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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揭开身份的面纱:私法上的身份和身份权利研究》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一,以历史研究的方法,梳理和揭示了法律上的身份制度包括身份权的历史发展脉络,并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通说进行了针对性的辩驳,指出私法上的身份仍然应当受制于民法典的体系化需求而限缩于亲属身份范围之内,现代私法中的身份应当是具有鲜明伦理特征的亲属身份。其二,从理论上和立法技术上阐明了现代私法中身份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特征,指出它具有事实先在性、义务性、平等性、相对性以及伦理性,其内容则包括了亲属身份领域内的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权利。其三,对于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身份权制度的安排提出了立法主张,即亲属身份法应当回归民法典,具体立法技术则宜采序编加小总则的方式来处理,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各编顺序上,坚持采用从人法(包括自然人、法人、亲属法、继承法)再到物法(包括债权法和物权法)的体例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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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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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研究的状况以及文献综述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及难点
四、本书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第一章围绕主体和能力而展开的古代身份
第一节古代罗马“人法”中的身份和
身份权
一、公私混合的类型化身份——罗马法身份制度之功能解读
二、自然要素与社会要素并重——罗马法身份之判定要素解读
(一)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标准
(二)因性别要素而决定家庭的身份
(三)因地域范围而决定的市民身份(四)由某种要式法律行为而取得的
身份
三、影响主体能力的身份——罗马法身份制度之主体性解读
(一)拥有完整权利和权力的家父身份
(二)处于家父支配权之下的他权人——“家子”和“奴隶”
(三)无任何权利能力的奴隶
四、人格变更制度——罗马法上的身份与主体能力之互动
(一)最大人格减等
(二)中人格减等
(三)最小人格减等
(四)名誉身份减等
(五)关于身份的奖励
第二节中世纪欧洲法律中的身份和身份权
一、中世纪教会法中的民事主体和身份制度
(一)教阶制度中的教职等级身份
(二)教会法中的婚姻家庭身份
二、中世纪世俗法中的民事主体和身份制度
(一)依据身份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
(二)商人身份与商人法的产生
第三节古代法律中的身份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解析
一、古代身份社会的特点
(一)古代社会并无人格制度,对主体资格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身份
(二)判断身份的基本要素划分复杂,且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质
(三)身份成为维护等级特权的工具
二、古代身份社会的成因剖析
(一)团体本位制度的形成需要身份
(二)义务本位的法律理念需要身份
(三)体系化的立法思想凸显出将人类型化的需求
(四)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经济模式之要求
第二章近代私法中被逐渐限缩的身份
第一节《法国民法典》中的身份和身份权
一、《法国民法典》中对人和身份的安排
(一)身份与能力尚未完全分离:体系上保持了《法学阶梯》模式
(二)地域身份之保留: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限定为法国人
二、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身份制度
(一)夫妻系上依然保留了夫权的身份观念
(二)父权倾向依然严重
三、《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主体和身份规定之原因解析
(一)重物轻人的立法思想的影响
(二)启蒙思想家的影响
(三)拿破仑个人的影响
第二节《德国民法典》中的身份和身份权
一、《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二、《德国民法典》中对人的安排
(一)在体系上实行将主体制度与亲属身份相分离的潘德克吞体系
(二)权利能力被平等地赋予所有的自然人,完成了主体与身份的分离
二、《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身份
三、德国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缺憾
第三章分化抑或扩张?
——私法社会化过程中的私法身份
一、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民法理论预设的变迁
(一)平等天平倾斜之一:由抽象到具体
(二)平等天平倾斜之二:由理性人到伦理人
(三)平等天平倾斜之三:部分民事主体互换性的丧失
二、私法社会化应对方式之比较与评析——对民法身份扩张说之否定
(一)现有的学术应对思路
(二)学说评价——新身份说之漏洞
(三)私法身份扩张之法理基础否定
三、传统私法中身份要素的分化路径分析
(一)针对平等主体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差别而产生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二)从身份到人格的姓名和姓名权
(三)商人不再是身份
(四)地域的身份已经被国籍所取代
第四章身份以及身份权利的理论基础
一、私法上身份的含义界定
(一)身份的词源考查
(二)围绕身份含义展开的学术争议详述
(三)身份含义的界定
二、私法上的身份权法理分析
(一)身份权的含义界定
(二)身份权的特征
三、私法上的身份权之构造
(一)身份权的主体
(二)身份权的客体
(三)身份权的内容
第五章具体身份权
一、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含义
(二)配偶权的内容
二、亲权
(一)亲权与监护的关系
(二)亲权人的权利
(三)亲权的行使
(四)亲权的消灭
三、亲属权
第六章身份和身份权的立法表达和法律规制
一、作为调整对象的“人身关系”之破解
(一)体例之变:从三编制到五编制
(二)历史考查:“人身关系”无据可查
二、身份法之位置安排——婚姻家庭法是否应当回归民法典
(一)总则抑或序编:民法典总则能否“统帅”亲属编?
(二)身份法回归民法之路:兼论中国的历史与现实
三、未来民法典中的身份关系和身份权之表达方式设想
(一)用序编加小总则的方式来解决体系问题
(二)保留关于人法的体系思想
(三)亲属编应置于主体制度之后
(四)继承编置于“人法”和“物法”之间
(五)亲属编的具体结构设想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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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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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有关的争论与论战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宽广,几乎涵括民法体系与民法学说的全部。同时,近一二十年来的民法理论研究也正在向更广泛的知识领域拓展。但是,一个难以否认的事实是:民法中身份法、身份法律关系、身份权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少有人涉猎。尽管,我们一直在说:民法所规范的对象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又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而近年来有关人格关系、人格权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可谓如火如荼,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与之极不相称的是,身份权方面的研究成果可谓寥若晨星。在不少学者看来,民法中所谓的身份权或者身份关系基本上就是亲属法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而亲属法要么是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要么已经相对独立出去,与民法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研究亲属法、继承法(我们一般称之为婚姻家庭法)的学者基本上不涉及除婚姻家庭法以外的民法问题,包括民法基础理论以及物权、债权等领域,而所称的民法学者则罕有同时研究婚姻家庭法的(这种现象在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稍有不同,那时的确有少数著名学者在同时研究民法和婚姻家庭法,其中成就显赫者当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李志敏教授;当然现在也仍然有少数著名民法学者在同时研究婚姻家庭法,包括郭明瑞教授、杨立新教授等,但是他们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贡献和学术声望是远逊于民法领域的)。
这种现象至少表明:民法中的身份权和身份法是“不太好惹”的一个领域和话题。
继征在博士论文开题之前与我商谈,他对身份权和身份法有些想法,有些困惑,有些兴趣,想以此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但又担心驾驭不了,更担心是不是“剑走偏锋”,因为这个问题不热门,不新鲜,不国际化,却显保守,陈旧,甚至有些反时代,逆潮流。我跟他说:这些担心很有必要,但是却是可以克服的,而且这个选题的确是很有价值的,它对于整个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的,而民事权利是整个民法的核心和灵魂。
继征经过反复修改,特别是通过预答辩与毕业答辩时教授们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而进行的较大篇幅与尺度的修改,使得这篇博士论文能够最终以专著的形式出版。
该书的学术价值不一定很大,但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做了创新性的学术研究:其一,以历史研究的方法,梳理和揭示了法律上的身份制度包括身份权的历史发展脉络,并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通说进行了针对性的辩驳,指出私法上的身份仍然应当受制于民法典的体系化需求而限缩于亲属身份范围之内,现代私法中的身份应当是具有鲜明伦理特征的亲属身份。其二,从理论上和立法技术上阐明了现代私法中身份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特征,指出它具有事实先在性、义务性、平等性、相对性以及伦理性,其内容则包括了亲属身份领域内的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权利。其三,对于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身份权制度的安排提出了立法主张,即亲属身份法应当回归民法典,具体立法技术则宜采序编加小总则的方式来处理,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各编顺序上,坚持采用从人法(包括自然人、法人、亲属法、继承法)再到物法(包括债权法和物权法)的体例和顺序。
继征为学如其为人,拙朴,勤勉,踏实,不急躁,不浮华,不张扬。谚云:慢工出细活。又曰:厚积而薄发。愿继征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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