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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主要从欧盟对外贸易关系法的角度来论述欧盟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之间的交互性影响这一复杂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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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主要从欧盟对外贸易关系法的角度来论述欧盟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之间的交互性影响这一复杂课题,主要就WTO法的直接效力问题、欧盟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欧盟在共同商业政策上的调整与改革,以及中欧贸易摩擦管控的多边和双边渠道等问题展开论述,从中揭示欧盟是如何看待和运用WTO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其重大经贸利益,并就欧盟、世贸组织和中国在全球经贸治理进程中如何展开良性互动作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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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程保志,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毕业,现供职于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全球治理研究所,主要从事国际法与全球治理、极地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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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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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关于基本概念的说明
四、研究架构
第一章欧盟在GATTWTO中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欧盟的国际法律人格
一、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简述
二、欧盟国际法律人格的演进
第二节欧共体在GATT中的实践活动与法律地位
一、欧共体参与GATT的实践活动概览
二、欧共体在GATT中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欧共体欧盟在WTO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特点
一、欧共体欧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重要作用
二、欧共体欧盟在WTO中法律地位的确立
三、欧共体欧盟在WTO中的角色定位:
引领者和得利者
第二章GATTWTO协议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
第一节欧盟法律体系中的直接效力理论
一、直接效力的涵义及作用
二、国际协定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直接效力
第二节GATT1947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直接效力
一、欧洲法院有关GATT1947直接效力的典型判例
二、欧洲法院拒绝赋予GATT1947直接效力的深层原因
第三节WTO协议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直接效力
一、欧盟政治机构的立场
二、欧洲法院有关WTO协议直接效力的典型判例
第四节欧洲法院拒绝赋予WTO协议直接效力的原因分析
一、WTO协议的宗旨和总体框架
二、维护共同体的整体利益
三、维护共同体的机构平衡及权力平衡
四、WTO协议的国内执行方面缺乏“互惠”
五、代替“直接效力”的其他法律控制方法
第三章DSB裁决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
第一节有关DSB裁决法律效力的学界争论概述
一、否定DSB裁决法律效力的学说
二、肯定DSB裁决法律效力的学说
第二节欧洲法院有关DSB裁决直接效力的判决
一、Chemnitz案和Atlanta案
二、葡萄牙诉理事会案及香蕉系列求偿案
三、Biret公司案
四、VanParys案和Chiquita案
第三节关于DSB裁决域内效力问题的评论
一、欧洲法院在DSB裁决直接效力问题上的立场
二、DSB裁决的域内效力与WTO协议的直接效力是否相关
三、个人援引DSB裁决在欧洲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可能性
四、欧洲法院否定DSB裁决直接效力的根本原因
第四章欧盟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
第一节欧盟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分析
一、欧盟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数据统计
二、欧盟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第二节欧盟拖延执行DSB裁决的外部诱因:WTO报复程序存在缺陷
一、启动报复的程序条件模糊不清
二、终止报复的程序付之阙如
三、对WTO报复程序的应有认识
第三节欧盟拖延执行DSB裁决的内部因素:共同商业政策决策机制的复杂性
一、共同商业政策的决策过程
二、决策机构之间的运作关系
三、最终决策的多重考量因素
第四节简要评论
第五章欧盟共同商业政策对WTO体制的“适应性”调整
第一节欧盟共同商业政策运作机制的调整与改革
一、共同商业政策概念的动态演进
二、共同商业政策的涵盖领域与权能属性
三、共同商业政策决策机制的改革
第二节欧盟贸易保护政策工具与WTO的“对接”:以TBR为例
一、TBR的立法背景
二、TBR的特点及实施效果
三、TBR的重要概念辨析
四、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五、对TBR的简要评价
第三节欧盟优惠贸易协定政策与WTO体制的协调与兼容
一、欧盟精心编织的优惠贸易“网络”
二、欧盟优惠贸易协定政策与WTO的兼容:以《科托努协定》为例
三、欧盟调整优惠贸易协定政策的政治与经济动因
第四节关于欧盟共同商业政策的简要评价
结论全球贸易治理视阈中的欧盟、WTO与中国
专有术语缩写中英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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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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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但它的内涵并不仅限于此。我国已故WTO法专家赵维田教授曾指出:从国际法的角度,WTO代表了三位一体的概念,即:一个国际组织,一套世界贸易的法典,一种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而另有部分学者将WTO理解为是一种体制——世界贸易体制(制度)。而所谓体制或制度,主要体现为原则、规则和机构的相互关联并通过这种关联对社会和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规范。\[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弗兰克·朔尔科普夫著,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但是,WTO规则或制度只是提供了在国际层面上涉及贸易领域的法律框架,其具体的实施仍主要有赖于各成员的国内执行,而后者才是WTO制度的重心所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和WTO中的特殊成员,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对于WTO的政策与实践无疑是值得我们关注与研究的。
一研究目的
本研究试图从欧盟的视角来审视WTO法的制度性影响。WTO法究竟对欧盟有无拘束力?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欧盟为何一再否定WTO法的直接效力,并且对有关DSB裁决宁可承受其他WTO成员的报复,也不愿意对其相关政策或措施予以废止或进行修正从而与其WTO义务相符?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欧盟又为何对其共同商业政策从涵盖领域、权限范围甚至运作机制进行不断的调整与改革,尤其是在与部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框架内(如普惠制的改革、与非加太国家谈判签署新的以“双向互惠”为特色的经济伙伴协定)注意与WTO体制的协调与兼容。概而言之,欧盟对WTO法律制度的政策与实践无不透着“实用主义”的两面性。这对我国来说有何借鉴或启示意义呢?
从自身来讲,我国加入WTO已14年有余,也已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看客”,逐步成为该机制的“常客”,虽然有些许被动;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我国面临着欧美等贸易大国的WTO投诉日益增多,迄今已达33件;而同期我国投诉案件则为12起。至于目前我国在WTO争端解决中处境较为被动的原因,国内有学者认为,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巴西等新兴发展中大国,我国是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后来者。一方面,我国没有参与这一体制的设计,目前仍是这一体制的被动适应者;另一方面,我国参与这一体制的时间较短,还没有更丰富的经验更好地认识、处理相关问题。中国入世为中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但我们已经看到了我们的入世谈判由于缺乏经验而暴露出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又增加了我们更好地适应多边贸易体制的困难。参见韩立余著:《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我国参与的WTO争端解决议题也由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领域拓展。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对于WTO法的研究,应该从过去偏重于译介WTO规则是什么,逐步过渡到如何运用WTO体制及其争端解决机制,趋利避害、变被动为主动,而欧盟在这方面的政策和实践值得我们借鉴。此外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及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也开始构建与周边国家以及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网络”;晚近,我国倡议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战略以及主导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均是我国创新型经济外交的最新举措。而作为这方面的领头羊,欧盟的实践及政策调整,尤其是在如何使之与WTO多边规则相协调方面的政策调整及对我国的潜在不利影响值得密切关注。
2008年以来接连发生的全球金融风暴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深刻地改变了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利益版图。当前,在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增长乏力,各国均面临繁重的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任务的大背景下,面对新兴力量对外贸易量和经济竞争力的迅速上升,欧美发达国家内部贸易保护主义论调又沉渣泛起,“老调重弹”;贸易保护主义与WTO所倡导的全球自由贸易是背道而驰的,对此我们要保持高度警惕。与此同时,及时跟踪与积极考察包括欧盟与美国在内的WTO各主要成员在有关WTO规则与制度方面的政策动向与实践,对于我国积极利用WTO这一国际多边体制维护自身重大经贸利益而言,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以此问题作为研究主题的应有之意。
就中欧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而言,20年前,中欧之间的贸易还微不足道。如今,欧盟已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中国也已成为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并跃居欧盟第二大出口市场。据统计,2014年中欧双边贸易额达615139亿美元,同比增长99%。“中国同欧盟的关系”,中国外交部官网,http:wwwfmprcgovcnmfa_chngjhdq_603914gj_603916oz_6064801206_607640sbgx_607644,2015年2月25日访问。可以说,在经贸领域,中欧之间的利益融合点最多、相互依赖度最深。目前,中欧之间正在商谈规范双方经贸关系的新型伙伴关系协定参见曾令良:《〈中欧伙伴与合作协定〉谈判:问题、建议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和双边投资协定,欧盟与第三国之间缔约实践中出现的法律与政策层面上的新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欧共体欧盟与WTO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典范与翘楚,二者之间的法律与政策问题已成为国内外学者,尤其是欧洲国际法学者关注的焦点,雅克·布热瓦(JacquesBourgeois)、玛科·布朗克斯(MarcoBronckers)、格乃娜·德·博尔卡(GrainneDeBurca)、托玛斯·科迪尔(ThomasCottier)、皮特·艾克乌特PietEeckhout、斯蒂芬·格里勒(StefanGriller)、保罗·孟格奇(PaoloMengozzi)、皮特-让·奎伊帕(PieterJanKuijper)、基斯·让·奎维克(KeesJanKuilwijk)、EU·彼得斯曼(EUPetersmann)、阿兰·罗沙斯(AllanRosas)、乔安娜·斯科特(JoanneScott)、弗朗西斯·斯奈德(FrancisSnyder),以及吉尔特·A·佐尼科恩(GeertAZonnekeyn)等都曾多次专门撰文论及该问题。年轻一辈的欧洲国际法学者阿尔伯特·阿莱门诺(AlbertoAlemanno)、安东尼斯·安东尼雅迪斯(AntonisAntoniadis)、尼古拉斯·拉夫兰罗斯(NikolaosLavranos)、拉斐尔·里尔-阿加斯(RafaelLealArcas)以及努努·N泰尼NGunuNTiny)等近年来也有不少著述发表。请具体参阅本著作外文参考文献。特别值得一提的新著是里尔-阿加斯的博士学位论文《欧共体对外贸易法律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和佐尼科恩的论文集《WTO法的直接效力》,两本著作均由英国CameronMay公司出版。RafaelLealArcas,TheoryandPracticeofECExternalTradeLawandPolicyCameronMay,2008;GeertAZonnekeyn,DirectEffectofWTOlaw,CameronMay,2008大体而言,欧洲学者更为关注WTO法对欧盟所带来的挑战,最主要的就是WTO法和DSB裁决的直接效力问题,很多人都是围绕欧洲法院的最新判例阐述其观点,以彼得斯曼、奎维克和佐尼科恩为代表的学者对欧洲法院的判决持批判态度,倡导WTO法应具有直接效力,从而有利于维护私方当事人的诉权;而以安东尼雅迪斯、奎伊帕和斯奈德为代表的学者则对WTO法的直接效力持保留态度,认为在缺乏其他WTO成员对等、互惠的情况下,欧洲法院否定其直接效力的立场是可以理解的。此外,意大利欧洲大学研究院的玛丽莎·克莱蒙娜(MariseCremona)教授还从欧盟对外贸易政策的角度,围绕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划分以及混合协定的法律效力来探讨WTO的制度性影响。
我国学者中,最早涉及欧共体欧盟与GATTWTO之间法律关系的论著当首推曾令良教授的《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和刘星红女士的《欧共体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二者均是在两位学界前辈的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但是由于均出版于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因此对WTO的问题很少论及,不过其体系框架及有关历史资料对本研究颇多裨益。参见曾令良:《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刘星红:《欧共体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伴随着中国“入世”谈判的结束,我国学者也逐步关注国内法院对于WTO法的适用问题,而欧洲法院的判决无疑对我国司法机关有着极大的借鉴作用。这方面的著述可谓汗牛充栋,如曾令良:“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及我国法制建设的革命”,《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孙南申:“从中国入世看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李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实施问题——日本的相关制度》,张乃根主编:《21世纪的中国与国际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246页;孔祥俊:《WTO法律的国内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但就外文资料的广泛性、概念界定的严谨性和论述的全面性而言,则首推余敏友教授和陈卫东博士发表在《法学评论》2001第3期和第4期上的《欧共体围绕WTO协议直接效力问题的争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这篇论文,时至今日有些学术观点仍极具启发性。此外,北京大学张智勇副教授发表在《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的“论关贸总协定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中国社科院张若思博士发表在《欧洲法通讯第四辑》的“从欧洲法院的判例看WTO协议在欧共体的适用”,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燕等发表在《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的“欧洲法院对WTO协议的适用及对我国法院的启示”等论文也对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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