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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1995年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是国际妇女运动的一座里程碑。《行动纲领》是国际社会在赋权妇女和性别平等方面最全面的政治文件,它强调不同环境和框架下的妇女权利,提出与妇女发展关系密切的12个重大关切领域,并制订了相应的战略目标以及政府和其他部门应采取的具体行动。95世妇会为我们描绘的社会性别平等的全球发展蓝图,在20年后的今天仍然是全球妇女的追求和梦想。作为东道主,95世妇会与中国结下不解之缘。我国向世界承诺,将性别观念纳入决策主流。本书回顾了95世妇会后我国在妇女权益方面法律的发展,以及《行动纲领》所列的12个重大关切领域中我国妇女权利的实现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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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小楠,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宪政研究所负责人,法学博士、教育学博士后。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访问学习,并获耶鲁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多次出访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士、挪威、芬兰、韩国以及台湾、香港地区考察性别平等及反歧视问题。主要从事理论法学、反歧视及性别方面的研究。曾主持、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及国际研究项目,并撰写或主编了《港台地区性别平等立法及案例研究》《反就业歧视的案例与评析》《反就业歧视的策略与方法》《反就业歧视的理论与实践》《反就业歧视的机制与原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及海外经验》《追问政府的钱袋子——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每个人都是改革的缔造者》等多部著作,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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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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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世界妇女大会与中国妇女权利
第一节世界妇女大会概述
一、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
二、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
三、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
四、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第二节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的纪念会议
一、北京+5
二、北京+10
三、北京+15
四、北京+20
第三节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与中国的不解
之缘
一、95世妇会的申办和筹备
二、95世妇会对中国妇女权利的影响
第二章95世妇会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发展
第一节《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四、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评析
第二节其他法律
一、《婚姻法》
二、《劳动法》
三、《就业促进法》
第三节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和修订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评析
第四节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一、《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立法背景
二、《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立法过程
三、《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
四、对《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评析
第五节完善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一、制定《性别平等法》,保障实质上的性别平等
二、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各项法律法规
三、加强立法技术和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三章重大关切领域中的妇女状况
第一节妇女的教育和培训
一、现状及战略目标
二、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发展
三、我国妇女教育和培训中的状况与对策
四、完善法律和政策,保障妇女受教育权
第二节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一、现状及战略目标
二、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发展
三、我国妇女遭受暴力的状况
四、完善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制度措施
第三节妇女与经济
一、现状及战略目标
二、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发展
三、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
四、完善法律政策,提高妇女经济地位
第四节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
一、现状及战略目标
二、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发展
三、我国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的状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五节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
一、现状及战略目标
二、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三、法律与政策的性别评估
四、性别统计
第六节妇女的人权
一、现状及战略目标
二、中国执行《消歧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的情况
三、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
四、普及法律知识
第七节其他重大关切领域
一、妇女与贫穷
二、妇女与保健
三、妇女与武装冲突
四、妇女与媒体
五、妇女与环境
六、女童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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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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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参考了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法规,并借鉴了国外有关的法律,经反复的修改论证,形成妇女法草案,最终于1992年4月3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在筹备95世妇会期间,制定了第一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完成国家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签约国的承诺。重在保障的立法思路是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特色,《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名称也由此而来。这部法律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家庭六大方面的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
为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需求,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决定共有38条,使这部法律从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在妇女的政治权利方面,对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妇女参政问题增加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对于女性的文化教育权益,增加了“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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