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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以日本、韩国、埃及、以色列、沙特、阿联酋、科威特等亚非主要国家的文化政策为研究对象,以学科交叉为路径,研究内容上融合历史嬗变与经验启示,研究方法上结合文本分析与实地调研,研究材料上调和中国立场与外国观点,研究宗旨上推进基础研究与对策建议,充分发挥多语种特色与跨文化优势,多视角、多方位地剖析亚非主要国家在制订、实施文化政策中所取得的经验和所面临的难题,为中国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为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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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曹德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全国外语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语分会主任、中国法语教学研究会会长、上海欧洲学会副会长,曾获上海市“教学名师奖”、法国金棕榈教育统帅级勋章等荣誉称号,长期从事法语语言、文化研究与教学工作,不断推进法语专业发展与学科融合,大力提升法语专业国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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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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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综合研究()
第二章韩国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第三章埃及旅游文化政策研究()
第四章以色列文化政策研究()
第五章沙特文化教育政策研究()
第六章阿联酋文化发展现状与政策研究()
第七章科威特教育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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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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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非文化政策研究第一章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综合研究
【摘要】20世纪,日本确立了面向2l世纪的“文化立国”方略,把发展文化经济作为国家战略,并通过一系列立法来保障和推进这一战略的实施。同时,政府对于文化遗产领域的财政预算大幅度增加,社会团体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赞助规模也越来越大。
“文化立国”战略不仅在于恢复国人对本国文化的自信,同时可通过“对传统文化、文化多样性的认识”,实现求同存异,激发全民族的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的软实力,使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的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文化是民族之根、民族之魂。本章从日本文化保护法规的历史沿革、《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背景等方面,对日本政府为保护传统文化遗产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对日本国家行政机构框架内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以及日本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进行了全面介绍,对文化遗产所有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分别予以厘清。同时,对日本利用精湛的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修复做出的贡献也有一定的介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本章的解读,使人们对于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和法规政策有了全面的了解,有助于认识日本对传统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希冀对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促进中国政府、民间机构和公民个人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提升和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
文化遗产不仅能够帮助人类更好地了解历史、传统与文化的内涵,还能够为文化面向未来实现进一步发展构筑坚实基础,并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对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保护以及有效开发非常重要。
在日本,“文化遗产”这个称谓是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案过程中衍生而来的,这已是二战结束之后的事情,此后这一概念才被广泛认知。二战前,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仅通过国宝、重要美术品、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这几个大的分类各自立法进行相应管理,直到1950年《文化遗产保护法》出台,才统一称之为“文化遗产”。因此说,为了将诸如此类的法规归为统一,才有了“文化遗产”这一概念。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制度创设于明治时期,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又不断进行了多次制度和法律的充实与改进,直至今日。在这期间,文物保护对象不断扩充,保护手段多样化,中央与地方在实施法规层面上实现合理的一体化,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日本当今的“文化遗产”,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范畴分为六大类日本文部科学省文化厅官网http:wwwbunkagojpbunkazaipamphletpdfpamphlet_ja_07pdf:
第一,有形文化遗产:即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真迹、典籍、古书等有形的文化产物,以及考古资料等拥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历史资料。
第二,无形文化遗产: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在历史以及艺术史上拥有较高价值的无形文化产物。
第三,民俗文化遗产:与衣食住行、百姓生活、信仰、传统节日等相关的民俗风习、民俗艺术以及民俗技能,以及其涉及到的服装、器具、建筑等对于帮助了解百姓生活史所不可或缺的事物。
第四,纪念物:贝冢、古墓、古城遗迹、旧宅等在历史以及艺术史上拥有较高价值的;庭园、桥梁、峡谷、海滨、山岳以及其他名胜地等在艺术角度上拥有较高观赏价值的;动物(包括其生息地、繁殖地以及迁徙地)、植物(包括其生长地)以及地质矿物(包括会产生特异自然现象的土地)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事物。
第五,文化景观:由当地居民的生活、营生以及风土民情共同形成的文化景观地、对于了解国民生活具有高度参考价值的事物。
第六,传统建筑物群: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并形成历史景致、具有较高价值的传统建筑群。
在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指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政府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应对保护对象进行各类规制管理以及提供各类援助。文物保护自成体系,对于不同的对象物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其中有指定、登记、选择、选定等若干层次。
一、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沿革
至日本明治维新为止,日本基本上还不存在国家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大约通过两种形式:一是天皇和官僚贵族、民间大资本家私有;二是通过神社寺院私有的形式进行传承和保护。此外一些无形文化遗产,例如艺术等,则为各门流派所传承和保护。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高度发展近代化,随着欧化主义盛行以及“废佛毁释”风潮的兴起,传统文化遭遇被轻视、被破坏的局面,国宝文物面临着散佚、流失海外的危机。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日本在明治之后逐步确立了其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法规制订与机构设置
1《古器旧物保存法》的颁布
明治4年(1871),明治政府颁发了名为《古器旧物保存法》的太政官布告,呼吁举国对传世的各类古器旧物展开保护活动,并要求各地政府对古器旧物的名目以及收藏者进行调查并上报政府。在该布告中,将现存古器旧物分为31个类别,并根据需要对属于各类别的对象进行了例示。此分类成为后来日本博物馆对藏品分类的最初标准。这项布告的发布,不仅成为对古器旧物收藏者的文物保护启蒙教育,也向大众普及了文化遗产保护思想,可谓意义重大。
面对明治维新前后,受欧化主义盛行以及“废佛毁释”风潮的影响,日本神社寺院经济严重凋敝,神社寺院废弃,收藏文物屡遭破坏,面临散佚甚至流失海外的危机,从明治13年(1880)到明治27年(1894),明治政府在长达15年间对全国539家神社和寺院提供了累计121万日元的经济补助,并要求各个神社寺院利用这笔公共资金以及产生的利息对神社寺院的建筑物进行及时的维护修缮。
2“临时全国宝物调查局”的设立
明治21年(1888),宫内省设置“临时全国宝物调查局”。之后10年间,对全国各个古神社寺院的藏品展开大规模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摸清了全国文物的底数。调查发现日本现存古书籍17万余册、绘画74万余幅、雕刻46万余只、工艺品57万余只、书法墨迹18万余幅。以上古物数量共计达到215万件。该调查局还对其中15万件古物进行了“优品”登录。通过该调查,藏于京都、奈良古寺社中的文物破损以及散佚的现状得以昭然天下。在要求建造专门场馆对这些文物进行保护的呼声之下,明治22年(1889)5月,宫内省决定将东京的“图书寮附属博物馆”更名为“帝国博物馆”,并同时在京都和奈良设置帝国博物馆。于是,帝国奈良博物馆于明治28年(1895)、帝国京都博物馆于明治30年(1897)正式开馆文化厅监修:《为实现文化艺术立国——文化厅40年史》,东京:株式会社GYOSEI,2009年,第221页。。
(二)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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