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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人类文明史》项目原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集世界一流专家撰写,共分七卷,介绍了整个人类文明发生和发展史上的物质和智力成就。作者权威,史料丰富,卷帙浩繁,学术价值高。人类文明史》中文版已入选“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本卷作者为世界各国相关领域的专家,译者为国内各专业专家。本书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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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卷为《人类文明史》中的第四卷,主要讲述自7至16世纪地的人类文明。全书分别按“主题篇”和“地区篇”来安排撰写。主题篇涵盖“环境人口”“家庭、家内群体和社会”“国家和法律”“经济体系和技术”“交通与运输”“知识与科学”“宗教、伦理与哲学”“艺术与表现”等方面。地区篇则细分为“希腊-罗马世界的后继者”“欧洲特性的形成”“伊斯兰世界及其阿拉伯地带”“亚洲世界”“美洲文明”“非洲大陆”“大洋洲和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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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是联合国专门机构,创建于1945年11月,目前拥有191个会员国。该组织为自己确定的宏伟目标是:通过教育、科学、文化与传播,于人之思想中建设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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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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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前言
概述
国际委员会
各卷编者
图表目录
地图目录
图片目录
本卷作者名录
致谢
主题篇
1.环境和人口
2.家庭、家内群体和社会
3.国家和法律
3.1欧洲
3.1.1原则
3.1.2实践
3.2伊斯兰世界
3.3中亚的游牧国家
3.4南亚和东南亚
3.5东亚
3.6非洲
3.7美洲
4.经济体系和技术
5.交流与交通
6.知识和科学
7.宗教、伦理与哲学
8.艺术与表现
8.1旧世界
8.2新世界:来自中部美洲的证据
地区篇
一、希腊-罗马世界的后继者
导言
9.拜占庭
9.1历史概述
9.2国家组织、社会结构、经济与商业
9.3文化成就
10.卡洛林王朝时期的欧洲
二、欧洲特性的形成
导言
11.中世纪西欧
12.东欧与东南欧
12.1巴尔干半岛的民族与政治变迁
12.2斯拉夫人及其他族群,尤其是黑海沿岸族群的基督教化
12.3文学与艺术表现形式
12.3.1文学表现形式
12.3.2艺术表现形式
13.中欧和北欧
14.欧洲影响的扩大
15.欧亚走廊
15.1基辅罗斯人
15.2亚美尼亚人
15.3格鲁吉亚人及其他高加索人
15.4克里米亚人
三、伊斯兰世界及其阿拉伯地带
导言
16.伊斯兰的兴起
16.1伊斯兰在阿拉伯的兴起
16.2伊斯兰的源泉
16.3早期伊斯兰政体与社会的形成:总体特征
17.伊斯兰教的扩展及其在亚非欧地区的多样性
17.1从阿拉伯半岛向外扩展的极点
17.2阿拉伯人在伊斯兰世界的扩展
17.3伊朗的复兴及其民族语言文学的兴起
17.4突厥人-蒙古人统治时期
17.5伊斯兰教的西部
17.5.1马格里布、西班牙与西西里岛
17.5.2苏丹与撒哈拉以南国家
18.伊斯兰世界的社会与物质生活、阶级与社群
18.1伊斯兰世界的社会与物质文化
18.2伊斯兰社会里的非穆斯林
19.阿拉伯半岛和阿拉伯东部(马什里克)
20.北非和东北非
20.1埃及
20.2马格里布
21.伊比利亚半岛、地中海沿岸及岛屿的穆斯林
四、亚洲世界
导言
22.伊朗
23.中亚
24.突厥人向西方的扩张
24.1突厥人、乌古斯人和土库曼人的伊斯兰化
24.2土库曼人对安纳托利亚西部和巴尔干地区的入侵
24.3安纳托利亚西部的土库曼人及其酋长国
25.南亚
25.1印度
25.2斯里兰卡
25.3尼泊尔
26.东南亚太平洋
27.中国
27.1从隋到明前期
27.2西藏地区
28.日本与朝鲜
28.1日本
28.2朝鲜
29.西伯利亚—中国东北游牧民族
29.1西伯利亚与中国东北:游牧生活
29.2草原上的突厥和蒙古语族:游牧生活
30.蒙古帝国
五、非洲大陆
导言
31.西非
31.1居民
31.2经济
31.3社会和政治结构
31.4宗教
31.4.1传统非洲宗教
31.4.2伊斯兰教和基督教
31.5艺术和科学
32.努比亚和尼罗河苏丹
33.埃塞俄比亚
34.东部海岸和印度洋诸岛
34.1环境和技术
34.2贸易和城市发展
34.3非洲东海岸和印度洋岛屿上的阿拉伯穆斯林文化及本土文化
34.4马达加斯加岛及其他岛屿上的混合文化
34.5该地区在国际上的重要性
35.中部和南部非洲
六、美洲诸文明
导言
36.北美洲
36.1北美洲的北极文化
36.2北美洲西北部
36.3北美洲伍德兰兹东部地区
36.4大西南地区
36.5墨西哥东北地区
37.中部美洲和中美洲
37.1中部美洲:中部和北部地区
37.2中美洲
38.南美洲
38.1加勒比地区和奥里诺科—亚马孙地区
七、大洋洲和太平洋
大事年表
索引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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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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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东亚
张广达
中国
权威的来源和潜在的法律原则
在约公元前1766年,中国作为一个国家从史前时代脱胎而出,此后中国人就有一种主导信念,即主权者的统治来自天命,在家族世系中传承的王权或皇权只有靠上天的同意才能绵延。这一观念使所有下一朝代的奠基者都要为自己的合法性加以辩护,借助的手段不过是臆造称上天已不再支持他的前任,而授命于他来体恤黎民百姓。从公元前202年到公元220年,在持续了四百年的汉朝期间,一种高度集中的国家行政和法律体系最终确立,统治者进一步强调他是天子,并表现出对传统的、主要是儒家政府理念的特别偏好。由于皇帝本人高于法律,对于他的首要职能,汉时的儒家思想建议,是以一种有序的方式行使他受命的权力,做一个道德榜样,表现出美德和仁慈。在后继各朝代,每当修订法律或将法律系统地纳入法典,都要特别强调下面这个原则———法律的效用更多在于维护道德,而非确保帝国的有效统治。一位明智的统治者应该用榜样来统治;只有平庸的统治者和疏于教化的统治者,才会降低道德标准,并借助惩罚手段来统治。在中国父权亲情体系的背景中,中国的帝国治术和成文法也受到了儒家礼法价值的影响。
隋唐法律
隋(581—618)和唐(618—907)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朝代。它们的突出成就之一在于以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持续努力,通过汇编法律和行政法令,为制度和行政程序立下标准。许多几百年来长期的制度建构倾向在当时纳入了它们的政治结构中,许多创新手段嫁接在了传统的制度之上,以便重塑管理机制,来适应重新统一后的广阔帝国。从581年到737年,隋朝和初唐在政治、社会经济制度以及行政实践各方面都编纂了适用于整个帝国的、以统一标准和规则为形式的法典。持续、大规模的努力形成了一种通用、一致的成文法律体系,它分为四类:律(刑法)、令(行政法)、格(规章)、式(条例)。律,或者说汇编的成文法律,基本上是一种刑法法典。它明确了适用于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的惩罚类别和程度,惩罚根据违法者的社会等级地位不同而变化,同时顾及了从重处罚或减缓处罚的情节。奴隶对主人,或家族卑者对尊者所犯的罪行受到的惩处会严酷得多,反之则不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隋唐成文法律的伦理标准:它顾及亲情体系内父子、夫妇、长幼间的不平等关系,以及普及于社会关系中的,主人与奴隶或近似奴隶的附庸平民,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不平等,它给出的相应惩罚所依据的不仅是既定罪行。这种法律反映出儒家“礼”和“仪”的崇高价值,它们构成了法律最重要的成分。刑法汇编从隋朝开创者隋文帝在581年至583年对现存法律进行修订时开始,到所有唐朝成文法律中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之一的《永徽律》在651年颁布时基本完成,连带的是其细致注解———653年的《唐律疏义》。隋朝法典摈弃了许多严厉刑罚,以便彰显皇帝的仁厚,且将法典内容简化为500条,约为前朝治下法条数量的三分之一,以便减少抵触和冗赘,从而方便操作。它为唐朝法典树立了榜样。《唐律疏义》直到14世纪都是对中国刑法最权威的注解,现存于世的是其第737版。963年颁布的《宋刑统》,蒙元治下于1291年颁布的《至元新格》,都是唐
朝法典的回响。令,或者说行政法令,主要关注指导官方事务和管控官方行为。它们经常隔一段时间就进行修订(583年、624年、637年、651年、712年和737年)。637年的《贞观令》,举例来说,有30个分卷标题,共1590条。卷1明确了对应品级体系每一层面的各种官职。贵胄、高官和职司依据或参考他们的品级、荣衔、军功(勋)和实际任命的官职获得各种特权。卷2—5、卷11—19、卷21、卷25和卷26,关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官职和制度,每个政府职司和行政程序的功能,主官和协从人员的职责,各级官员的招募、纪律、报酬或薪水。卷八(户令)规定了关于人口的一种严格分类,首先分为良和贱,良又分为士、农、工、商,贱又分为五组奴婢身份。户令还规定了三年一次的人口登记。卷九(田令)为延续了近三个世纪(486—780)的均田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新经济模式阐述了详尽规则。均田制下,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定期重新分配给成年男性。定量土地的分配也给成年臣民分派了义务。每户都要以人头税形式贡献赋役(卷十赋役中有系统阐述)。由于成文法律和行政法令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统一模式和细致指示以指导各个层面的官方事务,因此该体系仅当其社会条件保持稳定或不受干扰时才能正常运作。随着经济和社会变化,出现了许多与当初所定完整法典相偏离的内容,因此专项规则和补充条例不得不以诏书或敕令的形式颁布。这些诏书或敕令后来又以称为“格”(“规章”,对成文法律和行政法令的修订或补充)的官方法律简编的形式重新颁布。完成于637年的《贞观格》不过18卷700条。它们取自618年以来发布的约3000份敕诏。格也得到系统修订,尤其收集编纂为“格后敕”(如在651年、685年、705年、719年、737年、785年、807年、818年、830年、839年和851年)。最后还有称为“式”的补充条例,以便由不同的政府部门为律、令、格的执行提供细节条款或特殊的修改。它们由中央政府机构颁布,列在33个分卷标题下。
然而随着安禄山叛乱(755—763)的爆发,许多法令规则废止不用。
私人协议
早在7和8世纪,两方面之间的私人协议(俗约)就在正式的法律体系外发展,以方便经济业务的开展。这些合同中的套话是“国有国法,民有民约”。晚唐、五代(907—960)和宋(960—1279)时期,伴随律令体系的瓦解和经济的显著增长,中国社会变得越来越依靠市场导向和多元化。人们开始将合同作为所有权变更唯一可靠的记录。购入及抵押地产或其他不动产,购入商品、奴婢或牛马,雇佣付酬劳力,收养孩子,宣布任何
婚姻约定,在这些事情上,信赖成文合同成为一种普遍做法。通过这一对合同日益强力和有效的应用,商业和农业的业务合作得到了正规化和保护。蒙元治下,合同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也得到了广泛遵循。
家训和普及的圣谕
历朝历代,法典中都强调家的首要性。从6世纪到15世纪,加强家庭伦理和道德灌输的一个关键手段在于下述传统,即以成文的谈话形式澄清儒家价值。一个著名的早期范例是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出版于6世纪。较近的例子是前清朱柏庐的《治家格言》。另一种类型由圣谕提供。创建明朝的明太祖(1368年至1398年在位)在1388年和1399年六次发出训谕。他还命令将这些格言张贴在学校墙上或铭刻在石制牌匾上,内容为“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Rawski,1985,p.32)。此外,每个月会把这些圣谕给村民朗读六次。
日本
约6世纪中期,中国佛教经朝鲜传入日本。伴随佛教而来的是其相关的精雅艺术和各种中国文化的影响,诸如汉字。日本效法社会和制度体系的最初动力来自对中国隋唐繁荣和高度集权帝国的羡慕。7世纪起,日本人开始刻意以唐朝模式组织他们的国家,尽管带有强烈贵族性的本土传统也很有力。从604年,当时日本的天皇朝廷采取了朝向建立官僚制度迈进的第一步具体措施,到967年,当时的天皇权力开始屈服于摄关政治,这期间可看作日本史上的律令时期,其中奈良时期(710—794)是中国文明繁荣于日本的古典时代。效法中国做法的政府在大学寮中设立了教授法律的常规课程。《养老律令》施行于757年,其主要的榜样是中国651年的《永徽律》。但日本因其特殊条件,必须对这个模板多少进行些修改。例如中国的府兵制,日本一度想效法,但很快放弃了,而中国的科举制则从未引入。
新罗
新罗是朝鲜半岛中一个组织良好的王国,严格地模仿唐朝模式。统治阶级复制了唐朝律令体系,使用汉字,践行儒家和一种中国化的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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