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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国农业保险监管研究》可作为高等院校经济类、管理类、金融类、法学类、社会学类等专业师生的专业用书和参考用书,也可供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机构从事农业保险及监管实务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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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发展面临多重风险,为此,不仅要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更迫切需要优化制度设计。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风险管理制度,农业保险监管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外部保障。基于此,《中国农业保险监管研究》按照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衡量体系—实证测度——障碍分析—域外考量—体系构建—运行保障”的逻辑构架,从国内外农业保险监管的文献综述入手,阐述农业保险监管理论,提出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的衡量体系,对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进行系统衡量;基于国外先进发达的农业保险及监管案例,对不同类型国家的农业保险监管进行域外考量;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提出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生态体系的基本构架及其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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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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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导论1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1
1.2国内外研究动态与评价4
1.3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11
1.4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13
1.5创新与不足15
第2章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18
2.1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18
2.2农业保险监管的基本理论24
2.3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渊源31
第3章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的衡量体系41
3.1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的内涵及目标分析41
3.2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的衡量指标体系46
3.3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的衡量原则与衡量工具50
第4章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的宏观分析56
4.1农业保险监管制度需求与供给分析56
4.2农业保险监管执行的成本收益分析63
4.3农业保险监管的宏观目标实现分析68
第5章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的微观分析78
5.1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的模型分析78
5.2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的实证评价——契约执行视角86
5.3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的现实分析97
第6章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的障碍分析104
6.1农业保险监管的理念障碍104
6.2农业保险监管的制度障碍106
6.3农业保险监管的执行障碍108
第7章农业保险监管的域外考量111
7.1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监管分析111
7.2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监管分析116
7.3国外农业保险监管的比较与借鉴119
第8章我国农业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123
8.1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理念、原则123
8.2农业保险监管的宏观体系127
8.3农业保险监管的微观体系132
第9章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的运行保障138
9.1农业保险监管的制度供给保障138
9.2农业保险监管的制度执行保障139
9.3农业保险监管的运行监督保障140
第10章研究结论与展望142
10.1研究结论142
10.2研究展望144
参考文献145
附录151
后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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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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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它是一个天生弱质性产业,农业生产除了受市场风险、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影响外,更多的是受自然风险影响。近些年来,频繁出现洪灾、旱灾、冰雪灾等极端气候灾害,全球气候异常已经“常态化”。这种气候变化将给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巨大影响,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农业基础脆弱、农业土地利用密集、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的情况下。2007年淮河水患、2008年春南方冰雪灾害、2009年秋冬与2010年春夏云贵与广西地区的重度干旱、2011年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春旱、2012年和2013年波及全国的持续春旱、2014年全国多地遭63年最严重干旱等给我国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更让人们忧虑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多重自然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下,我国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经济无法持续稳定发展。在我国,要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不仅要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更要优化制度设计。引入现代风险管理制度,实施农业保险 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是指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本书研究的农业保险采用狭义概念。,分散农户经营风险,提高农业风险管理能力,这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路径选择。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试办以来,已走过30余年的历程,其发展经历了试办、恢复、萎缩,于200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破题试点起,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经过10年的试点,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增加,由2006年的8.7亿元猛增到2014年的325.7亿元;农业保险试点省份逐步扩展,由2007年仅有6个,发展到2012年开始适用全国;农作物保险试点险种不断增加,由最初的6种扩大到15种,并且逐步开发和推广 “菜篮子”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房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等新型险种;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不断扩大,已建立“15+X”的补贴架构,推动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农业保险;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一些保险公司纷纷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由2008年的7家升至2013年的25家,每个省份平均都有2~3家保险公司获得农业保险经办资格。同时,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新,开始推动农村相互保险试点,补贴力度不断加强,参保面占比稳步提高。因此,农业保险宏观上已取得阶段性成功,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预计,到2020年,将实现农产品价格保险覆盖主要大中型城市,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基本覆盖60%的农业占比较大乡镇。
但随着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其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地方政府的缺位与越位、保险公司的逐利与违规、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等。我国农业保险在经历2007~2009年连续3年井喷式增长后,2010年农业保险发展步伐明显减慢,除种植业保险业务保持8%的增长速度之外,养殖业保险业务减少30%左右。2011~2013年再次出现同比30%以上的增长速度,但是到2014年,农业保险的保险费增长速度出现较大滑坡,同比增长只有6.2%,农业保险费的收入占财产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4.9%,这与前几年保险费收入高速增长相比,有较大差距。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实践显现出新的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农业保险业面临新的挑战,农业保险监管的相对滞后日益凸显,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自2007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连续8年提出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讨论通过《农业保险条例(草案)》,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再次提出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时任保监会主席的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农业保险及其监管是未来工作的重点。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经过高速发展期后进入发展瓶颈期,或者说是关键战略机遇期,其中,运行监管成为本时期的关键。
1.1.2研究意义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担负着一定的公众利益,其消费和生产具有双重正外部性,导致需求不足和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和自我执行机制得以解决,因此不能以纯商业保险模式推行,往往需采取政策性保险,即由政府通过补贴机制和各种政策支持促使供需双方达成有效均衡。国务院2012年10月24日讨论通过的《农业保险条例(草案)》将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这与2004年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位区别较大,其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不具有国家兜底和强制性特点,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兼有政策性和商业性,仍然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草案)》中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是基于目前各方面综合因素的考虑,是一种应急措施,相比于以往,这也是一种进步。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是由其准公共物品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从长远看,农业保险必然选择政策性保险。。实现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等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进而实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推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监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业保险监管是一种特殊的保险监管,是国家农业保险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对农业保险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是政府管理职能的一部分,也是农业保险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涉及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等多个主体,财政、保险监管、农业等多个部门,以及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研究农业保险监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监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农业保险监管是农业保险和整个保险业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保险运行有效性的外部保障。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质决定农业保险运行与一般商业保险运行有很大区别,同时决定农业保险监管与一般商业保险监管也大相径庭。一般商业保险监管以维护市场平稳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主要目标,而农业保险监管除此之外,更多地担负着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实现的任务。目前我国一般商业保险监管理论体系比较完善,已经形成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运行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一般商业保险监管有效性衡量标准已相当成熟。但是农业保险监管理论相对薄弱,还没有适用于农业保险性质的农业保险监管理论体系和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衡量指标体系,也没有形成独具农业保险特色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因此,基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理论,探讨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理论与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衡量体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农业保险监管体系,以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2.农业保险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业保险本质上是农业问题,是国家以保险为工具实施的一项支农政策(庹国柱,2012)。我国农业保险30余年发展的实践,尤其是2004年以来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推行的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监管对提高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实现农业保险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地方政府的缺位与越位、保险公司的逐利与违规、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等,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与农业保险目标的实现,归根到底是由实践中农业保险监管缺位或者低效所致。因此,构建能够提高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的衡量指标体系,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有效性现状,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构建我国农业保险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和实现保障,对推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及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研究动态与评价
农业保险监管研究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相关研究虽然不多,研究内容相对集中,视角相对单一,还远远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农业保险实践和理论指导的需要,但对农业保险监管的实践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是本书的逻辑起点。以往研究内容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2.1国外研究动态
国外关于农业保险及监管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以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风险管理理论体系,实践操作也相当成熟。尤其是在整个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已经形成一整套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而关于农业保险监管的研究主要渗透于农业保险研究之中,以法律监管研究为核心,集中于农业保险较快发展的初期和完善期,探讨主要围绕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依据、法律制度、监管机构等。
1.关于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依据
国外学者对农业保险及监管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早,研究认为,由于农业保险的消费和生产具有双向正外部性,农户因保障太低、保费太高、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分散化经营等原因不愿意参加农业保险。因而,从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践看,私人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几乎都归于失败,对于农业保险,历史上基本都是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Wright and Hewitt,1990),政府通过补贴机制促使供需双方达成有效均衡,但因外部监管不力,导致资源配置没有实现效率最大化,出现新的市场失灵。美国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风险规避仅仅是农户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的次要因素,其主要因素是为得到政府补贴(Just et al.,1999),这就失去了农业保险应有之义,但农业保险监管是必要的(黄君英,2009)。从理论上看,保险监管甚至包括金融监管,都没有完整、系统、严格的理论体系(谢平,2004),即在新古典经济学体系或者一般均衡体系中都假设不需要监管,监管只存在于法学范畴(米什金,1998)。因此,一般认为,农业保险监管并无独立的理论体系,其理论基础源于一般公共规制理论(政府干预理论)(Rothschild and Stiglitz,1976),其体系包括公共利益论(Harold and Robert,2000)、捕获论(Peltzman,1976;Stigler,1971)和公共选择理论(Becker,1983)等一系列理论,构成目前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依据。随着这些理论在农业保险监管方面的应用,实践中的农业保险监管也和一般商业保险监管一样,在借鉴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的监管理论基础上,重复着“正常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再放松监管—正常监管”的实践探索过程(Gart,1999)。
2.关于农业保险监管的法律途径
国外研究证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完整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往往包括两个方面:内部监管体系和外部监管体系。内部监管体系主要是农业保险机构内部的稽核审查及风险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对农业保险机构及市场的自律管理等;外部监管体系主要是专门监管机构对农业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市场的规制。不同体系其执行机制也不一样,内部监管体系主要依赖于自我执行机制(克莱因,1999)得以实现,外部监管体系主要依赖于第三方执行机制(诺斯,1995)得以实现,无论哪一方面都离不开法律工具,尤其是外部监管是以法律为依据的,立法本身也是农业保险监管制度供给的主要途径和核心内容。所以,国外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都非常青睐法律途径。一般认为,通过法律监管、完善法律制度、增加制度执行力是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效率,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有效途径。美国等国家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其中包含农业保险监管的相关条款,但目前对农业保险监管具体法律依据及其实践的研究并不多,其研究主要集中于阐述各国农业保险立法情况,以及对农业保险标准合同和农业再保险标准合同的监管和完善(主要是判例,包括州和联邦法院的判例)、农业保险合同权利救济的监管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法定责任的监管等方面。理论上,美国农业法研究中心的Scott Fancher教授认为,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标准农业再保险合同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监管,并且提出相关思路;美国农业管理局的Collins教授认为,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形式,其中政府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对参保农民给予保费补贴,并且接受法律监督。实践中,农业保险发达国家一般都出台了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38)和《美国联邦农业进步与改革法》(1996);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1959)和《农作物保险条例》(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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