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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直接参与航道法起草论证的专家编写,准确阐释航道法立法原意、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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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本法是航道管理的基本法律。为帮助有关单位学习新法、了解新法内容,贯彻实施好本法,我们组织参与立法的国家相关部门精心编写了本书。本书第一部分对法律条文逐条进行了立法背景、立法目的、法条内容的解读,第二部分附录相关立法资料,便于读者更好地把握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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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信春鹰,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978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她是文革后我国恢复研究生学位制度后第一位女法学硕士。1993年晋升为研究员,成为当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最年轻的研究员。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党委书记。曾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9年获国家人事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同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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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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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航道的定义]
第三条 [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总体要求]
第四条 [航道管理和资金投入责任]
第五条 [航道管理体制]
第二章 航道规划
第六条 [航道规划的类别、内容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划分]
第八条 [航道规划编制及公布]
第九条 [航道规划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报送竣工测量图]
第十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应符合防洪和不得危及其他工程的要求]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五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义务]
第十六条 [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第十七条 [航道巡查]
第十八条 [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情形时的处置]
第十九条 [进行影响通航的养护作业时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时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航道突发事件抢通及沉船沉物处置l
第二十二条 [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持国防建设]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通航条件要求
第二十五条 [闸坝及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行中的航道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及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第二十七条 [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第二十八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分工]
第三十条 [水工程通航水位、下泄流量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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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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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87年制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对航道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航道保护和利用的要求,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并与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专门法律相配套,制定航道法。2011年1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中明确提出了“加快出台航道法”的意见。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抓紧制定航道法的建议或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选择航道法进行了立法项目论证,并将该项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6年9月,原交通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了座谈会、论证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并于2014年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三委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企业、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先后到广西、广东、江苏、湖南和浙江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地方意见,实地考察航道情况。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航道法二次审议稿,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白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航道的基本情况
我国内河航运资源丰富,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河流总长43万公里,具有发展水运的优越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道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航道的通航能力不断提高,部分航道的通航条件得到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年底,我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为12.5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一位,内河航道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淮河水系。其中长江水系通航里程约占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的50%,长江干线是我国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的大动脉,素有“黄金水道”之称。我国沿海航道8000多公里,主要分布在渤海湾、东部沿海、东南沿海、南部沿海和西南沿海。
我国内河航道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分为七级:一级航道可通行3000吨级船舶,二级航道可通行2000吨级船舶,三级航道可通行1000吨级船舶,四级航道可通行500吨级船舶,五级航道可通行300吨级船舶,六级航道可通行100吨级船舶,七级航道可通行50吨级船舶。我国七级以上航道里程约6万公里,其他为等外航道。三级以上航道仅有9894公里,不足总里程的7.9%。总的说来,我国航道等级偏低,多处于自然状态,航道建设滞后,网络化程度和通畅性差,难以实现干支流、江海直达运输,尚不能充分适应航运和沿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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