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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全文以私法的视角诠释农村土地抵押基本法律问题,并综合运用历史、比较、价值和实证的研究方法,依循明晰制度语境、考察实践现状、夯实制度根基和构造具体制度的路径展开研究。
本书共分五章,分别论述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语境、实证考察、制度基础、法律构造和配套制度,基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设计,农村土地抵押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问题颇多,本书抛砖引玉,为我国的农村土地抵押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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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胡建 1980年1月生,云南建水人。现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2003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土地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13CFX076和安徽省教育厅2016年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法律制度研究》gxyqZD2016097。在《农业经济问题》、《中国软科学》、《中州学刊》、《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求实》、《东方法学》、《河北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等国家核心学术期刊上先后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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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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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语境
第一节我国农村土地抵押的背景
第二节农村土地抵押的立法现状与改革动因
第二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证考察情况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践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践
第四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践
第三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基础
第一节农村土地抵押的正当性与理论基础
第二节农村土地抵押的价值目标与指导原则
第三节农村土地抵押的路径
第四章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构造
第一节农村土地抵押的主体
第二节农村土地抵押的客体
第三节农村土地抵押的运行
第四节农村土地抵押权的设定、消灭与实现
第五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配套
第一节农村土地抵押的合理限制
第二节农村土地权利登记制度
第三节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银行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附件一《农村土地权利抵押条例(草案)法条建议稿》
附件二《农村土地权利及其抵押状况调查问卷样本》
附件三《农村土地权利及其抵押状况调查数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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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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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农民而言,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是生活的寄托之所。对政治家而言,土地是政治动员的重要筹码,历代王朝更迭,莫不与打破既有的土地分配格局相关。如我,土地是灵魂上的根。过去,故乡是生存的土地;如今,故乡是精神的寄托。选取农村土地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可视为个人精神上的还愿。农为国本,有土斯有财。我们的乡村身处从传统到现代的历史洪流,土地撂荒、劳动力流失、留守的老人与儿童往昔田园牧歌式的乡村陷入问题的沼泽。作为财产权之重要客体,农村土地能否焕发新春?停杯投箸不能食,执笔四顾心茫然。我用脚步和目光丈量村庄的土地,走近农村土地的内在逻辑,层层褪去其表象,而渐渐裸露村庄内在的肌理。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全文以私法的视角诠释农村土地抵押基本法律问题,并综合运用历史、比较、价值和实证的研究方法,依循明晰制度语境、考察实践现状、夯实制度根基和构造具体制度的路径展开研究。本书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语境。我国古代农村土地抵押的习惯法规则杂乱且不成体系,实践中多以土地或田宅为抵押担保,然其习惯法具有封闭性,并受限于传统农地生产经营方式;近代以降,固有习惯价值式微,抵押等担保物权移植西方,抵押规则日益规范化和体系化,制定了诸多农村金融法规,且设置土地金融机构,但并未与近代金融组织的成长相结合。现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已获肯定,却未有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现行立法中农村土地抵押制度法律供给不足,且行使范围过窄,城乡土地使用权差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抵押能力;土地权利形态的多元化趋向明显,不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形态能否抵押取决于立法选择。土地兼具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其经济属性彰显私益性,社会属性承受公益负担;实现土地资本化是农村土地抵押的内在动因,与城市成熟的制度相较,民法的视域里尚欠缺适格的农村土地抵押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第二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证考察。选取安徽省12个地级市、24个乡镇为样本进行实证调研,同时撷取国内试点地区的实践范例,以明晰土地抵押制度在农村社会中运作的实然状态,寻求建构农村土地抵押制度的可靠私法路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呈规模性扩张态势,多以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表现为直接抵押、由第三方担保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信托和土地证券化等诸多形式;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都对抵押率、抵押期限以及土地规模等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脱离不了房地关系的现实困境,房地一体原则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须以有限抵押的制度设计激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经济效益。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常发生于再次土地流转的情形,一般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法律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有效性、抵押价值不明显,且抵押融资的金融服务欠缺。通过分梳与厘定各地区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模式、运行效果和法律障碍,为其后的制度构造提供样本与现实素材。
第三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基础。从基础理论分析,根据大陆法系传统和国外立法例,用益物权具备一定可处分性,权利亦可成为抵押权之客体;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实乃价值权的支配,其承载着担保与融资双项功能。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构建以土地产权理论、资源配置优化论和权利配置正义论等为理论基础,在价值目标上以平等为基础、以自由为追求、以秩序为保障、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并恪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理念。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改造的现实主义路径是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在我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的三层级结构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可处分性,为土地抵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抵押的内部结构上理应体现实质正义,在确保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施以对抵押人的特殊保护: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而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予以限制;为体现效率价值,应取消须经第三方同意或审批等前置程序,以利于抵押人设置抵押权;通过限定土地面积或抵押物的担保价值、设置保险、建立抵押风险基金等方式对抵押人予以保障性制度安排;抵押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应赋予本集体农民成员基于成员权的优先回赎权。
第四章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构造。基于现实国情和抵押权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制度并不能被一般的抵押规则所涵括,其在抵押的主体、客体、设定、效力及实现方式等制度构造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农民集体成员,及农民集体以外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他组织或个人,皆可能成为抵押人的主体;为防控农村土地抵押的金融风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防止土地兼并,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逐步限定在专门的金融机构上土地银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客体为土地经营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独立为新的权利类型,土地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地收益权质押相区别,后者之标的是债权性流转收益而非土地经营权本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为宅基地使用权,但其主体范围不应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其原始取得可按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分配宅基地用地指标,但因继受而取得可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客体一般为经营性或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框架内,可规定权利类型及其取得、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和期限制度、规范抵押方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方式包括直接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由第三方担保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有限抵押制度,新增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完备的物权权能,允许在其上设定抵押,而对存量宅基地遵循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抵押的原则,允许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涵括所有权人抵押和使用权人抵押两种形式。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不能及于农作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则地上的房屋随之抵押;因房屋抵押权实现而导致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时,可通过法律推定租赁合同的存在而予解决。抵押处置时应赋予作为抵押人的农民或其他农民集体成员优先回赎权;为确保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实现,亦可通过创设农村土地抵押风险基金、设置强制保险、实行土地区分制度和政府风险补偿制度等多种手段构筑面向抵押人的多边利益保障机制。
第五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配套。基于公共利益和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之考量,应从抵押主体、部分抵押、抵押用途、抵押方式、经济能力、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等诸方面对农村土地抵押权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作为抵押人的农民,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财力证明或从事稳定的非农职业,而抵押权人限定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实行部分抵押原则,对农村土地面积和抵押物价值予以限制;抵押的贷款只能用于涉农的生产、投资和开发项目;农村土地抵押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健全农村土地权利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权利的取得与抵押权的设定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银行,作为以土地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的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金筹措可通过财政出资入股和发行土地债券实现。此外,尚需构筑农村土地权利收储与市场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财税制度等相关配套作为抵押运行的支撑。
农村土地抵押制度方面的法理艰深,涉及层面广泛,敝人勉力完成拙作,漏误之处在所难免,望各位专家学者能惠赐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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