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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人大司考丛书)

書城自編碼: 278113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司法考试
作者: 北京万国学校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24015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3-01
版次: 1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292/2383
書度/開本: 128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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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相比同类书的最大特色在于由授课经验极其丰富的老师立足于自己的教学考试经验,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列明的立法文件这一大范围中舍弃了一些立法文件,选编的宗旨是:不求全,但求准;不求多,但求精;不求最保险,但求突出复习效率;不为增加复习负担,但为适当减负。以为考生提供司法必读法律法规之精准蓝本为宗旨,以为考生提供精当、精确、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复习工具为目的。
關於作者:
北京万国学校
目錄
宪法、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
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信用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增加,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修改)。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增加,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条修改),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增加)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条增加)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增加),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增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条增加),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修改)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9条增加)、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4条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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