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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为经济发展较具代表性的亚洲国家,日本较早就建立了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广告行为的行政规制体系。由于日本与中国具有较为相似的生活习惯、商业习惯以及人文环境,日本对广告行为的行政规制经验更贴近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更易于被中国的社会民众所理解,更易于执法机构执行,对中国广告行为行政规制的完善具有不可忽视的参考作用。因此,本书从发展历史、监管体制以及监管机构等多个角度对日本广告行为行政规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日本在国家法律、地方条例、以及行业自律等多个层面上的监管特点,此外还对中日两国在广告行为行政规制上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并结合两国的具体情况深入探讨差异存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总结日本经验和中国广告规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积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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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肖盈,女,福建人,福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日语系文学学士,日本桐荫横滨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在日本刊物《公正取引》《国际商事法务》《桐荫论丛》以及国内刊物上发表十多篇学术论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项,并有合译著作一本。曾借调于商务部反垄断局。曾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访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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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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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清单
第一章 广告行为行政规制的概述
第一节 广告行为行政规制的定义
第二节 广告行为行政规制的重要性
一、 对消费者而言广告行为行政规制的重要性
二、 对经营者而言广告行为行政规制的重要性
第三节 广告行为行政规制的对象
第四节 广告行为行政规制的方法
第二章 日本广告行为行政规制的发展历史
第一节 20世纪60年代以前
第二节 20世纪60年代
第三节 20世纪70年代
第四节 20世纪80年代
第五节 20世纪90年代
第六节 进入21世纪
第三章 日本运用国家法律对广告行为的规制
第一节 概述
一、 按规制对象划分
二、 按规制目的划分
三、 各广告监管国家法律间的关系
第二节 主要法规的规制内容
一、 以促进广告行为的合理化为目的的法律
二、 以确保公平竞争为目的的行政规制
三、 以确保安全为目的的行政规制
四、 以促进消费者契约的合理化为目的的行政规制
五、 以促进计量的合理化为目的的行政规制
六、 以促进商品规格的合理化为目的的行政规制
第三节 针对具体事项的规制标准
一、 针对商品内容的规制标准
二、 针对交易条件的规制标准
三、 针对其他事项的规制标准
第四章 日本运用地方条例对广告行为的规制
第一节 地方条例的法律地位
一、 地方条例与法律的关系
二、 地方公共团体间的关系
第二节 日本地方条例对广告行为的规制状况
一、 概况
二、 地方条例对广告行为的规制内容
第五章 日本运用其他途径对广告行为的规制
第一节 运用行业自律规制广告行为
一、 公平竞争规则
二、 由广告关系人及其团体制定的自律规制
三、 由其他行业协会制定的广告自律规则
第二节 运用社会监督规制广告行为
第六章 日本广告监管机构及审查流程
第一节 广告监管机构
第二节 审查流程
一、 概要
二、 消费者厅实施的监管
三、 都道府县知事采取的调查、指示
第七章 广告行为行政规制的中日比较
第一节 运用国家法律规制广告行为的中日比较
一、 法律体系
二、 规制内容
第二节 运用地方条例规制广告行为的中日比较
第三节 运用其他途径规制广告行为的中日比较
一、 行业自律
二、 社会监督
第四节 违法案件的查处方式
一、 违法行为人的界定
二、 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八章 日本广告行为行政规制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节 广告行为行政规制中日差异原因分析
第二节 日本广告行为行政规制对中国的启示
结语
后记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防止不正当赠品类及不正当表示法
公平贸易委员会告示
一、关于无果汁清凉饮料等的不正当表示
二、关于商品原产国的不正当表示
三、关于消费者信用融资费用的不正当
四、关于诱饵广告的不正当表示
五、关于不动产诱饵广告的不正当表示
六、关于收费养老院的不正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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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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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方式和宣传手段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与传统的销售模式相比,电视购物、互联网购物等销售模式开始受到越来越多商家的青睐与推广,足不出户便可轻松购物的消费方法因其为消费者的消费生活带来的便利,在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比例。然而在这类消费方式下,由于消费者不能像传统购物方式那样将商品拿在手上对商品的质量、大小、颜色等直接进行挑选,而只能通过电视广告、互联网广告等的文字说明、照片等对商品进行选择。这样,在新兴的商品销售模式下,广告成为了消费者进行商品选择的唯一信息来源,在消费者的消费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因虚假的广告宣传而造成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在对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诸多方式中,行政规制在预见侵害行为有可能发生的阶段就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是对违法广告行为进行事前防范的最为恰当有效的方法。我国是在1982年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广告行为实施监管。其后,又先后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一系列法规,逐步建立了对广告行为的行政监管体系。30年来,尽管中国的广告行业及其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相关法规一直未得到修缮,新问题、老办法局面的持续,使得《广告法》等法规在监管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落后与不足。如何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广告监管体制,成为了当下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面对广告行业的新发展以及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完成了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可以说,新《广告法》的实施,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促进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规范市场上的广告行为,健全广告行为行政规制体系,一直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尽管我国在规范广告行为的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与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对广告行为的行政监管上经验仍然尚浅,学习和借鉴他国经验对我国广告行为行政监管制度的完善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经济发展较具代表性的亚洲国家,邻国日本早早开始了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广告行为行政监管的探索。1960年日本国内发生假牛肉罐头事件使日本逐渐意识到当时依靠《独占禁止法》等法规对不正当宣传行为进行监管存在的不足,于1962年颁布了《赠品表示法》,作为《独占禁止法》的特别法对广告行为实施专门监管。然而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合作的逐步加强以及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日本在对广告行为的监管上逐步纳入新的时代因素和国际监管经验。2009年消费者厅的建立,更是对日本广告监管体制做出的一次重大变革。与中国相同,日本在广告监管体制的建设过程中,积极参考了国际惯例以及欧美等主要国家的执法经验,并在广告执法实践中举得了突出的成绩。虽然中日两国国情不尽相同,但是两国间一衣带水的关系,使得两国在生活习惯、商业习惯、人文环境等方面呈现出较大的相似性。因此,在结合本国国情、对先进国家经验进行充分地消化与吸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在早于中国近30年的执法实践中不断积累、完善的日本广告规制体制,更贴近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更易于被中国的社会民众所理解,更易于执法机构执行,对中国广告行为行政规制体制的改进和完善具有不可忽视的参考作用。
因此,本书以日本广告行为的规制制度,尤其是行政规制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日本在国家法律、地方条例以及行业自律等三个层面上的监管特点,比较中日两国在广告行为行政规制上存在的差异并分析差异存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总结日本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并提出完善意见。此外,本书还附录了日本广告监管的重要法规《赠品表示法》以及公平贸易委员会告示的中文译本,以供相关研究人士参考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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