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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律媒介化现象是近年来法学研究中备受重视的全新领域,它是指经过媒介传播之后的法律所呈现的差异表现,以及大众在这些由媒介重新建构起来的话语中重新认识法律的这一现象。
本书正是对法律媒介化现象进行系统、科学、客观地介绍与论证的法社会学著作,重点对法律媒介化现象的形成过程及结果进行因果性的解释,并对当下社会应当如何看待媒介化之后的法律,提出颇有见解的学术话语,不仅在理论上颇具深度,在实践领域也极具价值,是这一学术领域的创新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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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郑金雄,福建省仙游县人。厦门大学法理学博士,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现任职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担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人民法院报厦门记者站站长,在各类媒体共发表新闻作品一千余篇,2007年出版《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专著,并先后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东南学术》、台湾《法令月刊》、《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法律适用》、《地方法制评论》等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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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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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媒介化社会与法律媒介化
一、法律媒介化: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二、法律、媒介与社会
三、媒介建构人们理解法律的方式
四、法律媒介化的研究现状与方法
第一章易读与误读:法律传播中的语言理解问题
第一节易读:法律传播中的语言解码问题
一、阻碍法律语言易读性传播的原因
二、法律语言易读性传播何以可能
第二节误读:法律传播中的语言解释问题
一、解释的必要性:文本间距化与语词多义化
二、解释的艰巨性:前见、穿越与应用
第三节视域融合下的理解可能性:罗尔斯重叠共识理论的启示
第二章激励与威慑:法律传播中的心理刺激问题
第一节公民守法理论概述
第二节激励性传播之一:刺激守法认知
第三节激励性传播之二:增加守法诱导
一、利益诱导的激励之路
二、激励性传播实例分析
第四节威慑性传播:阻却违法行为
一、威慑性传播实例
二、威慑性传播的守法心理权衡:成本与效益
三、威慑性传播的具体实践方案:决策与信息
第三章真相与假象:法律传播中的拟态环境问题
第一节在“真相”与“假象”之间:彭宇案传播始末
第二节“假象”何以产生:“拟态环境”出现的必然性分析
一、人类认识世界的绝对与相对
二、非理性对人类认识世界的影响
第三节“真相”何以建构:“拟态环境”形成的现实性分析
一、媒体是如何描述社会的
二、受众见解是如何产生的
三、客观环境是如何“拟态化”的
第四节“拟态环境”的作用张力及其消解
一、“拟态环境”固有的作用张力
二、作用张力的消解之一: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
三、作用张力的消解之二:重塑公共信息的公信力
第四章议程与意见:法律传播中的议题裂变问题
第一节议程设置:对法律议题的显著性塑造
一、议程设置的基本理论
二、媒体是如何显著性地报道法律议题
三、公众是如何被媒介议程所影响
四、议程如何转为决策议题
第二节意见领袖:对法律议题的显著性传播
一、传播实例
二、社会为什么需要“意见领袖”
三、谁是“意见领袖”
四、“意见领袖”在公共空间的拓展
五、“意见领袖”失灵的场域
第五章对话与交往:法律传播中的力量互动问题
第一节作为社会力量的舆论意见
一、舆论意见的概念
二、舆论意见的力量性
第二节舆论意见力量的生成基础
一、传统媒体下的舆论意见生成
二、新媒介下的舆论意见生成
第三节舆论意见力量的互动作用
一、舆论意见作用的定位
二、舆论意见作用的分类
三、舆论意见作用的道德观念
第四节舆论意见力量的互动场域
一、“公共领域”中的舆论意见
二、现实语境中的意见力量
第五节舆论意见力量的制度化回应
一、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舆论意见
二、舆论意见的制度化演进
三、舆论意见的制度化方式
四、舆论意见的制度化现状
第六章混沌与界限:法律传播中的范式革新问题
第一节新媒体事件传播的范式革新:从线性到混沌
第二节新媒体事件传播的正向趋势:自发秩序
一、新媒体事件传播案例及其分析
二、新媒体事件传播自发秩序的生长机理
三、新媒体事件传播自发秩序的扩大效应
第三节新媒体事件传播中的反向趋势:群体极化
一、“群体极化”现象及其表现
二、“群体极化”形成原因及其后果
第四节新媒体事件传播的范式革新:从混沌到界限
一、新媒体事件传播与公共领域重构的关系
二、新媒体事件传播与公共领域重构的意义
三、新媒体事件传播的政府监管界限
结语:这都什么年代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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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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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世界,中华法系是独立运行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法系。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不仅依靠刑律等刚性的硬法,而且讲究“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兼顾。在法律实践中,也往往主张德主刑辅、礼法相兼。而所谓理与情、德与礼,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治理社会的软法。
“软法亦法”,软法是指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是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在一国的规范体系内,软法规范远远超过硬法规范。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旨在描述法律事实或者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法规范,国家机关依法创制的规范性文件,各类政治组织创制的自律性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规范都属于软法的范围。
相对于由国家制定的“硬法”,软法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形成方式多种多样。其既可以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也可以由社会组织及民间团体制定、认可,还可以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政治活动及交往中自然地生长和形成。二是实施方式多种多样。软法通过国家的激励、个人与组织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以及舆论约束和利益机制而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三是法源多种多样。它既可以是法律文件,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社会组织与团体的章程、乡规民约以及政治惯例、社会惯例等。四是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软法既可以是静态的法规范,也可以是动态的公共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如调解、协商、讨论、指导、说服等手段。软法的特质决定了软法在社会治理方面具有硬法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功能上,软法规范在矫正硬法失灵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软法理论是当前中国公法领域内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先生是我国软法研究的首倡者,他对软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成果丰硕。罗豪才先生及其研究团队关于软法的概念、软法的理论基础、如何通过软法进行治理等基础性理论问题的研究,奠定了整个中国软法研究的理论基础。
社会治理是我们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的问题。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更是强调了社会治理的重要地位并做了许多具体的部署。社会治理创新是党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前提下对社会建设提出的新的基本要求。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治国需要宽严相济,社会治理也应刚柔并存。软法之治是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充分发挥各种社会主体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有效应对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治理方式。深入研究和推广软法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
为推进社会治理与软法的多学科研究,为国家和政府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积极的政策咨询和理论支持,在罗豪才先生的倡导下,2015年3月,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成立。该中心依托厦门大学法学院,统合厦门大学和国内高校相关学科的人力资源以及厦门市各界人才,组成以法学为主体,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公共管理、区域经济学等学科为集群的研究团队,深化和推广软法理论的研究与运用。中心立足于中国政治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在现实中实践软法理论,将软法理论现实化、具体化,并根据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对社会治理的具体体制与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和地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言献策,作出贡献。
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软法与社会治理的研究与实践。中心发挥厦门大学作为综合性大学的学科优势,依托厦门大学法学院,结合地缘优势,充分利用厦门市政府“美丽厦门,共同缔造”这一社会治理理念的政策导向,与厦门市政府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与交流。中心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名为“软法与社会治理丛书”的系列丛书,旨在将软法与社会治理的研究推向深入,并希望本丛书对实践的研究成果进行理论化与体系化的总结,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宋方青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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