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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规定学习手册

書城自編碼: 274223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150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88/28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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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七五普法领导干部重点推荐学习读本,全面的选拔任用培训核心规定,包含中组部通报的典型案例
內容簡介:
本书收录了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为核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的常用党内法规及规范文件,适合党政领导干部日常加强学习使用。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錄
第一部分选拔任用核心规定
一、选拔任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4月9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4日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4年7月8日
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
1990年1月12日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2004年4月8日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2004年4月8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07年11月6日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2011年12月12日
二、任职规定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2015年7月28日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2004年4月8日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2000年12月14日
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2000年9月2日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2004年4月8日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2009年7月24日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2009年7月24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9日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2008年7月16日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2001年2月6日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2008年5月14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011年8月15日
三、考核培训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5月26日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6日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07年1月4日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08年6月27日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2015年10月14日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
2010年6月17日
四、监督规定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2014年1月21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03年6月19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2010年3月9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0年3月7日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
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2010年3月9日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
法试行
2010年3月9日
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2001年5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1年8月14日
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
2010年8月17日
第二部分中组部通报的典型案例
1.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刘贞坚买官卖官案
2.山东省农业厅原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单增德买官卖官案
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原书记朱渭平买官卖官案
4.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委原副书记李蜀疆买官卖官案
5.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原副主任任增禄案中有关人员行贿买官案
6.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案中有关人员行贿买官案
7.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原总经理李长轩案中有关人员行贿买官案
8.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
9.山西查处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黄梅芳档案造假案
10.广东查处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原政委钟立档案造假案
11.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副区长朱松泉违规提拔案
12.吉林省松原市水利局原局长赵文忠违规提拔任用干部案
13.河南省固始县3名干部带病提拔案
14.山西省中阳县委超职数配备干部案
15.广东查处省工商局原副巡视员张水生造假骗官案
16.广东查处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姜晓梅更改年龄案
17.河南查处睢县人社局葛涛办理假招工手续案
18.湖南省严肃查处湘潭市湘潭县原副县长徐韬违规提拔案
19.安徽省严肃查处安庆市望江县团县委原副书记常骏生违规提拔案
20.广东省严肃查处揭阳市揭东区原副区长江中咏违规提拔案
21.山东省严肃查处济宁市金乡县鸡黍镇原镇长韩寒违
內容試閱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14日中发〔20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 主 推 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 论 决 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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