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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适用全书

書城自編碼: 283932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396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6-01
版次: 6 印次: 1
頁數/字數: /57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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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及时反映了国家在劳动及社会保障领域的最新立法动态,包括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时与休假、劳动安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住房保障等内容,重在实用,负有具备强大检索功能的注释链接,同时还收录了相关的指导案例、文书范本、相关标准及流程图表。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錄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7976
2015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
2009827
【含以下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请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函》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43
2009827
【含以下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11
【含以下文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请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函》的复函 部门规章及文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123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316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927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12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25
●案例裁判要旨
指导案例本目录中文书范本、指导案例部分的文本均以电子版形式随书赠送。
1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
2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3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二、就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
2015424行政法规及文件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225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42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5427部门规章及文件 一就业服务与管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115
201543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创新创业服务工作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意见
201533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20155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20157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16
二职业培训与考核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19961030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20101020
三残疾人就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615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6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99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114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5731
四再就业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0021224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0021118
五涉外及港澳台就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614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514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1092015430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122
20101112
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2014116
三、 劳动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
20121228
【含以下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918部门规章及文件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73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426
二劳动关系的确立与处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5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731
三集体合同、非全日制用工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530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1114
五违反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
【含以下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123
●案例裁判要旨
文书范本
1劳动合同书
2劳动合同续订书
3劳动合同变更书
4竞业限制合同
5集体劳动合同
6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7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8餐饮业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9采掘业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10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指导案例
1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3四川遂宁四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承诺书
4黑龙江哈尔滨百事可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
四、劳动报酬
行政法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1部门规章及文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126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512
最低工资规定2004120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118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13
●案例裁判要旨
指导案例
1旺鑫源食府经营者刘连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非法用工单位卡路服装加工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3王凤生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
4徐成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五、 工时与休假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121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1223
20131211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231995325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314
部门规章及文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918
【含以下文件】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329
六、 劳动安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
20026292014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节录
1992117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2011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节录
2013629行政法规及文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49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93201371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
201472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542部门规章及文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117
20155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51229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326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61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71220154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14
●案例裁判要旨
指导案例
1贵州省盘县金银煤矿3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印华四、印华二、陆铭、张小学、孔维能、封正华重大责任事故案
2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大火灾事故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采矿、单位行贿案
3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重大责任事故案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1992432005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19919420121026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28部门规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9
八、劳动争议处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1229
【含以下文件】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部门规章及文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12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11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563
文书范本
1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九、社会保障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
部门规章及文件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629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2016428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629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629
文书范本
社会保险登记表
十、失业保险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122部门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10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227
十一、医疗保险
行政法规及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7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200810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5728部门规章及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111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
2014818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2015827
十二、 工伤保险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20101220
【含以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一综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6328
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2010123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2014122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2015722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216
二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122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2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2015228
三工伤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49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736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245
四工伤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1231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92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618
●案例裁判要旨
文书范本
1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4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认定工伤决定书
6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7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指导案例
1张成兵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
2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3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4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十三、生育保险
部门规章及文件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121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2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5727
十四、养老保险
行政法规及文件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6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1228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91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22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2015817
十五、住房保障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43
2002324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201592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2015915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1119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118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订。
另,总则部分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分则条文主旨是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罪名所加。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联规定[劳动合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关联规定[规章制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第16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关联规定[工会的权利与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6、19-41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关联规定[监管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4条;《劳动合同法》第73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 进 就 业
第十条关联规定[政策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11-24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关联规定[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促进法》第32-43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关联规定[平等就业权利]《就业促进法》第3条。【就业平等原则】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关联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及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体工作人员的条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4、13条。【使用童工的禁止】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请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关联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10日劳办发〔1995〕264号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条文解读本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合理规定,立法机关在全国没有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条文解读本条第三项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关联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19日劳办发〔1995〕324号,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关联规定关联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10日劳办发〔1995〕264号,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的效力】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关联规定[标准工时制度的应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劳动法意见》第68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的解答》第1条。【标准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计件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关联规定[周休日安排]《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9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1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1条。【劳动者的周休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关联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5、8条。【其他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关联规定[法定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法定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关联规定[加班的程序、条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4、9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3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含义]《劳动法意见》第71条。【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关联规定[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关联规定[加班工资]《劳动法意见》第55、61-62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2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关联规定[休假制度]《劳动法意见》第72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2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15日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年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条文解读[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同等价值的劳动应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对于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劳动报酬。
关联规定[工资范围]《劳动法意见》第53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分配基本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关联规定[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意见》第54、56-59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最低工资保障】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关联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3-11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关联规定[工资支付保障]《劳动法意见》第63-64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劳动合同法》第3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9、18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4条。
[工资与国家赔偿并存]《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2000年1月10日〔1999〕赔他字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基于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2000年1月26日〔1999〕赔他字第21号,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不应混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赔偿决定。【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关联规定[假期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11条。【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关联规定[安全生产的一般原则、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关联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法》第28-32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关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二章;《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关联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关联规定[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关联规定[事故的调处]《安全生产法》第五章;《职业病防治法》第43-45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关联规定[不满16周岁但不属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13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关联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关联规定[女职工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经期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关联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孕期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关联规定[产假的具体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期的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关联规定[哺乳期的劳动时间及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关联规定[未成年工禁忌劳动具体范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5条。【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关联规定[定期体检的时间、项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8条。【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八章职
业 培 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资格】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关联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2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2006年9月14日劳社厅函〔2006〕515号,目前国家未出台有关生育保险的专项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规定,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育保险办法,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关联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关联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法意见》第73-81条;《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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