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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唐代京畿地区治安管理研究

書城自編碼: 251743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杨月君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145821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44/26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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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而要维持这种鼎盛的局面,离不开强有力的治安管理。相对于其他地方的管理而言,加强对长安城的治安管理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从维护地方的安定团结到实现天下大治的过程中,它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学术界现有对唐代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的研究大多侧重于从治安制度或法定罪名方面人手,而对社会实际运行的治安管理方面的研究显得薄弱。本书在吸收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传世典籍为主,重点探讨唐王朝是如何加强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的。杨月君编著的《唐代京畿地区治安管理研究》对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的研究主要从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人手。在研究危害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的问题时,有五个方面的因素不容忽视,即盗贼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妖言惑众对社会稳定的危害、私有兵器、消防管理和毒物对人身安全的影响,这五方面因素对加强社会管理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本书一一加以分析论述。
唐王朝从中央层面加强对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主要是通过金吾卫、巡使和街使来具体实施的。
金吾卫是唐前期禁卫军的重要力量,它组织严密、机构完整,是唐前期统治的坚强柱石。因此,维护京城社会治安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之一。本书除简要介绍金吾卫的沿革发展和社会地位外,主要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巡视京城街道、监察百官及京师百姓和抓捕处决罪犯等几个方面进行实例分析,以考证其在维护京畿社会治安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金吾卫在唐后期逐渐由军事职官向阶官虚衔转变,其治安职能也逐渐被左右巡使、左右街使及禁军所替代。唐朝使职差遣现象普遍,在长安以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担任左右巡使,负责监察京城百官和街坊百姓的行为,以期达到管控治安的目的;街使在唐后期逐渐代替金吾卫负责维护京城治安,并逐渐由军事属官变为地方行政管理职官,其职官为五代所沿用。
唐王朝从地方层面加强对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主要通过京兆府尹、县级政权来具体实施。京兆府虽是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但处于全国各地方政府首揆的特殊地位,直接肩负着维护京畿地区社会稳定的职责。它主要通过缉捕盗贼、惩治违法人员、行使司法权、整饬风俗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唐前期诸君主对京畿违法势力能够不假宽贷,使京兆府得以依其职权行事,不受其干扰、破坏,君臣共创盛世;中后期治理效果不彰,由于权贵宦官干扰等因素,造成京兆尹治民理政困难。县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机关,由其主官——县令直接负责对地方的治安管理;县尉位于县级官员之末,是负责县级地方治安的专职官员。它除缉捕盗贼、侦察破案外,还辅佐县令审理案件,后期虽位低权重,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行权受限。
在危害唐代京畿社会治安的多种犯罪类型中,盗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普遍的犯罪类型,也是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冲击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唐王朝一直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特别是在唐后期,唐统治者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秩序,对盗窃的打击施以重典,并且注重利用禁军势力联合打击盗窃行为。
由于“妖言”“妖书”会混淆视听,甚至使信息失真、变异,因此它的蔓延容易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唐政府继承了前代王朝的做法,通过加强政府监管,鼓励民众检举揭发,铲除策源地等措施来消除其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而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但总体而言,在法律规定上比魏晋时期有所缓和。
民间收藏和制造武器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唐代把管控武器作为最重大的事情来抓,严禁人民私自持有武器,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同时,加强对流失在民间的兵器进行收缴,并派专人管理,对兵器持有者实行监控,这对防范农民起义和强盗作乱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后期禁贮武器成效并不明显,神策军掌握武器控制权,而主掌神策军的宦官势力借军权掌握唐室命运,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
唐代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有毒有害食品极易趁机混入市场,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破坏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唐代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投毒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火灾是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主要灾害之一,唐政府为了预防火灾,在消防治理上较前朝更加重视,在管理体制、立法、司法各-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并日趋完善,这为当今社会消防治安提供了更多更全面的经验借鉴。
唐代对京畿地区的治安管理在总体上呈现了两个特点:一是从纵向角度看,唐前期君臣共治,各级部门职能权限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相对生活比较安定,治安案件发生较少,管理效果明显;在唐代中后期,相继出现安史之乱、宦官专权和藩镇割据的局面,社会动荡较大,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对社会治安管理异常严厉,但收效甚微,各级部门治理权限受到干扰和限制不能充分发挥。二是从横向角度看,设置了专职管理机构等管控京畿治安;实行以专门机构为主,相关管理机构协同配合为辅的管理模式,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關於作者:
杨月君,1974年8月生,女,历史学博士,现任河北经贸大学高教研究室主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历史学、教育管理等。先后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兰台世界》等核心期刊和《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和参与国家及省部级各类课题项目十余项。获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二等奖l项,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
目錄
绪论
一 相关概念和研究范围界定
二 学术史回顾及其评价
三 选题意义与资料来源
四 本书框架及研究方法
五 重点、难点及创新
第一章 唐代京畿地区中央治安管理机构
第一节 金吾卫
一 金吾卫沿革与设置
二 金吾卫的特殊地位
三 金吾卫维护治安的体现
四 金吾卫职能弱化的原因分析
第二节 街使
一 街使的设置
二 街使地位
三 街使治安管控权力的行使
四 街使职能的削弱与延续
第三节 左右巡使
一 左右巡使的设置
二 左右巡使对京畿治安的管理
三 左右巡使权力的变化
四 左右巡使的发展演变
第二章 唐代京畿地区地方治安管理机构
第一节 京兆府
一 京兆府的设置
二 京兆府的地位
三 京兆府的职能
四 京兆府对辖区的治安管理
五 京兆府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二节 京畿县令
一 唐代京畿县令的设置及其职掌
二 县令维护社会治安的途径
三 县令权限制约因素分析
第三节 京畿县尉
一 县尉的设置
二 县尉的地位
三 京畿县尉维护治安的方式
四 京畿县尉捕盗策略分析
第三章 对扰乱京畿秩序行为的管控
第一节 京畿强盗案件分析
一 对强盗的界定
二 强盗类型的划分
三 惩治强盗措施简论
第二节 对私有兵器的管理
一 唐前对武器的管理
二 唐代对武器的管理
第三节 妖言惑众的界定及惩处
一 行为界定
二 唐前的认识及处罚
三 唐代对妖书妖言的界定及管理
第四节 唐代消防管理
一 唐代京畿地区发生火灾的情况分析
二 唐代对京畿地区的消防管理
第五节 对有毒物质的管控
一 严禁出售有毒食物
二 严厉打击制造和买卖毒药者
三 严厉处罚毒药药人
四 重惩造畜蛊毒
第六节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管理
一 向城内及官私宅舍投射
二 于城内人众中无故走马车
三 在人众中故相惊动扰乱
四 对纵容犯罪者的行为界定及处罚
五 强制告发和限制告发
结论
附表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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