统一的民法典,也称法典法系国家。亲属法的编制体例又有罗马法编制体例与德国民法典编制体例之分。罗马法编制体例也称为法国式的编制法,它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其编制方法是将亲属关系中有关婚姻成立、婚姻终止、父母子女等人身关系的产生和消灭、亲权、监护的身份关系和行为,统一规定在第一编“人法”之中;将亲属关系中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诸如夫妻间的扶养、夫妻财产制、亲属间的遗产继承等统一规定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之中。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94页。德国民法典编制体例或称德国式的编制法,它以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其编制方法是将亲属关系集中编制在第四编,称为“亲属编”或称“亲属法”。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把第四编译为“亲属法”。日本、瑞士、旧中国民法均采此种编制法。

英美法系编制体例。英美法系编制体系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这些国家除通行习惯法和判例法外,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的,诸如结婚法、离婚法、夫妻财产法、收养法、父母身份法、家庭扶养法、婚姻诉讼法、家庭诉讼法等。这些单行法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的分类上,都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亲属法应当回归民法,且宜借鉴大陆法系中德国民法典编制方式,将其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笔者赞同亲属法独立成编规定在民法典中的编制体制,并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的体系结构,分为总则、人身权、亲属、继承、物权、债权、民事责任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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