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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書城自編碼: 271928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崔峰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122255402
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48/203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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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的编著者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安全管理及培训工作的经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为契机,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和核心理念,也大胆提出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些浅显认识,以期能对广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有所帮助,文字通俗易懂,案例分析简洁明了、突出重点,既有对相关条款的深刻分析,也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感悟,也有深入基层调研后的理性思考,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法培训学习,也可作为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考使用。
內容簡介:
本书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解读为主线,以修改后的新条款为立足点,通过事故案例的简明分析,重点对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在“依法治安”的大背景下,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本书文字通俗易懂,案例分析简洁明了、突出重点,既有对相关条款的深刻分析,也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感悟,也有深入基层调研后的理性思考。
本书既可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普法培训学习,也可作为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考使用。
關於作者:
崔峰,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副教授,2004年至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教育部骨干教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陕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德国IHK培训教师,化工检修钳工技师,仪表及自动化专业级考评员,全国化工技能大赛骨干教师,陕西省化工技能大赛骨干教师。
目錄
**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修改过程001
一、立法经过002
二、立法背景003
三、修改过程005第二部分新法解读008
**章总则009
**条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009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009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机制009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01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012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013
第七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规定013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规定013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014
第十条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015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宣传应尽的义务016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职责的规定016
第十三条有关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的规定016
第十四条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016
第十五条有关安全生产科研及先进技术的鼓励和支持的规定017
第十六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奖励规定017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018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018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018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监督考核019
第二十条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019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配备020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020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履职保障021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应要求021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022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教育和培训023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024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基本原则025
第二十九条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025
第三十条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制度的规定026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验收的要求026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026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管理规定027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027
第三十五条硬件设施的淘汰制度029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030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030
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031
第三十九条员工宿舍与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032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033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033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033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与报告的规定034
第四十四条配备劳动用品和进行安全培训经费的规定035
第四十五条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的规定035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035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职责036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的规定036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037
第四十九条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037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037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及拒绝违章权038
第五十二条遇险停撤权038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039
第五十四条遵章守纪的义务040
第五十五条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040
第五十六条报告的义务041
第五十七条工会的监督职责042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042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043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043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044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禁止性规范045
第六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046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检查义务047
第六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要求048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049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的配合要求049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的规定050
第六十八条行政监察051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技术服务的机构资质和责任的规定051
第七十条建立举报制度的规定052
第七十一条举报的权利053
第七十二条举报的义务053
第七十三条举报的奖励053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054
第七十五条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规定054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056
第七十六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的规定056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057
第七十八条应急预案与演练057
第七十九条高危行业应急救援组织与设备的规定058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规定059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规定059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的原则性规定060
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061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062
第八十五条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064
第八十六条事故信息的统计和公布064
第六章法律责任065
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065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066
第八十九条相关安全机构的法律责任066
第九十条保证安全的资金投入不到位的法律责任067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067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罚款068
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068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1)068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2)069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3)070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070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4)071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071
**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071
**百零一条未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法律责任072
**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法律责任072
**百零三条订立免责协议的法律责任073
**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073
**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073
**百零六条主要负责人未尽职履责的法律责任074
**百零七条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瞒报、谎报或迟报的法律责任074
**百零八条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处理规定074
**百零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罚款075
**百一十条相关行政处罚075
**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责任075
第七章附则077
**百一十二条危险物品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077
**百一十三条事故等级划分与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规定077
**百一十四条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077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078
附录115
附录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116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9
参考文献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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