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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国际食品法典》与食品安全公共治理这一角度切入,详细阐述了《国际食品法典》的产生、内容及制定过程,深入探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组织框架与运行机制,全面分析WTO背景下《国际食品法典》改革及其对世界食品贸易的影响,并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剖析《国际食品法典》与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密切联系,指出了法典标准在食品安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国如何利用《国际食品法典》及其法典标准促进中国食品安全公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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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江虹,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教师,对食品法有较深入研究,并在国内杂志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吴松江,1979年生,湖南涟源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现就职于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任行政管理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农村社会管理等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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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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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001
第一章 《国际食品法典》的产生 001
第一节 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 001
第二节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立 005
本章小结 015
第二章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组织框架与运行机制 016
第一节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大会、执行委员会与秘书处 016
第二节 附属机构:法典委员会 019
第三节 科学专家机构与联合信托基金磋商小组 025
本章小结 029
第三章 《国际食品法典》的实质内容与制定程序 030
第一节 《国际食品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030
第二节 《国际食品法典》中法典措施的范畴 036
第三节 《国际食品法典》的制定程序 042
本章小结 053
第四章 《国际食品法典》与WTO 056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SPS协定》与《TBT协定》 056
第二节 《SPS协定》与《TBT协定》对法典措施的影响 071
第三节 法典措施在WTO 协定下地位的变化 085
第四节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与WTO 的关系 092
本章小结 103
第五章 《国际食品法典》与国际食品安全公共治理 106
第一节 国际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现状 106
第二节 《国际食品法典》在国际食品安全公共治理中面临的问题 116
第三节 完善《国际食品法典》促进国际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对策 139
本章小结 157
第六章 《国际食品法典》与中国食品安全公共治理 160
第一节 中国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现状 160
第二节 中国采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74
第三节 中国采用《国际食品法典》促进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对策 183
本章小结 204
附录 207
参考文献 248
后记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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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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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食品法典》的产生
第一节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
一、食品标准领域国际公共治理需求不断增加
二战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货物、服务、人员、投资和信息跨越国界进行流动不断增强,世界食品贸易不断增长。食品科学与运输技术的发展进步使全球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与消费模式发生极大的改变。食品科学及农业相关技术的进步大大提高了农产品、食品产品的产量。运输技术、食品加工、包装和保存技术的进步大大增强了食品的流动性。如今,某一食品在某地生产,其所用原材料可能来自许多国家或地区,这一食品通过出口贸易进入全球食品供应链,再通过国际运输输送到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消费或者进行深加工。在整个食品生产、贸易、消费链条中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其负面影响与危害都可能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因此,食品安全、食品污染和食品传播疾病等问题随着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全球化也具有全球化特征。
爆发于英国的BSE疯牛病不仅影响到牛,也影响到人类,20个国家确认大约18万头牛患有疯牛病,11个国家超过200人感染疯牛病,疯牛病也导致牛肉及牛肉制品国际市场多年疲软。2008年中国制造的饺子被有害农药污染导致日本700多人生病。2008年中国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到46个国家,导致5万例儿童生病入院、6例死亡。这些事件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全球食品安全问题。科学技术进步的推动,大型跨国公司的快速发展,全球贸易的自由化改变着食品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模式,同时延长了全球食品供应链,也导致食品携带疾病及食品污染爆发的可能性增加。一国或一地区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严重影响。在全球食品供应链中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同时各国在应对食品安全危机时需要越来越多的相互合作,国际社会迫切需要有效的国际食品安全公共治理。
二、已有的食品标准领域的国际公共治理
20世纪初以来,国际层面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努力没有取得较大的成效,尤其是在食品标准统一领域,因为各国不愿意作出承诺来调整其本国国内的食品标准立法。20世纪30年代,国际农业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Agriculture,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前身)的努力比较成功,为了确保公平食品贸易,其通过了几个关于鸡蛋、牛奶及奶制品的国际公约,尽管二战的爆发阻止了这些公约的最后通过,但这些国际文件仍然可以作为日后国际合作治理的基础。
二战后,国际食品安全公共治理在地区层面和国际层面展开,世界各国努力协调食品法律、食品标准,例如拉美国家建立的《拉美食品法典》(Latin American Food Code),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发展的《欧洲食品法典》。1945 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粮农组织”或“FAO”)成立,1948 年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世卫组织”或“WHO”)成立。1950年FAOWHO营养专家联合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指出:“不同国家的食品法规通常存在冲突和矛盾。有关术语命名和可接受的食品标准立法,各国之间通常存在很大差异。制定新法规时往往不以科学为基础,而且很少考虑营养原则。”该委员会认为,各国食品法规矛盾、冲突可能构成国际贸易壁垒,影响具有营养价值的食品在国际社会自由流通,因此国际社会包括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应该对这一问题开展深入研究。1955年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开始工作,并通过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用原则》。1958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订立《日内瓦议定书》,提出有关食品产品标准的统一规划。欧洲经济委员会相关工作组针对输入欧洲的新鲜果蔬及其他食品产品提出质量标准,以避免就此类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处理问题引发纠纷。 奶和奶制品标准及标签要求方面的工作最初由国际乳品业联合会负责,后来由FAO WHO奶和奶制品原则规范政府专家联合会接管。1960年第一届粮农组织欧洲区域会议指出:“人们认识到,有关最低食品标准及相关问题 包括标签要求、分析方法等的国际协议是保护消费者健康、保障质量、减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快速整合的欧洲市场。”会议还指出,许多组织所开展的食品标准计划越来越多,如何开展协调是一个重要问题。
三、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发起
上文所述,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交通运输方式使食品市场从当地市场延伸到跨国市场。伴随着食品贸易的全球化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全球化,因此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公共治理成为必然。
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逐步意识到,国际社会食品安全公共治理领域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各国食品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例如对于化学物、污染物残留规定的不同,不仅导致各国之间严重的贸易壁垒,也造成大量食品被销毁、浪费。许多国家、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组织都有开展食品标准制定与统一的努力,然而不同的制定主体导致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数量众多,存在彼此冲突或重叠。因此如何协调这些国际标准成为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发起的主要目的。
1961年2月粮农组织总干事与世卫组织、欧洲经济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积极开展讨论,提出设立国际食品标准计划等若干建议。1961年11月粮农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决议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1962年FAO WHO食品标准联合会议在日内瓦召开,设立了两家机构的合作框架,食品法典委员会成为负责执行FAO 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机构,FAO WHO以及开展食品标准工作的其他区域和国际组织的所有努力逐步纳入该计划,该届会议为食品法典委员会第一届会议做出筹备。1963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第十六届会议批准设立FAO 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963 年10月在罗马召开了第一届会议,来自30个国家和16个国际组织的约12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牛奶和牛奶制品法典原则的政府专家委员会、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和农药联合会议以及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为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发起联合食品标准计划奠定了一定基础。联合食品标准计划出台的目的在于简化和协调已经存在的各种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统一国际食品标准所做的努力,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统一的方式公布国际采纳通过的食品标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工具。
联合食品标准计划发起后,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努力将其工作融入世界范围内的食品标准计划,因此FAO 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在最初几年的工作中带有很强的欧洲导向。此外,牛奶和牛奶制品法典原则的政府专家委员会、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也在FAO 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中留下了烙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最初几年的工作方法就是根据以上委员会的工作经验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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